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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约谈制度的碳减排效应研究

2023-12-11王珊珊汤鹤延

财经论丛 2023年12期
关键词:效应变量政府

王珊珊,汤鹤延

(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北京 100029;2.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

一、引 言

较长时期以来,二氧化碳的过度排放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温室效应,对人类生活质量与未来发展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碳减排问题,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强调要确立“双碳”目标,即力争于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努力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指出,碳减排是生态文明建设与美丽中国建设整体布局的重要内容,要求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在此背景下,中国政府积极推行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建立和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环境改善纳入官员政绩考核之中,构建绿色生态产业体系等,为早日实现“双碳”目标作出重要战略部署。在中国经济增长放缓和环境污染加剧的双重压力下,自2014年起中央环保部门开始正式施行环保约谈制度。该制度被认为是我国加强环境执法监督、进而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手段[1]。

鉴于环保约谈在降污和减排方面的影响具有潜在一致性,本文着重探究环保约谈是否能够显著促进碳排放水平的降低。尽管除了“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环境改善”等宽泛指标外,官方披露的环保约谈内容未直接涉及碳排放,但不可否认的是,大气污染的治理、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能源的转型以及环保治理水平的提高等都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途径,同时在政策落地环节,不论是对高污染企业的管制还是政府治污环保能力水平的不断提升,都对碳减排起到了关键作用。进一步,如果环保约谈有助于实现碳减排,那么碳减排效果是否可持续?何种因素在此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的政策实践为研究这些问题提供了独特的背景。本文对于这些问题的分析与解答能够为中国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有益的政策启示。

本文的边际贡献主要有三点:第一,虽然已有部分文献探讨了环保约谈制度对空气污染的影响,但是鲜有文献直接研究环保约谈制度对碳减排的影响。本文较早地评估了环保约谈制度对碳减排的作用效果,包括短期效果和长期效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细致讨论。第二,本文剖析了环保约谈制度影响碳减排的主要机制,并深入探讨了碳减排效应缺乏长期可持续性的关键原因以及未来的改进方向,从作用机制等方面丰富了相关文献。第三,本文基于渐进双重差分模型,将环保约谈事件视为准自然实验,实证分析了中国环保执法监督对碳排放的重要影响,从而为立法—执法框架下协调推进环境治理提供了针对性建议,为更好地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决策参考。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述评

(一)环保约谈相关研究

已有不少文献从宏观层面出发对环保约谈制度的作用效果进行了分析与探讨,这些文献主要聚焦于该政策对地区环境带来的影响。石庆玲等(2017)以多项指标作为空气污染状况代理变量,运用断点回归的方法检验环保约谈的政策效果,发现实验组城市可吸入颗粒物密度显著降低,但这一效果只在短期内有效[2]。吴建南等(2018)也关注了类似话题,但基于空气质量指数这一月度细分数据的实证结果似乎与预期不太一致,作者从理论层面指出了空气污染状况改善不佳的原因主要是地方政府关注国家要求的部分污染物,而并未改善整体环保意识与进行协作性调整[3]。学者们也基于微观视角剖析环保约谈的影响,对其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沈洪涛和周艳坤(2017)发现环保约谈这样的环境执法监督可以促进企业环境绩效的改善[1]。王艳林等(2022)指出环保约谈对企业环境绩效的增进影响在长期和短期均存在[4]。

就作用机制而言,多数学者从环保约谈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效应、对企业的创新推动效应以及惩罚效应等方面展开。其一,监督效应,包含了来自“自上而下”的中央政府带来的压力与“自下而上”的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激励。吕康娟等(2022)等文献指出,环保约谈制度将中央政府绿色发展目标转化为地方政府的实际压力,通过对地方政府行为的监督促使地方环境得到快速改善[5];吴建南等(2018)强调了环保约谈后公众监督以及媒体舆论不仅是保证受访地快速行动、改善环境问题的关键因素,更是整体提高地方政府增强环境治理能力的重要激励[3]。其中,谭书先和赵晖(2022)从环保约谈的作用机理出发,引入组织注意力分配理论,认为环保约谈会对在任主政官员形成绩效评估约束,进而发挥环境治理效果,强调了事后不定期回访和再问谈的重要性[6]。

其二,创新推动效应。已有文献指出环保约谈制度可能会从本质上影响企业的存在与发展。如于连超等(2019)认为政策正向激励了企业创新[7]。王旭等(2021)认为此类环保督政不仅给政府带来生态治理压力,也促进了地方企业的价值创造[8]。吕康娟等(2022)论证了环保约谈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与治理结构优化,进而使得企业获得高质量发展[5]。此外,就绿色发展而言,于连超等(2019)通过将合法性理论与震慑理论纳入环保约谈场景中,发现该项环境执法监督可以显著促进企业绿色转型[9]。

其三,惩罚效应。在被环保约谈之后,地方政府会加大相应执法力度,在合法性框架下企业与政府利益联结,促使企业利用暂时性措施或减产换取环境质量的阶段性改善。同时,很多学者在研究中均提到了地方政府为了短期达到预期效果或是完成某项任务,对地方高污染企业进行强制性管制,但较少给出相应的实证证据。沈洪涛和周艳坤(2017)认为环保约谈后政府的惩罚性管制相当严重,企业被迫减产[1]。

(二)碳排放相关研究

二氧化碳浓度渐增导致的全球变暖问题迫使人类同时暴露在经济发展阻滞、健康受损、极端天气频发、海平面上升等多重风险之下[10]。在此背景下,现代社会和企业面临的最紧迫的挑战之一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1]。已有文献对碳减排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就宏观层面而言主要集中在经济因素[12]、结构因素[13]等方面。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学者们从国际贸易、政府分权、城市化进程、能源消费等多个角度对此主题进行探讨。

其中,与本文密切相关的一支文献是环境规制与碳排放的相关研究。随着中国的国际地位与经济实力愈发突出和环境问题愈发紧迫,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关注中国背景之下的政策实施与碳排放之间的关系。低碳城市试点政策是中国实现低碳转型发展的重要措施,现有实证研究发现,低碳城市的建设总体上有利于降低碳排放。就省份层面而言,戴嵘和曹建华(2015)利用中国30个省份2005—2012年面板数据构建双重差分模型,对试点政策的减碳效果进行评价[14];陆贤伟(2017)利用合成控制法发现不同低碳试点省份的碳减排效果会因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属性的差异产生异质性[15];杨博文和尹彦辉(2020)针对区域化减排视角,对湖北和广东两省碳排放量的减排效果进行了分析[16]。就城市层面而言,刘骏和何轶(2015)利用解耦理论,运用模型对3个试点城市碳解耦程度进行了评判[17];宋祺佼等(2015)基于双重差分方法证明了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对试点城市的碳排放有抑制作用[18]。

碳排放权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减少和控制碳排放的市场手段,也是落实国家碳达峰目标、碳中和愿景的制度创新与政策工具。范丹等(2017)以工业全要素生产率为切入点,检验碳排放权交易是否促进了低碳经济转型[19]。刘传明等(2019)基于合成控制法,认为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已成为中国减少碳排放的重要途径,并需要政府因地制宜进行推广[20]。Zhang等(2019)和Zhou等(2019)基于省级面板数据对碳排放权交易的政策效果进行实证研究,结果均表明该政策的实施有效降低了碳排放水平[21][22]。李治国和王杰(2021)则利用空间杜宾模型检验了此政策的空间溢出效应与动态持续效应[23]。

(三)本文的研究方向

通过梳理国内外已有研究可以发现,已有的政策效应评估文献从不同层面探讨了环保约谈的运行机制与实际效果,但仍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就研究内容而言,多数文献聚焦于环保约谈与地方空气污染的影响,鲜有学者直接关注环保约谈对碳减排的作用效果,这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契机和空间。第二,在研究方法上,虽然很早便有文献关注中央环保部门监督及约束地方政府是否能够改善环境质量,但已有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论分析层面。环保约谈制度的正式确立为更精细的实证研究提供了可能。此外,双重差分方法可以更加有效地识别政策实施的“净效应”,已成为政策评估的主要方法之一。因此,本文将使用双重差分方法评估环保约谈对碳减排的影响。第三,在环保约谈效果是否可持续方面,现有文献主要将其归因于地方政府在实际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官员任期与环保绩效等,鲜少考虑企业的反应。本文在检验这些影响之余,还将微观企业的反应纳入其中,从而为政策效果是否可持续提供了更为丰富的理论解释。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为了应对碳排放的环境挑战,许多国家已就低碳发展达成共识,且正在积极寻找减少碳排放的理想解决方案。长期以来,中国积极参加全球气候治理工作,并不断采取各项措施实现碳减排。不过,环境治理可能存在的一个悖论是,尽管中央政府高度重视环境问题,但地方政府对环境政策的执行或许并不充分[4]。在此背景下,环境执法监督在改善环境质量、降低污染排放等方面尤为重要。2014年《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发布,象征着环保约谈制度正式确立。根据该文件的规定,中央环保部门可以公开采访地方主要官员,通过媒体报道、公众监督等方式激励地方政府承担环境治理的主要责任。与此同时,中央政府通过限制地方官员的晋升及其环境行政事务的审批权,以敦促地方官员采取降污减排措施,确保环境状况得到改善。

作为中国环境战略的一种特殊形式,环保约谈计划希望通过行政举措提升环境质量。这种新型的问责机制可以激发地方政府的责任意识,促使地方政府积极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在这种约束机制下,地方政府不仅可以利用有效资源促进企业绿色转型、实现长期的减排效果,而且可以利用环保标准对重污染企业进行惩罚或强制关停,以达到既定环保目标。结合已有文献,本文尝试从以下三个方面解释环保约谈如何影响城市碳排放。

第一,监督效应。在本研究的设计中,中央政府与社会各界对地方官员施加的压力与激励均被认为是监督效应的重要部分。环保约谈通过中央环保部门与地方政府直接“面对面”沟通的方式向地方政府施加监督和约束,打破了原有条块机制下环境规制的执行困境,重新建构了官员晋升激励框架,提高了地方领导对环境改善的重视程度,使得环境法规的执行得到有效保障。根据环保约谈制度的相关官方文件,地方政府需要在受访后向国家披露污染方面的详细信息,确定地方改善环境的具体工作方案,并积极向公众社会宣布整改期限与目标。这些措施给地方政府施加了真正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迫使其尽快加强环境管理、解决环境问题。因此,本文认为环保约谈带来的监督效应是城市碳减排效应存在的关键。

第二,绿色创新效应。与一次性的清洁生产不同,由绿色技术创新引致的清洁生产可以演变为一种常规化的生产经营活动,长期减少污染。政府已有许多针对性措施来提高绿色创新的整体水平,如提供专项补贴、奖励合格企业、引进专业人才等。在被环保约谈之后,地方政府会加大相应措施的执行力度。在合法性框架下企业与政府利益联结,企业倾向于通过绿色环保创新提高环境绩效,进而获得创新补偿与市场竞争力[6]。实现以绿色技术发展为主要代表的创新效应是实现地方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手段。此外,通过对已有文献的梳理也可以发现,以创新驱动技术进步是长期实现碳减排的关键抓手。

第三,惩罚效应。经过环保约谈后,地方政府往往选择对高污染企业征收高额行政罚款或干预生产来控制污染,这样可以将环境成本内部化,达到环境保护与控制污染的目的。在此情形下,公司被迫遵守环境法规,且生产受到直接影响。同时,处罚与管控会对同行业其他企业产生较强的震慑作用,进而形成区域内环境质量的改善。需要指出的是,在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与实现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时期,重点示范企业与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一直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减排评估的重点。因此,环保约谈后企业在规章约束下实现碳排放的降低是发挥政策减排效应的核心路径。

综上所述,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说:

H1:环保约谈有助于降低城市碳排放水平。

H2a:环保约谈能够通过监督效应约束地方官员,进而降低城市碳排放水平,且该效应会因为官员变更而有所减弱。

H2b:环保约谈能够通过绿色创新效应促进地方绿色技术进步,实现长期的碳减排效应。如果一个城市的绿色创新水平没有因为环保约谈而提高,那么其碳减排效应会缺乏持续性。

H2c:环保约谈能够通过惩罚效应影响企业行为,进而降低城市碳排放水平。

四、研究设计

(一)基准模型设定

本文参考沈洪涛和周艳坤(2017)、方兰等(2022)的研究思路[1][24],使用双重差分方法检验环保约谈政策对城市碳排放的影响,计量模型设定如式(1)所示:

Yit=α+βtreatit+γXit+ui+λt+εit

(1)

其中,i和t分别表示不同城市与对应年份;Yit表示城市i在t年的二氧化碳排放;treatit表示环保约谈涉及城市的虚拟变量;Xit表示本文所选取的相关控制变量;ui和λt分别表示城市与年份的虚拟变量,用以控制城市固定效应与时间固定效应;εit表示随机误差项,为避免不同时间点上残差项可能存在的相关性,本文对标准误进行了城市层面的聚类调整。β衡量了环保约谈影响城市碳排放的净效应,是本文最为关注的核心系数。

(二)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本文将考察期内发生过环保约谈事件的城市视为实验组,将未被环保约谈过的城市视为对照组,使用渐进双重差分法检验此项政策的碳减排效应。在综合考虑数据可得性等因素后,本文最终采用2003—2019年中国257个城市面板数据进行研究。

在研究变量中,城市二氧化碳排放量数据来源于中国碳排放数据库(CEADs),绿色专利相关变量数据来源于中国研究数据平台(CNRDS)绿色专利库,地方政府官员变更数据通过在地方政府网站、人民网、新华网等渠道手工收集的市长、市委书记简历信息得到,其他变量数据均来自《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环境统计年鉴》等官方统计年鉴。同时,为了消除通货膨胀因素的干扰,使数据具有可比性,城市层面所有名义价格指标根据每年各地相应的指数调整为以2003年为基期的实际变量。部分缺失数据用插值法补齐。

(三)变量选取与测度

1.被解释变量。本文被解释变量为城市二氧化碳排放,分别用碳排放强度(lnpc)与碳排放总量(lnc)衡量,用以增强本文研究结论的可靠性和丰富性,也与碳减排目标保持一致。其中,碳排放强度用各城市二氧化碳排放量与实际GDP比值的对数表示,碳排放总量用各城市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对数表示。

2.核心解释变量。环保约谈事件(treat)为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定义某一城市在发生环保约谈的当年及之后各年为1,否则为0。

3.控制变量。为了控制其他变量对城市碳排放强度的影响,本文参照已有文献的常见做法,在回归分析中选取如下控制变量:实际人均GDP(lnrgdp)、能耗强度(lnene)、人口密度(lnpd)、第二产业占比(sind)、科技支出占比(sci)、金融发展水平(finc)。在被解释变量为碳排放总量时,前三个控制变量更换为实际GDP(lngdp)、能耗水平(lne)以及人口总数(lnpop),用以在总体层面加以控制。(1)限于篇幅,未列示变量的具体设定信息及描述性统计,留存备索。

五、回归分析

(一)基准回归

为检验环保约谈制度的碳减排效果,本文按照式(1)运用双重差分法进行估计。表1所示为基准回归结果,第(1)、(2)列的被解释变量为碳排放强度,第(3)、(4)列的被解释变量为碳排放总量,其中(1)、(3)列未加控制变量。从结果可以看出,相比于对照组城市,被环保约谈城市的碳排放水平显著下降,中央环保约谈能够敦促地方政府领导采取有效的减排措施,从而改善区域环境状况,与假说H1一致。

表1 基准回归结果

(二)稳健性检验

由于本文使用渐进双重差分法考察环保约谈是否显著降低了城市碳排放,为了增强基准回归结果的说服力与可信度,以下相关稳健性检验是必要的。考虑到两个碳排放衡量指标在回归方面的相似性,本文仅以碳排放强度(lnpc)为例展示实证结果。(2)稳健性检验的部分实证结果限于篇幅未列示,留存备索。

1.共同趋势与动态效应检验。双重差分法的应用前提是研究变量满足共同趋势假设,即对照组与处理组的碳排放强度在政策冲击之前具有相似的变化趋势,无系统性差异,或者即使存在区别,差异也是固定的。本文运用事件分析法,设定如下模型:

(2)

本文主要关注参数βk的情况。通过对其估计值与相应的95%置信区间的分析,得到以下发现:第一,当k<0时,参数βk不能拒绝等于0的假设,事前共同趋势得到满足,政策冲击前两组样本城市的碳排放强度变化情况不存在显著差异;第二,政策实施后,环保约谈涉及城市碳排放有着显著得下降趋势,这与基准结论保持一致;第三,碳减排效果可能在环保约谈四年之后消失,动态双重差分模型也得到了一致的结果。

2.两阶段双重差分。随着研究进展的不断深入,双向固定效应双重差分模型在估计多时点的处理效应时的估计偏误问题备受关注,Gardner(2021)提出了一个二阶段GMM估计框架[25],此方法可以在第一阶段识别组别效应和时期效应,在第二阶段将其剔除后,通过比较处理组和对照组的结果差异来计算平均处理效应,进而获得稳健且更加合理的差分变量系数估计值。本文引入这一模型,并将结果展示在表2当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否加入控制变量,环保约谈确实发挥了显著的碳减排效应,印证了基准结果。此外,通过与前文估计值进行对比后发现,基准模型的偏误方向可能是低估了政策效果,估计方向是正确的,进一步保证了本文结论的稳健性。

表2 两阶段双重差分回归结果

3.倾向得分匹配-双重差分。本文为修正样本选择偏误,使用倾向得分匹配-双重差分(PSM-DID)模型进行检验,采用逐年近邻匹配的方法,以地方碳排放强度与对应控制变量匹配变量,按照倾向评分值为处理组挑选概率和其最为接近的对照组,进而得到匹配后回归样本。同时,参考Shipman等(2017)的做法[26]进行匹配平衡性检验。结果显示,匹配后的各变量在两组子样本之间均不存在显著差异,以此为基础的回归结果更为准确。使用匹配后的样本所得到的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根据表3,不论是否加入控制变量,环保约谈的碳减排效应显著存在,再次证实前文结论。

表3 倾向得分匹配-双重差分回归结果

4.控制城市特征。虽然本文所选择的被解释变量与受访城市的选择无明显联系,但是城市某些特征的差异也可能会造成估计结果有偏。为了更加准确地识别环保约谈制度的碳减排效果,本文参考宋弘等(2019)的思路[27],在式(1)的基础上控制五大城市特征(包括该城市是否为省会城市、是否为副省级城市、是否为北方城市、是否为经济特区城市以及是否为大中城市),即在基准回归模型中加入城市特征变量与时间变量的交互项,从而得到更加可靠的结果。结果表明,在考虑城市之间自身固有特征差异可能带来的影响之后,环保约谈制度对城市碳排放依然有显著的抑制作用,前文结论依旧稳健。

5.考虑其他政策。在现实经济社会系统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其他政策的实施可能会使得对目标政策效果的评估产生偏误。因此,本文在样本考察期内,基于已有文献的做法,考虑两类影响城市碳排放强度的政策冲击,包括低碳城市试点(treat1)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treat2)。将两类政策虚拟变量(某一城市政策施行当年及之后各年取值1,否则为0)加入式(1),从而对式(3)进行回归:

Yit=α+β1treatit+β2treat1it+β3treat2it+γXit+ui+λt+εit

(3)

结果显示,不管是在基准模型中单独加入低碳试点政策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政策的虚拟变量,还是将二者同时加入回归中,环保约谈对所在城市碳减排的促进作用均显著。因此,在考虑其他政策干扰后,前文结论依旧成立。

(4)

模拟后任何显著的结果都将表明本文的基准回归结果存在偏差。结果显示,使用基准模型随机估计得到的“伪”虚拟变量的回归系数分布在0附近。同时,本文的基准回归结果小于绝大部分模拟值,是明显的异常值,属于小概率事件。这些结果表明,环保约谈的城市减排效应并未受到遗漏变量的影响,前文回归结论稳健。

六、进一步拓展分析

(一)监督效应

按照前文理论分析,环保约谈的监督效应,很大程度上会因地方官员的个体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一方面,随着任职时间增加,官员会与当地企业、群众形成更加紧密的关系,更有不断推动环境治理的意愿与激励;另一方面,当任期结束或任职地点发生变更时,官员目标会因激励弱化而发生改变,可能出现“懒政”现象,从而中央或上级的环保指令得不到长期响应。为了检验环保约谈制度的监督效应,本文试图将城市样本按照当职官员情况进行划分。这样设计的主要依据在于监督效应重点施加于地方政府现任领导,若地方政府官员在研究期限内无变动,那么监督效果会更为显著,环保约谈政策相应会更加有效。本文在考虑官员职位“自然”变更(3)本文中,官员职位“自然”变更指官员因在某职位任期过长或面临年龄限制而结束任期。的基础上,结合官员异地交流这一重要制度设计,构建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衡量地方官员变更的数据库(4)本文考虑的官员变更包括市长和市委书记的变动。,并从这个角度切入进行分组回归分析。

具体而言,本文对被约谈后的实验组城市按照官员变更情况进行划分,包括无官员变更情况、被约谈之后年份发生官员变更以及被约谈当年及之后有官员变更的三类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分组回归,实证结果分别展示于表4第(1)—(3)列。根据回归结果,这三类样本中环保约谈的碳减排效应状况呈现一个预期的递减趋势,没有官员变更的子样本碳减排效果最佳,而对于受访当年及之后发生官员变更的城市,环保约谈的减排效果不再显著,与预期相同。此回归结果可以从侧面反映中央政府对地方官员的监督效应是存在的,并且与减排效果有着密切联系,与理论分析基本一致。

表4 监督效应的检验结果

(二)绿色创新效应

依靠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是实现碳排放持续降低、环境质量长期改善的关键。作为区域创新体系的决定因素之一,各级政府的作用不容忽视。然而,目前学术界在这个问题上主要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有效性观点认为,政府干预在区域创新活动中不可或缺,政府扮演着“守夜人”的角色。相反,无效性观点认为,在政府干预下存在创新效率损失的可能性。这是因为政策干预不仅可能破坏市场机制,导致创新资源配置过程中的扭曲,而且可能由于“权力寻租”而滋生政治选择性的创新行为和创新成果,不利于区域创新效率的持续提高。作为环保约谈这一特殊举措,中央政府虽然将压力给予地方官员,但创新激励似乎并不直接[5]。同时,由于创新的回报需要时间积累,地方政府可能选择较为强硬的改进手段而非以技术创新为抓手实现环境改善。这或许是环保约谈缺乏长期效果的关键。

本文在此部分用多种创新变量度量地区创新水平,如每万人绿色专利申请数量(GP)、每万人绿色发明专利申请数量(GIP)以及每万人绿色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量(GUP)。从表5来看,主要回归结果均不显著,由此表明就城市层面而言,环保约谈并未促进创新水平的显著提高。由此可知,受访地区并未利用技术创新的手段提高环境质量。除了强制监管下的企业,厂商更多采取暂时性措施满足政府要求。这样虽然可以取得阶段性的减排效果,但效果缺乏持续性。

表5 绿色创新效应的检验结果

(三)惩罚效应

环保约谈主要通过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压力传导在短期内实现预期的环境改善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受访地方政府会将监督压力部分地转移到地方企业,特别是在一些特殊的严格管制时期,企业会通过减产、停产以实现短期减排效果。不难发现,惩罚效应不具有可持续性,只要监管压力放松,企业就会恢复生产,排污情况并不会从根本上得以缓解。前文理论部分已经指出了政府通过环保约谈进行短期环保治理的可能,接下来进一步从微观层面给出经验证据予以佐证。

为此,本文选取2010—2016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开展进一步的实证研究,从而探寻惩罚效应的存在性。环境披露数据来自和讯网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数据库(CSR),财务相关变量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CSMAR)。考虑数据的有效性,本文按照以下标准对样本进行处理:剔除金融行业公司;剔除总资产小于总负债的公司;剔除净利润率大于1的公司;剔除ST类、PT类公司;剔除数据缺失严重的公司;对研究变量进行异常值处理。核心解释变量依然是地方环保约谈事件冲击,控制变量参考已有文献,选取了企业层面的多项指标,包括产权性质(SOE)、企业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erage)、资产收益率(ROA)、市场占有率(Marketshare)、账面市值比(BTM)、董事人数(Director)、独立董事占比(IndRatio)、企业现金流(CFO)、企业上市年数(Age)、城市GDP增长率(GDPgrowth)。这些变量不仅与企业表现息息相关,也影响这企业的生产决策。考虑到环保约谈后政府会重点关注重污染行业企业[28](5)本文参考环境保护部(现改为生态环境部)2008年印发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和证监会2012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确定制造业各重污染行业。,以下进行分样本回归,结果详见表6。

表6 惩罚效应的检验结果

首先,以企业净利润(NP)与营业收入(OR)作为被解释变量。回归后发现,重污染行业企业样本中核心解释变量估计值显著为负,而非重污染行业企业暂未发现有显著影响,可见环保约谈后重污染行业企业更可能受到严厉监管与生产限制,这与前文分析一致。其次,将上市公司环境披露数据中的企业环保表现代入模型,具体包括节约能源得分(EneSav)、降污种类得分(TP)、环保意识得分(EnvCon)以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得分(AEMS)。根据回归结果,无论是否是重污染行业,受访城市企业的这四项指标均未得到明显改善,这是环保约谈未能产生长期影响的重要原因。即使短期内企业生产量的降低减少了二氧化碳排放,但由于企业的能耗强度、环保意识等因素未能因环保约谈下的政府督促而显著进步,环保约谈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碳减排问题。

七、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基于2003—2019年中国257个城市的数据,利用双重差分模型发现环保约谈制度能够显著降低城市碳排放强度和碳排放规模,这一结论经过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依旧成立。不过,环保约谈带来的减排效应主要体现在短期,长期效果有待改进,本文从监督效应、绿色创新效应以及惩罚效应等角度深入分析了这一现象背后的原因。一方面,环保约谈对地方政府官员的监督和约束是发挥减排效应的关键,未发生官员变更的城市碳减排效果最佳,而对于受访当年及之后发生官员变更的城市,环保约谈的减排效果相对偏弱。另一方面,与环保约谈配套的强制监管主要限制了重污染行业发展,企业往往采取短期措施或通过控制生产规模减少碳排放,但企业的能耗强度、环保意识等可能并没有因环保约谈下而明显改善,被约谈地区的创新水平也没有因此而得以提升,从而使得环保约谈的碳减排效应缺乏持续性。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给出三方面的政策启示:第一,强化双向监管机制,提升政府环保责任担当。环保约谈制度之所以能够实现碳减排效果,是因为“自上而下”的制度监督和约束。要继续推进环保约谈制度,并增强地方官员的责任意识与交接意识,扩大再次访谈、不定期访谈的覆盖范围。第二,重视创新驱动环境改善的路径,以技术进步带动低碳转型。创新驱动能够带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也会促进绿色发展与清洁生产,应强化创新活动与科技水平的重要地位,引导绿色清洁方向技术不断发展,增强生产过程末端的污染防治能力。第三,重视微观主体,从多方视角共同促进碳减排目标的实现。在政府宏观政策与发展规划的指引下,企业应充分考虑集体利益,“主动”而不是“被动”转型。要充分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环保意识,敢于正视绿色转型带来的机遇和挑战,通过创新努力突破绿色技术瓶颈。同时,政府应该结合现阶段不断发展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建设,推动低碳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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