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试析爱丽丝公司诉CLS国际银行案对我国算法类 专利保护的借鉴意义

2023-11-30马明阳孟圆

华章 2023年5期
关键词:算法

马明阳 孟圆

[摘 要]借鉴爱丽丝公司诉CLS国际银行案的相关情况,为我国专利客体审查与保护制度的制订提供意见建议。文章通过对爱丽丝案的案例相关背景、口头辩论与审判决定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深入分析,全方位展现了爱丽丝案的前因后果,以及其对于美国算法类专利审查标准的深远影响。我国算法类专利保护制度应继续坚持单纯的抽象算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原则,而对于将算法与技术领域结合的方案,应逐步制订更为清晰明确的客体审查标准。应当使创新主体对撰写的专利申请是否属于客体有准确的预期,而将更多精力放在如何争取更适当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上,从而更好地提升我国的专利保护能力。

[关键词]爱丽丝案;专利客体;算法;专利保护

爱丽丝公司诉CLS国际银行案(ALICE CORPORATION PTY.LTD.v.CLS BANK INTERNATIONAL ET AL.)(简称“爱丽丝案”)是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作出的判决[1]。

而纵观历史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所作出的审判决定中,涉及“抽象概念”“算法”的判例均对美国专利客体审查政策产生了巨大影响。例如,2012年的梅奥公司诉普罗米修斯实验室案(MAYO COLLABORATIVE SERVICES,DBA MAYO MEDICAL LABORATORIES,ET AL.v.PROMETHEUS LABORATORIES,INC.)中提出了针对专利客体判断的“两步法”,此后,“两步法”被作为专利客体判断的主要方法写入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中并沿用至今[2]。

一、案例基本情况

2002年,CLS国际银行刚开始运营后不久,愛丽丝公司向CLS国际银行提出索要专利许可费用,从那时起,两家公司就开始了漫长的法律纠纷。2007年5月24日,CLS国际银行在美国哥伦比亚地方法院提起了主张爱丽丝公司已授权专利(US5970479B)不符合可授权客体的宣告性判决诉讼,认为上述专利仅是与基本经济概念相关的抽象概念,之后,爱丽丝公司提出反诉,声称 CLS 国际银行侵犯了爱丽丝公司的专利权。

在美国联邦地方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s,简称DCT)的审理中,哥伦比亚地方法院裁定爱丽丝公司的专利无效;之后,爱丽丝公司上诉至受理来自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审查案件、美国联邦地方法院专利侵权案件的专属上诉法院——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简称CAFC),在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审查中推翻了地方法院的结论,认为爱丽丝公司的专利不属于 “抽象概念”,是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二、口头辩论与审判决定的情况

2014年3月31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针对该案件开展了口头辩论,辩论的焦点主要在479号专利的第33项权利要求是否完全属于“抽象概念”的例外,也就是说,该方案实际上是否包括比“抽象概念”更多技术上的应用[3]。

其中,第33项权利要求如下:

一种在双方之间进行债务交换的方法,包括:每一方在交易机构持有信用记录和借方记录,用于交换预定债务的信用记录和借方记录,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为各利益相关方创建影子信用记录和影子借方记录,由交易机构的监管机构独立持有;2.从每个交易机构获取每个影子信用记录和影子借方记录的日初余额;3.为每笔交易产生一个交易债务,监督机构调整每一方的影子信贷记录或影子借方记录,每一次只允许不会造成影子借方记录值低于影子的信用记录值的交易,每一笔调整都是按时间顺序进行的;4.当日结束时,监管机构指示交换机构将贷项或借项交换到双方的信用记录和借项记录,该贷项和借项是不可撤销的、不随时间变化的交易机构的固定债务。

在辩论中,大法官金斯伯格(Ginsburg)首先提问“在Bilski判例(BILSKI ET AL.v. KAPPOS,UNDER SECRETARY OF COMMERC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DIRECTOR,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2010))中已经明确‘套期保值是一种抽象概念,本案所涉及的‘中间结算与‘套期保值在实质上有何不同?”对此,爱丽丝公司方认为本专利的重点在于“使用计算机软件技术实现该功能”,但该观点没有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各位大法官接受,大法官布雷耶(Breyer)举了一个夸张的例子,“图坦卡蒙国王坐在金字塔前,他所有的黄金都储存在那里,他有赠送财宝的习惯。为了管理好每天结束时要赠送的黄金,他雇了一个会打算盘的人,当拿算盘的人发现他今天送出的金子比他储存的金子还要多时,他说,停下来!”或者“我的母亲她过去常常看我的支票簿,当她看到,事实上我写的支票比我账户里的钱还多,她就会把它拿走并喊停!”可以看出,大法官们普遍认为本案中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实现并未体现出其比“抽象概念”更多的技术性,本案仅是将一个传统的经济管理概念在计算机上实现。

2014年6月19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审判决定,9位大法官以9:0的投票结果一致认定爱丽丝公司479号专利由于权利要求属于不符合专利客体要求的抽象概念,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101条的规定。

大法官托马斯(Thomas)发表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意见,在该意见中指出,自然规律、自然现象和抽象概念是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工具,通过授予专利来垄断这些工具可能会阻碍创新,而不是促进创新,这违反了专利法的制定目的。同时,在解释这一排他原则时要小心谨慎,以免它吞噬了整个专利法。在某种程度上讲,所有的发明都会体现、使用、反映、依据或应用自然法则、自然现象或抽象概念,因此,一项发明并不能仅因为涉及一个抽象概念就丧失了申请专利的资格,将这些抽象概念应用到一个新的和有用的目的时,仍然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

三、知识产权界的相关讨论

爱丽丝公司诉CLS国际银行案在美国受到了知识产权界的广泛关注,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有至少57个个人、公司或组织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交了非当事人意见陈述(Amicus Brief),表达了对于该案件的关切并发表了对于该案件的相应观点。

这些关切和观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应当明确涉及“抽象概念”专利申请的客体判断标准,避免造成“抽象概念”的滥用

美国知识产权法协会(AIPLA)指出,联邦巡回法院对此案的裁决反映了目前关于美国专利法第101条的判例呈现出令人遗憾的混乱。该协会注意到,当前专利法似乎专注于将许多专利发明简单地定性为纯粹的抽象概念,而没有给出任何明确的方法来区分不符合专利要求的抽象概念和符合专利要求的概念的实用方法。这导致在实际的专利审查与地方法院审判中,审查员或法官频繁引用101法条中目前未清楚定义的规则,以权利要求的主题看起来太宽泛,或太模糊为由拒绝一项专利。

美国知识产权法协会是一个自发成立的律师协会,约有15000名包括私人和企业执业律师、法官、专利代理人、学者、法律学生和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家的成员,该协会的意见在美国知识产权界极具代表性。

可以看出,美国知识产权界对于长期以来美国专利法第101条所给出的Mayo框架不够清晰明确存在争议,并且对于爱丽丝案后续可能会导致“抽象概念”在专利审查和地方法院审判中被滥用表达了深切担忧。

(二)数量庞大的专利诉讼拖累科技企业的发展,显著增加了企业负担

电子前沿基金会(EFF)提到根据联邦巡回法院的解释,美国专利法第101条使当事人无法预判其专利的保护范围或评估其有效性,决定投资新技术的创新者必须将无法预料的专利侵权导致的风险作为经营成本的一部分。近些年来,专利诉讼的急速增加影响了基金会及其成员的工作领域,在美国各州,软件专利成为诉讼对象的可能性是其他专利的两倍多,占所有专利诉讼的四分之一。电子前言基金会注意到专利诉讼可能会导致数百万美元的法律费用,并且这些成本只会因为101法条的不明确而加剧。由于该法条的标准不清晰,会迫使本可以和解的案件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转而需要进行昂贵而漫长的取证。专利诉讼给科技公司,尤其是小型创新企业带来了难以承受的负担。

归根结底,涉及计算机软件类专利的数量庞大的专利诉讼还是由于专利客体审查标准的不明确导致的,这种不明确一方面会影响有效的专利在专利许可市场上应用转化,另一方面也纵容了无效的专利展开恶意诉讼,最后的结果往往是科技企业的科研成果无法转化,反而官司缠身,严重影响企业发展。

(三)应当提高对计算机类专利的保护能力,促进科技发展

由于爱丽丝案涉及计算机软件类专利,美国知识产权界普遍担忧此后是否所有计算机软件类专利的可专利性都会受到爱丽丝案的影响,多数非当事人都渴望美国最高法院能够提高对于计算机类发明专利的保护能力。

如美国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USA)在意见陈述中提到,如果通过软件实现的发明不能获得专利,会阻碍科技企业在发明的初始阶段获得投资。由于最重要和最具创新的想法往往风险最大,美国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认为有必要在早期阶段为这些想法申请专利,以便计算机软件公司可以寻求更多投资以继续运营。

可以看出,美国知识产权界普遍认为计算机软件类专利与抽象概念、算法等密切相关,如果对于涉及抽象概念、算法的专利客体审查标准过于严苛,会阻碍相关领域的科技进步。

四、爱丽丝案对我国算法类专利保护的借鉴意义

虽然爱丽丝案中的方案更接近我国“商业方法”审查领域,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该案件的审查思路采用的是针对包括抽象算法在内的所有抽象概念的情形。因此,该判例对于所有包含了算法特征的专利都有重要的影响,并且,该判例背后所折射出的美国社会在专利客体问题上的复杂矛盾。这对我国如何做好算法类专利保护,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我国应继续坚持单纯的抽象算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从爱丽丝案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科技界对于数量庞大的专利诉讼所产生的沉重负担倍感压力,爱丽丝公司也在其官网上自嘲自2002年后,该公司的主要精力一直用于应付与CLS国际银行之间的漫长的专利诉讼。

由于算法在人工智能、大数据、商业方法等领域都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可以预见到,如果放松对于单纯的抽象算法的客体审查,势必会造成大量的抽象算法类专利被授权。相应地,后续会产生大量的专利诉讼、专利无效请求,造成行政、司法资源的紧张,相关领域内的创新主体也会深陷专利诉讼中不可自拔,同时耗费大量人力和资金,对科技创新、社会进步都会产生不利影响。继续坚持单纯的抽象算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审查政策,对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是利大于弊的。

(二)對于将算法与技术领域结合的方案,应逐步制订更为清晰明确的客体审查标准

对于单纯的抽象算法的专利申请,按照我国现有的审查政策,可以确定其不属于可授权客体,对于将算法与技术领域结合的方案的客体审查,在实际审查操作中,容易产生争议。

有一种观点认为,为了避免算法的独占性,将算法与技术领域结合的方案应具体到算法的每一个步骤都应与应用的技术领域明确相关,如算法的输入数据应具体到图像或文本,相应地,每个步骤计算得到的结果应该是与该图像或文本的属性相关的,即算法的每个步骤的计算结果均可理解为所应用的技术领域内的物理含义。

然而,笔者认为在专利客体审查中,不宜过度质疑算法中每个步骤的物理含义的可理解。这是因为,现有的算法种类浩繁,每种算法都有不同的设计逻辑,并非每种算法都具备较好的可解释性,也就是说,即使技术人员将算法应用到了一个具体的技术领域去解决技术问题,应用后的算法各个步骤的计算结果也很难解释其具体的物理意义。并且,结合我国人工智能、大数据、商业方法等领域的发展实际,创新主体的行业竞争力往往体现在其研发的算法的先进性上,创新主体对于保护算法类专利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如果我国严格要求算法各个步骤都体现出与技术领域的结合,必然会增加专利撰写复杂度,不利于满足创新主体想要尽快为方案提供专利保护的需求。

结束语

客体判断标准应当能够详细具体地指导专利审查工作,这样可以避免因个人理解不同而出现判断意见的偏差,而且清晰明确的客体判断标准,也可以使得创新主体对撰写的专利申请是否属于客体有准确的预期,从而将更多精力放在如何争取更适当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上,以便更好地提升我国的专利保护能力。

参考文献

[1]马岚熙.爱丽丝案:纠偏专利诉讼风向[J].检察风云,2021(22):2.

[2]陈彦如.浅析软件专利的美国专利法第101条专利适格性的审查意见答复[J].福建质量管理,2018(2):171.

[3]张曼.从Alice案看美国专利法第101条可授权客体的最新进展[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15(1):3.

作者简介:马明阳(1991— ),男,汉族,河南安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助理研究员,硕士。

研究方向:大数据与人工智能。

孟圆(1988— ),女,汉族,河南商丘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助理研究员,硕士。

研究方向:通用计算机。

猜你喜欢

算法
基于MapReduce的改进Eclat算法
Travellng thg World Full—time for Rree
进位加法的两种算法
基于CC2530的改进TPSN算法
基于BCH和HOG的Mean Shift跟踪算法
算法初步两点追踪
基于增强随机搜索的OECI-ELM算法
一种改进的整周模糊度去相关算法
一种抗CPS控制层欺骗攻击的算法
Wiener核的快速提取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