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时代哈贝马斯商谈民主的困境及批判
——以“公共领域的结构新转型”为视角
2023-12-23孔明安靳欢欢
孔明安,靳欢欢
(南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350)
公共领域理论是哈贝马斯思想体系的起点,也是其早期理论研究的主题。就发展脉络而言,《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是哈贝马斯获得教授职称的资格论文,也是其研究市民社会与现代民主的代表性著作。20世纪90年代,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中,哈贝马斯凭借交往行为理论和生活世界理论进一步完善了公共领域概念,激活其内在解放潜能。可以说,公共领域是哈贝马斯终身学术兴趣之所在,预示了他此后的研究导向。例如,他对文化商品和意识形态的批判,揭示了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对交往理性的建构以及协商民主的推崇,无不与公共领域息息相关。因此,在他的思想体系中,公共领域扮演着一个与政治系统、生活世界、市民社会、主体间性、交往理性、商谈伦理等众多概念范畴发生联系的理论角色。时隔六十年,哈贝马斯的新书《公共领域的结构新转型和协商政治》一书出版。该书主要由三部分构成,篇幅短小精悍,阐释了数字化时代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以及对商谈民主(或协商民主)所做的辩护和澄清。
一、从传统公共领域到数字公共领域
回顾当下,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对目前人类社会面临的许多现实问题仍然具有生命力与解释力。众所周知,“公共领域”是哈贝马斯最初用以分析资本主义福利国家转型、解决现代西方社会主要弊病、引导国家政治实践的理论范式。1989年发生的东欧系列革命和苏联解体事件促进了公共领域在世界范围内的转型与传播。然而,时隔六十年,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新转型与协商政治》一书中,再次对公共领域进行了审思与批判,分析了以数字技术为载体的新媒体对公共领域阐释的影响。
首先,数字公共领域继承了哈贝马斯早期对传统公共领域的界定,沿袭其对“公私之辨”的划分及其存在基础的分析,数字信息和通信技术赋予公共辩论内生的驱动力量。
进入数字时代,现代信息技术和算法智能技术所催生的数据化、算法化、平台化和超链接技术为公共领域的当代转型提供了可能性。在《公共领域的结构新转型与协商政治》一书中,哈贝马斯虽然未对数字公共领域(digital public sphere)作出完整界定,但从他对数字技术作用于公共领域的影响及其后果分析中可以看出,确实存在着一个独立形态的数字公共领域。他指出,“数字化通讯技术的发展最初促进了边界消散的趋势,但也造成了公共领域的碎片化”[1]11。这意味着,数字技术对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既带来了希望又存在着威胁。在概念界定方面,对数字公共领域有着明确定义的是英国著名马克思主义学者、西方批判传播学家克里斯蒂安·福克斯(Christian Fuchs)。他指出:“数字公共领域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领域,而是数字信息和数字通讯普遍存在的社会中公共领域的一个方面和维度。数字公共领域意味着以数字信息和通信技术为媒介的信息发布、批判性宣布和批判性公共辩论。”[2]13概言之,数字公共领域绝非脱离社会的独立领域,而是以“数据”为核心对社会交往进行数字化、虚拟化的编码与解码,借助互联网和流媒体技术向公众提供情感交流、在线营销和公共讨论的虚拟平台。在此意义上讲,数字公共领域跨越了物理意义上的时空界限,消解了现实世界中制约社会交往的种种因素,拓展了交往主体参与公共事务的活动空间,降低了民众在信息接收和传送方面的交往成本。可以说,伴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数字公共领域的形成对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社会交往方式有着革命性的变革。
不难发现,数字公共领域延续了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的边界划分与功能阐释。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是介于国家权力领域和私人生活领域之间讨论公共议题、参与社会活动并形成公共舆论的商谈与意见领域。它一方面规定着私人领域不受国家权力的干涉与管辖,另一方面又超越家庭、个人和市场的私人利益,关注公共事务,从而形成“公共权力领域—公共领域—私人领域”的三元图景。鉴于此,数字公共领域在与传统公共领域的联系互动中形成了“数字公共领域—数字私人公共领域—数字私人领域”的三元图式,并从边界和功能两方面实现了公共领域的数字化转型。
一方面,就公共领域的边界划分而言,互联网为主体在虚拟空间中的自由切换提供了技术支持,并为其提供固定边界的空间形态。在网络世界中,公众从物理时空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人们不仅可以营造出具有批判精神和私人自律的数字私人领域,还可以制造出借助数字传媒和通信技术,参与公共事务讨论和社会治理、旨在更好地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数字公共领域。此外,由于网络空间公私领域的不断融合,生活世界催生出一个“数字私人领域公共化后重合交集所形成的微型公共领域”[3],即数字私人公共领域。哈贝马斯指出,互联网所开创的虚拟时空提供给民众一个可自由访问的公共空间,“这种空间似乎获得一种特殊的匿名亲密感。它们既不能被理解为公共领域,也不能被理解为私人领域,而是一个已经显露在公众面前的交流领域”[1]62。就此而言,“数字私人公共领域”是指在互联网平台中私人空间广泛受到公众媒体的关注,私人事件演变为公共事件,网络私人领域逐步蜕变为公共领域,“公”“私”之间的界限含糊不清,公私领域的边界不断融合。例如,公众通过微博、抖音、小红书、Twitter等自媒体和流媒体发布私人信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或在数字私人平台上公开分享和讨论公共性话题,这些网络平台构成了数字私人公共领域。因此,数字技术在与传统公共领域的联系互动中同样形成了“数字公共领域—数字私人公共领域—数字私人领域”的三元图式。这种三元图式沿袭了传统公共领域中“公私之辩”的边界划分,也是交往主体实现情感交流、思想沟通、在线商谈的重要基础。
另一方面,就公共领域的功能解释而言,数字公共领域继承了传统公共领域的共享精神、理性精神与批判功能,为人们进行公共辩论提供开放化、自由化和包容性的便捷平台。加拿大哲学家、社群主义的主将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在《现代社会想象》一书中介绍了传统公共领域的主要功能。他指出,公共领域首先是一个多种媒介交融的“共同空间”,“在这个空间里未曾谋面的人们可以相互理解从而展开讨论并能达成一致的想法”[4]75。它不仅是地理意义上的实体资源,更被看作是思想、知识和信息的共享空间。同时,“公共领域就是一个理性观点得到阐释的地方”[4]78。它意味着,交往主体的非正式商谈应该在权力领域之外来确定,这样的对话才是理性对话。最后,公共领域独立于政治框架而存在,它促使人们意识到对权力的监督必须来源于权力之外,主张运用交往理性批判、监督与限制公共权力。在此意义上讲,数字智能时代的到来给公共领域的发展一度带来了希望。尤其是以互联网为媒介的商谈虚拟平台,进一步凸显数字公共领域开放化、自由化和共享化特征。对此,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教授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指出:“因特网作为公开、中立的平台激励着众多公司开发新颖的个人交互方式……网络使大家轻而易举地集结在一起,共同讨论任何问题;网络解决了同步性问题(这可能是人际互动的最大障碍),使公共辩论成为可能。”[5]10这表明网络技术从三方面深化了公共辩论的自由空间:一是从公众参与的范围来看,数字信息技术的赋权促使更多互不相识的民众在网络平台参与公共讨论,打破了社会精英和知识分子对公共事务的话语主导权。二是从公共辩论的渠道来看,互联网所设计的中立平台保护了创新的公共资源,以使思想、信息和文化能够自由流通。三是从共享之物的内容来看,网络的公开性和低成本促使公共领域从共享的实体资源延伸至非物质领域,并且为信息提供包括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在内的多样化形式,增强了辩论的真实感和现场感。
其次,消灭时空差异、自由平等开放、精准及时高效作为数字智能的外显优势,为公共领域的现代转型提供了恒定的技术条件,对重塑公共领域的内在结构有着重要影响。
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的形成需要具备三点要素:(1)具有批判意识、理性精神且独立人格的公众。他们由私人自愿组成,公开发表意见,关注共同的普遍利益,并且不受权力和金钱的约束。(2)拥有沟通信息和传播观点的公共媒介。公共媒介是公众表达、传播自己意见的场所或平台,历史上曾以咖啡馆、俱乐部、沙龙等形式出现,现代社会中则表现为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介。(3)能够就“普遍利益问题”进行讨论,并且形成具有社会共识的公共舆论。简单来说,具有批判、理性、宽容精神的公众,借助现代的沟通媒介实现双向交流,在此基础上,交往主体能够平等地参与公共事务,并就某方面公众议题进行彼此的对话、协商与沟通,形成具有公共理性和批判精神的意见或舆论,进而对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产生影响。基于此,哈贝马斯认为,数字智能技术的出现对传统公共领域的主体、中介及其结果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公共领域的构成要素。
第一,公共领域的交往主体转换为虚拟主体。随着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芯片软件的广泛普及,强有力地促进了数字平台的崛起。诸如,在我国有以微信、QQ、新浪微博为内容的社交类平台,以美团、饿了么为代表的服务类平台,以淘宝等为代表的电商平台。它们具有即时性、高效性、永久性和可复制性等特点,这些特点提升了交往主体的自主选择性。哈贝马斯指出,正如印刷机使每个人成为潜在的读者一样,今天的数字化使每个人成为潜在的作者,“它们赋予所有潜在用户成为拥有平等权利的独立作者”[1]44。这就是说,数字平台创造了一个交流空间,读者和观众可以自发地承担作者的角色。IP地址是每个人身份地位的唯一标识,个体被数据化为简约的语符形式,凭借语符所承载的数字信息进行文本语言的生产,进行着彼此的互动。虚拟主体作为网络世界的数字化身份代表,是隐身交往的承担者及网络语言的缔造者。因此,互联网作为数字化的存在,是对现实世界的具象与仿真。它采用的分布式结构设计可以保证数字世界中虚拟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这些无数个信息源和数据点好似一张“无知之幕”抹平了每个人的种族、职业、财富、地位,人们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不同的软件、平台,加入不同的论坛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二,单向性的非沟通媒介转化为互动性的对话媒介。传统的大众媒介主要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为主,这些传播媒介的主要特点是听众只能作为信息的接收者,缺少足够的反馈机制。现代信息技术催生了自媒体、流媒体等大众传播方式,特别是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实现了数字主体由“中心化身份”转向“去中心化身份”(Decentralized Identity,简称DID)。这标志着用户开始掌握数据主权,拥有涉及自身数据信息的所有权、控制权和管理权,并通过DID保障不同平台和网站对自身数字身份的授权。在数字身份技术的推动下,传统的互联网平台开始推陈出新,包括论坛(BBS)、微博、知乎等一些社交媒体在内的去中心化平台,利用他们自由、开放、交互、时效等行为模式,打破了传统媒介对用户信息及话语主权的垄断,增加了公众交往的双向互动性。这样一来,无论是信息的输入端还是输出端,每个人都有平等发言和自由表达的机会,可以就某一社会问题和公共议题进行“讨价还价”式的对话。哈贝马斯强调:“平台创造了一个通用的网络开放式通信连接,用于在潜在的大量用户之间自发地交换信息内容。”[1]45大众在新媒体与公众数字平台上以不同的角色相遇,一方以可公开可识别的制作人、编辑、作者和出版社的身份出现,另一方以读者或匿名观众的身份出现,这就为公共领域的交流、对话提供了互动性的表达机制。
第三,公共舆论兼容主体的话语权与限制“他者”的权力。公共领域的主体与媒介的转变意味着数字组织结构取代了传统公共领域的理性科层制,表现出公共权力系统弱化了对话语权的控制,“数字话语权的分散性取代了传统话语结构的集权性,使得数字交往主体获得更加平等的话语权”[6]。这样一来,数字交往主体能够以匿名化方式,不受观念、习俗和权力的限制,自由平等地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舆论在公共领域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的主要目的不是夺取或消除政权,而是影响和限制权力;不在于控制整个政治系统,而在于通过交往理性反思、批判政治权力。它突出表现了话语是一种社会实践力量,而不仅仅是一种思想或静止的观念。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在话语层面的实践指向,不仅有利于公共意见的交流与传播,还有助于形成对“他者”的权力,形成具有现实影响力的公共舆论。
二、数字公共领域的沦落与商谈民主之困境
公共领域的运转逻辑要求自身必须摆脱国家权力、市场经济力量以及其他势力的干预和控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所有参与者在平等原则上就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自由、公开的协商讨论和理性协商,从而形成独立于金钱和权力的公共舆论。但现实中,无论是数字公共领域的运转还是商谈民主在政治中的运用,总是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鸿沟。对此,哈贝马斯指出,数字通信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共领域构成了威胁与挑战,与之相适应的规范伦理模式——商谈理论同样不可避免地遭受质疑。
首先,商谈是哈贝马斯基于交往行为理论提出的一种主体间进行对话、协商并最终达成共识的论辩方式。具体到政治领域,商谈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协商民主)是超越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第三种民主范式。
哈贝马斯分别解释了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对民主进程及其作用的理解。自由主义主张,按照社会的不同利益安排国家,公民的作用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联合和贯彻私人的社会利益对抗国家,从而实现集体目标。共和主义认为,政治的功能在于管理,它是道德生活关系的反思形式,促使公民自发地、有意识地把相互承认的关系塑造为自由平等的法人共同体。基于此,哈贝马斯从公民、法律概念以及对政治的理解中总结了两种政治理念的不同之处。在此过程中,哈贝马斯充分注意到交往形式具备多样性特征,也就是说“共同意志的形成基础不仅包括道德的自我理解,也包括利益的均衡与妥协、目的理性的手段选择、论证道德以及法律关系的验证等等”[7]285-286。在他看来,只要交往形式能够得到充分的制度化,商谈性政治与工具性政治就可以在交谈过程中融合起来。
基于此,哈贝马斯提出了第三种民主模式,“它正是建立在一些交往前提之上,有了这些交往前提,政治过程就可以预测到它会带来的理性后果,因为它在一种广泛的意义上表现为话语样式”[7]286。他首先阐释了商谈理论与民主程序之间的联系,商谈理论在关注政治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的同时,也把种种要求的交往前提予以制度化。从这一意义上讲,商谈理论在更高层次上提出了一种关于交往过程的主体间性,“它一方面表现为议会中的商谈制度形式,另一方面则变现为政治公共领域交往系统中的商谈制度形式”[7]289。这样一来,无论是在政治决策的实体之内或者之外,主体间性的交往都能构成一个舞台,以使得整个社会重大议题及其管理内容都能形成政治意见或意志,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商谈民主范式一方面将非正式的意见形式贯彻在制度化的选举和行政决策当中,交往权力转化为行政权力;另一方面在面对金钱和权力压制之时,共和主义推崇的“团结”作为社会一体化的规范意蕴,也能通过公共领域和法治国家制度中的形成秩序释放出来。
在这里,哈贝马斯阐明了商谈民主与公共领域的内在联系及互动。其一,商谈民主制度是一种“双轨的商议性政治”。它由两方面构成,“一方面是由民主程序来调节的取向于决策的协商,另一方面是公共领域中非正式的意见形成过程”[8]380。前者被称为正式的政治制度法治国民主,具有规范的民主程序,它表现为公共意志的形成过程与对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建制化;后者被称为非正式的公共领域民主,它内涵一种融合多种交往媒介的优势,表现为民众就公共事务进行自由平等的讨论、对话与协商。其二,公共领域作为商谈政治的实践场域,可以更敏锐地捕捉新的问题,进行更广泛、更明确的交互性商谈,在这一领域中“集体认同和对需要之诠释可以得到强制性更少的阐释”[8]382。其三,建基于公共领域之上的商谈民主影响、制约着正式的政治制度之公共意志的形成。它突出地表现在由公共领域的交往权力所产生的公共舆论能够影响、制约正式的政治制度的公共意志之形成,是法律、公共政治制定与实施的基础。
其次,当今的大众传媒在市场诱惑和权力阴谋的双重裹挟下,借助数字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手段,模糊了数字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内在界限,降低了信息的准入门槛,以“博眼球”的方式制造公共舆论,削弱了商谈的“理想化的沟通情境”及其有效性主张,恶化了公共领域的商谈功能。
商谈民主和商谈伦理学有内在联系,对后者的解释为说明前者奠定了基础,而前者的实践向度更易于被我们所领悟。因此,对商谈民主模式的研究依赖于对哈贝马斯的政治伦理哲学及商谈理论的内在逻辑之反思。其一,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建立在现代社会的文化危机背景下,为应对多元价值冲突和伦理规则失范而创立。因此,商谈伦理学解决的基本问题是:个体在多元社会中如何追寻具有普遍意义但又包容个体差异性的伦理要求。其二,商谈伦理学所主张的普遍同一性是“多元声音中的理性同一性”[9]137。它意味着在认同他人的生活方式时,将自己的生活方式相对化,意味着将对他者及陌生人的宽容视作与自己相同的权利,意味着不把他者排斥在外或将个体普遍化。总之,“这种同一性不仅支持而且深化和促进了生活方式的多元化和个性化”[9]163。最后,商谈伦理学主张“理想的沟通情境”,即一个公平、自由、开放和无限制的沟通环境。这种商谈情境重在突出“无主题的交往”,参与者任何利益要求、偏好主张和意见理由都有机会进入到商谈空间中,它要求必须对商谈的主题保持一种中立性,不能事先预设和筛选商谈的主题。基于此,哈贝马斯又提出了“商谈的普遍有效性基础”的三种要求:正当性、真诚性和真实性。三种有效性主张的具体内涵分别是:“言语者在规范语境中为他的行为(乃至直接为规范本身)所提出的正确性要求;言语者为表达他所特有的主观经历所提出的真诚性要求;最后还有,言语者在表达命题(以及唯名化命题内涵的现实条件)时所提出的真实性要求。”[10]292正当性是指参与者在商谈中必须符合相应的社会规范,真诚性是指希望他人相信参与者之间彼此内心的真诚想法,真实性是指商谈语境中话语的陈述必须反映外界的真实情况。但是,数字平台的包容性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公共领域的“理想的沟通情境”,使得传统媒介所具备的守门人角色受到侵蚀,公共领域中情感化、娱乐化、商业化、私人化的讯息蜂拥而至,对商谈的普遍有效性基础构成了挑战。
一方面,数字通信技术的平民化导致公私的界限模糊,呈现公共领域私人化和私人领域公共化的双重特征,损害了商谈语境下“理想的沟通情境”。
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中,哈贝马斯提出,公共领域是在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张力中发展起来的。但随着大众传媒逐渐商品化,商品交换和社会交往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也没有明确的界限。而在互联网时代,数字信息的私人化和平民化同样导致公私的区分不再那么明显。哈贝马斯指出:“数字化的公共通信模糊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的界限……从当今社交媒体用户的半私密、半公共交流空间的角度来看,以前与私人领域明显分开的公共领域的包容性正在消失。”[1]29这是因为,网络技术成功开辟了自由访问的公共空间,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构建自己的“私人空间”,点击和访问成为衡量“个人秀”的重要标准,私人领域有逐渐演变为公共领域的倾向。另外,借助数字技术的应用与传播,网络公共空间收编大量私人话题,影视明星的私人生活成为公共话题的聚焦点,公共领域呈现私人化趋势。数字通信的广泛普及致使“公共”与“私人”之间的区分已经变得不再必要,个体私利益或集团利益取代了普遍利益,导致社会内部的公共性消退,公共领域不再具有包容性。这样一来,哈贝马斯所谓的免除压制和不平等的“理想化的沟通情境”遭到破坏。
特别是算法智能技术通过数据分析和算法推荐原理,收集、挖掘和处理用户的各类数据,然后根据数据模拟出用户的个人喜好、购买能力与行为模式,以此推荐相关的内容和信息,实现及时的与精准化的智能推送。然而,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技术所投送的信息是被过滤、筛选和建构的,是一定程序处理过的“真相”。这种兼具情绪制造与影响民意的“后真相”(post-truth)标准,导致技术对公众的反塑。在哈贝马斯看来,“假新闻对政治公众的破坏越来越大,特别是向‘后真相民主’的惊人发展,这在特朗普执政时期的美国已经非常普遍,引起了民众对欧洲和媒体的不信任”[1]51。因此,算法智能技术的应用与普及削弱了理想商谈程序的内在要求,它事先对公众的偏好主张、利益要求和意见理由进行筛选与甄别,从而投其所好地推送与个人偏好高度一致的观念信息,打破了数字公共领域中商谈主题的不偏不倚原则,损害了商谈程序的开放性和公正性。
另一方面,新媒体传播过程的平等性降低了信息发布的准入门槛,公众媒体的监管失范导致各种鱼龙混杂的讯息得到平等释放,损害了社会规范下商谈的正当性,弱化了商谈者态度的真诚性,削减了参与者话语陈述的真实性。
新媒体作为现代传播媒介颠倒了传播者与接收者的对立模式,这种方式实质上是一种“去中心化”的传播形态,用户成功掌握了选择信息和传播信息的主动权。然而,“这些媒体用户之间的去中心化连接,从根本上说是互惠的,但由于缺乏专业门槛,在内容方面不受监管”[1]45。由于网络通信不受监管以及传播媒体的形式平等,导致信息收录的准入门槛降低,粗制滥造的新闻铺天盖地,半公开、碎片化和循环运转的商业模式导致网络舆论乱象丛生,破坏了公共领域自由、平等的理想沟通环境。事实上,以互联网为媒介的数字交往平台并非是完美无瑕的公共领域,还存在着诸如欺骗、威胁、谩骂、谣言、恐吓、操纵等话语乱象。因此,在伦理规范层面,数字技术的应用与普及对商谈的有效性基础构成了挑战。(1)算法智能技术根据个人目的、偏好、动机等主观因素“投其所好”地推送信息,打破了用户的认知平衡,破坏了社会共有的认知体系,削弱了交往双方商谈规范的正当性;(2)数字交往所突出的虚拟性、匿名性和不在场性,缺少现实世界的面对面交流,特别是网络暴力、嘲笑、侮辱等不文明现象,中伤了交往过程中参与者言语表达的真诚性;(3)网络空间存在的未经证实的新闻及网络谣言、虚假信息等话语乱象,歪曲了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损害了交往过程中商谈的真实性原则。由此可见,技术的发展可能带来生活世界的异化,在技术统治的强力阴影下,数字技术、算法智能技术对现实的交往方式产生了一定的技术后果,滋生了数字公共领域的话语乱象。
三、数字时代下商谈民主的界限及批判
基于上述分析,哈贝马斯的商谈政治是对以启蒙理想的制度化为代表所进行的规范性重构。作为现代性的支持者,他并没有像后现代主义思想家那样将启蒙理性等同于工具理性,然后予以拒斥,而是将现代性建基于交往理性之上发展而来。在《公共领域的结构新转型和协商政治》中,哈贝马斯依然坚持了自己这一观点。通过《协商民主:一个访谈》和《协商民主是什么意思?反对意见和误解》两篇文章,他回应了数字时代下协商民主所遭遇的质疑与挑战。
其中,一个由来已久的观点是,商谈民主要想获得成功就必须依靠“理想化的沟通情境”。对此,哈贝马斯认为,从观察者的角度来看,人们会发现理性商谈很少以纯粹的形式发生。然而,这一观点并没有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即从参与者的角度来看,人们必须从构成合作探索真理的先决条件出发。这表明,规范作为一种道德、法律的理想,并不是一种空想,而是在价值和理念的指引下,具有一定的现实力量。具体到商谈模式中,当人们进入到关于陈述有效性的争论时,实际上总是需要从这些假设开始的。作为商谈的参与者,当这种交流“理由”受到威胁和压迫时,当受影响的人被排除在外时,或者说相关的意见和陈述遭受压制时,“我们‘知道’我们并不是在‘认真地’争论。我们必须假设,在给定的情况下,只有更好地不受约束的压制时论证才会发挥作用”[1]69。换言之,理想的商谈情境作为一种理念,哪怕还没有实现,但只要民众在意识中确立了这一社会规范,那么它就具有现实的解释力与引领力,就会把他们作为平等的一员来对待,塑造规范性的自我理解。因此,尽管商谈民主与现实之间存在一定的鸿沟,但从参与者的角度来看,商谈民主的言语影响界定着彼此的交往方式,它会引导后者按照与其规范相适应的行为。
基于对商谈的“理想化的沟通情境”之分析,可以看出商谈民主同自由主义有着规范意义上的暧昧关系,即哈贝马斯是在自由主义的框架下理解商谈民主和公共领域的。一是近代西方自由主义的“有限政府论”和“分权制衡说”是商谈民主产生的理论根据,它建构在国家与社会、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分界之上,而商谈民主的实践场域、公共领域正是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张力中发展起来的;二是在个人权利的自我授权方面,商谈民主与自由主义同等地主张对人的基本权利、自由和尊严进行辩护,特别是涉及对言论自由权和舆论自由权、结社自由权和集会自由权的肯定;三是商谈民主本身就是为应对代议制民主的衰落而出现的,其试图平衡人权理论对“个人自由权利”的推崇和人民主权理论中对“社会团结与法律规范”的高扬之间的关系。因此,自由主义的政治文化观念及其所设计的制度实践是哈贝马斯商谈理论及其民主模式的特质,也是商谈民主的内在界限。这一特质和界限表明,在商谈民主的视域中,只有自由主义的生活方式与思想观点才是值得鼓励的,非自由主义的生活方式与思想观念则遭到了排斥,“而一旦自由主义者忽略这一点,并为了虚假的普遍性放弃自己的政治性时,危机也就出现了”[11]。具体而言,自由主义在鼓吹自由、平等、宽容和博爱的同时,却对其他非自由主义的社会思想予以排斥,特别是西方国家在处理种族冲突、宗教信仰、移民偷渡、主权人权等政治性问题时,摇身一变成为自由、民主和平等的敌对者,肆意践踏秉持非自由主义信仰的群体与国家。另一方面,如果西方国家言行一致,按图索骥般地遵循自由主义准则,并且平等、宽容地接纳多元主义的理念与权益,那么包括种族主义、民粹主义、右翼思潮在内的极端势力又会乘虚而入,打破“理想化的沟通情境”,自由和平等的商谈环境也就不复存在。就此而言,自由主义的文化根基是哈贝马斯商谈民主模式的内在界限,一旦越出界限,就不能诉诸商谈。哈贝马斯强调,即使是在大众民主变化的条件下,议会立法、政党竞争和自由政治选举也必须在活跃的政治公共领域、市民社会以及自由的政治文化中扎根。“因为如果没有这种社会背景,协商的先决条件(对民主合法化至关重要)就没有实现基础。”[1]72对此,鉴于商谈民主的界限划分,可以从规范价值与现实场域两重维度对哈贝马斯的商谈民主提出批判。
其一,从商谈民主的规范价值来看,“理想化的沟通情境”的中立性原则看似为数字公共领域提供非限制性的交往准则,实则借助社交媒体平台为社会分裂埋下祸根。
哈贝马斯的理性商谈程序的中立性原则,最早受到德国法学家阿列克西(Robert Alexy)的影响。在《道德意识和交往行为》(MoralConsciousnessandCommunicativeAction)一书中,哈贝马斯介绍了阿列克西的商谈规则的三段论:“(3.1)每一个具有言说和行动的主体都允许进入到商谈中来。(3.2)a.每个人都可以对任何主张提出质疑;b.每个人都可以在商谈中引入任何主张;c.每个人都可以表达自己的态度、愿望和需要。(3.3)任何商谈者都不能因为内部或外部的强制阻止使用(3.1)和(3.2)中规定的权利。”[1]89这三点原则实则对商谈的主体、主题和环境进行了阐释。第一个原则规定了每一个具有参与论证能力的主体都有机会进入到辩论中来;第二个原则规定了所有参与者在商谈主题方面都有平等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第三个原则规定了在商谈环境方面,所有参与者都“无限制性”地享有普遍参与和平等参与的权利。然而,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商谈程序的高度理想化,而是理想的商谈程序所体现的“中立性”(neutrality)。这种中立性不仅表现在对商谈主体所允诺的普遍权利,也体现在对“商谈主题的无限制性”上。它表现为任何利益要求和价值主张都可以进入到商谈论坛中,任何商谈论题都能成为公共议题,任何公共议题都能达成共识。在数字时代,这种中立性原则在社交平台上无异于引狼入室。“在与无限的公共领域相关的政治共同体中,政治意见和意志出现了分裂的危险。围绕某些话题或人自发形成的无限制的交流网络可以离心式传播,同时又凝结成教条式地将自我与他人分离开来的交流回路。”[1]47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舆论对整个政治制度的影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大众媒体所提供的信息质量。这是因为,大众传媒控制的公共舆论一旦形成,则会在分散的公民受众中产生多元化的舆论,这些舆论从主题、受众和信息量方面捆绑与政治竞争相关的主题。处于数字化时代的人们秉持中立性原则更容易在网络的引诱下成为政治的牺牲品。例如,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期间,通过推特治国方式疯狂倾销右翼民粹主义,以“美国优先”“美国第一”的治国理念推行保护主义,吸引了一大批民粹主义追随者。
其二,从商谈民主的现实场域来看,数字智能技术助长了公共领域自身的“再生产”问题,它以制造“公共性”为目的刻意放大事件,造成数字公共领域自身的扭曲。
所谓公共领域自身“再生产”是指公共领域“为了‘公共性’而生产‘公共性’的问题”[13]。根据哈贝马斯的理解,公共领域通过市民社会这一中介根植于生活世界当中,把社会中亟须解决的问题不断放大,引起人们的足够关注。他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中,从交往理性的层面揭示了公共领域作为社会预警系统的极端重要性。哈贝马斯指出:“我把政治公共领域描绘为那些必须由政治系统来解决——因为在别处得不到解决——的问题的共振版。就此而言公共领域是一个预警系统,带有一些非专用的、但是具有全社会敏感性的传感器。”[8]445在他看来,公共领域的交往结构是一个极其广阔的感应网络,不仅仅需要敏锐地捕捉到社会中的问题,对整个社会问题的压力作出反应,同时也要令人信服地广泛传播和议论这些问题,把放大了的问题传送到政治系统,督促政治系统对这些问题进行处理。
对此,哈贝马斯在《协商民主:一个访谈》中指出,理想的商谈不仅应该包括理性的“理由”,还应该包含叙述、情感和修辞。他指出:“在一个问题获得足够的媒体关注并进入任何有影响力的议题机构的漫长过程中,强有力的言辞是更传统的手段之一。”[1]80叙述和它所表达的情感、欲望一样,具有可以理解的内容。这意味着,公共领域可以借助“激情”“欲望”等情感因素造声势,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但是,公共领域的“再生产”也可能由于生产过剩而导致对公众新闻、公共舆论的误解,从而造成公共领域自身的扭曲。一旦公共领域担负起广告的功能时,它的根本旨趣就不再是为了澄清议题、明辨真相、寻求公正和交流协商,而是为了刺激需求、满足受众的猎奇心理,为了自身被关注而博取点击率和流量。那么,公共领域的政治批判向度也就名存实亡。
当下,无论是以自媒体和流媒体为代表的私人传播媒介,还是以微博、论坛为主的大众交流平台,在一定程度上都不是为了交流信息和展示信息。在哈贝马斯看来,资本的介入以及传媒自身组织能力的提高,加剧了不同媒介之间的竞争。他们将“自身被关注的程度”这一准则奉若神明,为了博得更多受众的青睐及关注度,刻意将新闻进行包装和裁剪,或是对人物的言论夸大其词,放弃了公众媒介的真理性批判作用。当对话不是用来表达参与者所说的话语有效性时,商谈就有了表演和戏剧的成分。从这一意义上讲,当下的许多公众新闻是以制造话题、制造“公共性”而刻意放大事件本身,最明显的就是“标题党”的出现,以博眼球的方式哗众取宠、故弄玄虚,吸引受众的注意力,形成公共领域的“注意力经济”,恶化了商谈的沟通情境。
四、结语
在新科技革命的推动下,数字信息技术逐步嵌入经济、政治、文化权力等全方位领域,并对人们的社会生活模式和人际交往方式产生重要影响。以人们每天使用的通信设备(手机、互联网)为例,数字技术和产品无形中已然潜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网民的激增为重塑公共领域提供了活力。在此背景下,以社会交往和批判商谈为场域的公共领域也经历着数字化转型。数字公共领域的出现在为商谈民主带来希望的同时,也对公共交往平台构成了挑战。但是,由于哈贝马斯所处的环境与背景,他对公共领域和商谈民主的认识还是具有一定局限性的,因此,我们要在新的视角和情境中重新审视他的这一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