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质量智能化评查模式探析
2023-12-21姚志文
姚志文
摘 要:案件质量智能化评查是对传统评查模式进行赋能,有效提升评查的广度和精准度,智能化评查模式与传统模式相比,便捷性、灵敏度及结果运用效率等均有极大提升,但也存在配套要求高、实体针对性较弱等不足,智能化评查应明确其优劣势,在适用过程中紧紧把握住评查规则、评查流程、结果运用和程序扩展等关键的实现路径,明确智能化评查的应用前景,在案件办理一体化、监督管理全覆盖的模式下助力检察案件质量提升。
关键词:案件评查 智能化 评查规则
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机关加强案件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输出合格法治产品、检察产品的基本环节。最高检于2017年制定《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评查规定》),明确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基本要求、评查方式、评查程序等,为各地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提供了指导和依据。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深入推进,传统的人工评查模式无法完全适应“控权与放权”有机统一,引领“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新要求。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主动适应改革,从办案质量入手,逐步推动智能化评查机制的构建与应用,有力促进案件质量评查的规范化建设。
一、智能化评查的相关概念
智能化评查是指运用智能化手段和方法,对传统手工评查进行赋能,提升评查的广度和精准度,智能化强调的是工作方法,是案件评查高质效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向科技要生产力,解决人工评查费时费力的症结良方,是从多维度提升评查工作质效的有效途径。根据《评查规定》第5条:最高检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研制案件质量评查智能辅助系统,将相关评查程序和标准嵌入系统,为全国检察机关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辅助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提供技术支持。即在评查工作布局时,智能化工作模式就已纳入了范围,经过近段时间的实践,智能化评查的进程也有了更为明确的指引,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提出:“创新案件管理方式,推动从手工管理向智能化管理转变”“要把智能化建设作为破解案件管理工作事务繁杂、案多人少等突出问题的治本之策”[1]。智能化评查已是评查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得益于其便捷的操作、快速的响应、批量化的分析,智能化评查能有效防止传统评查因需专门组织的人工评查,而导致的评查进度慢、时间跨度大,无法达到案件办结即评查的无缝衔接情况,为充分实现“每案必评”的目标提供了实现路径。
二、智能化评查的优劣势分析
智能化评查模式在操作便捷性、案件覆盖度及评查效率等方面均具有明显优势,但智能化评查模式的运用并非一蹴而就,特别是在适用初期,评查规则不完善、适用性不足等短板也需逐步解决。
(一)智能化评查的优势
1.操作便捷,覆盖面广。智能化评查是运用智慧手段,赋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故其首要的优势便是评查便捷,省去了人工逐字逐句审查法律文书、分析处理决定的步骤,甚至可以达到一键操作、一秒评查的程度,同时,在建立了完善评查规则的前提下,智能化评查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中均可开展,智能化评查的推进阶段主要集中在刑事检察领域。
2.对人员的专业要求不高。传统评查工作中经常提到的困难之一就是评查专业力量不强,评查水平参差不齐,影响了评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智能化评查由智慧系统进行操作,评查内容只与评查规则的设置有关,与操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关联度不高,甚至完善的智能化评查系统无需专业人员操作,在省去了人工評查的前提下,评查程序的公正性也得到了保障。当然,智能化评查结果的复核和分析仍需要高水平的评查人员进行。
3.评查标准的灵敏度高。智能化评查系统需集成大量的评查规则,才能够对案件程序、实体、文书等方面进行评查,实践中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办案规范等时有修改、废止等情形,智能化评查系统中,只需对评查规则进行增改即能完成对所有需评查案件评查标准的改变,无需担心人工评查时偶有出现的遗漏问题或未更新评查标准等问题。
4.评查结果可运用程度高。智能化评查结果具有标准化、数据化、扩展性等特点,既可在评查系统中对评查问题的附随相关依据,也可在特定评查问题中链接评查发现此问题的案件,并可汇总归集历次评查的多发、易发问题点,供评查组织者分析决策。智能化评查结果具有数据化的条件,可与检察业务考评、检察官业绩考评等各项考评工作衔接,且保障了评查结果的追溯性。
(二)智能化评查的劣势
1.评查规则的灵活度不足。评查规则一旦确立并应用于实际评查,并只能按照既定的模式进行评查,案件办理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无法被固定的评查规则全部囊括,故智能化评查可能无法保障评查问题的全面性,特别是智能化评查开展之初,受限于实践体量小、评查规则不完善等方面,可能无法完全保证评查发现问题的正确率,需要人工核查予以修正。但随着智能化评查的大规模运用,相信评查规则也会愈加精细和全面。
2.智能化评查配套条件的要求高。智能化评查必须借助于办案系统,一般是通过对办案系统的法律文书、案卡数据等进行提取、比对从而发现问题,如果办案系统操作人员根据评查规则刻意避开其作用点,即可防止被评查出相关问题,因此智能化评查需要文书、数据等实现标准化,便于评查比对甚至数据分析,这对于办案程序的灵活度有一定的限制,但“自由是在枷锁中”,案件办理必须接受全面监督,一定的要求或限制是必要的。
3.实体问题的智能化评查能力不足。现阶段智能化评查大多集中在法律文书、案卡数据的提取比对上,对案件程序的评查较为便利,但对实体问题的探究不够深入,一方面是实践中实体问题纷繁复杂,甚至可能千案千因。另一方面是对实体评查需要进行证据分析、法律适用探讨等,现阶段智能化评查系统能对定量的要件如犯罪金额、次数、是否累犯等进行核对,但对事实认定、案件定性、主从犯认定、法律监督等涉及主观评判的内容难以进行评查,一定程度上导致智能化评查暂时只是辅助工具,要将其真正运用到日常评查上,减少人工复核的频次和强度,需要对其实现路径逐步进行完善。
三、智能化评查的实现路径
随着评查工作走深走实和“每案必评”等试点工作的推进,对评查组织、评查程序、评查质效等要求也越来越高。智能化评查在评查模式自动化、评查质量可控化、评查分析精准化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对案件能进行全面把控,同时汇总评查问题,充实问题“数据库”,实现信息化、自动化一体发展的智能化评查模式有其特有的实现路径。
(一)评查规则是智能化评查的核心
要实现对评查案件的智能化分析,评查规则是必不可缺的部分,甚至评查规则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评查质效。完善的智能化评查系统必然有大量评查规则,简单的评查规则通过文书检索、案卡比对等对系统内的每起案件、每个流程进行评查,进行标准化转换并将其作为日常评查要点予以警醒,也能对“捕后不诉、撤回起诉”等重点指标数据进行反向审视。良好的评查规则,能自动筛选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同步跟踪问题的整改和反馈,对疑似重大问题的案件推送人工评查。完善的评查规则既要能对简单或程序类问题予以评定,也能对复杂的实体类问题提出倾向性意见,甚至能链接已评定问题的类似评查案件,供办案人员或专业评查人员复核参考。评查规则体系的完善需要在评查实践中提炼,也要在实践中发展与检验,并将通过实践更新的规则同步更新在规则数据库中,逐步形成以成长型评查规则为核心、以人工核实为补充的多层次智能化评查规则体系。
(二)评查流程是智能化评查的抓手
传统评查模式要实现智能化,必须要对评查流程进行优化设置,增添智能化的定位锚点,并根据评查案件的具体情况匹配相应的评查流程。一是评查启动要具备便捷性。智能化评查既要能实现案件时结时评的自动模式,也要能与其他业务系统对接,通过智能化筛选规则,随时启动重点、专项等评查活动,实现一键筛选评查案件。二是评查程序选择多样性。为良好适配智能化评查的快速响应、便捷操作的特性,可通过设置不同的评查程序,如重点评查、简化评查、快速评查等多种评查程序,对评查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突出要点。重点评查程序是对捕后不诉、无罪、撤回起诉等重点关注案件及诉判不一等重大实体问题案件设置的流程,评查规则需具有较强的实体判断逻辑,需与人工核查相配合。简化流程是对常规评查案件适用的流程,以智能化评查为主,辅以人工核查以检验校正评查规则的大规模适用,较重点流程减少了人工介入的频次,适用于较为成熟的评查规则。快速评查是便捷的评查程序,均由智能化评查规则评定问题,可实现批量评查定等、一键评查,甚至可以是上述评查程序的前置流程。不同评查程序均可将评查结果以批量可视化的方式进行呈现,以便操作人员对评查问题发送整改反馈或进行评查程序的转换。三是评查机制使用灵活性。案件质量评查系统需要提供多种评查机制的选择,可以实现重点评查、专项评查或交叉评查、合并评查多种模式的选择,构建多样的评查工作机制。评查程序通过连通法律法规数据库,在评查问题时,能直接定位案件质量问题并同步展现相关评查依据,甚至评查问题数据库及问题的人工介入情况相匹配等,通过对评查流程的优化,确保智能化评查的操作简易性、响应快速性和质量可靠性。
(三)结果分析是智能化评查的关键
评查工作要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要对评查结果有效运用。智能化评查的优势之一就在于能统合评查数据,能按照预设的规则自动对纷繁复杂的评查结果分类汇总,也可以通过系统配置实现灵活多变的统计路径。评查结果运用既能督促承办检察官对评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警醒承办检察官,有效防止已被评查发现的问题再次发生,也对评查结果全方位的分析,自动生成分析报告,帮助监管部门和办案部门深入挖掘办案中的问题,提高办案质量。智能化模式的评查结果运用可以依托庞大的案件数据库,将评查问题与相应案件进行链接,自动提示该类型案件办理中的易错点和风险点;与承办检察官进行链接,从检察官的评查画像中分析出该名检察官的办案模式和易出的问题,辅助定位检察官适宜办理的案件类别。智能化评查的结果分析模型能实现分类别、分领域专业化、精细化案件办理模式的发展,进一步推动案件办理质量的提升。
(四)易于扩展是智能化评查的特色
智能化评查系统要实现一键评查,首要的是能连接检察办案系统,能对办案要系统的相关文书、案卡甚至电子卷宗进行比对分析,运用自身数据库中的评查规则(单独或联合创建的数据库)进行智能化评查。能与法律法规数据库进行连接,在评查流程中可以直接引用相关依据。与能与其他智能化软件如业务考评系统等进行接合,保持智能化评查系统的开放性和发展性,既能扩展评查工作的范围,将评查標准嵌套于其他智能化软件的适用之中,也能提升评查结果的效用度,进一步促进案件质量。
四、智能化评查模式的发展前景展望
智能化评查模式现虽处于起步阶段,但信息化手段是案件质量评查发展的必然趋势,如何把握其发展趋势,真正利用好智能化评查对于案件质量监管方面的助力需要更多的展望。
(一)检察业务全覆盖
智能化评查现虽集中在刑事检察的轻刑案件领域,但其引进目的即是为了更好地把控案件质量,故其必然需要尽可能增大其覆盖面,特别是随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等一系列检察办案规则的出台,检察业务的规范化、标准化进程进一步加强,对于智能化评查的运用提供了广阔平台,未来检察业务的发展趋势必定是与信息化、智能化方式深度绑定,智能化评查更要与检察业务格局深化融合,有力地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评查规则精细化
智能化评查的核心在于评查规则的建立,不同的案件需要不同的评查规则,而评查规则区分类案共性问题与个案的个性问题两方面。共性问题一般以检察办案规范性要求为主,个性部分则需要花费更大的精力来逐步建立,如刑事检察中,可能需要根据个案罪名或类案罪名制定特定的评查规则,制定的评查规则越具体,就越能对相应的案件进行深入评查,但其局限性也更加明显,只能适应特定案件的评查,故完善的评查规则会愈加庞杂、愈加精细,人工干预频度也会越来越少。
(三)办案辅助系统有效整合
智能化评查具有易于扩展的特性,能与其他智能化软件有效接合,如刑事检察的量刑辅助系统、民事检察的虚假诉讼分析系统等,且能实现跨案件、跨业务类别的全方位评查,如对刑事检察涉及公益领域的案件进行评查后,能同步比对对应的公益诉讼案件,分析不同业务的线索移送、衔接办理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将结果直观地进行展现。智能化评查与相关办案辅助系统的整合将对检察业务信息化带来巨大的变化。
(四)实现跨区域、长链条的全程监管
案件评查需要延伸到检察职能履行之处,智能化评查系统可实现跨行政区域的评查,将诸多关联案件甚至涉及同一被告人的案件合并评查,发现是否存在遗漏犯罪事实、处理不均衡等趋向性问题。也能实现长链条的评查,将案件全程如侦查机关的侦查过程,审判机关的裁判流程甚至执行机关的执行程序等一并纳入评查系统,确保案件从受理到执行的全面全程监管,在效防止司法质量的偏差。
(五)建立检察监管新常态
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自身如何受监督一直是讨论的话题,破解此难题,更需要把握刀刃向内的力度。智能化评查的评查规则一旦确立,便具有客观性强、精准度高、可视化等一系列特点,可充分保障评查案件不受人工干预、不被情感左右,并能长期跟踪监督。特别是在评查案件的大数据的运用中,可充分把握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痛点、难点,为办案检察官提供智力支持,也为上级机关的决策部署提供强大的实践参考。
智能化评查是以信息技术、数字技术为依托,凭借其完善的评查规则、精炼的评查流程、有效的结果运用以及庞大的评查案件数据库,保证了评查工作的快速响应和精准分析,真正实现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处于全面全程的监管之中。科学的智能化评查体系,保障了高质量地案件办理,有效地促进司法规范化,助力提升新时代检察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