国家治理的数字化转型及其风险应对
2023-12-23刘经伟高博文
刘经伟,高博文
(1.东北林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哈尔滨 150040;2.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中国知识体系研究中心,上海 201620)
新世纪以来,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第四次工业革命,将人类社会带入全新的数字时代,数字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全球范围普及应用。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数字化转型的关键时期,数字技术以其全新的技术形式塑造了万物互联、万物智能、万物皆数的社会样态,其所引发的革命性变革恰逢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时期,不仅深刻影响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甚至重构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因此,数字技术所引发的不只是一次单纯的技术革命,更是一场意义深远的国家治理革命。
一、数字空间:国家治理的新领域
在数字化推动的社会变革中,影响最为深刻的就是数字空间的生成。数字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使人们的生活不断融入数字科技元素,其在为人们生活提供便捷化的同时,也不断改变现实社会,推动现实社会向数字化转型。在以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为基础的信息化时代,社会单元之间实现了相互连接和信息共享,但这只是人类社会数字化转型的起点[1],因为这一时期人与人的联结并没有成为一个单独的社会领域,只是现实社会发展的辅助形式。但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人与人之间、社会单元之间能够跨越地域界线、超越时空限制,实现瞬时的思想交流和行为互动,并基于一定的兴趣、目标、价值、身份或利益形成相应的集体认同,这样,人们的社会联系和交往合作日益突破物理世界的束缚、现实社会的规约,逐渐衍生出一个虚拟世界——数字空间。
从本质而言,数字空间是现实世界的数字化呈现,是依靠数字技术创造的一个具有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特征的数字化虚拟空间场景,但它并非脱离现实社会的独立存在,而是对现实世界的高度抽象和高度拟真呈现,其中发生的行为互动也是基于人类现实需求进行的社会性活动,是现实社会中相应社会关系和行为的映射。因此,数字空间与现实世界密切相连,同样具有主体真实性和客体实在性的特征,是人类重要的社会存在形式,也是数字时代人类生活的特定“场所”形式[2]。
数字空间以其特有的存在形式和运行方式表现出鲜明的特殊性,并与物理世界、人类社会现实共同构成了“三元空间”的世界。首先,数字空间生成了虚拟的社会形式。在数字空间中,人们利用数字技术改变了交往方式,用户可以创建虚拟身份,不受时空限制地访问虚拟地点、与熟人、陌生人进行交往,人们不再依赖地域分野构建社会关系和生产方式,也不用再依靠已有的社会关系塑造身份认同与公共价值,而是利用数字技术平台,创造新的交往环境,使不同的人跨越时空结成密切的联结,塑造新的社会关系,创造新的生活样态,产生新的社会群体。这样,一个虚拟的数字社会也逐渐形成。其次,数字空间塑造了新的生活方式。在数字技术的支持下,人的生活方式不断更新,许多现实的社会行为在数字空间中能够轻而易举地完成。例如,可随时进行网上订餐和外卖服务,甚至全球范围的交易在家中就能够完成。在交易过程中,能够利用高级虚拟现实技术超越时空界限,进行实物3D交互展示,并进行线上化和可视化的账单支付服务,从而免去了现实奔波的时间和精力消耗。数字技术也为人们带来了更高质量的娱乐生活,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技术能够超越现实情境,为电影呈现超现实感的画面,为游戏世界创建更逼真的场景,产生令人难以置信的虚幻视觉效果。人们可以利用智能设备与家人、朋友、同事即时分享照片、视频对话,甚至通过虚拟现实技术体验身临其境的感觉。最后,数字空间孕育了新的经济形态。数字技术与市场机制的广泛结合,实现了资源的高效科学配置,从而推动人类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方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并日益改变传统经济模式。当前,人们利用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不仅推动了物理世界的经济变革与转型,而且在数字空间也实现了价值创造,形成了以数据为重要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算力作为核心基础能力的新型经济形态——数字经济。在数字空间中,人们建构了数字身份,创造了数字财富,诞生了数字货币,实现了经济的智能化管理,充分体现了经济属性与技术属性的交叉融合[3]。当前,数字经济以势不可挡的姿态融入我国新发展格局,推动了产业变革和经济增长,促进了新的政府形态和治理模式的形成。
国家治理的核心要义是通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解决经济社会建设发展中产生的各种矛盾与冲突,从而实现善治的发展目标[4]。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数字空间成为人们日益重要的活动场域,并塑造了新的社会秩序,必然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领域。一方面,数字空间的存在形式和活动主体是虚拟性的,但其中发生的活动却是真实性的,其构成与运行更多地依赖科技元素的支撑,从而表现出开放、共享、去中心化的结构特征。“有什么样的空间形态就会建构什么样的秩序模式,不同的空间组织形式反映了不同的空间秩序。”[5]由于数字空间在许多方面不同于现实世界,这使其生成了不同于现实世界的运行规则,传统的治理体系和制度难以适应数字化发展带来的变革压力,导致数字空间在很多方面处于非秩序状态之中,从而给人们的传统观念和固有价值带来了挑战。另一方面,数字空间作为数字技术生成的虚拟空间,已经成为人们重要的活动新领域,并与现实世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虽然数字空间中出现的公共问题有别于现实社会,但其影响却往往溢出数字空间,对现实世界产生消极影响。这些数字空间与现实世界交汇而产生的新问题、新现象无法套用传统的方式解决,在当前数字空间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下,必须基于现实情况和技术水平建构新的空间秩序,因此需要强大的国家能力介入并实施整体性治理,这不仅对当前的治理体系提出了挑战,也倒逼国家治理的革新和发展[6]。
二、国家治理数字化转型的现实逻辑
重大技术变革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变革有着重大的推动作用。今天,人类经济社会的基本面貌以及全球治理秩序,正受到新技术革命的深刻影响并不断被形塑和重构[7],在当前的国家治理研究中,数字化已经成为宏大的时代背景,面对崭新的数字世界,传统的国家治理理念和手段对这一崭新领域表现出明显的适应性阻碍和压力,只有实现数字化转型,国家治理才能实现善治。
1.国家治理对象虚拟化
在数字时代,数字技术与现实社会的深度融入,不仅推动了现实社会的数字化转型,而且创造了虚拟的数字空间,全新的数字化环境逐步形成,并日益完善。中国的国家治理是最高权威通过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对权力、资源进行调配,对全社会实施管理的过程[8],因此,无论数字化转型中的现实社会,还是新诞生的数字空间,都是重要的国家治理领域,国家治理将更多地融入数字化因素。数字空间不同于现实社会,它是数字技术支撑下的虚拟场域,人们利用数字设备在数字空间中建构身份,进行社会交往与活动。这些虚拟的社会主体所进行的社会活动不再完全依靠自然空间,其活动形式也以非现实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当人们对某一公共话题进行讨论的时候,不再是现实中的人汇集于广场,而是利用数字设备在数字空间中进行即时的交流,并且交流内容实现了共享。因此,数字空间中的社会运行不再是可见的社会组织或个体,也不是现实的社会活动,而是只能依靠数字思维理解和描述的虚拟世界,其过程是数字技术的应用、大数据的生成与存储、人工智能算法的使用以及基于连接和共生的价值再创造。在国家治理的对象、治理领域日益趋向虚拟化的过程中,传统的国家治理思维和技术无法适应数字化机制,从而促使国家治理从理念到技术向数字化转型。
2.国家治理体系抽象化
在传统的国家治理体系中,党发挥领导作用,政府发挥主体作用,而来自多个领域的社会主体则通过合作与协商机制将各自的特殊职能和优势转化为整体性效能。由此可见,国家治理体系由上述各个实体组织构成,国家治理体系的运转过程表现为各主体间的社会关系及其协同合作。然而,数字空间作为一种独立的空间存在形式,是一种被信息技术的原理、方法特别是数据技术不断浸染并逐步外化的一种高度抽象化的形态体系,在这种空间体系中,数字化本身的意义体现在对直觉的事物能够以数学符号加以抽象的“叙述”[5]。因此,数字空间中的国家治理体系是一种基于现实社会中的国家治理体系的高度符号化的表征和描述。但是,数字空间中的数字化治理主体,如虚拟的个人、公司、社会组织等,不同于现实的治理主体,其职能与能力不是通过国家赋权获得的,而是通过数字技术的运用产生的,并借助数字技术构建了基于网络空间的新型治理的基础设施,并不断更新强化治理功能。这样,数字空间中的国家治理体系在构成上以虚拟的数字主体为主,表现出鲜明的抽象化特征,这使得国家治理体系在数字空间中的运行也表现出抽象化特征。数字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更多发生在数字空间之中,整个关系形式表现为数据流动、分析、共享,治理目标的实现不再主要依靠人为的制度变革和社会关系调整来促进社会的合作与协同,而是更多地凭借自身强大的数据库和先进的算法进行社会功能拓展、治理能力提升。在某些条件下,科技的运用可能使某个治理主体的功能更新、能力提升,并逐步溢出数字空间,对现实社会产生实际影响。这也表明国家治理体系与科技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体现出科技与制度的相互建构,其中不可见的抽象化因素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因此,只有将数字技术更多地融入国家治理实践,推动国家治理的数字化转型,才能有效适应数字时代的治理需求。
3.国家治理过程复杂化
作为一种理念,国家治理更凸显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结构多中心化以及治理过程的协同化,从而释放更大的治理效能,推进治理现代化。国家治理理念的实践过程是通过制度设计完成的,核心要素是各主体的权力分配、职能分工,以及各主体间的合作与协同程度,治理效能直接取决于政府的组织能力和主体间的协同程度。整个治理环节清晰可见,出现问题后可以通过各环节运行情况查找问题和原因,然后通过制度变革、机制调整进行解决,也可以通过人为地组织协调各环节关系进行解决。例如,运用领导、法治、协商等手段协调主体间的关系,弥合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分歧。但是,数字空间中的治理主体是虚拟的数字身份,治理主体的能力取决于所掌握的数据和算法,治理过程更多地依赖于数字技术的支撑,表现出数字技术运用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的特征。治理技术与国家治理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形成了特殊的治理风格、治理过程以及治理秩序[6]。 在现实社会中,数字技术加持下的治理主体能够不断扩大自身能力,其活动往往能够超越现实制度的规约,使国家治理不断突破现实空间,向数字空间蔓延;在数字空间中,数字化治理主体由于其虚拟的形态,享有更大的制度空间,其活动范围往往能够突破数字领域,而对现实社会产生直接影响。这样,整个国家治理过程内含了人的价值理念和数字技术的工具理念,从而使现实世界与数字空间相互连接、相互影响、相互建构,表现为过程的高度复杂化,从而使传统的国家治理模式表现出高度的不确定性。数字空间治理过程的复杂化,及其与现实世界关系的复杂化,使国家治理数字化转型成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4.国家治理决策精准化
数字技术深刻改变了人的现实生活,尤其是数字空间的诞生,使人的多样需求不断满足,个性生活不断建构,人类的美好生活梦想正不断变为现实。之所以有这样截然不同的感受,就是因为传统治理视域下,社会个体的需求或诉求是以群体的方式表达,公共服务的对象是群体而非个体。对于个体的普遍关注,没有相应的技术很难做到,即使做到的话,其付出的成本也是国家难以承担的。然而,数字时代的国家治理在价值与方式上都发生重大转变,数字技术将人的行动以数据化的形式储存,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能够清晰地描绘出每个社会个体的需求,然后通过算法实现治理资源的精准供给,既节约了大量社会成本,又提升了公共服务质量。例如,滴滴公司凭借先进的算法和强大的算力,将个体的出行需求与偏好以数据化的方式保存,然后利用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实时地将用车需求与车辆资源有效对接,或实行就近调配车辆,保障了社会的用车需求,或合理分配需求服务,保障了滴滴司机的收入均衡,这无论对司机和乘客都实现了服务的精准化。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国家治理层面,可以实现社会资源的科学化调配、智能化匹配,使公共服务的对象类别更加精细化,服务指向更加精准化,从而推动国家治理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在数字技术的支持下,中央政府可以依托大数据技术快速收集分析全国数据,进行准确快速的统筹规划。地方政府也可以借助互联网平台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学习成功经验,从而使治理效能持续提升、治理决策愈加精准化,使精准化治理成为现实[9]。
三、国家治理数字化转型中的风险
人类历史上每一次技术变革都会给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家治理带来根本性变革。当前,数字化浪潮正以迅猛的态势席卷全球,人类社会各个领域深受其影响,正在发生革命性改变,这给中国的国家治理数字化转型带来了历史性机遇,但转型过程蕴含着诸多发展风险。
1.数字权力滥用的风险
权力作为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影响能力、实践能力,其来源与科技发展有着密切关系。科技本质上是为弥补人类身体能力欠缺的智力产物,是人的能力的延伸。对于国家而言,科技是国家能力构成中的关键要素,因为科技一旦应用于社会实践,就会大幅度提升生产效率,释放出巨大的生产力。无论个人还是组织,只要掌握了先进的科技,就能够大幅度提升自身的各项能力,从而对他者具有影响力或控制力。制度作为权力的规范机制,主要功能是防止权力的集中和滥用,完备的制度体系下,治理主体的权力来自制度赋予,权力行使过程受到制度的严格规范。但是,数字时代的权力内涵正在发生重大变化,数据成为重要的权力资源,权力更多地来源于技术控制能力和非对称的数据占有[10],数字权力已经成为现实性权力。也就是说,无论是国家机构还是社会组织,乃至个人,只要拥有相应的数据和数字技术,就能够对他人产生权力性影响或支配。在制度对数字权力的规范尚处于探索阶段,数字权力滥用成为现实性风险。其一,行政机关存在数字权力滥用的可能。行政机关拥有海量的数据以及相应的处理技术,在制度赋予其较大的权力行使空间的情况下,有些行政机关可以利用制度不完善的漏洞滥用数字权力侵害公众权利。河南村镇银行储户红码事件就是一起典型的数字权力滥用导致的公共事件。其二,非政府机构存在数字权力滥用的可能。数字技术的应用塑造了新的权力主体,非政府治理主体能够以技术优势提升自己的影响力,并具备一定的支配能力,因而也可能滥用数字权力。具备一定数字技术能力的企业,可以利用自己所占有的数据和数字技术优势对其用户进行隐性的限制。例如,平台可以对某个用户进行禁言、限流,使其基本诉求得不到充分表达。甚至滥用数字技术对某种类型客户实行差别待遇,产生了大数据“杀熟”、算法歧视等问题。
2.国家安全面临新型风险
数字技术的发展,使人类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事务不断向数字空间蔓延,国家安全风险也随之从现实社会转向数字空间,并表现出新的形式。其一,数字空间安全问题凸显。数字空间的运行和发展高度依赖大数据、算法、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这使其在发展过程时刻伴随着特殊的安全风险。数字技术的运行是虚拟的过程,主要在数字空间中完成,这也使其具有一定的脆弱性。一旦数字设备的物理性损害,或程序上的非物理性破坏,都会使社会产生严重的恐慌,面临巨大的瘫痪风险。其二,数字经济安全提上日程。数字经济是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的现代化新型经济形态,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其已经彰显出广阔的发展空间,《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年)》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50.2万亿元,总量稳居世界第二[11]。数字经济高度依赖数字技术,数字技术的发展直接决定了数字经济发展的方向和质量,技术优势成为国家间经济竞争的核心要素。在这种情况下,数字经济的发展深受技术壁垒或技术限制等国家行为的影响,容易发生一国因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他国的风险;数据作为重要的经济要素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因此面临黑客盗取的风险;数字经济活动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跨地区甚至跨国界非法经济活动更难以发觉和治理。其三,数字空间隐含公共性危机。在信息高速传播的数字时代,各种思想从现实世界涌向数字空间,并借助数字技术进行无节制传播。在人的认知能力存在巨大差异的情况下,无法有效甄别、筛选哪些是事实,哪些是具有普遍意义的主流思想,在个体无原则地接受和选择信息的过程中,就会形成个体认知、群体认知的巨大差异,逐步瓦解脆弱的社会共识,进而引发激烈的思想冲突,甚至滋生侮辱、诽谤、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事件。在缺乏高度认同和社会共识的数字空间中,一个普通事件就可能经过发酵而成为公共性事件,处理不好就会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和正常秩序,演变为公共性危机。
3.意识形态安全更加严峻
以数字终端为基础,以数字平台为载体,依托数字技术建构的数字空间,发挥着精神生产与意义传播的社会功能,由此逐步演变为社会舆论的发酵场、国家政策主张的讨论场,以及国家间竞争的意识形态战场,成为新时代意识形态工作的前沿阵地[12],这使意识形态安全面临着新形势新情况新挑战。其一,数字空间的多中心性易于形成思想观念混杂局面。传统传播模式下,国家媒体在传播格局居于核心地位,其对信息的选取、加工及传播发挥着主导作用,使虚假、错误的信息难以进入正规的传播渠道,这样就形成了自上而下的金字塔信息传播结构。但是,数字空间中的信息来源广泛,传播速度快,导致信息的空前泛滥,公众难辨真假,在这种情况下,统一公众思想、建构社会共识的难度急剧提升,使意识形态建设面临更加艰巨的任务。其二,数字空间的自由性易于形成极端舆论。数字技术使信息传播方式多样化,但管理难度较大,一些极端思想、封建落后思想由此获取了一定程度的生存空间,并得到一部分人追随,形成极端网络舆论,公然挑战主流意识形态,甚至有极端的组织利用数字技术传播虚假甚至恐怖信息,制造社会恐慌,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其三,数字空间的开放性加大意识形态风险。数字空间的开放性使各类数字主体能够自由进出其中,这为一些西方国家进行舆论宣传提供了便利机会,他们在数字空间搜集各类信息,然后选择一些符合自己意识形态的思想主张利用微博或制作成虚实结合的短视频进行传播,甚至利用人工智能写作进行以偏概全的舆论引导,从而达到宣传西方价值观,诋毁社会主义建设成就的目的。这些以数字技术为支撑、利用数字空间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的行为,已经不具有现实性特征,对其治理同样需要数字技术的支撑。
4.社会分化进一步加剧
数字技术以其强大的连通功能,实现了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共生,也实现了不同地域人们的融通,使社会的整合不断跨越地域,整体性更加凸显。然而,数字技术在促进社会强化整体性的同时,也导致了社会的进一步分化。其一,信息茧房加剧了认知分化。信息茧房并非数字时代的产物,只不过它所产生的问题在数字时代更加严峻。在数字空间中,信息总量丰富,且能够实现网状传播,这使人在信息选取中有了更大的空间和更强的主体性。然而,面对丰富的信息,人会本能地选取那些能够满足现实需要、符合自身立场及兴趣的信息,久而久之,就会形成一个由同质信息构成的主观世界,且愈加封闭,最终影响人们对其他信息的获得。另一方面,算法推荐能够依据客户习惯实现信息的精准推送,其本初目的是实现用户的个性化体验,但它却使人们在不知不觉中被同质信息所包围,进一步加速了信息茧房的形成。信息获取的个性化导致人的认知个性化,进而影响人的态度和行为。一旦个性化认知形成认知偏差的时候,数字空间中就会出现同类同质群体高度聚集、高度认同的现象。信息茧房中的个体态度较为极化,情感较为偏执,在正处于社会变革时期的中国社会,社会矛盾的凸显会使社会个体产生不同的情绪情感,其中,诸如怨恨、焦虑等社会负面情绪在信息茧房中不断强化[13],不仅易于形成极端的言论,而且可能在现实社会中滋生极端的行为,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健康成长。其二,数字鸿沟加剧社会阶层分化。数字技术创造了数字空间,也创造了数字经济,人们开始享受数字生活。然而,人在从现实世界走向虚拟世界的进程中,一些群体由于超前的认知或技术优势,使其在社会转型中占据优势地位,积聚了巨额的社会财富,形成新的精英群体。而一些群体或因为缺乏基本的数字素质,或缺乏基本的数字设备,而在接触信息通信技术和利用因特网进行各种活动方面形成的差距,他们无论在认知方面还是在适应现实方面都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甚至脱离现实社会,形成了数字鸿沟。例如,老年群体因数字能力低下而被排斥在数字生活之外,贫困群体因数字设备缺失而被排斥在数字社会交往之外,低知群体因数字知识匮乏而被排斥在数字财富创造之外,最终均沦为新型贫困群体。由此可见,数字技术在消除传统社会不平等的同时,也在产生新的社会分化,创造新的不平等。
四、国家治理数字化转型中的风险应对
数字技术为国家治理提供了新手段,也创造了新领域,推动了国家治理的数字化转型。数字技术在解决原有社会问题方面彰显了优势,但也产生了新的社会问题,潜含着新的治理风险,只有建立有效的识别和预判机制,才能顺利推动国家治理的数字化转型。
1.强化数字权力的制度规范
数字权力是数字化的产物,数字权力滥用则是数字时代的新生问题,而数字空间是其滋生的环境载体。作为一个虚拟空间的产物,数字权力并不能直接作用于现实中的人,但数字空间与现实世界有着密切联系,数字权力正是借助两个空间的联系向现实世界渗透,其引发的风险最终显现在现实世界中。因此,治理数字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依然是制度规范。其一,加强数字空间秩序的制度规范。数字空间作为一个技术创造的新领域,其秩序形成也处于探索的初始阶段,其中产生的新问题都是始料未及的,这就需要在实践中对数字权力的规范使用积极探索,对其风险积极应对,并及时将成功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其二,加强数字技术的使用规范。数字技术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必然趋势,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之举,但在采用某项数字技术之前,应邀请各领域专家学者对现有的数字权力主体进行科学评估,对其发展前景进行充分研判,对其可能引发的权力滥用问题提前规避。其三,强化各级党委(党组)的领导责任和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建设数字中国是党的二十大提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必须全面加强党对数字中国建设的领导,保障数字权力的使用始终处于党的领导之下,从而为实现国家“数治”“智治”提供根本政治保障。在数字治理的具体工作中,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数字中国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有效落实中央网信办及地方网络办各级党委(党组)及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14]。建立健全培训制度,不断提升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数字素养,使其能够运用数字化思维发现问题,运用数字技术解决问题,从而不断提升技术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
2.构建数字安全治理体系
随着数字技术应用的日益广泛和深化,世界各国纷纷从国家战略层面谋划数字治理战略,构建数字安全治理体系,预防和应对国家治理转型中的数字化风险。其一,建立数字安全共识。安全共识作为政治共识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有效国家治理的前提,数字时代的国家治理必须建设高度认同的安全共识。当前,数字空间作为安全治理的重要领域尚处于初步的实践探索阶段,人们对其内涵、外在形式及其危害程度尚缺乏统一的认知,亟须建设高度的安全共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其人民性、科学性、实践性等鲜明特质,充分体现了当代中国人民的高度政治共识,为数字时代的国家安全治理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的重要思想述评,加快建设数字化人才队伍,推动数字技术的重大创新,实施数字安全重大战略,加强数字空间建设与治理,筑牢“第五疆域”的安全屏障。其二,夯实数字经济安全发展基石。数字经济的核心要素是数据,数据安全是数字经济的核心指要,数据泄露则是数字经济最主要的风险表现,必须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并重的原则,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数字人才队伍建设,着重研发数据加密技术,建立先进完备的技术安全体系,从而夯实数字经济安全发展的基石,保障重要数据的安全。2023年10月25日,国家数据局正式成立,其重要职能就是维护数据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统筹发展和监管数据经济。其三,加强数字空间秩序建设。数字空间作为一个新生公共空间,其所具有的社会身份虚拟性、社会流动快速性等特征,极易诱发网络暴力、泄露个人隐私、发布极端言论等公共性危机,这对空间秩序的建构提出了迫切要求。数字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必须加强数字法治体系建设,对其产生的问题必须依法治理。数字空间法治体系建设必须立足于数字化思维,根据当前的数字技术水平和现实中存在的问题采取逐步推动、重点治理的举措。法治体系建设要重点加强对数字身份的管理,避免数字身份盗用与身份数据滥用的风险;尽快制定数字空间的数据管理与使用规范,以制度+技术的方式双重保障数据的合法使用;构建以安全和责任为先导的伦理规范框架,通过合理、有效、透明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措施等方式,明确伦理规制中的责任归属[15]。
3.推进意识形态技术治理
在数字空间中,意识形态日益走向数字化形态,形成数字意识形态。与传统意识形态治理相比,数字意识形态具有更强的传播机制、更广的扩散范围以及更强的动员属性,这使数字空间成为迄今为止意识形态斗争最为复杂的场域[16]。 数字意识形态的特征更多地源自技术优势,其治理必须立足于技术基础。其一,运用数字技术对信息进行过滤。以数据形态传播的信息具有可追溯性特征,可以使用智能化技术在剔除数字空间中蕴含西方价值观念、敌视社会主义的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追溯信息的来源,有效清除数字意识形态的风险源点。其二,运用数字技术精准推送主流意识形态话语。当国家宣传重大战略部署,或针对错误思潮和言论进行思想舆论斗争时,可以利用人工智能算法技术将国家的政策主张和话语向重点领域、重点群体进行精准推行,从而达到讲好“中国故事”、阐释好“中国道路”、传达好“中国主张”的目的。其三,运用数字技术丰富意识形态传播形式。虽然数字技术不具有意识形态属性,但可以用主流价值导向驾驭数字技术,使其为意识形态建设服务。例如,可以通过制作不同题材、主题的短视频,将意识形态话语转化为生活话语,不仅有利于提高公众的接受度,而且有利于提高国家“声音”的传播效果,从而使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和主动权牢牢掌握在党的手中。
4.实施数字社会综合治理
数字技术使信息茧房效应进一步凸显,社会认知分化加剧了网络群体的极化,社会群体分化加剧了群体间尖锐的情感对立,进而引发数字空间中不同群体激烈的观念冲突,甚至现实中的群体冲突。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数字空间中思想混杂、观念混乱、价值淡薄,打破了原有的社会共识,导致社会黏性消失、社会秩序丧失。因此,只有实施综合治理才能顺利推进国家治理数字化转型,实现数字空间的平等、包容、有序发展。其一,国家权力的深度介入。数字技术塑造了新的权力主体,数字权力主体在缺乏国家层面规制的情况下也会受权力本性的驱使,不断越出边界向外扩张,侵害公众权利,破坏公共秩序。在数字空间秩序尚处于初始阶段时,只有强大的国家权力的深度介入,实施全面的治理,才能迅速而有效地规范各权力主体的活动,使之在统一的框架内服务于共同的目标。其二,建立完善的政府监管体系。数字时代信息茧房所产生的消极影响具有隐蔽性强、潜伏期长的特征,根除难度较大。如数字平台对信息不公平推送,公众是根本意识不到的,对于有害思想的传播,公众只有在产生危害之后才能意识到;数字鸿沟下的边缘群体的困境,只有当事人自己才能真切感受;激烈的观念冲突中,双方都认为自己站在正义一方而持不包容的态度;对于持极端思想的人,公众往往将之视为特例而很少意识到其危害。这些问题的解决仅靠社会的自我纠正功能是无法实现的,只有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全方位提升数字政府建设水平,建立以政府监管为核心的综合治理体系,才能实现数字社会的平等包容有序发展。
科技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关键驱动力,人类历史上每一次技术革命都极大地改变了人的思想,推动了社会大发展。数字技术的出现同样如此,但它对人类社会的改变和影响却是颠覆性的。数字技术在为人类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深刻改变了人的思维方式和行动方式,也深刻改变了社会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模式,甚至创造了人类新的活动场域——数字空间,这就使国家治理的数字化转型成为必然趋势。数字技术为国家治理提供了全新的发展理念和技术支撑,但由于转型的全面性与深刻性,也使这一过程充满了技术风险和社会转型风险,对此,我们必须科学预判和提前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