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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难的现实困境及解决机制研究

2023-11-30申瑞雪

华章 2023年4期
关键词:表现形式现状对策

[摘 要]目前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解决执行难问题。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突出表现在民事执行方面。执行不到位的法律文书只是一纸空文,完全體现不了法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无法得到维护,这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更是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文章针对实际生活中人民法院在司法执行工作中的困境、现状、原因、执行程序、执行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探讨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及对策,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关键词]民事执行难;现状;表现形式;对策

—、执行难问题的概述及政策背景

(一)执行难问题的概述

执行是司法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当事人拿着胜诉判决书却要不到钱,“法律白条”才演变成一个热门词语。让侵害者得到惩罚,受害者得到补偿本是司法的原意,但一些案件在执行时却打了折扣,有些案件还因为执行不了,引发了当事人的私力救助或暴力救济,危害着社会治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从这个意义上看,执行问题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还是个社会问题、政治问题。执行是使生效的法律判决、裁定、调解书得以实现的关键保障,是诉讼活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它是否有效而及时直接影响着司法的权威和公正,也直接关联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不能得到实现和保障,更是保证诉讼现实意义的最为紧要的要求。而最近这些年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暴露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日渐凸显,严重干扰着法院执行工作的进行,不但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阻碍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1]。

(二)当下执行难问题的政策背景

党中央近些年来不断强调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2016年3月13日,时任院长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为实现这一总体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全力推进各项执行工作。在如期实现了“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下,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就“关于日后应当如何健全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长效机制”确定了十个方面,共计53项主要任务,将其作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从2019年至2023年的工作领导方向予以实施。

二、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现状及表现形式

(一)被执行人难找

现实中一些人为了逃避责任,恶意规避执行,他们不惜名誉扫地,株连家人,认为不执行法院也不能拿他们怎么样的态度拒绝法院的执行与传唤,甚至举家搬迁或长期“人间蒸发”,抑或因为人口长期流动,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工作,只有过年期间才回家一次。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的行踪难以确定,又不能利用一些监视追踪等可能侵犯到他人合法权益的措施使得被执行人落案,法院执行部门由于执行措施的局限性以及公安机关配合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不到位,更加使得寻找被执行人的难度加大。

(二)执行财产难寻

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是确保胜诉方能拿到钱的前提。然而在现实情况中查找被告人的财产十分困难。被执行人通过各种方式想方设法隐匿、转移名下的财产:一是被执行人把银行账户里的钱转移到其他人的名下或者将现金藏到不容易找到的地点;二是把其名下值钱的车子或不动产过户到别人名下;三是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他人虚假抵押、租赁甚至与妻子虚假离婚或与亲属朋友进行虚假的经济往来恶意逃避债务;四是如今许多财产以股权、基金证券、互联网金融(如支付宝、微信、理财APP等)存储的方式呈现,导致被执行人的财产难以查明[2]。申请人又难以取得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证据致使本来可以执行的财产不能执行。

(三)协助执行人难求

协助执行人不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执行难。协助执行人主要是指工作单位之间的协助执行、各地法院之间的协助执行和个人的协助执行,单位或个人在收到法院的协助通知时有义务协助法院实施查询、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工资收入或奖金。很多法院都会遇到当地相关协助单位不配合执行的问题。有些单位或个人碍于与被执行人有着人情交际或利益上的关系不愿意协助执行,或者被执行人与协助执行人私交甚好,与单位的协助执行人是同事关系或是单位的领导,这样的话协助执行人就可能怕得罪人而拒绝协助,这些行为都会降低法院的执行效率与效果。

(四)应执行财产难动

执行财产难寻的困境下,还有应执行财产难动的情形,可见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难上加难。应执行财产难动是因为法律规定有些财产是不能或不宜进行强制执行的财产。法院对于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还必须考虑到为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保留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费、赡养费和子女的教育费用,对于普通家庭的债务人来说,以上必需保留的财产已然占据了收入的大部分;可以执行的房屋是被执行人的唯一居所,法院为了保障其生存权也不宜将房屋进行拍卖,或被执行人名下的宅基地是集体用地也不宜设定权利,最后导致法院实际执行到的财产少之又少。另外,被执行人的保险账户、住房公积金、医疗社保养老金账户中虽然有钱,但是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养老金只能等到可领取的时间分期执行,住房公积金和医疗账户里的钱因为相关部门的一些规定只能冻结不能划扣。还有一些被执行的企业因为不是上市公司,在破产清偿的时候评估公司难以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影响司法拍卖,不能及时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拿不到钱,法院花费大量精力,最后却白忙一场,这样的执行便没有实质意义。

三、人民法院执行难的产生原因

(一)被执行人无履行义务的能力

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情形更是让法院与债权人欲哭无泪。一些被执行人可以找到,债也认但就是没钱,生活困难无收入来源或者身患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力偿还借款,被执行人死亡经法院查实名下确实没有可以执行的遗产而且还没有义务承担人;现实中,还有大量因为交通事故或案件赔偿数额较大被告人履行困难,也造成执行不能;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企业因为经营不善债务累累,财务账户亏空只能宣告破产清偿债务,还不一定能实现对所有债务人全部清偿。

(二)我国执行通知制度的弊端

执行通知制度的立法原意本是保障被执行人公平的诉讼地位,与对执行项目的知情权与异议权,为其留取准备钱财的时间,方便履行后的生产生活,然而在实务中执行通知书却成了“逃跑通知书”。其实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就已经明确了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送达通知书相当于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大多数情况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的觉悟,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就开始隐匿、转移、变卖财产,或者为躲避执行干脆外出躲避常年寻不到踪迹,这样就增加了法院执行的难度,成了多此一举的执行措施[3]。

(三)我国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弊端

我国财产调查制度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被执行人申报,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有义务向法院如实交代自己的财务状况、财产存放位置。对于不打算承担责任的被执行人来说,本来就想方设法隐瞒、虚报自己的财产,对财产申报措施自然持排斥和抵触的态度,虽然法律规定会处罚瞒报财产的行为,但制裁力度远远不会达到令被告人说出实话的程度。二是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因为法律没有赋予申请人调查权,故其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过程中相当困难。三是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实务中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的效果比较好,但需要配合调查的银行、债务人工作单位、车管所、房管局等如遇到与其利益冲突的时候可能会不愿意协助执行。

(四)社会信用机制的缺乏

诚信是中华美德,尤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都对社会、经济、法治有着重要影响。单就法院关于执行难的问题来说,因为缺乏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大到银行没办法预见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程度,贷款出去的钱追不回来,企业经济交易毁约、违约、合同诈骗导致对方损失巨大等现象屡见不鲜,小到个人之间的借款,因为对方信用缺失不还钱朋友、亲人变敌人的也大有人在,但是如果我们能预先了解到对方的信用程度,就可以考虑能不能与他进行交易、借款、放贷,就会避免这种钱要不回来的麻烦。例如,支付宝的蚂蚁花呗、借呗就有一套信用评价系统,根据用户的信用等级程度决定是否借款和提升借款额度,逾期不还款的将降低信用评价或限制使用;银行等贷款部门现已与支付宝、微信就个人征信记录达成合作。我国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信用评价体系,同时加强社会信用、诚信的教育与宣传[4]。

四、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对策

(一)推进“执行”立法工作

当前我国关于执行程序的立法仅限于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规定不完善且原则性内容居多,细节规定较少,可操作性无法适应民事执行工作的需要。因此我国应该尽快通过《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同时加强完善刑事立法以保障执行程序“有法可依”。在民事层面,通过立法明确对执行程序、范围、措施、期限、管理及妨害执行的法律后果等的规定,细化相关内容规定。在刑事层面,加强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规定,强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老赖”的威慑力,把老赖不如实申报财产也纳入拒执罪的归罪范圍内,始终对老赖保持一种高压态势,通过刑事立法细化犯罪情形,规范刑罚适用,对情节严重的行为应该加重处罚力度;对于妨害执行的行为也应该纳入犯罪行为的行列,立法规定“妨害执行罪”,对那些妨害执行的主体和行为也要用法律作出制约。这样,在强大的刑法制裁措施下,对被申请人的威慑大大加强,提高了被执行人的违约成本,会提高法院的执行效率,更好地保障申请人的权益[5]。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失信惩戒系统

随着社会网络信息技术、大数据的发展,法院也加强利用信息化,推进执行模式改革创新。法院可通过互联网对案件进行整合管理、网络查控、失信惩戒、公开案件信息,监督执行、网络司法拍卖。法院通过“总对总”与银行或其他部门信息交换就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和财产状况进行精确了解,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只需通知协助部门电脑操作冻结扣押控住财产,反应快速、高效,减轻了法院的工作量;强大的网络查控系统使得失信人员无处可逃,财产无处可藏,对于限制失信人员高消费、出入境行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网络公开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排挤失信执行人的生存空间,倒逼老赖履行义务;网络办案可节省当事人必须奔波于法院的时间;在案件信息公开方面可在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公布案件的信息、进展、动态,帮助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有效促进了司法公正与监督。

(三)构建完善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是针对自然人的类似于企业破产制度,在自然人个人资产不够支付债权人债务的时候,本人或债权人可申请破产,通过对现有资产的让步对债权人进行比例清偿,或与债权人进行协商明确还款方案分期还款。2019年我国出现第一例个人破产案件:浙江温州一家破产企业的一位股东蔡某,在破产案件中需要承担214万的连带责任,法院查实蔡某的家庭收入每月8000余元,妻子患病,子女在读大学,对此巨额债务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经法院调解蔡某按1.5%的比例即3.2万余元进行清偿,同时约定,在六年内,如果蔡某的家庭年收入达到12万元及以上,蔡某需将超过部分用于清偿未清偿的债务。很多人看到判决书后觉得,这样的话是不是房贷、信用卡、贷款、花呗、白条都不用还了。实际上并非如此,法院对于个人破产程序的审核是很严格的:个人破产期间,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都需要报备,债务人只能维持最低生活标准;一旦发现有可变卖的资产会马上查控用以还债;一旦发现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将恢复执行全部债务。这在表面上与对老赖的限制有些相似,但又有不同,破产人可就部分债务获得豁免,个人信用也不会受损,但老赖就必须一份不少地还钱。

个人破产制度将会对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产生有利影响,降低“坏账”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个人破产制度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也有重大作用,可倒逼个人征信制度和财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四)建设社会信用机制

市场经济体制下,以信用交易为基础,信用评价对个人、企业、政府都极其重要,因此社会需要文明进步,促进信用体系建设。目前的短板就在于对于信用信息存在“信息孤岛”的态势,没有公开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共建平台,以各大银行的征信系统为主要模式,没有形成互通互享、综合客观评价信用的体制机制,信用信息较为分散,无法整合客观评价企业或个人综合信用评价。

结束语

应着力加强失信企业、人员的公开化,构建共建共享的信用查询平台,促进银行征信部门与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合作;激励守信行为,依法惩治失信行为,将失信人员列入黑名单,公开失信人信息,在社会的监督之下进行管理;加强制裁措施,笔者认为如今对老赖限制高消费、出入境等措施打击力度还不够,还应当继续加强制裁;促进信用建设,政府还需引导加强社会道德建设,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观念。

参考文献

[1]左卫民.中国“执行难”应对模式的实证研究基于区域经验的分析[J].中外法学,2022,34(06):1445-1463.

[2]郑天铭.“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法理思考——以两种不同的评估思路为分析对象[J].新西部,2019(24):87-88.

[3]李秀霞,赵晨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的困境与破解[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9,35(06):79-89.

[4]李宏伟.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困境与法治对策[J].中州学刊,2019(11):60-64.

[5]王建.关于执行通知制度的几点思考[J].山东审判,2015,31(02):54-58.

作者简介:申瑞雪(1997— ),女,汉族,河北邢台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

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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