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困境与策略
2023-12-09张璐阳
□张璐阳
(河南工业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0)
进入新时期以后,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程度、城市化水平持续提高,农村大部分剩余劳动力涌入城镇工业和非农业产业,使得农村劳动人口急剧下降,农村大多青壮年劳动力也转入非农产业以获得更高的收入,“谁来种地”问题日益凸显。要破解这一问题,培养和发展更具规模化、专业性、集约化和市场化特点的农村经营队伍、创新农村营销体系迫在眉睫。
2013 年党的十八大公报指出,进一步发展形式多样的大型规模营销,逐步形成集约化、专业性、组织化、社会性结合的新型农村营销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保持家园营销在我国农村中的基本地位,积极推动以家园经营、集团经营、合作经营、公司营销等共同发展形式的农村经营创新[1]。现阶段,积极、健康、蓬勃发展各种新型农村经济经营主体和推进其规范化运作已经成为我国当前推进农业现代化,工业信息化、城镇化的重要战略决策。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涵义及培育意义
1.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涵义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一般的家庭经营主体有所不同,新型农村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建立健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体系基础上的有经济、会科技、会管理的职业农户,并且具备规模化经营模式、较强集约化水平和一定竞争力的农村生产运营机构。当前农村经营主体包括专业经营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济产业化龙头组织和农村经济产业化联盟[2]。着力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可健全基本服务体系、强化功能内涵、加强对接发展、完善联合发展制度,全面推动农村经济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1.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意义
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发展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对促进农业生产、提高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三农”问题历来是国家发展的头等大事,现阶段,传统农业已无法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新型农业组织具有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市场化的特征,能够满足当前农业发展的需要。在其运作过程中,农村技术、资金、管理等各方面都得到了有效发展,农民从中受益,家庭收入也随之增长[3]。发展新型农民经营组织对促进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传统农业依赖于生产资料、农业资源的投入,难以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不但经济效益较差,而且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与农业可持续发展背道而驰。从农业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的综合角度来看,不仅要提高农业的数量和质量,而且要把生态环境融入到农业生产的整个过程中,改善农业的生态环境,从而保证农业可持续发展。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尤其是随着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量快速增加。据统计,近10 年来,我国许多农村中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等迅速发展[4]。
截至2020 年5 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222.5 万家,联合社超过1 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组织、服务农民参与市场竞争,带动一部分农民进入生产销售环节,推动了当地经济发展。虽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取得显著成效,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金融支持力度不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不够、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善等。
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困境
3.1 家庭经营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不同
目前,混合型、多元化的农村经济管理模式和多样化的农村经营主体不断产生,虽然新兴的农村经营主体数量快速增加,但农村最主要的经营方式依然是家庭承包经营。新型农业经营方式最大的优点是可以把农户的生产、投入和收获紧密结合在一起,从而激发农户自身的劳动热情和创造力,更符合农村发展的新特性[5]。一些研究者提出家庭经营和新型经营的意义有所不同,家庭经营更不利于农村现代化发展。农村现代化是把农村建设在先进科学的平台上,用现代科技和现代产业技术来装备农村、用现代的科学技术来经营农村,以创建高产、优质、低耗的农村产品系统和有效使用自然资源、有保护环境意识、有较好转化率的农村农产品生态系统的经济活动。家庭经营方式提升的只是个人家庭生活水平,而不能真正推动农村现代化建设,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运而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恰好弥补了家庭经营在操作过程中所存在的不足,其发展目标与农业现代化一致。上述证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家庭经营之间存在不同。
3.2 农村要素市场化改革滞后
一是农村土地流转难以达到农地规模经营效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之一是集约化,农地作为农业发展必要的资源,实现农地集约化经营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有效措施。当前,政府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但无法保证其规模效益。经济规模效益主要是通过提升内部分配效益而实现,但是由于农地资本流动受特殊的人地关系约束,因此其内部交换效益的上升会消耗其内部分配收益规模,难以保证经济利益。同时,农地规模经营存在其他难以克服的问题,致使农地规模经营效益难以保障[6]。
二是农村人才资源稀缺。随着我国城镇化以及非农业产业发展,农村大部分青壮年流入城镇,留在农村的多为老人、妇女和儿童,致使农村劳动力流失严重。随着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大量非农业产业发展也迫切需要专业人才,导致农村人才紧缺。同时,农村家庭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通过学习走出乡村,留在大城市工作,且认为大城市的发展机会更多,导致农村发展后继无人。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离不开高科技人才,农业经营需要科技人才及专业人才经营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要高科技人才的加入。
3.3 政府政策以及利益机制不完善
当前,农村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建立的是简单的合作关系,很难形成相对稳定的利益关系。在经营运作过程中,虽然也有很多签订了协议,但是并没有按此执行,流于形式,也没有在技术、信息和服务售后等方面发挥真正的作用。例如,当农产品市场处于低迷状态时,一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不愿按订单收购农产品,甚至压价收购或不愿收购行为;当市场行情好时,也会有一部分农户把产品卖给其他客商,从而没有形成“抱团”发展[2]。
现阶段,我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高度关注,持续推出扶持优惠政策,但由于政府部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的优惠政策举措主要是按照部门条块进行落实,所以不同政府部门制定了不同的具体措施,使得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举措之间没有稳定性和衔接性,导致政府部门与行业的健康蓬勃发展以及市场经营主体的功能定位不能充分配合,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同时,在政策措施执行层面,可能出现某些地方政府部门监督不严格甚至是监管不规范问题,出现了“一刀切”“变化快”“标准多”的政策行为,降低了各种社会经营主体对地方政府支持措施的期望值。特别是用地难、放贷难等社会问题以多种形式出现且程度不同,导致扶持措施无法有效实施[7]。
4 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措施
4.1 促进家庭经营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合发展
家庭经营的存续是合理且必然的,因为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模式符合农业的生产规律。农业产业是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相交织的产业,是自然条件下人们通过利用和控制动植物的生命过程来从事生产的活动,在不确定性的复杂条件下要保证农产品的顺利生长,需要依靠农业生产者对农作物及时且精心的管理,然而要做到这一点最好的办法就是使农业生产者成为农产品的所有者,这样农业生产者会为了自身利益而努力劳作[8]。
农业产业受制于自然力,各种劳作流程和安排不能违背季节规律,也不能在空间上进行,只能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集体进行,不能形成规范的分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是集约化、技术化,其可以弥补家庭经营存在的缺陷,如果家庭经营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有效结合,同时进行明确分工,将会有效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4.2 优化农村要素市场
要想进一步提高农民组织规模化程度,应健全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流转制度。目前新农村建设条件下,在实行农民家庭经营的基础上适度规模化运作以增加农业规模效益比较合理,但是必须考虑扩大土地规模这一问题[9]。如果为达到新型城镇化及农田规模效益,盲目地扩大农田管理规模,从而使农户远离农田,不符合发展要求。因此,必须通过集约化经营方法增加家庭经营效益,带动农业富余劳动力迁移,逐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在此过程中,应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保护农户的土地承包管理权,农村土地流转要遵循自主和有偿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在城镇化发展阶段,不能强迫农户以权换权,不容许其他机构以任何目的强迫农村相关企业组织经营农民的耕地,应逐步完善农业用地发包所有权的管理、经营以及相关法律服务。
此外,需要培育“新农人”,以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政府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应注重对人才软实力的培养。2013—2020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要与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相联系,对现有的经营者进行专业培训的同时要加强后备农业人才的储备[10]。重点提高新型农业经营者的综合技能水平,例如从生产到管理,再到知识、技术和创新的新理念培训,满足当前农村多样化的农业生产经营需求。引导和鼓励农民向种田能手或者专业大户转变,提高经营主体的专业科技应用能力和市场经营能力,努力成为现代化农业发展的合格经营主体,实现传统的农业家庭经营向现代的农业家庭经营转型。由此培育一支优秀的农业专业人才队伍,为现有的农业生产注入新鲜的“血液”,努力增强农业现代化的人才辐射带动力,为我国农业发展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11]。
4.3 补充政府政策及完善利益机制
要推动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必须全方位增强政策保障功能。一是完善农业基础设施。我国政府应出台优惠措施,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可采取各种方法引导社会资本加入,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激励和指导地方政府增加资金投入,可以将大量的资金重点应用于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和帮助当地政府增加对农村产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带动更多农户发展,推动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同时,加快推进农村通信网络覆盖步伐,为农业农村发展引入信息化技术提供保障。
二是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监管体系[12-14]。建议当地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训及监督,指导其形成以功能性、产业政策为主的发展模式。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自我垄断、内部不完整、外部性等情况时,可以增加对功能性产业政策的利用。另外,着重构建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和农村协作模式,逐步形成以集约化经营和农业产业化共同发展相结合的、全新的农业经营结构,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之间的协作机制,促使其与农户形成特殊利益共同体,将农业生产利润合理地返还给农户,监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农业经营,不得改变原有农田用途[15]。
5 结束语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是高级生产关系的一个结构形式,也是基本生产力的具体体现,其是我国农业经济变革发展中所产生的全新的农业经济方式。近年来,国家将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促进农民创新发展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出台各项政策鼓励其发展壮大。随着农民以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组织形式进入农业运营市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逐步成长。随着我国农村现代化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影响日益扩大,因此应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合理利益分配机制,进而辐射带动更多地区,推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