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目标下我国中小企业低碳转型发展对策研究
2023-12-12高佳豪
陈 权,高佳豪,唐 华,2
(1.江苏大学 管理学院,江苏 镇江 212013;2.温州大学 商学院,浙江 温州 325035)
0 引言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能源结构不合理化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的形势日益严峻,严重影响了人类的生存环境。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各国达成一致意见,寻找低碳排放的可持续发展措施,以改善气候问题。我国主动承担大国责任,倡导“节能减排”升级为“低碳”。2021 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十四五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对有关“碳达峰、碳中和”的发展内容做出了具体要求,制定2030 年实现“碳达峰”、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并列出在碳排放强度、能源结构等方面的具体发展要求。由此,我国进入“双碳”时代。由绿色低碳转型理念引领企业高质量发展是我国推进“双碳”目标实现的关键路径,也是企业顺势而为持续发展的重大机遇。其中,占据全国企业比例达99%的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以及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的重要性越发凸显,也意味着形成针对中小企业的低碳转型策略迫在眉睫。
1 文献评述
1.1 技术视角下的企业转型。从技术视角看,为尽快实现“双碳”目标,在细分领域,例如火电、工程建设、油气等,各学者在专业领域展开了丰富的理论与实践。蔡睿等强调推进实施“四主线、四平台”的多能融合科技路径以提供科技支撑[1],周红军通过对炼化一体化的技术创新,使传统的炼油厂和烯烃厂实现低碳转型以及中国钢铁产业脱碳[2]。企业并非完全摒弃原有的碳需求较高的产业链,而是通过流程技术的改进、创新、再造;充分运用高科技设备;提高资源的转化率,使低碳、零碳成为可能。桂华将我国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得出:我国在绿色低碳方面许多领域仍缺乏关键核心技术[3]。总体来看,我国的能源系统效率为33.4%,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0 个百分点,电力、钢铁、有色、石化、建材、化工、轻工和纺织等8 个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平均比国际先进水平高40%。因此,工业化进程、偏高的第二产业比重和偏低的工业技术水平阻碍了我国经济向低碳经济的转型[4]。
1.2 能源结构优化下的企业转型。实现“双碳”目标为当前的战略要点,然而已有的能源结构无法满足低碳、零碳的绿色发展需求。因此,深度调整能源结构是实现该目标的总抓手,以此为引领,继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证源头低碳化,使低碳供应链的构建成为可能[5]。同时,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创新,能源密集型企业转型前景广阔,我国在绿色能源和新能源等领域的核心技术和关键产业链上颇具优势。技术的创新加快推动了能源的高质量发展,能源密集型企业能有效借力,实现能源结构的调整,深度参与碳中和远景的实现进程,助推企业转型升级[6]。在此基础上,以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转型,在创造利润时,承担起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树立企业形象,促进行业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在面对绿色低碳的浪潮时,战略目标的调整恰当与否决定了自身能否抓住机遇,顺势而上,展现新作为。2022 年9 月,杭州西站作为绿色减碳三星级建筑,正式投入使用,成为我国重点领域推进绿色发展的缩影,是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显著成果。
1.3 政策支持下的企业转型。从宏观角度来看,健全的体系化政策支持对于实现“双碳”目标不可或缺,能够很大程度上加速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进程。其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出台,预示着碳中和碳达峰“1+N”政策体系已经基本建立,政策实施范围涉及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多个行业。通过顶层设计结合多重保障方案的政策体系在现阶段的减碳行动中颇有成效,但随着后续工作的推进,不断变化的外部形势仍需要动态调整政策来适应。
秦天宝认为仅凭气候变化法不足以支撑双碳战略,急需守成拓新,形成完整的气候法律体系[7]。谭显春等表示,低碳政策缺乏顶层设计的法律,其中低碳科技创新尚未形成较为系统的政策体系[8]。于法稳在形成政策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提出实际情况与政策不相适应,导致其执行效力不到位,无法完全贯彻会议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9]。面对上述种种痛点,政策仍需在总结与实践中不断修正与完善,才能切实满足日益变化的大环境。
1.4 金融支持企业绿色发展。2021 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实施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专项政策。而实现“双碳”目标所需的投资规模至少超过百万亿元,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资金缺口较大,必须建立完善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来获取市场资金以弥补缺口[10]。其次,自2010 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后,低碳试点在国内大规模开展,迎合着当前的发展趋势。研究表明,低碳试点政策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具有异质性,其对东部地区企业以及非国有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更显著[11]。因此,为绿色技术创新意愿较高的非国有企业提供更宽松的融资条件能够更迅速地实现低碳化。
碳税作为实现碳中和碳达峰的有效经济措施之一,意指对二氧化碳的排放征收间接税,国际上不少学者积极开展了对各项降碳措施的可行性研究,结合博弈论的观点,分析政府与企业间竞争、协作关系下的最优解。以理论分析和混合博弈结果为基础,逐步构建我国“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协同降碳机制,有利于在价格与数量上发挥双重作用,并形成完善的政策协同体系,在长远条件下实现持续降碳效果。
2 我国中小型企业低碳转型发展问题分析
2.1 对低碳转型的必要性认识不到位、热情不高。首先,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目前的政策并未如同行业守则般深入人心,具体指标难以充分下达到各个中小企业。其次,行业间的竞争异常激烈,在玻特的五力模型中,企业需要应对多方威胁,并采用适合自身的竞争策略,如低成本战略、差异化战略等,导致其重视短期利益。对于员工来说,高级管理层不关注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使命愿景以及环境影响,观念仍旧落后古板,无法洞悉企业发展的机遇与可行路径,而大部分基层员工并不紧跟时事,了解碳中和碳达峰对于目前国际形势的重要意义,仅注重工作任务的完成度。其次,与发展成熟的大企业相比较而言,中小型企业规模普遍较小,所用的技术与工艺相对落后,难以承受重大决策带来的负面后果。而低碳绿色转型却是一个由里到外的过程,不仅要传递绿色低碳生产的企业文化、价值观,还要调整浅层次的供应链、企业结构。企业文化作为企业生存、竞争和发展的灵魂,是企业的核心,短时间内在其中融入新的元素需要时间的沉淀以及针对性培训。从供应链视角来看,企业的运作流程涉及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销售经营、售后服务等多个环节,实施低碳转型需要针对每个可能的碳排放环节进行调整、控制,这一举措造成的成本增加量对于中小企业过大。介于上述因素,中小型企业不明确绿色低碳转型的意义,更不愿冒险进行低碳转型。
2.2 对低碳转型技术的创新与实际应用程度不足。在科技爆炸的时代背景下,科研人才涌现,海外技术不断引进,使得各种高新技术不再触不可及。然而,中小型企业通过引进人才和技术所需耗费的成本颇高,不愿完全配备低碳型人才与技术。同时,倘若凭借自身研发,又由于资金和人才储备不充足,难以设立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科研部门,并投入大量的科研资金用于研发低碳新技术、新设备。即便获得了一定量的开发资金也会因考虑风险收益比而畏手畏脚,在初期投入资金后,因自身创新能力不强且技术研发要素投入不足,在一段时间未见成效后便放弃继续研发,最终转化为了沉没成本。
在深入推进碳中和碳达峰的历程中,“双碳”战略具有引导低碳生产技术发展的作用,可目前高效低碳的农业、工业等生产技术普及和应用程度仍处于较低水平。例如,农业中的生物技术、机械技术、化学技术以及各投入要素的配置优化技术等,因缺乏丰富的理论技术指导,一昧强调降低化肥投入,很可能出现投入过低的情况,从而导致农作物减产,短期内影响农业健康发展。工业中的低碳变革性工艺包括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四个领域,要实现工业碳中和必须将这些分散的流程集合为一个完整系统,但工业过程流程复杂、物流体系庞大,各产业往往孤立运行、集成度不够,导致工业低碳化技术应用程度不深入。
2.3 面向中小型企业的低碳政策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的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政策支持对象聚焦于大型企业,长远来看,中小企业在下一阶段的降碳战略中将起到关键作用。然而,中小企业对于现阶段开展低碳转型的目标、重点、实现路径等并不明确,低碳转型工作难以取得成效,且近年来中小企业数量剧增,如何针对不同类别企业提供有效的政策指导和约束性碳排放指标是首要难题。截至2022 年3 月,为推进双碳工作有效进行,以企业为收益主体,围绕碳减排的奖励、补贴政策陆续出台,但未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中国土地广袤,区域间资源具有异质性,产业结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差异较大,降碳工作不仅要采取区域差异化策略,更要强调区域间的协同推进。地方政府激励本土企业收获减碳成效的同时,无形中加固了区域间的壁垒,阻碍了资源要素配置与产业协同的进一步优化。就碳减排的奖励、补贴政策而言,仅江浙一带和北京、云南、广东等共计七个省落实了具体的减排降碳现金补贴,西部地区、北部地区各省份还未建立相关补贴支持机制。
在法律法规约束方面,碍于起步晚的劣势,我国中小企业法律法规覆盖率落后于欧美国家,需要从税收、财政、研发奖励等多角度构建,使法律政策深入化、具体化,确保其可行性。其次,倾听企业家的真实诉求成为政策体系建立的重要考量因素,能有效防止政策与企业实际需求不匹配情况出现。
2.4 企业绿色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不强。2030 年前实现碳排放达峰、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是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标志性目标,深化绿色金融的过程中,风险投资与绿色金融产品起到关键性作用。
一方面,实现“双碳”所需的百亿资金缺口是一次风险系数较高的博弈,需要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作为资金主要来源。但目前我国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低碳经济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没有政府推动的情况下,投资方难以给予信任。特别是对于缺少坚实担保基础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更多的是为了完成监管机构对绿色金融的业绩考核要求,以致于合作双方处于地位不对等状态。另一方面,在政府鼓励下,我国已经推出面向企业的绿色金融产品,包括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但存在两点不足。首先,绿色金融产品的种类过于匮乏,像碳金融、绿色租赁、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等产品仍处于建设状态,未能实现大规模推广和应用,且这些建设中的产品与我国的实际社会需求之间也存在不匹配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整改进或通过国际合作推出绿色金融产品。其次,已有的绿色金融产品具有回收期限短、资金规模小的特性,而中小企业的减排降碳项目恰恰需要大规模的长期持续资金投入,两者不相适配。因此,绿色金融产品的多样性,以及各产品独特的回收期限和资金规模成为影响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力度的关键要素。
2.5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不健全。碳税、低碳供应链、碳交易市场等低碳市场政策的涌现与发展,为中小企业低碳绿色转型带来了活力,也催生了监管机构和参与主体的问题。
作为监管机构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拥有政府部门赋予的监督管理权,是碳排放交易政策的执行者。而具体的监管行动实施需要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碳排放交易所三者共同协调,就目前实际情况来说,由于碳排放交易并非单一的生态减排问题,其本质是金融交易,金融监管机构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该问题上的职能如何划分成为争议点,在未能完善解决两者关系前,工作效果无法满足预期是意料之中的结果。
作为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主体,企业面临着参与主体局限性和碳排放奖惩缺乏协调性的双重障碍。在当前阶段,碳排放权交易以高能耗企业为主要参与者。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碳排放交易所对其服务的意愿程度不高,堵塞了中小企业实现低碳转型的重要渠道。已实行的碳交易市场的规则中,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所惩罚机制是补交等于超额排放量的配额,并缴纳等于三倍碳价罚款;沈阳市碳排放权交易所颁布的具体内容里惩罚措施较为全面,但对应的奖励措施涉及却很少。严格的排放超标惩罚机制大大打击了中小企业参与碳排放交易的积极性,直接导致碳交易市场活力不足。
3 我国中小企业低碳转型发展对策建议
3.1 明确“双碳”意义,承担企业责任。中小企业作为国家绿色转型战略的直接实施者,理应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肩负起企业的责任,将“双碳”理念融入长远发展,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3.1.1 贯彻“双碳”理念。2030 年实现碳达峰的宏伟愿景,引领着作为历史转折点的今天,作为绿色发展的必由之路,“双碳”目标在国家的发展历程上充当着里程碑式的角色。中小企业组成了各行各业的中坚力量,是我国绿色发展的中流砥柱,须明晰碳达峰碳中和的深刻意义。在具体措施上,上至高级管理层,下至基层员工,需摒弃原有的利益至上和完成任务式的落后观念,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在此基础上,抓住低碳转型热潮下一闪而过的机遇,为企业插上“翅膀”,争做行业的绿色先锋。
3.1.2 由内而外深化绿色转型。深层次的企业文化强调内化于行,在原有文化中融入绿色低碳的理念而非完全取代才能减弱员工的排斥心理,进而降低转型阻力。企业家此时扮演着企业领导人的角色,在企业中拥有较高的威望,由其引领企业绿色转型效果显著。且中小企业由于发展并不完全成熟,形成的企业文化与新元素排斥性不强,员工相对而言更容易接受新思想、新观念。
浅层次的供应链要实现绿色生产,涉及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销售经营、售后服务等多个环节的碳排放控制与调整。在总体布局上,以高效能、低排放为核心思想,控制产业链的碳排放总量达到最小,使企业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并进。
在具体生产环节中,深化清洁生产机制,对企业进行无污染化、清洁化、低碳化的流程再造,确保运输环节、生产制造环节的低排放量,在售后服务环节建立产品废物回收机制,从源头阻断产品消耗后的留存污染。
3.2 创新驱动中小企业绿色转型
3.2.1 推进中小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领先优势,企业主营产业方向的异质性决定了其在当前阶段采取的策略有所区别。目前国家优先发展的领域包括新能源、太阳能技术等,在支持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应紧跟国家发展方向。针对资源匮乏但方向契合的中小企业,在这些拥有一定基础的产业领域发展自身,能够获得最大限度的政府支持并明确企业未来的发展路径。针对综合实力强劲的中小企业,需要坚定自信,集中资源于行业前沿技术的突破,秉持掌握核心技术就等同于在行业中取得垄断优势的态度,以此激发企业内在动力,促进企业低碳绿色转型的持续发展。
3.2.2 普及低碳技术理论,提升资源利用率。低碳技术理论的应用范围广阔,但实际上中小企业并未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和技术。农业现代化规划中提出对大田种植、畜禽养殖、渔业生产等农业种类进行物联网改造,推进农业生产智能化、精准化。据2019 年亩均减碳数据估算,假如全国范围内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应用率达到100%,2022 年至少可以实现300 万吨减排。因此,要充分利用好已有的技术和资源,最大限度地在适用的地区推广适配的低碳技术,完善引导农户采用低碳技术的政策体系,并设立监测体系,形成良性反馈系统。在其他工业、光能发电、航空等行业,资源转化率的提高同样是低碳转型的重点,也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现路径之一,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出发点相统一。
3.3 构建完善的政策体系支持转型
3.3.1 明确攻坚方向。能源结构和利用率是解决燃眉之急的突破口。《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瞄准能源结构的痛点提出要求:到2025 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必须提高至20%左右。近年来,中国加快能源消费清洁低碳转型,持续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已经改变了煤炭比重长期维持在70%左右的局面,处于稳中向好的事态。即便如此,据2021 年国家统计局初步核算,当前中国煤炭消费量占比仍达到56%,占据了能源消耗总量的半壁江山,其中:电力、钢铁、建材、化工四大行业煤炭消费量占比更是超过90%。
基于以上数据,我国目前的重点攻坚方向无疑是电力、金属冶炼、建材等高耗能领域。一方面需要促进这些行业的绿色核心技术创新,通过低碳技术创新的激励制度使企业间形成竞争心理,提高低碳转型积极性,形成良性行业氛围,具体的可行政策措施包括税收优惠、科研补贴等,促进“双碳”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由于短时间内煤炭消费占比巨大的现状不可能改变,关于煤炭气化、液化,以及脱硫、脱硝及除尘等高效清洁燃烧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凸显出紧迫性。为此,以试点城市为中心,辐射至全国范围实践的推广路径需要持续推进。同时,大力推广天然气,将其作为煤炭的优化选择,为我国稳步过渡至清洁能源主导的绿色能源消费结构体系打下基础。
3.3.2 区域协调降碳,打破经济壁垒。区域间地理环境和资源种类的差异,导致企业发展阶段、产业布局、经济发展水平等有所不同。不仅要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对中小企业推行差异化政策,以此提高资源配置的精准性;还需促进区域协同降碳,实现优势互补,建立企业间低碳技术合作与共享机制,避免区域间形成行政壁垒,从而影响资源配置与产业优化。以碳排放总量为例,2019 年数据显示,碳排放总量最大的前五个省份为山东、河北、江苏、内蒙古、广东,五省合计占比超过全国碳排放总量的三分之一,这些省份或是经济实力雄厚,或是能源储备丰富,对于我国能否顺利低碳转型起到关键作用。政府作为协调者,通过政策支持实现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间的技术合作、人才调配、资源共享,统筹推进行业一体化建设,提升我国在各领域的国际竞争力。
3.4 深化绿色金融服务
3.4.1 信用评价机制吸引投资。对于根基不扎实的中小企业,应充分发挥生态环保部门的作用。2014 年环保部印发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方法并不健全,未能在全国各地贯彻实行该政策。环保部应出台更为完善的全透明式信用评价制度,将企业信用等级与财政支持、银行贷款额度相挂钩,在激励制度实行的同时以此给予企业一定压力来促进技术研发,全过程由环境监管部门实行监督。网络化结合全透明信用评价无疑能够拉拢部分处于观望状态的投资者,增强其对信用评价优良的中小企业的投资信心。政府投资作为主导者也须参与其中,不仅是填补绿色金融蓬勃发展所需的资金缺口,更是形成多方利益主体稳固投资与被投资方的合作关系,全方位推动绿色投资的进程。
3.4.2 加快绿色金融产品建设。基于中小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急需长期持续性的大规模资金支持,我国的绿色金融产品发展仍处于探索阶段,无论在规模还是丰富程度都无法满足其需求,在金融方面支持中小企业绿色转型应分两步走,实现绿色金融的国际国内双循环。
首先,促进政府供给侧发力,在完善原有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的同时,加快建设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等多元化绿色金融产品,以此拓宽使用范围,深化绿色金融服务的深度,引领绿色金融发展。随着碳金融产品的交易频率上升,可以将更多资金引入低碳产业中,促进绿色金融产业链走向成熟,构建出我国完整的绿色金融产品服务体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夯实了国内大循环的基础。其次,当今世界面临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正逐步获取国际共识。绿色低碳转型是气候全球变暖情况下的热点,凭借“一带一路”打造的区域合作平台引入外资激发市场活力,深入进行低碳领域的国际合作,面向合作双方创新推出特色化、领先型的绿色金融产品,既能巩固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政治关系,又实现了经济领域互利共赢,在当前新冠疫情背景下为全球经济复苏添砖加瓦。
3.5 健全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3.5.1 制定严谨的碳交易法律体系。建立权责分明的法律体系,通过明文规定划分职能领域与责任主体。鉴于金融监管机构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参与问题,宜依据碳交易涉及的具体环节确定不同阶段的监管主体,并对相应阶段的交易过程负责,如此便可避免金融机构与生态部门间的冲突。另外,由于我国碳权排放交易处于起步阶段,综合交易主体的趋利性和目前碳交易规则中惩罚的严格性,中小企业与监管机构之间易于形成灰色利益同盟,逐步腐蚀监管机构的公正性,滋生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在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同时,制定严谨的法律条文约束参与主体是极为必要的, 能够有效促进碳交易市场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3.5.2 合理分配初始配额。本质上来说,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就是一种企业间配额的交易机制,由政府控制总量与初始配额。根据经济学原理,显而易见,设定的碳排放总量决定配额价格高低,然后考虑企业实际碳排放量,通过市场进行自由交易,最终形成具体的配额价格,期间形成的污染治理、隐形成本等费用支出目前来看需要由企业自身承担。配额总量需要政府根据最新的“双碳”相关目标规划来科学设定。接着,通过考虑产业类型、企业规模、绿色低碳技术发展程度等影响因素,使初始碳配额更符合中小企业的实际排放情况,也能激励其积极参与碳交易市场,有效实现二氧化碳减排。至于碳交易规则涉及的奖惩措施范围,确保赏罚相当才是长久之计,无论赏或罚都具有激励作用,二者协同促进中小企业绿色低碳转型。
3.5.3 通过碳税约束碳交易价格。碳交易价格的稳定性表明碳交易市场处于健康发展状态。然而,据目前所设试点获得的数据显示,碳交易价格正持续波动,需要政府参与进行宏观调控使市场蓬勃发展。碳税虽不同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但两者都旨在减少企业碳排放。中小企业在面临碳排放权交易时,需同时考虑购买过量碳排放额和缴纳碳税负担的协同作用,以此约束企业自觉遵守碳交易法律法规,并有效防止其随意生产。总的来说,政府调节碳税税率等同于掌控了控制碳交易价格的“阀门”,对于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平稳发展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