势与时移:“八厘公债案”与“二次革命”后的政局
2023-12-13濮思喆
濮思喆
(中国人民大学 历史学院,北京 100872)
中国历史上的重大财政经济案件,往往是了解一个时代政治变迁的重要窗口。民初的“八厘公债案”正是这样一个案件。“八厘公债”是民国政府发行的第一支公债。江苏都督程德全、民政长应德闳在“二次革命”后离任,二人在任期间对“八厘公债”的使用引发北京政府调查,最终导致平政院与大理院对应德闳的审判。此案还牵涉张謇、熊希龄、郑孝胥、孟森、赵凤昌等众多名流,有较大社会影响。(1)熊希龄另涉一桩“贺尔飞公债案”,或称“北京八厘公债案”,与本案无实质联系。
关于案件本身的研究,受限于材料,并未厘清此案脉络。(2)参见李松杰:《民初政争夹缝中的肃政厅——以八厘公债案为个案分析》,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徐景:《近代江苏政坛上的彗星——应德闳》,苏州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年。关于“二次革命”后的政局,现有研究对于北洋派与中间派(主要是梁启超一派)、地方势力的矛盾有一定程度揭示,但对于北洋派与江浙派的矛盾关注不足。(3)如李育民:《进步党述论》,《近代史研究》1986年第2期;林增平:《革命派、改良派的离合与清末民初政局》,《历史研究》1986年第3期;张永:《民国初年的进步党与议会政党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汪朝光:《民国的初建:1912—1923》,《中国近代通史》第6卷,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53—151页;高翔宇:《民初国民党、旧立宪派与袁世凯的离合关系新探》,《学术研究》2019年第7期;[美]欧内斯特·P.杨:《革命后的政治风云:袁世凯时期,1912—1916年》,[美]费正清等主编、杨品泉等译:《剑桥中华民国史:1912—1949年》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2—284页;[美]欧内斯特·P.杨著、张华腾等译:《1912—1915年的袁世凯》,河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64—212页。笔者拟以新开放的平政院档案为基础,厘清本案发展演变的基本脉络,并围绕北洋派与江浙派的矛盾,揭示这一时期政局转换的逻辑,最后重新探讨“二次革命”的历史意义。(4)本文所称江浙派,指活跃于清末民初,以张謇、汤寿潜为领导的,以江浙绅商为主体的地方政治经济利益集团。本文所称中间派是指民初介于北洋派与国民党之间的政治势力。
一、案件发生过程与案情分析
本节主要探讨案件发生过程(1912.6—1913.9)。程德全、应德闳领取500万元公债票后,分别由都督府经售31万元,江北护军使刘之洁领取30万元,拨付沪军都督陈其美20万元。这81万元债票基本没有问题。剩余的419万元债票,程、应称,将578800元债票作为日晖(又作“日辉”)呢厂收购款一部分,另以3611200元债票抵押于西门子洋行。(5)《预审供词》(1915年1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以下简称“二档藏”),档号:1005/214。这两笔款项的去向是本案的重点,以下将分别论述,并对案件内情进行分析。
(一)收购日晖呢厂
关于收购日晖呢厂的争议主要在于,收购价格是否过高,是否造成财政资金流失。该厂筹办于1907年,总理为郑孝胥,董事有樊时勋、叶璋等。该厂额定资本规银50万两,但实收仅26万两。(6)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毛麻纺织工业公司毛纺史料组编:《上海民族毛纺织工业》,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26—36页。但成立不久,该厂即销量不佳,至1910年已停产,欠款达45万两。(7)《照录江苏国税厅筹备处处长蒋懋熙原呈》(1914年5月20日),二档藏,档号:1005/206。1910年6月,郑孝胥曾提议官商合办,但被江苏方面拒绝。(8)劳祖德整理:《郑孝胥日记》,1910年7月26日,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266页。辛亥以后,在张謇的斡旋下,时任财政总长的熊希龄开始参与其中。(9)《郑孝胥日记》,1912年5月24日,第1417页。1912年10月,熊希龄与郑孝胥、赵凤昌、樊时勋等已基本定议由江苏政府收购。(10)《郑孝胥日记》,1912年10月7日,第1437页。
江苏政府派出刘勋麟估价,但他认为收购价格高于实际价值。孟森致函应德闳,措辞强硬,认为前议已定,没有磋商价格的余地。(11)《江苏议员孟森致应民政长收回日晖呢厂反对磋商价格函文》(1913年1月14日),二档藏,档号:1005/206。应德闳也只得复函刘、孟,同意以前议价格收购。(12)《应民政长复刘委员函稿》(1913年1月15日)、《应民政长复孟森函稿》(1913年1月16日),二档藏,档号:1005/206。1913年1月23日,双方签订收购草约,前欠官款规银45万两,由江苏省代偿;商欠及股本423723两,折价由公债票支付。(13)《接受日晖呢厂条约草议》(1913年1月23日),二档藏,档号:1005/206。收购价格共873723两,若考虑公债票折价(以时价七五折计),收购价格尚有767792两。而该厂成立之初的额定资本不过50万两,且未募齐。据蒋懋熙估计,资产实际仅有29万余元 。(14)《照录江苏国税厅筹备处处长蒋懋熙原呈》(1914年5月20日),二档藏,档号:1005/206。因此,收购日晖呢厂造成高额财政资金流失,基本可以确定。
(二)抵押借款
据应德闳陈述,抵押借款(15)按照目前民法的规定,应德闳向西门子“抵押”债券的行为,应当称为“质押”,故后文提及需交付债券。本文沿用史料中固有称呼。的过程大致如下。1912年12月,应德闳等向西门子洋行抵押3611200元债票,押期4个月,以六五折抵押,实际借入四成,约144万元。其目的在于归还上海商户的抵押借款。1913年4月,应德闳因为无款赎回,再展期3个月。至7月,他考虑中美银行计划需要资本,另腾挪约52万元现金,加上1611200元债票,偿还所欠西门子洋行借款本息。同时,他赎回200万元债票,作为中美银行计划的资本。这200万元债票由应德闳以私人名义暂存华俄道胜银行。(16)《预审供词》(1915年1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以下简称“二档藏”),档号:1005/214。1914年3月,应德闳奉令将200万元债票转交金鼎,用于南京的赈济。(17)《致财政部电》(1914年3月9日),二档藏,档号:1005/207。
1.借款用途
归还借款是应德闳所称的抵押借款的目的与用途。据应德闳称,其在1912年6、7月间与龚杰等在上海筹款。他们以私人名义借款,共欠上海各商户约140万元,并以八厘公债作为抵押。(18)《预审供词》(1915年1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以下简称“二档藏”),档号:1005/214。但这一说法为上海总商会否认,并向江苏巡按使提供了切结(即书面证明),“本会入会范围以内各团体商号,并无抵押此项债票情事”。(19)《江苏巡按使咨陈为咨送上海总商会切结由(附切结)》(1914年8月),二档藏,档号:1005/209。因此,应德闳所言借款用途存疑。
2.合同、提取与尾数问题
抵押合同是证明抵押事实存在的主要证据。应德闳向平政院提交了两次抵押合同的抄件。(20)《前江苏民政长应德闳具呈辩诉并抄送两次合同由》(1914年7月10日),二档藏,档号:1005/208。但抄件的证据效力有限。随后,平政院令江苏巡按使韩国钧递交省署所存原件。韩国钧称,“详细检查,并无移押西门子合同在内,亦无涂销底稿……查无毁灭痕迹。”(21)《江苏巡按使咨陈》(1914年7月28日),二档藏,档号:1005/209。后文会提及韩国钧在此案中支持应德闳,因此他的这段表述相对客观公正。平政院又两次下令西门子买办管祥麟交出合同原件,均被拒绝。(22)《饬沪海道尹转饬管祥麟将所存抵押公债票合同缴出送院由》(1914年12月1日),二档藏,档号:1005/212;《电沪海道尹》(1914年12月26日),二档藏,档号:1005/212。因此,应德闳方面自始至终都无法交出合同原件。
提取问题在于,应德闳陈述的抵押过程无法在江苏银行的收付函据中证实。据收付记录,1913年4月27日,应德闳致函江苏银行称龚杰将提取债票3651200元。龚杰于4月29日提取债票,并出具收条。(23)《江苏银行支付债票号数日期及领款人收据知会书》,二档藏,档号:1005/206。而江苏银行两任总理陈光甫、潘睦先的函件,可证实在1913年4月29日前,3651200元债票仍存行中(4万元为收购保证金)。(24)《江苏银行总理潘睦先复函》(1914年6月28日)、《前江苏银行总理陈辉德致龚杰函稿》(1913年4月22日),二档藏,档号:1005/208。这无疑与应德闳1912年12月已将3611200元债票抵押的陈述相矛盾。应德闳做出如下解释,西门子方面出于对他的信任并未让他立即交付债票。4月,他让龚杰将债票以私人名义寄存江苏银行,但此事为江苏银行所否认。(25)《江苏巡按使咨陈》(1914年12月16日),二档藏,档号:1005/212。
尾数问题指抵押金额3611200元有1200元尾数。根据应德闳关于抵押过程的叙述,其首次抵押在1912年12月,拨付陈其美的20万元债票在1913年2月,两次支付日晖呢厂收购款在1913年2月与6月,抵押之时何以精确地预知后来两笔款项支出?应德闳解释,收购日晖呢厂在1912年8、9月间就有提议。(26)《八厘公债案第一次预审速记录》(1914年11月28日),二档藏,档号:1005/214。但所支付收购款,按其批示,须按洋厘市价折算,即将银两价格换算为银元价格。(27)《应民政长批》(1913年1月29日),二档藏,档号:1005/206。洋厘市价指当天由上海钱庄挂牌的银元兑换规银比价,八厘公债票以银元计价,草约所定为规银价格,故需折算。而沪市洋厘市价日有波动,无法提前几个月预测。换言之,所抵押债票应是支付完所有其他款项后的剩余债票,即1912年12月的抵押事实并未发生。
3.西门子诉案
西门子诉案指西门子洋行起诉程、应等的民事案件。西门子洋行在买入债票后要求政府核准发息,但为财政部拒绝,于是起诉程、应等人。其诉状称,“……1913年7月间,被告等将一百六十一万一千二百元1912年之中华民国军用公债票,售与原告之买办管趾卿(即管祥麟),……四、此项公债票由管趾卿交与原告,作为买办之保件……”(28)《照录德商西门子电气公司原禀》(1914年7月23日),二档藏,档号:1005/209。该诉状表明,双方是直接的买卖交易(售与),而非抵押后卖断(找绝),且主要由该行买办管祥麟买入作为保件,而非西门子洋行。这些信息与应德闳的叙述多有不符。
4.中美银行计划
中美银行计划是指1910年美国实业团访华期间与上海总商会签订的合作意向之一。(29)《美国实业团之后影》,《时报》1910年10月20日,第6版。熊希龄曾试图联络张謇,以“八厘公债”作为创办资本。(30)《熊前热河都统致张季直电》(1913年6月16日),二档藏,档号:1005/211。应德闳得知此事,曾致函张謇希望以余存200万债票作为资本。(31)《致农商部张总长函》(1913年9月26日),二档藏,档号:1005/211。但熊希龄并不了解程、应对债票的具体运作,认为需要经过财政部的核准,方可施行。(32)《九月二十八日熊总理复电》(1913年9月28日),二档藏,档号:1005/207。此外,应德闳提议是在1913年9月,此时距4月龚杰从江苏银行提出债票,已过5个月,距其7月所谓向西门子洋行抵押卖断,也已过去两个月。因此,用中美银行计划解释这一期间的债票用途,在时间上存在疑问。
(三)案情分析
合同原件(而非抄件)是证明抵押存在的最关键证据,但应德闳等并未能提供。提取问题表明,其所声称的债票运作无法在江苏银行的收付函据中得以证实。尾数问题可以反证抵押并未发生。其声称的归还上海商户借款的用途也存疑。西门子洋行的诉状表明,双方是直接的买卖交易。中美银行计划则表明,熊希龄及财政当局对债票运作并不知情。应德闳用该计划解释其债票用途,时间上存有疑问。因此抵押借款并不存在。
通过以上分析,收购日晖呢厂造成江苏省的财政资金流失,没有太多疑问。依照民初的《暂行新刑律》,收购日晖呢厂一事并未涉及刑事范围,只能判定当事人作为地方最高长官处置失当。因为抵押事实不存在,应德闳向财政部上报的财政账册存在虚假内容。此外,江苏上报的收支用途多有不实。这一情节可适用伪造公文书罪。(33)参见商务印书馆编:《中华六法一·暂行新刑律·分则》第十八章伪造文书印文罪第二百四十条,“官员明知虚伪之事实而据以制作所掌文书图样,或行使此种文书图样,或意图行使而交付于人者,处二等至四等有期徒刑”,商务印书馆1915年版,第57页。但是他先私存200万元债票后上交的行为,是否一定构成侵占未遂罪,则难以论定。(34)参见《中华六法一·暂行新刑律·分则》第三十四章侵占罪第三百九十二条,“侵占公务上或业务上之管有物、共有物,或属于他人所有权、抵当权及其他物权之财物者,处二等或三等有期徒刑”;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一条及第三百九十二条之未遂犯,罪之”,第85—86页。考虑到当时的实际情形,他与龚杰等人常在上海以私人名义为江苏政府借款还款。因此,将债票存入私人账户不一定是意图侵吞,这一问题的解决还有待于发现更多资料。
二、案件调查审理与两方对峙
案件发生不久,即进入调查审理阶段(1914.1—1915.6)与重启调查阶段(1915.6—1917.1)。调查审理过程与各方庭外活动,表明此案真正对峙的两方是袁世凯的北洋派与张謇的江浙派。
(一)调查过程
1914年1月29日,袁世凯通过国务院密令财政、陆军两部核查江苏财政账册。2月10日,财政部电令江苏民政长韩国钧调查。3月7日,财政部令江苏国税厅筹备处处长蒋懋熙调查该案。(35)《照录江苏国税厅筹备处处长蒋懋熙原呈》(1914年5月20日),二档藏,档号:1005/206。5月18日,袁世凯令审计处核查账册。(36)《审计处总办章宗元呈》,二档藏,档号:1005/206。6月3日与6日,平政院接政事堂交片全面调查该案。(37)《大总统府政事堂交片第十五号》(1914年6月3日),二档藏,档号:1005/206;《大总统府政事堂交片第十六号》(1914年6月6日),二档藏,档号:1005/207。交片原是清代军机处所下发公文名称,指依据皇帝谕旨交代其他衙门执行的公文。(38)“军机处用交片”,昆冈等续修:《清会典》卷30,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321页。袁世凯改国务院为政事堂后,延续清制。两份交片中都含有“面奉大总统谕”字样,可见国务卿徐世昌接收了袁世凯的口头指令。肃政厅接平政院公函,随即令肃政史曾述棨、李映赓密赴江苏调查。(39)《肃政史呈》(1914年7月),二档藏,档号:1005/208;
据报道,袁世凯对此案“异常注意”。(40)《大总统注意八厘公债案》,《大公报(天津版)》1914年6月19日,第3版。在以上渠道外,1914年7月袁世凯还密派参政李经羲赴苏、浙调查。(41)《封交国务卿之密电报》,《大公报(天津版)》1914年7月18日,第3版。根据调查结果,袁世凯对此案做出“务即彻底根究,不得有所规避”的表态。(42)《大总统催办三要案》,《大公报(天津版)》1914年7月25日,第3版。
综合以上信息,袁世凯在该案调查过程中,并非被属下推动而例行公事,而是多管齐下、主动谋划。
(二)审理过程
此案重要关系人只有应德闳一人赴京受审,其余人等因各种原因未能到案。平政院提出如下裁决意见:一,应德闳涉及刑事范围,交司法官署审理;二,令江苏巡按使撤销收购日晖呢厂合同;三,龚杰是共犯,应严拿归案;四,程德全交付文官惩戒委员会惩戒;第五,管祥麟等与此案无重大关系,免于追责。(43)《呈为审决封疆大吏伪造报销蓄意侵占请交主管官署办理由》(1915年2月3日),二档藏,档号:1005/215。经袁世凯批准后,该案由司法部交总检察厅侦查,随后向大理院提起公诉。大理院1915年6月22日对应德闳侵占未遂罪部分做出免于起诉的决定。但该决定书并未重点讨论应德闳是否有侵占意图,而是试图论证抵押过程的存在,在思路上存在缺陷,并且回避了一些不利证据。(44)《司法部呈奉令交办应德闳一案经大理院预审决定免诉缮具决定书及附录证据请钧鉴文》(1915年6月22日),《政府公报》1915年第1130期,第20—37页。篇幅所限,笔者不拟讨论该决定书,可参见平政院长周树模等人的呈文。(45)《周树模等呈遵查大理院推事朱学曾预审应德闳侵占公债票一案不免宽纵应如何处分请钧鉴文并批令》(1915年8月15日),《政府公报》1915年第1178期,第26—28页。由于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依据“一事不再理”的刑事诉讼原则(46)又称禁止重复追诉原则,指对被追究者的同一行为,一旦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判决,不论是有罪或无罪的判决,不得再次启动新的刑事诉讼程序。参见陈卫东:《刑事诉讼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7页。时人看法与此相当,见《新评二》,《新闻报》1915年7月30日,第6版。,侵占未遂罪部分已经无法再次审理。如果袁世凯强令大理院复审,则有干预司法独立之嫌。
该决定书激怒了平政院与财政部,二者强烈要求援引前清官犯再审旧例,再次审判应德闳。(47)《财政部平政院会呈遵查具复并声明官犯再审旧例由》,二档藏,档号:1005/216。复审问题则引发行政界与司法界的尖锐对立,总检察长罗文干一度欲以办理困难辞职。(48)《八厘公债案之近情详志》,《时报》1915年8月15日,第6版。最后,此案复审问题由袁世凯做出批示,报销账册发还江苏省核对,由总检察厅针对伪造报销问题另行侦查起诉。(49)《批司法部呈奉交再审应德闳侵占八厘公债票一案拟由总检察厅从新侦查另行依法起诉请核示由》(1915年8月9日),骆宝善等主编:《袁世凯全集》第32卷,河南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91页。此案最后转至上海地方检察厅侦查,该厅认为报销账册并无问题。(50)《总检察厅函为送还应德闳案卷宗由》(1917年1月10日),二档藏,档号:1005/216。至此,轰动一时的“八厘公债案”草草结案,此时已是1917年1月。除取消收购日晖呢厂协议,本案并无任何实际结果,包括应德闳在内的所有涉案人员完全脱罪。
都肃政史庄蕴宽是江浙派重要人物。他早已与闻收购日晖呢厂之事(51)《郑孝胥日记》,1912年11月15日,第1442页。,但在行政部门与司法界争执复审问题时,作为肃政厅最高长官,却出人意料地做出支持大理院的姿态,其理由大致是维护司法独立等。(52)《都肃政史庄蕴宽呈》(1915年7月30日),二档藏,档号:1005/216。但这可能只是表面理由,维护江浙派利益才是庄蕴宽意图所在。这就提示我们,此案并非表面上的司法纠纷,实则是牵涉当时政局中各派势力的重要政治问题。若视法庭审理为“台前”演出,则各方在庭外的活动乃是“幕后”运作,此案真正动因只能从“幕后”寻找。
(三)庭外活动
初看此案,自然无愧民初财政第一大案,其涉案金额之巨,牵涉层级之高,远非他案所能比拟。但此案未造成财政资金的实际流失(收购日晖呢厂协议也被取消)。即使侵占未遂罪成立,据媒体估计,“或将判应德闳以二、三等有期徒刑,并可减等至四、五等有期徒刑,以罚金赎刑了事”。(53)《八厘公债案之裁决》,《新闻报》1915年2月9日,第5版。程、应的施政有功于江苏民生,周晋镳等通电认为,“(程、应)上求拥护中央,下求维持地方。既未发行纸币,贻害市廛,又未苛求供给,敛怨闾阎。接收沪军,尤于上海一隅裨益匪浅。”(54)《苏人对于八厘公债案之意见(周晋镳等来电)》,《时报》1915年2月23日,第9版。这些情况并非说辞,而是实情。以当时的政治、司法状况而言,将此案大事化小、功过相抵,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亦是可能的处理办法。(55)如媒体称,“此案先时若由财政部稽核查办,官官相护,消释无迹,尚可掩国人之耳目”,见《江苏八厘公债案撮要》,《新闻报》1914年7月10日,第3版。此说虽从负面立论,却也指出了一种可能的结果。所以问题就在于,为什么此案终成一件大案?又是如何成为一件大案?
首先来看此案如何被袁世凯策划成为大案。韩国钧虽为“二次革命”后江苏第一任民政长,但作为江苏人,韩国钧在此案中的态度却颇为暧昧。显然,他对程、应在苏期间的施政有所耳闻,认为“(八厘公债案)应省长未经明白交代,致交法庭,为可憾耳!”(56)韩国钧:《止叟年谱》,《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第185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年版,第234页。当时他不便表明态度,调任安徽后,即发表通电支持程德全、应德闳。(57)《苏人对于八厘公债案之意见(韩国钧来电)》,《时报》1915年2月23日,第9版。但1914年3月,蒋懋熙的调查彻底改变了本案的走向。在措辞激烈但逻辑清晰的报告中,蒋懋熙将此案所有疑点尽数指出,此后肃政史的调查围绕这些疑点快速推进。
结束调查后,袁世凯决定此案不在上海地方法院审理,而是交由平政院审理,正是这一决定使得此案由地方案件升级成为中央大案。这一重要决策由袁世凯做出的主要依据,是平政院档案中所藏的政事堂交片,其中含有“面奉大总统谕”(58)《大总统府政事堂交片第三十号》(1914年7月8日),二档藏,档号:1005/208。字样。前已述及,交片是一种特殊公文,作为国务卿的徐世昌不过奉令办事。平政院随即密电江苏巡按使韩国钧与沪海道尹杨晟,要求通知程德全、应德闳等到京候审。
但是,1914年7月,应德闳向袁世凯递交呈文,请求在上海地方法院审理。其理由主要是他已去职为平民,并非在职官员,不应由负责行政诉讼的平政院审理,而应当享受普通公民三审权利。本案依据刑事诉讼的属地原则应该在上海审理。这件呈文在报纸上公开。(59)《政事堂封交应德闳呈为躬被嫌疑谨按法律请求给予三审权利由》(1914年7月15日),二档藏,档号:1005/208;《应德闳请愿呈文》,《新闻报》1914年7月8日,第3版。对此,平政院的答复是,“此系纠弹案件,奉谕特交,不得比附普通诉讼,现急待开审,仍速来京候质。”(60)《政事堂封交应德闳呈为躬被嫌疑谨按法律请求给予三审权利由》(1914年7月15日),二档藏,档号:1005/208。这条指令由平政院直接咨行江苏巡按使韩国钧,另通过政事堂机要局饬令沪海道尹杨晟执行。但杨晟称,他并未收到这封电报。平政院于是致函政事堂,国务卿徐世昌亲笔回函平政院,称系电报收发错误。(61)《政事堂函复前致沪海道尹电确已于七月十二日代用华密译发由》(1914年8月10日),二档藏,档号:1005/209。他们对这封电报如此慎重,徐世昌甚至亲自写信解释,因为这是袁世凯做出的重要决定。对于袁世凯政府此举,章士钊认为是一种违反刑事诉讼原则的行为,予以猛烈抨击。(62)无卯:《时评:八厘公债案》,《甲寅(东京)》1914年第1卷第3期,第6—8页;另见章士钊:《八厘公债案》,《章士钊全集》第3卷,文汇出版社2000年版,第210—212页。而袁世凯不惜背上“违法”的“指控”一定要由平政院审理,更可见他意在扩大此案影响力的决心,以及试图主导审理过程的目的。
因此,综观整个调查审理过程,是袁世凯一手策划将此案从地方案件升级为中央大案,而非财政部或平政院意在邀功,或是追求部门权力的扩张。
但关于此案动因,时人和研究者都有“江苏内争说”。(63)李松杰:《民初政争夹缝中的肃政厅——以八厘公债案为个案分析》,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35—39页。这一说法是因为张寿龄和蒋懋熙都是江苏人。应德闳指出,蒋懋熙在江苏辛亥革命期间因任职问题产生积怨,“怨毒既起,积而愈深”;张寿龄则“身为次长,一切不问,惟于江苏,督过恐后”。(64)《再呈》,二档藏,档号:1005/208。程德全、应德闳试图利用地缘关系,使案件有所转圜,先后致函机要局长张一麐(张也是江苏人)。(65)《复政事堂机要局张局长函》、《又函》,二档藏,档号:1005/207。表面看来,“江苏内争说”众口一辞,但在笔者看来并不能成立。第一,张寿龄和蒋懋熙的调查是奉袁世凯命令行事。第二,1914年2月,袁世凯取消地方自治后(66)《停办各省地方自治会令》(1914年2月3日)、《解散各省省议会令》(1914年2月28日),骆宝善等主编:《袁世凯全集》第25卷,第218—219、374—375页。,地方长官排除民选,自治机关不复存在,各省内争失去目标和基础。第三,张謇、程德全、应德闳希望借内争之名表达此案背后强烈的政治含义。
媒体报道了此案真正目标,“据某君云,吾辈并非与应季中(即应德闳)为难,实欲推翻张季直(即张謇)。张在前清时,即把持苏省之事,其手下杨某(即杨廷栋)等,尤排斥异己,不使吾辈接近。光复后,彼之势力,依然仍在。非借此案,将彼推翻,吾人永无出头之日……即使不能,亦当使彼名誉毁坏,不能再干预苏省之事”。(67)《八厘公债案之重翻》,《新闻报》1915年7月30日,第2—3版。如果说报纸只是传闻证据,张謇的亲身体会则是“(此案)描画及于老夫,殊不足道也”。(68)张謇:《致秦嵩函》(1914年7月5日),李明勋等主编:《张謇全集》第2册,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460页。张一麐作为袁世凯的机要局长,对此案内情了解甚多,他致函张謇称,“名之累人一至于此,亦犹八厘一案项庄舞剑耳”。(69)《张一麐来函》(1914年11月25日),李明勋等主编:《张謇全集》第2册,第497页。这一看法正与记者的观感完全相同,“可见原告方面项庄舞剑,意在沛公也”(70)《八厘公债案之重翻》,《新闻报》1915年7月30日,第2—3版。,二者正可相互参证。
从涉案人员来看,程德全、应德闳在辛亥前后与张謇有密切往来,杨廷栋、孟森是张謇的门生和心腹,赵凤昌、郑孝胥是张謇的私交密友,熊希龄与张謇同为清末立宪派的核心人物。整个涉案人员关系网的中心人物正是张謇。从案情来看,收购日晖呢厂由张謇一手促成,中美银行计划张謇也牵涉其中。江浙派的其他核心人物也很清楚此案矛头所向,在平政院公布裁决后,以唐文治、虞洽卿、周晋镳为首,包括狄楚青、蒋炳章、王同愈等众多江浙政商名流纷纷发表通电声援程德全、应德闳。(71)《苏人对于八厘公债案之意见(周晋镳、唐文治、虞和德等来电)》,《时报》1915年2月23日,第9版。时人对此案的真正目标亦有所认知,“此案牵涉皆东南人望,若兴大狱,多方罗致,恐非国家之福云云”。(72)《专电》,《时报》1914年8月5日,第3版。此外,程、应二人在“二次革命”期间的种种举动,无论是支持革命或者反对革命的人,恐怕都无法谅解。(73)关于程、应在“二次革命”期间先宣布江苏独立,后出走上海,又宣布取消独立的过程,参见陈可畏:《民初江苏首任民政长应德闳》,《历史教学问题》2007年第5期。二人的政治声望已一落千丈。因此,袁世凯政府对于程、应,无特别打击必要,升级此案目的是打击他们背后的张謇及其江浙派。
综上,此案是由袁世凯升级为中央大案,以张謇及其江浙派为主要目标,以与江浙派过从甚密的程德全、熊希龄为次要目标。因此,案件真正对峙的双方是袁世凯及其北洋派与张謇及其江浙派。那么为何袁世凯要升级此案呢?
三、案件升级动因与民初政局演变
作为中间势力代表的江浙派,在民初的政争中多次支持袁世凯。但“二次革命”后,国民党势力败退,江浙派与北洋派由“同路人”变成潜在政敌。本案凸显了清末民初地方自治的种种弊端,在舆论上有利于袁世凯取消地方自治。张謇等人长期把持江苏省政,本案的升级有利于削弱张謇等人在江苏的声望。整理财政与澄清吏治是本案升级的次要原因,此不详述。
(一)政治派别
江浙派作为政治派别发端于清末的立宪运动。1906年12月,张謇、汤寿潜、郑孝胥在上海发起预备立宪公会。(74)张玉法:《清季的立宪团体》,(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5年版,第365—370页。1909年9月,江苏咨议局开幕,张謇当选议长。随后爆发的国会请愿运动,张謇及其江浙派在其中居于领导地位。武昌起义爆发,张謇即顺应历史潮流,由君宪转向共和。在民初拥立袁世凯为总统等一系列重大事件中,张謇等人都采取支持袁世凯的立场。1912年3月2日,预备立宪公会与中华民国联合会合组为统一党,以章炳麟为会长,程德全为副会长,张謇、应德闳等人均是该党重要成员。该党以江浙人士为中心,受袁世凯支持,反对同盟会的激进政策。(75)张玉法:《民国初年的政党》,岳麓书社2004年版,第79—80、82页。1913年5月,进步党成立,张謇等人仍然列名其中。无论政党如何分合,张謇及其江浙派在民初的政治图谱中都是中间派的中坚力量,但总体倾向于袁世凯。
在“二次革命”中,张謇等人仍然采取支持袁世凯政府的态度。但“二次革命”后,国内的政治态势发生剧烈变化。国民党势力在中央被宣布为非法,在地方遭遇袁世凯政府残酷镇压,基本处于潜伏状态。声势达到顶峰的袁世凯,国内潜在政敌只剩下梁启超、张謇、熊希龄等进步党人。袁世凯亲信幕僚王锡彤在1914年初即已预感进步党将遭受打压,“报载大总统明令解散国会。此为政府失人心之始。国民党人与政府为难,进步党固与政府接近者,一例待之,人心不寒乎?”(76)王锡彤著,郑永福、吕美颐点注:《抑斋自述》,河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7页。在熊希龄内阁期间,双方由于选举正式大总统、解散国会等政治需要,尚能维持合作。1914年2月,当熊希龄内阁完成政治任务而倒台后,袁世凯便展开了针对张謇、熊希龄、程德全等人的打击活动。司法案件是袁世凯打击中间派的重要手段,熊希龄便深陷“热河行宫盗宝案”(77)参见周秋光:《熊希龄传》,华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307—324页。,本案亦是一例。
清末民初是一个思潮与政局交错,且同时剧烈变动的时代。中间派在当时是一个拥有相当民众基础和政治声望的政治派别,他们兼具新思想与旧伦理,富有行政与实业经验。他们并不掌握军队,政治活动的基础全在政治声望。而道德是政治声望的重要来源之一。中国儒家思想中,本有“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的道德主义理想。因而,“涉讼”在传统社会是严重的道德污点。北洋派正是试图利用讼案摧毁张謇、熊希龄、程德全等中间派政治声望的道德基础。
(二)地方自治
在清季各地倡办地方自治的运动中,张謇主导的南通地方自治建设,堪称模范。而张謇本人也成为提倡地方自治最为著名的领袖。而各省咨议局和各级自治机关的设立,也使地方士绅的非正式权力合法化。他们正式步入地方政治的前台,并在辛亥革命期间各省的独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清廷覆灭后,他们将咨议局改组为临时省议会的同时,并期望成为地方政治真正的核心。就江苏而言,辛亥革命后,程德全能够长期担任江苏都督,并且可以统一省政,这都有赖于张謇等人的鼎力支持。(78)参见谢俊美:《辛亥革命前后程德全与张謇关系述略》,张謇研究中心编:《张謇与辛亥革命》,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书店出版社2019年版,第267—293页。同时,张謇在江苏的行政与人事方面,也多有干预。
“二次革命”后,袁世凯决心推倒民初的地方自治,重塑中央权威。在1914年2月,袁世凯政府相继颁布停办各级地方自治的法令,取消了清末民初以来的地方自治。本案正发生于取消地方自治前后,收购日晖呢厂事件所暴露出的地方势力干预地方行政、套取财政资金的严重问题,无疑在舆论上有利于袁世凯取消地方自治。特别该案涉及的是地方自治最著名的领袖——张謇,和当时最大的地方自治势力——江浙派。这一案件以实例印证了《停办各省地方自治会令》所言,“佥以各属自治会良莠不齐,平时把持财政,抵抗捐税,干预词讼,妨碍行政……”(79)《停办各省地方自治会令》(1914年2月3日),骆宝善等主编:《袁世凯全集》第25卷,第218—219页。平政院预审评事对于收购日晖呢厂事件感叹道,“可见绅士权力甚大”。(80)《八厘公债案第二次预审速记录》(1914年12月5日),二档藏,档号:1005/214。媒体在分析此案时指出,张謇、杨廷栋等江苏地方势力合谋分肥一说,已在社会上广泛传播。(81)《揭开江苏八厘公债之黑幕》,《生活日报》1914年6月20日,第6版。
(三)地方控制
江苏在民国初期的重要性,亦是促使袁世凯升级此案的重要原因。从经济层面而言,江苏为全国的财赋重地。五口通商以后,上海取代广州成为对外贸易的中心,并日渐成为全国的经济中心。从政治层面而言,辛亥革命期间,上海成为各派政治势力汇集之地。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又暂时定都南京。南京也是“二次革命”爆发的中心地之一。应该说,民国初年的江苏在政治、经济、战略意义上都是南方首屈一指的地区。袁世凯如若完全控制江苏,便能起到控扼东南、稳定全局的效果。另一方面,“二次革命”后,江浙派在江苏仍有相当大的潜势力。“张(謇)在江苏之势力根深蒂固”,更是时人之共识。(82)《江苏民政长之运命》,《神州日报》1914年5月10日,第3版。袁世凯为控制江苏,一面以冯国璋代替张勋为江苏都督,一面敦促张謇北上以使熊希龄内阁正常运转。张謇北上入阁,为袁世凯方面控制江苏提供了机会。熊内阁倒台后,为了进一步削弱张謇在江苏的势力,袁世凯亲自谋划升级此案,并以此案作为全面控制江苏的契机。另一方面,张謇为了继续践行实业救国的理想,主动拒绝随熊希龄、梁启超离任。袁世凯自然乐观其成,正可避免张謇回到江苏,干扰其对江苏的控制;同时,中央官员的身份也将限制张謇对江苏事务发表意见。袁世凯在中央层面给予张謇施展抱负的机会,在地方层面严格限制张謇及其江浙派的影响力。恩威兼施,剿抚并用,这正是袁世凯擅长权谋的鲜明体现。
“二次革命”后,北洋派也实现了其控制江苏的目标,“二年来,江苏政局一官僚世界(指旧官僚),大概非前清知县以上不能入政局,年非四十以上不能为知事,苏人势力排除略尽……”(83)《江苏政局之今昔观》,《时报》1916年8月24日,第5版。
余 论
在本案中,应德闳所声称的抵押借款并不存在,但他是否意图侵吞公债,则有待更多证据。案件中真正对峙的两方是袁世凯及其北洋派与张謇及其江浙派。结合“二次革命”前后民初政局的演变,我们可以从政治派别、地方自治、地方控制三个层面分析袁世凯升级此案的动因。
民初北洋派、中间派(含部分地方势力)、国民党的分化整合决定当时的政局。在“辛亥革命”期间及其后,北洋派与江浙派等中间派、地方势力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在重大事件上都拥有相同的立场,特别是他们拥有共同的敌人——国民党(同盟会)。但“二次革命”后,随着国民党的失败,北洋派与国民党的政治矛盾暂时隐匿,北洋派与中间派、地方势力的矛盾日渐凸显。袁世凯正是在这一前提之下,着手将此案升级为大案,以实现其暗中打击江浙派的目的。
若以1915年8月筹安会成立为标志,我们可以将“二次革命”后袁世凯的统治划分为集权统治时期(1913.9—1915.8)、帝制运动时期(1915.8—1916.6)。以往学界的研究多注重帝制运动时期,特别是“护国运动”的兴起与胜利,而对集权统治时期则关注不够。但帝制运动时期各势力间的矛盾,在集权统治时期即已埋下。换言之,“二次革命”后各势力间的重组已经开始(84)如高翔宇认为,“国民党、旧立宪派与袁世凯三者关系的变动,其实早在‘二次革命’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便已显现离合转向之端倪”,参见高翔宇:《民初国民党、旧立宪派与袁世凯的离合关系新探》,《学术研究》2019年第7期,第135页。,而“护国运动”只是将这些政治矛盾以战争的形式予以表面化。在熊希龄内阁期间,中间派与北洋派已经矛盾重重,袁世凯以梁士诒组织“公民党”作为御用党,已显露抛弃进步党的意图。(85)参见陈长河:《梁士诒与公民党》,《历史档案》1992年第3期。而进步党、共和党与国民党中的议会势力合组“民宪党”,则显露中间派与国民党重新合作的迹象。(86)参见陈长河:《民初昙花一现的民宪党》,《历史档案》2008年第1期。所以,“护国运动”由中间派联手国民党发起,正是来源于“二次革命”后政治势力的分化重组。
另一方面,以往学界对于“二次革命”后的中央与地方势力的关系研究稍显不足,欧内斯特·P.杨的讨论颇具启发,但对政治势力间的互动涉及较少。(87)[美]欧内斯特·P.杨著、张华腾等译:《1912—1915年的袁世凯》,第164—212页。袁世凯取消地方自治的政策,严重压抑地方势力自清末以来取得的政治和经济权力,必然招致地方势力的反对。护国运动期间,以西南为代表的地方势力广泛参与讨袁战争,也是这一矛盾的自然结果。在本案中,“二次革命”后袁世凯试图借助“八厘公债案”打击江浙派的声望,正是这一时期北洋派与地方势力矛盾的鲜明体现。但是,无论是张謇还是江浙派,都无法有效回击袁世凯,只能发表通电表明态度。
本文以江浙派为实例,在具体的历史情境中凸显了“二次革命”之后的政治矛盾转换。笔者认为,北洋派与中间派、地方势力的矛盾可以成为我们理解“二次革命”后政局演变的中心线索之一。这一线索与原有的“共和体制逐渐毁坏”的叙事线索并不矛盾,而是相互补充、一体两面。前者侧重政治势力间的互动,后者侧重制度政策层面。与破坏共和体制一样,袁世凯打压中间派、地方势力也是在自毁长城。因为,从政治声望而言,中间派在民众中拥有广泛的影响力;从社会结构而言,地方势力是当时地方社会的领导阶层。其后兴起的“护国运动”,便是中间派(主要是梁启超一派)、地方势力联手国民党发起的讨袁运动。而袁世凯的帝制运动最终也在众叛亲离之中走向覆灭。
因此,对于“二次革命”,我们不能仅将其视为“辛亥革命”失败因素累积的自然结果。“二次革命”所引发的政治矛盾转换与政治势力重组,是新的革命浪潮到来的重要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