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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新实践:调动多元力量化解农村矛盾纠纷

2023-11-30殷民娥

华章 2023年5期
关键词:多元主体枫桥经验

[摘 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新时期,农村社会发展差异性增强,农村社会关系日益多样化,社会秩序变化较快,矛盾纠纷在小散化基础上呈现多重利益叠加的复杂化趋势,因此,就地预防和化解农村矛盾纠纷面临较大挑战。深入分析农村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可以发现,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必须思考矛盾纠纷化解的动力机制,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需要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核心领导力量、增强社会组织的社会协同力量、提升乡土社会的权威调解力量、汇聚广大群众的公众参与力量。

[关键词]枫桥经验;农村矛盾纠纷;多元主体

“枫桥经验”于20世纪60年代,在毛泽东主席的发现、关注、部署下从浙江农村应运而生,重要特征是坚持群众路线防范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历经实践检验的“枫桥经验”透射出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群众观、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逐步成为我们党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党的执政规律的一面旗帜和一个标杆[1]。

一、“枫桥经验”的核心经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下,“枫桥经验”在社会治理领域取得了新发展,“枫桥经验”的有效性和可推广性经受住了新时代实践的检验,其最核心经验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枫桥经验”的政治灵魂

开始于浙江农村诸暨的“枫桥经验”,从发起到被中央关注,并在实践中广泛推广,都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枫桥经验”能够保持强大的生命力长盛不衰,最根本的一点在于将党组织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主心骨”,真正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基层工作中[2]。农村农民的事情小而杂,乡镇合并后治理地域扩大,增加了维护乡村安全和稳定的难度,探索由村级党政一把手直接抓关系农民安全的头等大事,能够减少治理环节,提高乡村治理效能。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基层治理作用,一是通过不断拓宽党建的新领域,将党组织统领的力量尽可能向基层延伸,筑牢党支部前沿堡垒;二是发挥党员个体的带头作用,打好伦理亲情牌,通过党员干部“驻村连心”“联户交心”“返乡走亲”等方式发挥党员模范作用。

(二)重视和用好群众力量是“枫桥经验”的根本法宝

基层社会矛盾的产生与基层社会关系紧密相联,充分准确分析矛盾产生的群众关系网,对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十分有益,因此,重视和用好群众力量是“枫桥经验”的根本法宝。“枫桥经验”正是利用群众自己力量化解群众纠纷,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始终坚持贯彻群众路线、发动群众力量解决好基层社会矛盾,同时不断创新群众工作内容和方法,对症用药预防和化解基层群众纠纷,如建立组织网格,将群众尽可能地纳入组织队伍中,发挥组织网格的直接便捷作用,迅速地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是“枫桥经验”的思想精髓

俗话说解铃还须系铃人,基层矛盾来源于基层社会,就要动员基层社会力量解决矛盾纠纷,依靠社区的力量,运用依法、共情、共识等方式化解矛盾,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为做好基层矛盾预防和化解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组织动员和协调作用,做到“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调解工作”。“枫桥经验”通过抓源头、抓苗头、抓基础,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从而实现了社会稳定和谐平安。

(四)尊重和维护人民权益是“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

以理服人,实现捕人少、治安好,这是“枫桥经验”最初、最成功的做法,既不放过坏人,也不冤枉好人,既适度惩罚违规的人,又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从两个方面看都是对人民权益的尊重和维护。维稳的同时,实质也是维权,维护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新时代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是具有人民性的内涵体现,贯穿于社会治理的全过程、全领域、全环节,关系到人民群众的重要民生福祉,抓源头、建制度、求长效是尊重和维护人民权益的治本之举和核心要义所在。

二、新时代农村矛盾与纠纷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新时期,农村矛盾与纠纷出现新情况、新发展,解决矛盾纠纷的主体力量发生新变化,在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面临新问题、新挑战。

(一)矛盾纠纷的类型及产生原因

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主要可分为以下几个类型:1.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是农村主要的纠纷形式,是围绕离婚、结婚、养老、财产继承与分割以及家庭生活中繁杂琐事产生的。邻里矛盾纠纷在农村社会中也是比较常见的一类,主要是由相邻权的争议引发。这类矛盾纠纷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特点。2.经济债务、劳资类纠纷。这类矛盾纠纷通常起因于土地承包租金、务工人员工资发放、民间债务纠纷、违法赌博、网络诈骗等。3.村务管理类纠纷。部分村干部因为追逐个人私利,在村务管理过程中由于民主化和透明度不够,造成惠农资金发放、农村低保落实、村公益事业经费使用等方面出现不当行为,引发个体或是群体矛盾纠纷。四是土地矿山林权等权益类纠纷[3]。这类矛盾纠纷多与国家农村战略政策关联紧密。随着新农村建设、乡村振兴、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方针政策的实施,在农村土地流转、产业结构调整、征地拆迁等過程中容易引发群体性、对抗性矛盾纠纷。

(二)化解矛盾纠纷依靠的支撑力量

西方社会学家将权威概念引入社会秩序建构,主要有法理型权威、传统型权威、克里斯玛型权威,其力量来源分别是法规和章程、公众认可的社会权威、权威者的个人魅力和品质。我国有学者在分析农村社会秩序时将矛盾纠纷化解称为“救济”,主要有无救济、私力救济、社会型救济、公力救济四种类型,化解矛盾纠纷依靠的力量分别是自我忍让和回避、家庭内和解或自决、社会力量调解和仲裁、国家行政或司法救济。四种类型的社会救济适合当前我国农村发展现状和社会基础,能够有效应对农村种种社会矛盾纠纷。

(三)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纠纷在表面上实现化解,但矛盾依然存在。凭借个人势力或组织的压制解决冲突,只能是暂时地化解纠纷,但冲突的内在矛盾还存在,遇到合适的机会,矛盾又会以冲突的形式产生纠纷。由于村干部对相关的法律政策认知不足,在纠纷调解过程中容易失败,导致乡镇政府和公安民警的纠纷处理案件积累,最后有的会依靠命令解决,矛盾没有完成实质上的化解。司法救济过程虽然是公平化解了纠纷,但是往往伤害了彼此的情分,在熟人社会的农村,可能增加新的矛盾。2.矛盾纠纷化解的传统力量有断裂倾向,容易造成极端事件的发生。农村化解矛盾的传统力量有家庭、家族、邻里等,随着城镇化速度加快,农村外流人口增加,农村常住人口数量减少,结构不合理,妇女、儿童、老年人口比例大,空巢现象多,乡村关系出现松散状态,农村矛盾纠纷缺少男人的担当和守卫,缺少家庭、家族、邻里的近距离情感干预,一旦纠纷产生,依靠忍让和回避化解矛盾以及通过家庭内力量解决矛盾的无救济和私力救济两种类型救济失败,当事人很难完全化解内心矛盾时极易通过极端事件表达抗争,如自杀、暴力等,以此推动救济方式走向社会力量调节和政府司法干预。3.涉及多重利益的矛盾纠纷调解救济难以成功,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当前村务管理和干群关系方面矛盾纠纷少,但是在村务决策、村干部选举、村干部作风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良风气会造成群众不满情绪的产生,导致群众对干部信任度下降。面对农村复杂、多重利益叠加的矛盾纠纷,加之村民对干部不够信任,因此,群众多采取对抗而非协商的手段为自己争取权益。尤其是集中在土地纠纷上,村民之间、村民与村干部之间、村民与乡镇职能部门之间、村民与外部企业之间的矛盾不断,涉及利益主体多,因此引发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农村矛盾纠纷解决的重点、难点和堵点。

三、预防和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动力机制建设

尊重和维护人民权益是“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也是化解矛盾纠纷的初心和动力机制建设的使命。以“枫桥经验”为引领,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动力机制建设可以从下面几点思考。

(一)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核心领导力量

基层党组织是国家治理力量的前沿堡垒,其中乡镇、村级党组织更是前锋阵地,在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中扮演着动力源的角色,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村级党组织是对农村矛盾纠纷化解实施社会型救济的第一救济方,救济主体自身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理论,同时也需要有较强的观察和沟通能力,更要有筑牢第一道安全防线的坚定信念,尽力做到就地化解矛盾纠纷。打铁还需自身硬,基层党组织尤其是村级党组织与农民群众处于相同的生产生活圈,工作生活作风具有模范影响力,甚至具有社会行为规范的塑造作用。基层党组织的优良工作生活作风不仅能够赢得群众的信赖,助推纠纷的化解,还能够从源头上抑制矛盾纠纷的产生,相反失去百姓信任的村级党组织,难以从根本上化解矛盾,造成矛盾纠纷扩大、上升,甚至极端事件发生。农村矛盾纠纷多、小、散,也具有复杂性和群体性。预防和化解矛盾的产生和纠纷的形成需要强化村级党组织的坚强领导力,对上协调乡镇力量,对下组织动员村民委员会、村团支部、村妇代会、村民兵连及“两新”组织,形成多方合力,采取多种手段,建立多种途径,推动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实现源头治理、过程治理、依法治理[4]。

(二)增强社会组织的社会协同力量

农村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经济型社会组织、民非企业组织、自治型社会组织和传统型社会组织。这些组织渗透到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各个空间,潜移默化地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和作用,维护着农村的安全稳定。农村经济型社会组织因为土地承包使用与农民密切关联,成为农民参与的主要社会组织之一,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在维护农村稳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因此成为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的重点领域。民非企业组织在农村生活中越来越活跃,如农村的养老院、农民文艺演出队等。自治型社会组织是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功能和作用在前面已经论述。传统型社会组织是从乡土社会成长起来的,因为地缘和血缘性特征赋予其内生性力量,承载着维持秩序、互助发展及文化传递等功能。这四类社会组织统一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农村矛盾纠纷基本都可以找到对应的化解组织,有的甚至交叉在多个组织中,可以提供多元的调解救济,发挥着社会协同力量。

(三)加强乡土社会的权威调解力量

传统乡土社会中的“权威”力量源于宗族、家族基础,虽然具有人治和权治特征,但对化解矛盾纠纷有积极作用,不能全部被打破或者放弃。新时代新环境需要建立“多元权威”代替传统的“单一权威”维持社会秩序。随着农村人口结构的改变,传统权威势能减弱,农村矛盾纠纷化解的社会型救济、无救济型和私力救济均面临较多问题,难以实现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因此,需要生成新型权威调解力量。“多元权威”具有自治、法治、德治融合性特征,在化解矛盾纠纷中能够从情、理、法多角度处理,提高化解矛盾的技术含量。因此,为提高农村矛盾纠纷化解的速度与成功率,增强基层调解员的本领和能力,基层党组织一方面需要拓宽渠道,加强调解员在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方面的学习与培训,打通调解员的技术壁垒。另一方面,需要挖掘农村“五老”调解潜力,利用好传统权威的正功能,打好感情牌,以理服人,从心里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四)汇聚广大群众的公众参与力量

广大群众参与农村矛盾纠纷的化解具有较强的功能弥补作用。首先,发动农民群众有利于矛盾纠纷的早发现。矛盾糾纷发现越早越容易在萌芽中化解,往往当纠纷摆到村干部眼前时,矛盾已经处于深度化,难以处置,只能上交到乡镇。其次,发动农民群众有利于预防矛盾纠纷极端化。无救济型矛盾和私力救济型矛盾容易导致当事人走向极端,这时候就需要街坊邻里自发形成参与力量,关注矛盾纠纷的发展和当事人的活动状态,及时施以援手化解矛盾或阻止极端事件的发生。最后,发动农民群众有利于消除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源。发动群众说事,能够帮助当事人发泄不满情绪,充分表达彼此的诉求,实现纠纷主体彻底沟通,达到从心里完全消除矛盾的效果。发动群众礼让和事,让村民多感受传统文化的温情,树立礼让化解矛盾的典型案例,在榜样的引领下,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结束语

总之,“枫桥经验”在新时代基层治理中赋予了新的内涵,但其核心经验仍是新时期预防和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根本遵循。目前,农村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化、复杂化、小散化特点,在化解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且原因众多、牵涉面广,农村基层治理面临较大考验。遵循“枫桥经验”,旨在从动力源上建设矛盾纠纷化解的“四大”动力机制,实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参考文献

[1]杨明伟.“枫桥经验”的历史来源和现实启示——毛泽东、习近平关注的一个重大问

题[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8(09):7-14+108.

[2]孔祥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三个向度[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9(12):57-61.

[3]柏巍.新时期农村社会矛盾解决的思路与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9(31):133-134.

[4]厉尽国,庞好月,黄曙霞.乡村振兴视域下的农村矛盾纠纷及其解决路径——基于河南省长垣市农村调查的分析[J].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22,39(07):1-10.

作者简介:殷民娥(1975— ),女,汉族,安徽凤阳人,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硕士。

研究方向:农村社会学、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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