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的立法思考
2023-12-19叶求政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叶求政 (贵州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深度推进,物流业的发展越来越有活力了,在生产制造、贸易流通与资源配置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物流业的整体规模不断扩大,全国社会物流总额从2012年的177.32万亿元增加到了2021年的335.2万亿元。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全国的社会物流总额连续10年保持增长,有关物流的法律纠纷案件也在逐年增加,此现状对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的完善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 立法现状
当今社会,物流活动广泛地影响着社会的运行,物流法随着物流业的发展而产生。各国的物流法律体系各不相同。日本著有专门性的物流法《物流二法》;美国则针对不同领域分别立法,并无专门的物流法;我国目前不存在专门性的物流法,有关物流的规定多体现在各类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初步统计显示,物流法律法规有1万多件,其中国家级法律 100 件;地方省级人大通过的法律3 000件;国务院法规600件;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临时法律文件7 000件。目前我国物流法律体系总体混乱无序,铁路、公路、航空等方面都有各自的规定。例如《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此外,诸如《海牙规则》《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是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2年5月发布的《“十四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明确了我国物流业建设中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同时,发展规划还对目前我国物流业的突出问题、面临形态、发展基础进行了分析。但全文并未提及要如何加快完善物流法律体系的建设。随着物流业的高速发展,如何完善物流法律体系,进而更好地规范和调整物流法律关系是当下急需解决的问题。
2 我国物流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2.1 缺乏物流立法的基本原则
相较于刑法中明确规定的罪刑法定、刑罚适用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公序良俗、意思自治、平等、绿色、诚实守信、公平原则。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在立法过程中并没有明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这导致在立法过程中,各部门、各地方、高位阶和低位阶的法律法规没有具体的指引,有可能会导致法律法规之间的内容冲突。
2.2 多数法规位阶较低,缺乏系统性
目前我国物流法律体系中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多以“办法”“条例”“通知”等形式存在,在效力层级上多为低位阶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而高位阶有关法律的数量较少。这就造成了全国无法形成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各地自行制定的物流法规内容繁杂的情况。并且有些地方性物流法规带有较重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间接对我国物流业的发展造成了障碍。
目前我国的物流立法受制于“先制定急需的、成熟的传统立法习惯和政治、经济发展急需”立法工作的开展惯例[1]。加之我国物流立法较早、立法过程较为仓促,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协调性较差,中央和地方、部门之间、各地之间的物流规定存在冲突。例如,《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中明确了承运人和与承运人有辅助关系的第三人之间的责任界定问题,由于有辅助关系的第三人造成的货物损失,由承运人和第三人来承担连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对承运人和代理人之间造成的货物损失也作出了规定,在承运人、代理人故意损坏货物的情况下,承运人不能依据此法来请求赔偿货物损毁带来的损失。显然两法之间存在内容冲突,这为司法实践过程带来了诸多不便。此外,物流业本身的专业性较强、涉及领域较多,以上因素对我国物流法律体系整体的系统性造成了不少的挑战。
2.3 立法存在滞后性与空白性
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任何法律都存在滞后性。早期物流业仅仅包括运输与存储,随着科技的进步,在淘宝等网上购物平台的影响下,现代物流业已经成为兼具运输、存储、配送、信息处理等多功能的复合体,加之国际物流的数量增多,使我国较早制定的物流有关法规已无法有效规范新的情况,甚至部分物流领域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状况。《“十四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明确“十四五”期间的规划是优化国际物流通道,加快形成内外联动、安全高效的物流网络;建设现代化物流体系,加快发展冷链物流。这对我国物流业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强调了国际物流和冷链物流的建设。而当前我国物流法律体系对国际物流和冷链物流的规定尚不完善甚至存在空白。
2.4 物流产业准入条件、物流管理机构规定不明
当前我国物流法律体系没有对物流产业的准入条件形成统一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自己的准入标准,这导致我国物流的准入管理机制存在一定的混乱情况,部分实际不达标的物流企业得以成立。同时有关法规没有明确具体的物流管理机构,在具体实务中,公安机关、交通部门、邮政部门、工商局、海关等都对物流业有管理权。这可能会造成物流管理权限的混乱,各机关为避免担责而互相推诿,导致办事效率降低,间接影响了我国物流业的蓬勃发展。
3 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的完善建议
3.1 明确物流立法的基本原则
3.1.1 促进经济发展、合理管控原则
物流业的发展是社会经济的晴雨表,近十年来,全国的社会物流总额保持增长反映了我国经济的持续繁荣。借鉴外国物流的立法经验,我国在物流立法过程中,应当明确遵循促进经济发展原则,相关法规应以促进国民经济的繁荣为最终目标。此外,立法在规范物流法律关系时应做到管控适度,不宜太宽或太窄。既要遏制物流市场出现的乱象,也要保护物流市场的竞争性,只有公平竞争的物流市场,才能激发自由市场应具有的活力。
3.1.2 注重与国际物流接轨原则
由于缺少物流基本法的指引,我国各地的物流立法具有明显的地域差异,物流的诸多环节与国际标准有着较大的区别。物流业不能局限于国内,全球经济的联系愈发紧密了,国际物流的数量也在同步增加,这就要求我国的物流立法应与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进行有效衔接。尽管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立法过程中借鉴了诸如《汉堡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国际条约和惯例。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由于配套的辅助性法规并不完善,导致其无法与有关国际条约、惯例有效衔接。
3.1.3 系统性与前瞻性原则
相较于我国刑法、民法典等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我国物流的有关法规显得有些杂乱。一方面缺少有关物流的基本法,另外一方面整个物流法律体系不具有连贯性。由此导致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内容存在冲突、彼此之间无法有效协调。此外,由于我国的物流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在未来的立法活动中,势必会有新法产生。为保证物流法律体系的系统性,保持容纳新法的能力,为新法留有适当的空间是相关主体在立法过程中应重点考虑的问题。
3.1.4 安全保障原则
物流业立法必须要通过法律制度建设来保障物流用户的个人信息、人身财产、通信秘密等的安全。为此,应做到在保障物流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平衡好物流业的发展效率与安全问题。通过严密细致的法律规定,加强个人信息、人身财产、公共及国家安全等领域的法律保障。
3.1.5 绿色共享原则
我国物流业的高速发展也带来了一些环境污染问题,主要体现在过度包装、浪费资源、快递取件终端恶性竞争等方面。要建成绿色文明的物流业,在立法层面上就应当明确绿色共享原则。鼓励并推广体现节约节能、低碳环保、共建共享的服务方式和设施配置。这既符合现代化物流产业发展的趋势,也贯彻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
3.2 筹备制定物流法,构建具有体系性的物流法律体系
鉴于物流相关法律法规的数量较多且混杂,缺乏最高效力的物流法基本法的指引。加之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频次的增多和国际物流数量的大幅增加,对我国现有的物流体系造成了冲击,也对我国的物流法律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筹备制定物流法势在必行。作为基本法的物流法在整个物流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其他物流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的根本遵循,其具有统一调整各类物流法律关系、指引立法方向、统一各类物流适用标准、减少不同部门法内容冲突等作用。以物流法为主干,以各类增删修补过的部门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等物流法律文件为分支,势必有助于我国建成具有系统、条理、科学的物流法律体系。
3.3 及时更新修补有关法律,注重发挥司法解释作用
近些年来,电子商务、冷链物流等新兴技术的出现对我国的物流法律体系造成了不小的冲击。为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及时更新物流有关的法律法规,修补物流法律法规可能存在的漏洞,填补物流法律体系中的空白领域,使我国物流法律体系与时俱进是立法者应尽的义务。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所作的解释[3]。为此,应当重视司法解释在填补法律漏洞、阐明法律条文有关释义、应对各种新状况等方面的作用。积极运用和发挥司法解释来完善我国的物流法律体系,能够促进我国的物流法律体系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能力。
3.4 明确物流产业准入条件和管理机构
为保证物流产业的高质量发展,笔者建议参照德国的做法,严格审批欲进入物流行业的企业,物流公司的注册应有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双重审核制度。同时,对物流企业的管理者也要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学历要求。此外,可以探索建立一个统一协调的物流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由该部门统一管理物流活动的全部环节。由于该部门直接管理整个物流业,其对物流业更加了解,制定出的法规更贴近实际物流问题,因此,可以赋予其适当的立法权限。
4 构建物流基本法的设想
结合本文的以上论述,基于日本德国等国家物流法的立法经验,笔者认为制定物流基本法对于当前的物流法律体系十分必要,物流法的制定可以作为其他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的根本遵循,物流法的大体框架如下。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物流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物流主体资格
第一节 物流主体权利义务
第二节 物流产业准入与退出资格
第三章 物流合同(内容包括物流合同当事人的协商调解制度、物流合同条款、违约责任等)
第四章 物流管理(内容包括反对物流市场垄断、鼓励物流市场自由竞争、物流运费定价标准、物流基地建设、物流仓储期间的纠纷解决等有关内容)
第五章 物流信息规定(内容包括物流信息填写标准、保护相对人的隐私信息等)
第六章 物流保险法律制度规定(内容包括物流保险的费率、物流责任保险的险种、承保范围、免责事由等)
第二编 水路物流编
第一章 海上物流编
第二章 内河物流编
第三编 公路物流编
第四编 航空物流编
第五编 铁路物流编
第六编 国际物流编
第七编 其他(主要涵盖一些特别规定)
法律责任(对相关责任人,根据违法情况,相应承担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
附则
5 总 结
随着我国经济体量的不断增大,未来我国物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将不断提高。为更好地规范物流法律关系,完善和调整我国的物流法律体系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外部世界是保证我国物流法律体系长期具有活力的必要之举。同时,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必须以良好的物流法律体系为根基,而我国现有的物流法律体系制约了物流业的继续发展壮大。为此,借鉴国外物流立法的相关经验,完善和修补当前我国的物流法律体系是立法主体的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