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粮土地成本调查和对策研究
2023-12-15陈超
陈 超
(滁州市基本农田建设服务中心,安徽滁州 239000)
1 土地流转价格变动情况
滁州市位于安徽省东部,人口455万,其中农业人口350万人,辖南谯、琅琊两区,天长、明光两市,来安、全椒、定远、凤阳四县,国土面积1.35万km2,总体概貌为“三山一水五分田、一分城市和庄园”,耕地面积宽广,全市耕地面积67.01万hm2,粮食常年产量45亿kg,粮食总量和商品率分居安徽省第3、第1位,素有“安徽粮仓”之称,是中西部地区传统农业地区典型代表。到2022年底,滁州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40.27万hm2、流转率60%。根据土地流转区域位置、地力条件、基础设施配套等情况,不同地块流转价格有一定差异,总体上看,滁州市近年土地流转价格总体呈平稳上涨趋势,2019~2022年,滁州市平均土地流转价格分别为363元/667m2、377元/667m2、394元/667m2、525元/667m2左右。总体上看,大部分县(市、区)呈平稳上涨态势,2019~2022年土地流转价格涨幅在100元/667m2以内;定远县2019~2021年间土地流转价格平稳上扬,分别为317元/667m2、410元/667m2、409元/667m2,2022年快速上涨至605元/667m2,增长196元;琅琊区2019~2022年价格从500元/667m2涨至700元/667m2,增长200元/667m2;个别县土地价格出现下跌,全椒县2019年土地流转价格400元/667m2左右,到2022年土地流转平均价格下跌至369元/667m2左右。
2 原因分析
2.1 市场行情波动和自然条件的影响
不利影响因素方面,2016~2019年期间,安徽省粮食最低收购价持续下跌,小麦、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每50 kg价格从2016年的118元、133元、138元、155元,最低下跌到2019年的112元、120元、126元、130元。加之滁州市地处江淮之间,属半丘陵半平地自然环境,气候多变,极端恶劣天气频发,2016~2018年,稻麦成熟、收获期间连续出现连阴雨,导致病害、霉变,严重影响产量、品质,种粮主体亏损较多,土地流转价格持续下降,2019年处于低谷期。有利影响因素方面,2020年以来,我省粮食最低收购价平缓回升,2022年小麦、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每百斤价格回升至115元、124元、129元、131元,加上自然条件转好,粮食较往年丰产丰收,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土地流转价格提升。
2.2 农田基础设施持续改善的影响
近年来,滁州市持续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2019年、2020年和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分别达到3.27万hm2、3万hm2、4.44万hm2,占比分别为12.9%、11.8%和13.3%,连续3年我市农田建设任务位居全省第一,2022年全市新承担高标准农田4.70万hm2建设任务,全市建成高标准农田总面积达40.94万hm2、占耕地面积61.04%。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田、土、水、路、电、管综合配套,同时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确定具体工程措施和投入比例,在农民自愿前提下,结合农田建设,引导促进土地小块变大块,进行农田“宜机化”改造,将以前的中低产田改造成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有效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便于机械化作业,拉动了土地流转价格提升。
2.3 农业产业政策持续实施的影响
一方面是推动土地流转价格上涨的政策影响。近年来,滁州市大力实施农村产业提升行动,不断增加投入,推动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持续推进粮食生产、特色农业发展,加之国家惠农强农富农政策补贴力度进一步加大,推动了土地流转价格上涨。如光明乳业2022年度在定远县分片流转土地1.24万hm2,价格在650~670元/667m2,推动该县土地流转价格快速上涨。另一方面是推动土地流转价格下跌的政策影响。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全椒县先前大力推进苗木和薄壳山核桃产业受到一定的限制,加上该县小龙虾产业发展已达到一定规模,当地政府取消了推动小龙虾产业发展的奖补政策,土地流转速度放缓,导致该县土地流转价格有所下降。
2.4 区域位置的影响
一般是城郊土地受区域位置影响比较大,如滁州市琅琊区地域大部分都是主城区划范围,仅有少数农田在城郊,主要发展蔬菜生产、水果采摘、休闲农旅和餐饮等产业,经济效益较高,导致该区土地流转价格近年涨幅较大。
2.5 少数农业经营主体对土地价格增长机制疏于长远考虑
有的大户或企业在与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约定租地价格以每年递增形式上涨,但没有设置土地租金的价格上限,交易达成后,地租价格经过连续多年上涨,最终导致流转土地价格过高。如来安县嘉吉公司在2011年度在半塔镇流转土地228.75 hm2,当年租金680元/667m2,根据土地流转合同约定,每年6月30日前将土地租金发放至农户,且自2011年起,该土地流转租金价格每年按6%递增,截至2022年土地流转价格已递增至1290元/667m2,与2011年初始土地流转价格相比增长了89.7%。
3 土地流转价格上涨对农业及粮食生产的影响
3.1 降低种粮经营主体抗风险能力
虽然土地流转价格快速提升增加了流出土地农民收入,但同时也增加了种粮主体土地成本,抵消了规模经营的优势,种粮主体抵御风险能力下降,一旦遇到自然灾害、粮食价格下降等不利情况,会导致种粮主体亏本,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不少新型经营主体表示,种粮成本上涨幅度太大,化肥、农药、人工费持续不断上涨,如果土地租金再涨实在是难以支撑下去。
3.2 影响经营主体种粮积极性
近年来,种子、农药、化肥、人工等各项农业生产的物化成本不断上升,粮食收购价格总体持平略有增加,以粳稻为例,2022年每50 kg最低收购价131元,虽然较2018~2021年的130元略有增加,但与2016年的155元相比还有相当差距,如果土地流转价格再提升,种粮主体利润空间将不断压缩,经营主体种粮积极性受挫,必然要调整种植结构,减少粮食种植面积,增加经济作物种植规模,在一定程度上会冲击农业种植结构,增加“非粮化”风险。
3.3 不利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近年来国家政策鼓励种粮,对苗木等经济作物种植控制收紧,如果经营主体种粮连续亏损,又达不到种植经济作物的政策、技术和成本要求,不能持续经营,可能导致经营主体退地、弃租等现象。
4 保持土地流转价格在合理区间的对策建议
4.1 加大种粮经营主体政策扶持力度
进一步落实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逐步提高对种粮大户的补助份额。对种粮主体关键技术环节,如小麦一喷三防、水稻机插秧、缓控释肥等生产环节物化成本进行直接补贴。完善种粮主体的用地支持政策,给予规模以上种粮主体建设烘干、仓储等基础设施项目扶持。落实农机购置与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大补贴力度,提高补贴标准,提升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增设土地流转补贴,明确实际流转土地种粮的主体为补贴对象,精准降低种粮主体的土地成本。
4.2 延伸种粮经营主体产业链条
当前,粮食产中与产后环节连接不紧密,缺乏强有力的粮食加工龙头企业带动,多数规模粮食生产主体不具备延长产业链的能力,对接市场能力不足,无法发挥土地规模经营、产品品质提升带来的增值收益。政府要推动实现粮食产业增强、加工效益增加、品牌效益提升,促进种粮主体增产增收。推广应用良种良法,实现优种优质优价。大力发展优质专用粮食,引导种粮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对接加工企业原料需求,推行“按图索粮”和订单式生产,发展联合体,实现产销合作、收益共享。着力发展粮食类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区域公用品牌。发展粮食初、深加工,支持种粮主体开展粮食初加工,各类涉粮企业发展精深加工,发挥粮食加工业“农头工尾”“粮头食尾”作用,将粮食全产业链收益更多留在粮食产地。
4.3 大力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
相较于土地流转时间,全面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起步较晚,有的种粮经营主体需要自行购置、建设农机和机库、厂房,占用资金量大、使用率低、折旧率高,管护成本大,拉低了生产利润。要支持种粮大户和涉粮家庭农场、合作社、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开展“大托管”、发展育秧、旋耕、播种、田间管理、病虫害防治、收割、烘干等关键环节农事服务托管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围绕粮食生产耕种防收全过程,提供菜单式、订单化服务,带动更多小农户发展粮食生产。制定粮食种植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引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规范化、规模化发展。
4.4 夯实粮食生产农田基础
滁州市虽开展了一系列的高标农田建设,基础设施配套水平有了一定提升,但是因为历史欠账太多、前期高标农田建设投入强度不大,早期高标准农田的建设标准相对不高,与大规模的农业生产要求相比,田、渠、路等基础设施仍有进一步提升的需求,调研滁州市70%以上的种粮经营主体都期待对农田进行更高标准的整治,切实解决以灌溉为主要内容的水利设施配套难题,以提高粮食生产保障能力。因此,应当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建设标准,结合“田长制”改革,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推行高标准农田保险,落实管护主体,确保电、泵、路、渠等配套设施正常发挥作用。加快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打通农田水利“最后一米”,推进从水源到田间、田间到沟渠的灌排体系建设,实现旱能灌、涝能排。推进“小田变大田”改造,推进农田“小并大、短变长、坡改梯、弯取直”,逐步实现旱地每块0.2~1 hm2、水田每块0.13~0.53 hm2,建设“宜机化”农田。
4.5 强化经营主体金融服务
粮食生产前期投资大、关键环节资金需求集中,但大多数种粮经营主体缺少产权清晰、价值稳定、处置便捷的抵(质)押物,加之申请手续繁复、隐性交易费用高等问题,导致贷款难度较大,获得大额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尤为困难,部分主体甚至只能靠民间借贷解决生产资金周转,拉高了融资成本,增加了经营风险。政府应当出台支持粮食生产专项金融政策,引导金融机构落实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开展粮食种植保单质押贷款试点,保障粮食生产发展融资需求。进一步健全财政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各级农担公司对种粮主体生产经营贷款优惠担保费率。建立20 hm2以上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名录,加强精准对接。
4.6 强化种粮主体保险保障
粮食生产既要面对自然灾害的风险,又要面对不可预测的市场风险,广大种粮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需求迫切、期望值高。但目前农业保险以政策性为主,仅仅是对生产成本进行保险,即使绝收,也要看是哪一个生长期绝收的情况进行区别赔付,赔付标准低,难以满足粮食生产抗风险需要,农业保险“低标准、广覆盖”的保障与参保种粮经营主体的实际损失严重脱离。加之在实际操作中,受人员、勘查定损难度大等因素,理赔中“撒胡椒面”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要在产粮大县推进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和种植收入保险全覆盖。支持叠加开展补充性商业保险,各级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简化保险程序,改善理赔服务,结合农业生产受灾实际,提高农业保险理赔标准,着力提升农业保险风险保障水平。
4.7 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进一步完善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健全职业农民培训机制,优先将种粮主体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青年电商培训计划”等范围,提升培训质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更多的种粮主体通过培训及时掌握先进实用技术,了解市场信息,提高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
4.8 加强土地流转管理服务
依托镇、村基层机构,引导土地流转进平台交易,提供信息服务,加强价格指导,强化用途监管,指导种粮主体经营规模与自身能力相匹配。推广制式合同文本,明确双方责、权、利,做到土地流转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用足用活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引导土地经营权股份合作,鼓励小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建立更紧密的利益分配合作经营模式,拓宽土地规模经营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