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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吉克斯坦反恐刑事立法的最新态势
——兼谈对完善中国反恐立法的镜鉴

2023-12-15王胜华张星勋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恐怖活动刑法典极端主义

王胜华 张星勋

(石河子大学,新疆·石河子 832003)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简称塔吉克斯坦,位于中亚东南部,东与中国毗邻,素有“高山国”之称。塔吉克斯坦是多民族国家,全国共有80多个民族,80%以上居民信奉伊斯兰教(1)参见《中国-中亚峰会|带你领略不一样的中亚五国》,载中国“一带一路”网https://www.yidaiyilu.gov.cn/p/319152.html。。近年来,塔吉克斯坦深受恐怖主义的搅扰。为全面、多维、有效反恐,该国修订了《塔吉克斯坦刑法典》《塔吉克斯坦反恐怖主义法》,制定了《塔吉克斯坦反极端主义法》等反恐法律,配套了《2021-2025塔吉克斯坦打击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战略》等规范性文件,这为塔吉克斯坦防范、遏制和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和法治保障。值得关注的是,塔吉克斯坦反恐贡献全球排名由2018年115名上升至2020年25名(见下图)(2)See Gu,Y.,Qin,X.,Wang,Z. et al. Global Justice Index Report 2020. Chinese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6,322-486 (2021). https://doi.org/10.1007/s41111-021-00178-1;Gu,Y.,Guo,S.,Qin,X. et al. Global Justice Index Report 2021. Chinese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7,322-465 (2022). https://doi.org/10.1007/s41111-022-00220-w;Gu,Y.,Guo,S.,Qin,X. et al. Global Justice Index Report 2022. Chinese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8,133-239 (2023). https://doi.org/10.1007/s41111-023-00240-0.,这说明塔吉克斯坦运用法治手段来反恐成效显著。

图 塔吉克斯坦反恐对促进全球正义的国家排名

中国与塔吉克斯坦都是上海合作组织的创始成员国。早在2003年,我国与塔吉克斯坦就签署了《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20年来,两国对于严厉惩治恐怖主义、遏制极端主义的立场同缘、观念同心、行动同向。正如习近平主席于2023年5月18日同塔吉克斯坦总统埃莫马利·拉赫蒙签署联合声明时所指出的,双方将继续加强在保障国际信息安全,巩固边境安全和打击经济犯罪领域的双边合作,特别是要进一步深化双方在打击“三股势力”以及网络犯罪等方面的合作(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EB/OL].https://www.fmprc.gov.cn/zyxw/202305/t20230518_11079610.shtml.。同时,习近平主席还在2023年中国—中亚峰会上强调支持中亚各国自主维护地区安全和反恐努力,携手建设一个远离冲突、永沐和平的共同体(4)携手建设守望相助、共同发展、普遍安全、世代友好的中国-中亚命运共同体——在中国-中亚峰会上的主旨讲话[EB/OL].http://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05/content_6874886.htm。。为强化我国与塔吉克斯坦的反恐合作,携手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有必要对该国反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制体系、政策体系和治理体系进行全景展示,从而使我国的法律工作者了解塔吉克斯坦反恐的全貌。除此之外,塔吉克斯坦在反恐方面的立法经验,对构建我国的反恐法律体系,特别是完善我国的反恐刑事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概念廓清:塔吉克斯坦立法对恐怖主义和恐怖主义行为的规定

(一)恐怖主义的界定

什么是恐怖主义,并没有一个国际公认的定义,它通常被认为是一个特殊的暴力种类,即一般被理解为一种有预谋的暴力,执行者是非国家的组织或个人,暴力的对象是非战斗人员(平民或者休假中的士兵)。他们所追求的目标可以是政治的、宗教的或社会性的,手段是胁迫某个政府或者恐吓大众并传达自己的信息。恐怖分子的具体目标可以是让一个政府屈从于他们的某个具体的请求,可以是腐蚀大众对政府保护能力的信心,或者挑动大规模的镇压行动,由此煽动人民对抗政府,或者制造社会动荡(5)[美]斯蒂芬·平克.人性中的善良天使:暴力为什么会减少(上)[M].安雯译.中信出版集团,2019.。也就是说,恐怖主义常常被理解为一系列暴力行为或暴力行为的威胁。与任何形式的暴力一样,恐怖主义必须根据其动机、合法性和相称性来判断。玛莎·克伦肖(Martha Crenshaw)亦认为,恐怖主义的本质就是使用或威胁身体伤害,以达到不成比例的巨大心理影响(6)See Casaca,P. (2017). The Conceptual Discussion on Terrorism. In:Casaca,P.,Wolf,S. (eds)Terrorism Revisited. Contemporary South Asian Studies. Springer,Cham. https://doi.org/10.1007/978-3-319-55690-1_1.。

塔吉克斯坦立法部门深谙恐怖主义的本质,在《塔吉克斯坦反恐怖主义法》第3条对“恐怖主义”作出了明确规定:“恐怖主义是对自然人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强迫或威胁对法人使用武力,以及对自然人或法人的财产或其他有形设施的破坏(损害)或威胁破坏(损害),造成生命危险、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其他社会危险后果,其目的是破坏公共安全、恐吓民众或影响当局作出有利于恐怖分子的决定或满足他们不正当的财产和其他利益,或者为了削弱宪法秩序和国家安全的基础,以及为了停止或报复国家活动或其他政治活动而攻击国家或公众人物的生命,以及因国家或公共活动而企图杀害或伤害国家或公共官员或当局代表来破坏局势稳定或影响公共当局的决策或阻碍政治或公共活动,以及攻击应受国际保护的外国代表、国际组织工作人员和与之同住的家庭成员,或攻击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办公室、住所或交通工具,旨在挑起战争或使国际关系复杂化”。

(二)恐怖主义行为的厘定

只有行为能成为处罚的对象,思想、信条、意志等,只要是还停留于内心,就不会成为处罚对象(7)[日]山口厚.刑法总论[M].付立庆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对恐怖主义行为的处罚亦是如此,这就需要厘清哪些行为属于恐怖主义行为?一般犯罪行为与恐怖主义行为有何区别?就这个问题,有学者指出,区分普通犯罪行为和恐怖主义行为的基本要素是他们的动机和目标。一般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是为了自己获得经济或其他利益,而恐怖分子则通过他的行为旨在促使“政治、意识形态、经济和社会变革”(8)See Petropoulos,N. (2013). Defining and Combating Terrorism:International and European Legislative Efforts. In:Andreopoulos,G. (eds)Policing Across Borders. Springer,New York,NY. https://doi.org/10.1007/978-1-4419-9545-2_7.。循此机理,《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恐怖主义行为”指为影响政权机关或国际组织决策,实现政治、宗教、意识形态及其他目的而实施的恐吓居民、危害人员生命和健康,造成巨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灾难及其他严重后果等行为,以及为上述目的而威胁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

与《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的规定一致,《塔吉克斯坦反恐怖主义法》第4条对“恐怖主义行为”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恐怖主义行为是指以引爆、纵火、适用或威胁使用放射性、化学、生物、有毒、烈性或有毒物质的形式直接犯下具有恐怖主义性质的罪行;破坏、损坏或扣押车辆、其他设施的罪行;侵犯国家或公众人物、民族、族裔、宗教或其他人口群体成员的生命、劫持人质、绑架的罪行;通过人为性质的事故和灾难或造成这种危险的真正威胁创造条件,造成对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罪行;以任何形式或手段传播威胁、实施其他危及生命的行为以及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的罪行”。从该规定来看,“恐怖主义行为”存在以下特征。第一,就有体性而言,恐怖主义行为必须是在客观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复合法益的行为,这是恐怖主义行为的实质特征。第二,就有意性而言,恐怖主义行为是恐怖主义意志支配的产物,是恐怖主义意志的外化与表征。第三,就有害性而言,恐怖主义行为带来的危害不仅仅是对国家安全的侵蚀、社会秩序的侵袭以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侵犯,更重要的是对现有安定生活的搅扰,给整个社会民众带来恐慌,而且带来的是不成比例的恐慌,即很小的恐怖事件就会放大民众的不安情绪,进而影响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生活。

二、系统全面:塔吉克斯坦刑事立法确立的恐怖主义犯罪类型

刑法是法律强制的一种极致情形,表明法律对特定行为极为严厉的否定态度。刑法亦是对犯罪行为的回应,恐怖主义犯罪行为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基本价值所造成的破坏和威胁赋予了国家对这类犯罪行为给予全面干预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因此,《塔吉克斯坦反恐怖主义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恐怖主义性质的罪行,主要呈现六种样态。

(一)实施型恐怖主义犯罪

《塔吉克斯坦刑法典》第179条规定了“实施恐怖主义罪”,即以暴力手段实施危及社会安全、人身安全以及影响权力机构决策制定的,导致发生重大损害结果,最高可以判处10年监禁刑,以及为了达到非法的政治目的,而采取杀害行为,而导致政治公众人物、权力代表重大损害的,最高可以判处18年监禁并处没收财产。塔吉克斯坦同其他中亚国家一样,在其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实施恐怖主义罪”,而该罪名在中国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塔吉克斯坦刑法设立的“实施恐怖主义罪”是典型的目的犯,即该罪行为人必须出于政治性(意识形态)的主观目的。正是由于该特定目的的存在,将恐怖主义犯罪与普通的暴力犯罪区分开来。

(二)破坏型恐怖主义犯罪

破坏型恐怖主义犯罪是指恐怖分子严重破坏公私财产的行为,造成财产或其他有形设施的破坏(损害)或威胁破坏(损害),造成生命危险、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其他社会危险后果。《塔吉克斯坦刑法典》第184(1)条规定了“侵占、破坏大陆架固定平台罪”,第184(2)条规定了“暴力危及航空器或船只安全罪”,第184(3)条规定了“破坏机场设备设施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94(2)条规定了“故意危害核设施安全罪”。

(三)组织型恐怖主义犯罪

组织型恐怖主义犯罪是指恐怖分子的头目,利用非法手段,如蛊惑、拉拢等方式将不特定的人员组成团伙,进行实施恐怖主义犯罪。组织型包含但不限于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在恐怖活动组织成立后,对恐怖组织日常运行进行决策、指挥或者管理;恐怖组织成立后,指挥、策划该组织内成员进行恐怖主义活动等。组织者,是恐怖主义成形的推动者、催化者,需要对其入罪予以严厉打击。《塔吉克斯坦刑法典》第185条规定了“非法组织武装力量罪”,第187条规定了“组织犯罪团伙罪、非法处理放射性物质罪”。

(四)帮助型恐怖主义犯罪

1. 物质帮助型

《塔吉克斯坦刑法典》第179(2)条规定了“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罪”,即直接或间接提供或筹集资金,意图全部或部分用于或明知资金将用于实施恐怖主义犯罪的,构成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罪。《塔吉克斯坦刑法典》第179(2)条还对这里的“资金”进行了明确解释。“资金”,是指任何种类的资产,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动产或不动产,不论其以何种方式取得,以及证明对这些资产的所有权或参与权的任何形式,包括银行贷款、银行支票、邮政汇票、股票、证券、债券、汇票等资产。

2. 非物质帮助型

帮助实施恐怖活动除了在资金上提供物质帮助外,还有一些人虽然没有出钱出物,但提供了招募、运送人员等服务,也强化了他人实施恐怖主义犯罪,故也有必要进行打击。《塔吉克斯坦刑法典》第179(1)条规定了“参与或其他方式协助犯下恐怖主义性质罪”,即招募人员实施《塔吉克斯坦反恐怖主义法》第4条规定的恐怖主义罪行,或诱使某人参加恐怖组织的活动,或为实施上述罪行而武装或训练他人,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协助。另外,《塔吉克斯坦刑法典》第184(4)条还规定了“非法运送恐怖活动人员罪”。

(五)颂扬型恐怖主义犯罪

颂扬恐怖主义亦称鼓励、美化恐怖主义,该颂扬行为包括该言论表达了对相关行为或犯罪之实施或准备活动的颂扬,而且公众从该言论中可以合理地推断出该言论所颂扬的行为是其认为公众在目前状况下应当效仿的行为(9)[新加坡]维克托·V.拉姆拉伊、迈克尔·荷尔等.全球反恐立法和政策[M].杜邈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将颂扬行为入罪主要是基于这样的一种观点,即有易感的人在被告知恐怖主义是一个有价值的、庆祝的或令人钦佩的事业时,一般人具有高度可能性从仅仅是信息的接收者过渡到未来恐怖行为的肇事者。这种鼓励确实有可能对一些人的思想产生影响,导致他们会模仿此种恐怖主义行为(10)See Cram,I. (2009). Incitement and Glorification of Terrorism. In:Terror and the War on Dissent. Springer,Berlin,Heidelberg. https://doi.org/10.1007/978-3-642-00637-1_4.。纵观世界各国恐怖主义刑事立法,严厉打击颂扬型恐怖主义行为是推进恐怖主义溯源治理,加强源头反恐的重要手段。

基于此,《塔吉克斯坦刑法典》第179(3)条规定了“公开鼓吹恐怖主义罪”,即在公共场所呼吁、美化、煽动等方式为恐怖主义称赞的,最高可以判处15年监禁。

(六)劫持型恐怖主义犯罪

《塔吉克斯坦刑法典》第181条规定了“劫持人质罪”、第184条规定了“劫持飞机、船只或火车罪”。通常来讲,恐怖分子挟持人质的动机可能有以下六种:一是在作案现场遇到警察或者见义勇为的民众;二是为了使得恐怖组织或自己名扬天下,通过挟持人质引起公众的注意或同情;三是为了使政府或者组织改变某项政策或者规则;四是为了营救被关押的同伙;五是为了复仇或者发泄不满;六是为了获取赎金(11)王志亮,王淑华.恐怖主义资料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

除了以上的恐怖主义犯罪类型,塔吉克斯坦立法还规定了兜底性的恐怖主义犯罪,或者叫准恐怖主义犯罪。《塔吉克斯坦反恐怖主义法》在第4条特别指出:“《塔吉克斯坦刑法典》规定的其他罪行,如果是出于恐怖主义目的,也可被视为恐怖主义性质的罪行”。该规定是塔吉克斯坦的独创,旨在周延恐怖主义犯罪类型体系,有效打击具有恐怖主义性质的一切犯罪。

三、综合治理:塔吉克斯坦遏制恐怖主义犯罪的基本之道

一般来说,反恐政策分为主动型反恐政策、被动型反恐政策和根治型反恐政策。由于每个特定的恐怖活动或者恐怖组织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所以不存在一个放之四海皆有效的反恐政策,故在制定反恐政策来预防恐怖主义活动时,一定要有针对性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重点人群的监控(12)欧朝敏,李杨.反恐政策及其效果研究[M].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2019.。从塔吉克斯坦的情况来看,该国对恐怖主义犯罪的防范、遏制和打击所呈现的是一种综合之治。

(一)源头反恐

有外国学者指出,打击恐怖主义需要有三个方面的支撑:一是加强反恐的法律制定;二是维护正当的价值观;三是解决恐怖主义的根源(13)See Concolino,B. Fighting Terrorism,Respecting Human Rights. Criminal Law Forum 18,399-406 (2007). https://doi.org/10.1007/s10609-007-9046-5.。众所周知,极端主义是诱发恐怖主义的源头,是恐怖主义的思想温床。有效遏制极端主义,是避免恐怖主义犯罪滋生蔓延的溯源手段。

1. 塔吉克斯坦对“极端主义”的界定

塔吉克斯坦高度重视“去极端化”,单独出台《塔吉克斯坦反极端主义法》来遏制极端主义的传播。其中,该法第3条专门对“极端主义”进行了定义。“极端主义是指法人或自然人表达极端形式的行动,呼吁破坏稳定,改变国家宪法秩序,夺取政权并侵占其权力,煽动种族、民族、社会和宗教仇恨的表现。”相较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第1条关于“极端主义”的界定,“极端主义是指旨在使用暴力夺取政权、执掌政权或改变国家宪法体制,通过暴力手段侵犯公共安全,包括为达到上述目的组织或参加非法武装团伙,并且依各方国内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任何行为。”塔吉克斯坦对“极端主义”的界定更加具体,尤其是对极端主义的表现进行了明确列举。

2. 塔吉克斯坦防止极端主义所采取的措施

为了防止极端主义活动,《塔吉克斯坦反极端主义法》第9条、20条规定了一系列“禁令”。主要包括:禁止极端主义组织或助长极端主义的组织的建立、登记和运作;禁止接纳参与极端主义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加入塔吉克斯坦公民身份;禁止有违塔吉克斯坦法律的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或其他公开示威;禁止外国宗教组织在塔吉克斯坦境内开展活动;禁止参与极端主义活动的人入境、出境或过境。近年来,塔吉克斯坦为了防止恐怖分子跨境流动,大力推进边境管控体系建设,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边境管理方面逐步引入国际先进标准,旨在提高打击恐怖主义的能力(14)塔吉克斯坦总统吁国际社会共同打击恐怖主义[EB/OL].http://www.chinanews.com.cn/gj/2022/10-19/9876153.shtml.。

(二)常态反恐

常见的反恐策略主要有三种:第一,制定专门的反恐法律,即对恐怖主义实施规范壁垒;第二,媒体监督,即加强对于媒体的监管,防止出现媒体被恐怖分子所利用;第三,谈判解决,即主要应对劫持型反恐(15)[英]安德鲁·西尔克.反恐心理学[M].孙浚淞,刘晓倩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塔吉克斯坦的反恐策略在以上三个方面都有所体现,具体的反恐措施被详细规定在《塔吉克斯坦反恐怖主义法》。

1. 明确反恐实施的“直接主体”和“参与主体”

根据《塔吉克斯坦反恐怖主义法》第6、7、9条,反恐主体有两类:直接反恐主体和参与反恐主体。前者包括:塔吉克斯坦国家安全委员会、内政部、国防部、国家金融控制和反腐败局、国民警卫队、政府紧急情况和民防委员会。后者包括:司法部、外交部、海关和其他行政当局。另外,《塔吉克斯坦反恐怖主义法》第8、9条还对两类主体的权限作出规定。比如,直接反恐主体中的国家安全委员会具有多种职权。包括:向塔吉克斯坦总统提交打击恐怖主义的国家方案;向议会、总统和政府通报反恐斗争情况;收集、分析关于恐怖主义状况和趋势的资料;提出改进反恐立法的建议;侦查、预防和制止出于政治、民族、种族或宗教极端主义目的的恐怖主义性质的犯罪;侦查、预防和制止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等。

2. 详列防止恐怖主义活动的“禁止措施”和“允许措施”

对于已经发生的恐怖活动犯罪,《塔吉克斯坦反恐怖主义法》第14条要求有管辖权的机关有义务使用法律规定的一切手段和方法来查清恐怖主义活动。同时,该条还规定官员和公民有义务立即向国家安全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通报任何迹象表明正在准备或实施恐怖主义的事件。不过,为了防患于未然,《塔吉克斯坦反恐怖主义法》第15条规定了防范恐怖活动的“禁止措施”。比如,禁止向参与恐怖活动的人颁发居留证;禁止直接或间接向恐怖活动分子提供或筹集资金;禁止汽车站、火车站和航站楼工作人员保管旅客的行李(为此目的特别授权的保管室工作人员除外);禁止宣传恐怖主义有关的活动。这里需要提及的是,为什么许多国家都明令禁止媒体对恐怖活动(事件)进行过多报道?正如玛莎·克伦肖所说:恐怖主义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获得承认和关注。对许多恐怖事件来说,其成功的关键在于将恐怖组织的诉求以及特定恐怖行为广而告之。事实上,公开性和社会关注是许多恐怖事件中的唯一目标。恐怖分子的目的是让全世界知道,而媒体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主要的手段。所以,英国前首相玛格丽特·撒切尔就说:要想消除恐怖分子兴盛所依赖的“氧气”——公开性,关键取决于媒体自身(16)[美]詹姆斯·M.伯兰德.解读恐怖主义:恐怖组织、恐怖策略及其应对[M].王震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20.。因此,控制媒体对恐怖活动的宣传报道是预防恐怖主义的有力措施。

为了更好地防止恐怖主义活动,《塔吉克斯坦反恐怖主义法》第15条还规定了一些“允许措施”。比如,允许国家和地方自治机构以及对人类生命、健康以及环境构成更大危险的企业的加强保护和强化制度措施;允许按照国际法准则,应外国主管当局的请求,引渡在这些国家境内参与恐怖主义活动的人;允许收集、分析、研判有关恐怖主义组织和参与恐怖主义活动的人员的信息。

(三)金融反恐

金钱是恐怖主义的氧气和命脉,是恐怖主义活动最重要的燃料。恐怖分子需要金钱来养活自己,维护他们的训练设施、武器,以及支持恐怖行动的策划和执行(17)[美]布里奇特·L·娜克丝.反恐原理[M].陈庆,郭刚毅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根据《塔吉克斯坦反恐怖主义法》第17条,塔吉克斯坦国家安全委员会有权向直接参与打击恐怖主义的机关、反洗钱机构发出指示,要求它们采取措施冻结被认定为恐怖分子、恐怖组织的资金或其他财产。除此之外,还可以冻结、没收与恐怖分子、恐怖组织有联系的个人、组织的资金或其他财产。当然,为了防止反恐机关权力恣意,第17条还规定,冻结与恐怖主义有关人员的资金或其他财产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个人或组织对冻结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上诉。而且,他们还有权要求从被冻结的资金中支付与家庭成员有关的医疗、社会服务和福利等费用,直至这些资金被没收。可见,塔吉克斯坦的金融反恐手段不是刚性的,体现出一定的人性化。

(四)特别反恐

《塔吉克斯坦反恐怖主义法》就“如何开展反恐行动”进行了专节规定,这为政府有效开展反恐行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坚定的法律保障。这里的“反恐行动”按照该法第4条的释义,是指“旨在制止恐怖行为、确保个人安全、消灭恐怖分子和尽量减少恐怖行为后果的特别措施”。

1. 明确开展反恐行动的人员组成、区域划定

《塔吉克斯坦反恐怖主义法》第19条强调反恐行动必须要由那些直接参与反恐斗争的人进行,人员主要包括反恐“直接主体”中受过专门训练的军事人员、工作人员和专家。所有参与反恐行动的人员,从行动之日起,应由总部负责人负责。该法第20条还规定“反恐行动区域的范围由总部负责人根据恐怖行动带来社会危险后果的规模和程度确定”。按照该法第4条的解释,“实施反恐行动的区域”包括实施反恐行动的地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厂房和邻近地区的某些部分。

2. 赋予反恐行动人员享有诸多特殊权力

为了使反恐行动开展得及时、高效,有必要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官方的权力、克减公民的权利,从而及时辨别出恐怖活动分子,避免恐怖活动的溢出效应,减缓恐怖活动给社会带来的戕害。为此,《塔吉克斯坦反恐怖主义法》第20、21条赋予反恐行动区域的反恐行动人员可以行使诸多特别权力。比如,有权采取措施,临时限制或者禁止车辆、行人在街道、道路上通行;有权检查公民和官员的身份证件。如果没有身份证件,则可拘留这些人,以确定他们的身份;出于执行公务的需要,有权使用属于公民、企业、机关和组织的通信工具、车辆,但外交、领事和其他外国使团的车辆除外;反恐行动负责人有权限制媒体专业人员进入反恐行动区域,并可限制他们对反恐行动有关信息的公开报道。

(五)宽宥反恐

塔吉克斯坦在严惩恐怖犯罪分子的同时,还强调对特定情形下的恐怖犯罪分子要区别对待,特别是对实施或参与到恐怖活动中的恐怖分子,如果他能自愿退出并及时向反恐机关进行报告,或者协助防止了恐怖活动的发生,则可免除刑事责任。比如,《塔吉克斯坦刑法典》第179条明确规定,“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犯罪的人,如果及时向当局发出警告或以其他方式帮助防止了恐怖活动的发生,且他的行为没有构成其他犯罪,则可免除刑事责任”。第179(1)条也规定,“参与或帮助实施恐怖活动犯罪的人,如果自愿、及时向政府机关报告,或以其他方式协助防止恐怖主义性质的罪行,则可免除刑事责任,除非该人的行为涉及其他罪行”。第181条还规定,“自愿释放人质或应当局要求释放人质的人,如果其行为不涉及其他罪行,则应免除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塔吉克斯坦在严惩恐怖分子的同时,也强调通过宽容的刑事政策来倒逼初涉恐怖活动的不法之徒及时止损,用“免除处罚”的褒奖条款来敦促不法分子尽早悬崖勒马,从而可以避免更大的恐怖灾难。正如边沁所说,“残酷的法律会通过恐惧、模仿或培养复仇精神使人变得残酷,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18)[英]吉米·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M].孙力,李贵方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考夫曼也说:“宽容在当今世界所扮演的角色比过去来得重大。宽容精神应该是多元风险社会中的一项重要美德(19)[德]阿图尔·考夫曼.法律哲学[M].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因此,宽容的法理在反恐中亦有适用的空间。塔吉克斯坦深信这一点,在其反恐刑事立法中的上述诸多体现就是明证。

(六)抚恤反恐

为了弥合恐怖主义活动给被害人、反恐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害,保护直接参与反恐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安全及社会地位,激励公民和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积极投入到反恐斗争中去,塔吉克斯坦立法规定了一系列带有抚恤、奖励性质的保障措施。

1. 对恐怖活动的受害人给予国家补偿和提供社会康复

《塔吉克斯坦反恐怖主义法》第22条规定,因恐怖活动给自然人和法人造成损害的补偿由国家预算支付,然后再根据塔吉克斯坦法律规定的程序从恐怖活动的加害人那里追回。第23条规定,恐怖活动受害者的社会康复由国家预算支付,目的是使他们恢复正常生活,措施包括临时援助、心理干预、提供医疗或职业康复,必要时可恢复工作,并向他们提供住房。由此可见,塔吉克斯坦对恐怖活动的受害者给予的国家保障是非常有力的。

2. 对参与打击恐怖主义的人提供法律和社会保护

《塔吉克斯坦反恐怖主义法》第24条规定,受法律和社会保护的人包括三类:一是直接参与反恐行动的军事人员、工作人员和专家;二是长期或临时协助负责打击犯罪的国家机构预防、侦查、制止恐怖主义活动并尽量减少其后果的人员;三是提供关于恐怖活动的情报或其情报可能有助于防止、侦查和制止恐怖活动的任何其他情况的人。另外,第24条还规定,上述人员因参与打击恐怖主义而可能影响其家庭成员安危的,提供法律和社会保护的人员还包括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上述人员如果在参与反恐斗争中造成生命健康或财产损失的,则根据《塔吉克斯坦反恐怖主义法》第25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塔吉克斯坦相关立法确定的方式予以补偿,费用由国家预算支付。

3. 对直接参与或协助反恐行动的人给予物质奖励

为了激发反恐人员参与反恐斗争的积极性,《塔吉克斯坦反恐怖主义法》第29条规定,在直接执行打击恐怖主义的部队中服役的军事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专业人员,在领取养老金的年限内,在两天内服役一天;在反恐行动中,只要三天之内有一天的工作时间(如果法律规定的服役期不计入更高的服役期),相应的职务、军衔工资应提高。另外,《塔吉克斯坦反恐怖主义法》第30条还规定,军人、工作人员和专业人员参与具体的反恐行动,以及协助实施这些行动的人员,有关国家机构的负责人可以根据塔吉克斯坦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方式,给予他们一次性现金奖励。

四、可资借鉴:塔吉克斯坦反恐立法经验对优化中国反恐法治的影响

塔吉克斯坦是“一带一路”沿线的重要国家,与我国长期睦邻友好。该国的反恐立法特色鲜明,某些规定契合我国的反恐理念,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一)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出台《反极端主义法》

前文已述,恐怖主义的本质是小的“使用或威胁身体伤害”与其大的“民众心理影响”之间的“不成比例”。遏制恐怖主义犯罪,最彻底的方法是减少个体接受暴力之观念的社会推动力和内心动因,也就是减少乃至消除个体产生挫败感和愤怒情绪的根源,由此尽可能地在更早阶段停止极端化进程(20)[挪威]托尔·布约格.恐怖主义犯罪预防[M].夏菲,李休休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6.。近年来,包括塔吉克斯坦在内的很多国家都出台了《反极端主义法》,这对于遏止恐怖主义的滋生蔓延起到了釜底抽薪的作用。中国一贯强调预防性反恐,重视打击极端主义,揭露极端主义的本质就是排斥整个世俗民族国家体系及民族文化认同(21)李捷.世界暴力极端主义实践与理论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然而,我国目前只出台了《反恐怖主义法》,却没有出台《反极端主义法》。极端主义虽说是一种广义的恐怖主义,或者说是恐怖主义的前兆,但极端主义的意识形态信仰却不能独立达到恐怖主义行为的“门槛”。恐怖主义组织和极端主义组织的明显区别在于:只要极端组织不明确支持暴力,其信仰和意识形态就不会受到国家的过多干预(22)刘莹.西方国家治理宗教极端主义的理论与对策研究[M].群众出版社,2019.。也就是说,反恐怖主义和反极端主义是有差别的,这就是包括塔吉克斯坦在内的很多国家既有《反恐怖主义法》也有《反极端主义法》的原因所在。为了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极端化”,将近年来我国“去极端化”的政策和经验上升为法律,体现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尽快制定《反极端主义法》,从而完善我国的反恐法律体系。

(二)建议在参与型恐怖活动犯罪中明确规定对“悬崖勒马者”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在我国刑法典中,为了体现国家对于恐怖主义活动犯罪的严惩态势,针对于大多数涉及恐怖主义类犯罪的罪名采用了“行为犯”的立法技术,如“帮助恐怖活动罪”“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参加恐怖组织罪”等。也就是说,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相应的恐怖主义行为,就会构成刑事犯罪,彰显了在如今法治中国对于恐怖主义的严肃处理的精神。但是,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会出于各种原因及时退出或者阻断了恐怖主义活动后果的发生,并且也没有造成国家严重损害。在学界有学者将参与恐怖主义活动后及时退出的,称为“悬崖勒马者”。对于“悬崖勒马者”国家应当依据刑法典的有关规定予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我国刑法总则中,虽然也规定相应的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条款,但是分则中并没有单独条款进一步的规定。而反观塔吉克斯坦国家刑法典,在刑法分则的恐怖主义罪名之下设置独立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条款,例如塔吉克斯坦刑法典第179条附注条款、第181条附注条款、第185条附注条款等。这样的立法模式值得我国刑法借鉴,这样的做法并非是对于刑法总则规定的简单重复,而是对参与恐怖主义活动的行为人一种友善提醒,即提醒参与恐怖主义活动的行为人趁早放弃实施恐怖主义犯罪,及时止损,积极向国家当局举报揭发。通过立法鼓励行为人趁早回头,及时“悬崖勒马”,从而得到从宽处理的待遇(23)王胜华,侯享锦.乌兹别克斯坦反恐刑事立法的最新动向——兼谈对优化中国反恐立法的启示[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4).。

(三)建议在我国刑法中增加规定“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或参与恐怖活动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塔吉克斯坦刑法典》有多个条文对“公职人员利用其职权直接实施或间接参与恐怖活动的要加重处罚”的规定。比如,《塔吉克斯坦刑法典》第179(1)条规定,参与或协助实施恐怖活动的一般公民,处5至10年有期徒刑;如果公职人员参与或协助实施恐怖活动的,处10至15年有期徒刑,并且要剥夺职务或者禁止5年以内不得从事某些活动。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国家公职人员实施或参与恐怖活动被查处的难度很大,由此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也更大。就我国而言,近年来已查处个别公职人员充当“两面人”,对极端活动乃至恐怖活动不加以制止,甚至暗中教唆和帮助,给反恐工作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然而遗憾的是,我国刑法分则中并没有“公职人员实施或参与恐怖活动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尽管从法理或政策的角度,司法机关可以对上述情况的国家公职人员从重处罚。但我国如若能像塔吉克斯坦立法那样,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或参与恐怖活动犯罪应当从重处罚”,那么,一方面可以对国家公职人员起到威慑作用,另一方面也让司法机关严惩此类情形的国家公职人员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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