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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数据审查方法
——以关联性审查为重点

2023-12-15乔苑灼高华齐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关联性合法性完整性

乔苑灼 高华齐

(甘肃政法大学,甘肃·兰州 730070)

随着区块链技术不断应用于司法领域,势必会催生一套新的证据理论。首先,在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数据真实性具有先验效力的背景下,关联性审查更加重要。其次,关联性审查依靠法官的经验,结合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数据特殊性,以关联性为核心的审查离不开对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审查。由此形成了关联性审查与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交叉关系。从而提出该类证据以关联性为重点的证据属性关系,即关联性与真实性交叉,关联性与完整性交叉,关联性与合法性交叉。最后,在证据属性关系的基础上提出此类证据的审查方法。

一、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数据概述

(一)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数据概念

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分布式”“防篡改”的特性,能够有效弥补电子数据虚拟性、易篡改、易毁灭性的弊端,因此逐渐应用于司法领域。学界有学者提出“区块链证据”,是指“为了达到防篡改、数据来源可信、可追溯的目的,将语言、文字、音频等形式的数据存到区块链上”。(1)王君宁.区块链存证技术在证据领域的应用困境及完善[J].现代商贸工业,2021,42(08).从概念的内涵上来看,其所指的是电子数据“先生成,后上链”;从延伸的角度看,是否包含电子数据“同生成,同上链”的情况?该条概念语焉不详。实践中通常包含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区块链生成证据,即电子数据与区块链的关系是“同生成,同上链”。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双方当事人通过第三方区块链存证公司签订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中的内容数据以及双方的电子签名被同步上传到区块链系统之中。通过区块链系统的加密算法和哈希值校验后进行存储。等到发生纠纷后,法院可以直接从存证系统中取证。

第二,区块链存储证据,即电子数据与区块链的关系是“先生成,后上链”。当事人发生纠纷后,通过第三方区块链存证平台对相关网页、聊天记录进行抓取、存证,以保全证据。

为了使得概念同时包含这两种情况,本文提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数据”,是指运用区块链技术生成或是存储的电子数据,以达到电子数据防篡改、数据来源可信、可追溯的目的。这样就从内涵和外延上同时包含了区块链生成证据和区块链存储证据两种情况。

(二)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现状

基于区块链技术自身的特性,通过哈希值校验、形成共识机制、分布式计算,以及防篡改等技术赋能,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数据真实性得到极大保障。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6条明确赋予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数据真实性先验效力:“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总体而言,“技术的发展已经可以解决相当一部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问题,使其易为法官审核”。(2)胥语嘉.论电子证据审查重点的转换——从真实性到关联性[A].上海市法学会.《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2年第4卷——上海市法学会互联网司法研究会文集[C]:上海市法学会,2022.

(三)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数据关联性审查现状

1.法庭轻视关联性审查

电子数据的关联性审查侧重于法官的经验层面,而真实性审查侧重于技术层面。“人的认知是有局限性的,司法人员也会受到认知局限性的限制”。(3)刘品新,陈丽.数据化的统一证据标准[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27(2).法官是具有深厚法学功底和丰富司法经验的法律人,因而不能苛责其既懂法律又懂技术,同时“关联性问题是法官必须直接和正面作答的,而对真实性问题法官可以借助司法鉴定或是审判报告来完成”“关联性的问题结论都比较明确,真实性问题的结论可以模糊化处理”。(4)刘品新.电子证据的关联性[J].中国检察官,2017,(9).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的二元性涉及不同审判责任的划分,且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司法领域尚属于起步阶段。在上述种种因素影响下,法庭往往轻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数据关联性审查。

2.法律对电子数据关联性审查的规定不足

就法律规定而言,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以下称《解释》)有关证据一章共10节,法条为69~146条,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方面做出较为翔实的规定。但由于司法实践诉讼效率的考量、传统的诉讼观念,以及控辩双方对电子证据质证认证重点错置等因素影响,导致有关电子证据关联性审查的具体标准方面有所缺失。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数据关联性审查的法律标准同样规定不足。

(四)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数据合法性与完整性审查现状

《解释》中涉及合法性条款如下:

1.是否依照有关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是否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2.采用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是否依法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3.进行电子数据检查的,检查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解释》中涉及完整性的条款如下:

1.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封存状态。2.审查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查看录像。3.比对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4.与备份的电子数据进行比较。5.审查冻结后的访问操作日志……

综上可以看出,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属于技术问题,而合法性审查属于法律问题,只要电子数据提取的主体、过程、存贮和传输过程符合法律规范即可。因此,合法性在证据三性中属于最容易判断的一种性质。

(五)审查重点转向关联性问题

1.关联性审查具有复杂性

技术门槛决定了关联性审查的复杂性。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数据涉及哈希值校验、加密算法等技术,在诉讼过程中,部分审查在法庭无法完成。例如:如何证明某账号是行为人所独有,并排除共有、盗用等行为。这需要诉诸鉴定机构、专家辅助人和专业机构的配合。

海量数据来源决定了关联性审查的复杂性。以涉虚拟币犯罪为例,“面对涉虚拟币犯罪中资金转移过程中跳转的成千上万个地址、大小不一的金额,庞大的数据信息量、各式犯罪类型,公安机关很难单纯凭借人脑对犯罪线索进行归纳与分析,追溯涉案资金”。(5)马明亮,李伟.链上正义:区块链司法的中国方案[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3.加剧了关联性审查的复杂性。

案情本身复杂性决定了关联性审查的复杂性。以江西青云“雷达币”诈骗案为例,(6)陈立伟:《江西警方破获一起虚拟货币盗窃案涉案金额超千万》,中国新闻网,https://www.chinanews.com.cn/sh/2021/03-25/943994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11月10日。2020年2月26日,群众黄某到青云谱分局报案,其称2月23日18时许,发现手机号码被他人莫名挂失,继而发现与手机号码捆绑登录的“雷达网”账户中的区块链货币(雷达币和比特币)被人转走,被盗虚拟货币折合人民币价值近1450万元。经查,该案中涉及的“雷达网”,属于国外一雷达实验室开办,国内未发现有相应的公司或机构。受害人损失的是虚拟货币,且犯罪嫌疑人未与受害人发生任何实质性接触,也未留下电话、微信等任何联系方式。犯罪嫌疑人在受害人没有任何操作的情况下,盗取安全性较高的虚拟货币账户,而且几乎没有留下作案痕迹。非接触式犯罪涉及的点多、面宽、区域广,有些案件涉及境外区域,叠加罪犯一系列反侦查行为,进一步加剧了关联性审查的复杂性。

2.关联性审查具有综合性

“区块链存证强化关联性主要表现为对载体真实性的支撑”,(7)刘品新.论区块链存证的制度价值[J].档案学通讯,2020,(1).对区块链记录中的元数据、附属信息、关联信息审查十分重要。此外,区块链存储证据中的数据先于区块链产生,很可能是电子化的传统证据。因此,关联性审查要结合其他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传统证据综合印证,整体分析。

对于区块链存储证据要分成上链前后两种情况,因为区块链技术无法保障上链前是否出现“原始恶意”或是“多版本预留”情形,因此“若输入的数据有误,其输出的数据也将失真”,(8)韩旭至.司法区块链的复合风险与双层规制[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41(1).并引发关联性风险,因此关联性要结合真实性综合审查。

3.参与关联性审查的主体具有多元性

当事人司法存证涉及第三方数据公司,在质证过程中需要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专家辅助人协助审查,必要时需要专业机构出具说明,因此开展该类证据的关联性审查时具有参与主体多元性。

4.关联性泛化导致对公民隐私权利的侵犯

大数据侦查取证跨越了传统侦查“物理入口控制”(9)裴炜.数字正当程序-网络时代的刑事诉讼[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的界限,取证过程发生在虚拟空间,难免获取大量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导致侦查取证的“泛关联性”,这势必会侵害到公民的隐私权,需要引起重视。

综上分析,在区块链技术保障电子数据真实性背景下,“电子证据运用于法庭攻防和司法裁判中的特色,其实在于关联性”,(10)刘品新.电子证据的关联性[J].中国检察官,2017,(9).关联性应成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数据证据属性中的核心。

二、以关联性为核心的证据属性关系

(一)关联性与真实性交叉

真实性是开展关联性审查的前提。所谓证据的真实性,即“证据本身及其来源的真实可信性或真实可靠性”。(11)郑飞.证据属性层次论——基于证据规则结构体系的理论反思[J].法学研究,2021,43(2).对于电子数据来说,真实性意味着其数据自身的来源真实可靠,电子数据内容真实可靠。

数据来源真实可靠方面。例如,在某合同诈骗案件中,犯罪人伪造虚假合同并上传至区块链,法院在取证过程中利用区块链技术溯源,寻找该证据在链上的路径,以及Microsoft office文件所包含的打印机名称、目录位置、作者姓名、最后一次编辑文档的时间等内容,最终确定来源。这将直接证明上链过程与某台计算机之间的关系,即通过区块链技术确保了数据来源真实可靠。同时区块链存证平台又具有严格的身份认定,基本可以认定操作主体。来源真实可靠属于真实性范畴,通过真实性证明关联性,即关联性与真实性存在交叉。

电子数据内容真实可靠方面。如果是区块链存储证据,存在上链前后两个阶段,区块链技术本身无法阻止“原始恶意”的发生。如果是“原始恶意”情形则不具有真实性,同时否定其关联性。对该种情况的查明涉及真实性和关联性的交叉。

(二)关联性与完整性交叉

对该类证据的完整性审查是法官开展关联性审查的重要环节。如果数据越完整,细节越充分,则法官对关联性认定更加无疑,因此关联性审查离不开数据的完整性。一方面要审查链上单个电子数据自身是否完整,另一方面要审查链上指向核心事实的多个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并相互印证。就前者而言,对于区块链生成证据,基于区块链哈希值校验,法官可直接得出是否证据存在缺失,故较为直观。对于区块链存储证据,法官对上链前数据的完整性存疑,因此需要综合其他证据和质证环节综合审查判断。就后者而言,在实务中会出现“多版本预留”情形,法官对关联性审查首先基于数据是否收集全面,并在质证环节得出经验层面的判断。综上分析,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数据关联性审查与完整性审查也存在复合交叉。

(三)关联性与合法性交叉

关联性审查要建立在合法性的基础上。例如在胡某某等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中(12)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3)濮中法民开终字第213号.,辩护意见认为“鉴定书的鉴定材料来源不明,鉴定意见不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因此,“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认定与关联程度也并非毫不相关,在对关联性认定时也需要对其合法性进行探讨”。(13)王喆.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关联性认定相关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21.区块链技术对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影响集中在两个层面。

第一,技术提供者资格是否合法。“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组织”。(14)奚哲涵.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之证据“三性”判断[J].社会科学家,2022,(7).如技术提供者并无资质,或不符合国家标准,那么使用其所提供的技术存储或生成的电子数据会产生合法性风险,从而引发关联性认定风险。

第二,区块链取证主体是否合法。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公民个人无权接触区块链取证,取证主体必须是侦查机关以单位的名义,同时“对于侦查人员个体的存证权限,则由侦查机关内部设限。”③如果侦查机关没有遵守规定,造成数据缺失或删改,则面临合法性风险。例如快播案中,(15)张万军律师.快播案一审判决全文[EB/OL].http://www.zwjkey.com/xingshifalv/xingshifalv/2021-04-12/7274.html.2021-04-12.作为证明案件构成事实的几台关键服务器的提取、管理过程相当混乱。该案中服务器扣押的主体是海淀区文化委员会实施的,这明显于法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41条规定合法的取证主体是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辩护律师。该案由于取证主体不合法,几项关键证据的合法性产生争议,进而引发了关联性认定危机。尽管目前尚未出现区块链取证过程不合法导致的关联性认定危机案例,但不排除日后的司法实践中出现该情形,因此值得注意。

三、以关联性为核心的证据审查方法

(一)与真实性交叉的关联性审查

这种交叉使得真实性与关联性同步认定,主要应用于区块链存储证据,分成上链前后两个阶段。

第一,审查数据来源。对于区块链存储证据,应重点审查其上链前阶段的真实性。身份认定是数据来源审查的重要一环,目前平台统一采用的是DTCP协议,旨在保证元数据的发布时间、作者身份关联可靠。同时可以进一步挖掘元数据信息,发现当事人与案件的其他隐性信息等。以此审查数据来源是否与当事人相关,

第二,审查数据内容真实可靠性。如图1-1所示,上链前可能出现“原始恶意”。对此,审查关键在于定位纠纷时点和上链时点并对比。如果纠纷前相关电子数据已上链,则可排除原始恶意情形,因为当事人无法预料未来会出现争讼。如果在纠纷后相关电子数据才上链,一方面当事人可能为了保全证据应对诉讼,另一方面则可能为原始恶意情形。如认定为原始恶意情形,则否定关联性。

图1-1

第三,审查数据载体的真实可靠性。“区块链存证强化关联性主要表现为对载体真实性的支撑”,(16)刘品新.论区块链存证的制度价值[J].档案学通讯,2020,(1).因此审查重点应在上链前。上链前的电子数据可能存在于硬盘、后台服务器或云端,要着重审查数据载体是否被篡改、污染。需要对相关载体开展技术鉴定。如存在被篡改、污染情形,则否定关联性。

(二)与完整性交叉的关联性审查

1.单个区块链数据的完整性交叉关联性审查

首先,开展身份认定审查,主要是通过当事人存证时的电子签名实现的。“电子签名是采用一种非对称加密手段实现的鉴别数字信息的方法,类似于在纸质合同上的物理签名,电子签名的一大作用就是证明数据信息与存证主体身份认定同一。”(17)管林玉,吴松洋,雷云婷.区块链技术在司法存证中的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0.因此,如果入链前的电子证据附加了当事人的电子签名,则可直接证明该证据与存证人的关联性。至于存证主体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则需要进一步认定。

其次,开展数据获取审查。区块链存证公司在数据获取阶段需要做好对当事人上传数据的“前端控制”工作。具体包括平台的授权与告知、数据接收、内容审核三部分。就授权与告知而言。区块链存证系统在进行存证之前会先获取当事人的授权,意味着在上传数据时,当事人的IP地址和时间会与通知书所记载IP地址和时间一致,这是关联性认定的重要环节。就数据接收而言,包括用户待存证的原始数据,以及用户承诺的原始数据的所有权信息。这样就保证了数据的完整性,为后续开展多证据对比关联性审查提供条件。就内容审核而言,一是包括存证主体合规性,即是否具备用户身份识别,平台根据用户身份建立名单分类机制,并提供对应权限的存证服务。二是包括数据内容的合规性,存证内容需符合中国法律的要求。通过这两部分的审查,也可确定所上传的电子数据与存证主体之间的关联性。

最后,开展数据处理审查。平台可开展数据处理,生成能被存证系统接受的数据,因此可以验证原始数据的完整性,为数据追溯提供条件。一方面,要确保收集到原始的内容数据、附属信息、关联痕迹等,保证后续开展综合对比。另一方面,区块可溯源技术能够验证数据来源,从而证明数据链条的完整性,为关联性审查提供重要条件。

2.多个区块链数据的完整性交叉关联性审查

区块链存证系统中的电子数据除了具体包含案件事实的内容性电子数据之外,还包括与内容型电子数据相关的关联性电子数据。如区块数据、账户数据、配置数据、附属信息、关联信息等。要做到内容性数据与案件事实形成关联,还需要这些区块链关联性证据提供支持。因此在审查过程中需要全面收集。

3.上链前完整性交叉关联性审查

区块链存储证据上链前可能因当事人的取舍或司法机关操作不当而导致遗漏,这些都造成完整性的缺失,造成关联性认定风险。上链前完整性交叉关联性的审查方法,可从如下两个方面开展。

第一,传统与现代相结合。在单个区块链证据关联性审查的基础上,已经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与存证人相关。“但问题在于,入链前电子数据源自何处、如何流转等均存在疑问。”(18)刘品新.论区块链存证的制度价值[J].档案学通讯,2020,(1).同时,存证人和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同样存疑,因此对上链前的完整性交叉关联性审查是重中之重,要做到“传统与现代相结合”。实践中通常会出现“多版本预留”情形。法官需要在质证环节根据其他类型的证据、控辩双方的辩论,以及全部案情综合判断。如认定为多版本预留情形,则其关联性也被否定。因此,上链前的关联性审查要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传统证据类型进行综合比对,对电子数据生成的时间、空间、轨迹、对应的主体和行为进行对比碰撞。如具备时空上的契合性、轨迹上的重合性、行为上的对应性,则可以做出关联性判断。这就需要对证据进行全面收集,通过完整性审查助推关联性审查。

第二,内容与载体相结合。对于区块链生成证据,电子数据从生成到存储并不存在物理意义的载体,因此对其载体的关联性审查就转化为“形式关联性判断”,(19)奚哲涵.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之证据“三性”判断[J].社会科学家,2022,(7).即保证电子数据在区块链上生成、传输,以及司法机关提取的完整性。对于区块链存储证据,电子数据上链前可能存在于移动硬盘、计算机、云端之中,“电子证据需要由硬盘之类的电子介质承载,因此需要确认此类介质同当事人或是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对应关系。”(20)李萌,刘文奇,米允龙.基于区块链的公共数据电子证据系统及关联性分析[J].智能系统学报,2019,14(6).这种情况主要审查的是区块链中元数据和背景信息的来源,是否与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能做到时间、空间、行为、轨迹、主体之间的契合性,同样需要对证据进行全面收集,通过完整性审查助推关联性审查。

(三)与合法性交叉的关联性审查

1.审查第三方存证主体的资格

“目前区块链技术服务公司鱼龙混杂,缺少统一的行业准入门槛。”(21)胡萌.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效力分析与规范路径[J].证据科学,2021,29(1).实践中很多第三方网络公司使用的都是“虚假”的区块链技术,因此第三方数据公司是否具有存证资格是审查的重点。针对第三方网络公司在资质审核方面主要包括该平台的独立性、从业资质;在技术审核方面体现为取证时网络环境的清洁性、取证技术的可靠性,以及通信、存储、安全机制和共识机制等方面,确保技术可靠和技术可溯源保证数据可信。此外,在安全机制、存储、通信、实名认证、数据收集的合规化等方面,也要严格符合行业标准和法律规定,并定期开展维护和行业自律性审查。

2.审查第三方主体的中立性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国家平台负责审核第三方数据公司,因区块链电子数据保全模式逐步从私有链的模式转向联盟链,但司法机构仅作为联盟链接入的个别节点,难以确保链上其他第三方平台的中立性,故应审查平台与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以及不当干预。例如平台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作竞争关系、是否存在持股控股等因素。此外,第三方平台的性质暂未得到法律上的明晰,导致在对电子数据审查过程中,或将第三方区块链平台界定为公证机构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适用法律规范易出现不同判断。同时,对第三方区块链平台进行资质认证的主体和系统较为杂乱,用户身份认证标准和收费不同,因此法律应该做出相关规定予以确认,也可以通过行政法规定,对合格的存证公司实施许可准入制度,予以规范管理。

3.审查侦查机关开展区块链取证的合法性

侦查机关利用区块链平台取证过程可分为“数据发现、数据提取、数据传输、数据保存”四个阶段,要确保取证过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做到环环相扣、人人留痕,辅之以勘验笔录、执法记录仪拍摄等方法,确保取证程序的合法性,法庭可对侦查机关的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开展审查。

在大数据侦查模式中,数据采集是否合法,数据质量是否可靠等问题皆存疑。同时,数据在收集的过程中是否被司法机关外的第三方接触,数据是否已经被篡改。除这些问题外,当事人甚至面临“算法黑箱”而手足无措。因此,要通过程序性措施规制,确保司法机关以合法的方式提取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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