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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福建企业创新的影响

2023-11-25黄张妍陈章乐华庆龄

财政科学 2023年9期
关键词:福建省融资政策

刘 晔 黄张妍 陈章乐 华庆龄

内容提要:本文以2007—2022 年福建省A 股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采用多期双重差分模型,检验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福建省企业创新的影响。研究发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能显著促进福建省企业的创新投入,但对创新产出则缺乏显著影响。机制分析发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能通过缓解企业融资约束促进企业创新投入。进一步分析发现,该政策的效果受企业股权性质和融资约束程度制约,国有企业较非国有企业促进效果更好,但从使用政策的意愿来看,非国有企业政策使用意愿更强烈;融资约束越宽松的企业,政策促进效果越好。基于以上实证结论,结合对福建企业的实地调研发现,本文就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①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22 年版,第35 页。。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地位。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既是立足于全国经济社会发展而提出的全局性战略决策,也为福建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2014 年9月24 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完善现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通过减轻税负,加快企业设备更新、科技研发创新②《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xinwen/2014-09/25/content_2756024.htm。。2016 年、2021 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福建省“十三五”科技发展和创新驱动专项规划》《福建省“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规划》,明确要全面落实包括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在内的鼓励创新的减税降费政策,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在税务层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指的是改变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方式,使得固定资产的经济折旧速度得以加快。实质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属于递延纳税优惠,相当于给企业一笔“无息贷款”: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前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会有更多扣除,降低了当期企业税收负担,并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在以后期间进行纳税调增。党的十八大以来,涉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较大的调整共有四次,分别是在2014 年、2015 年、2018 年和2019 年(见图1)。

图1 近年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前人相关研究文献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文献是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经济效应的评估,其中方向之一是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进行评估。作为政策最直接的影响目标之一,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是研究重点内容之一,研究普遍认为该政策显著促进了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刘行等,2019;刘啟仁等,2019;Autor et al.,2007),但也有极少数研究对该结论持有不同意见(曹越、陈文瑞,2017)。二是对企业或地区劳动力需求的影响进行分析。研究表明,该政策通过促进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等途径提升了企业雇佣数量,并通过促进企业加强上下游产业联系等方式显著提升了地区劳动力需求(谢申祥、王晖,2021;王贝贝等,2022)。三是研究关注企业人力资本结构变化。基于资本—技能互补假说的研究发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显著促进了企业对高技能劳动力的相对需求,企业通过提高研发技术人员比例,改善了人力资本结构(刘啟仁、赵灿,2020;李建强、赵西亮,2021)。四是对企业创新的影响研究。从研发投入角度研究发现,该政策通过降低税负提高了企业参与研发的积极性,进而增加对创新活动的资金和人力投入(刘诗源等,2020;石绍宾等,2017)。从专利产出角度看,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试点行业企业增加了申请发明专利的数量(王宗军等,2019)。但有些学者得出了相反结论,认为这一政策对制造业企业技术进步和资源配置效率没有产生显著促进作用(刘伟江、吕镯,2018)。

另一类文献则聚焦企业创新的影响因素。企业创新活动有投入资金量大、产出不确定性高、研发周期长和信息不对称程度高等特点。相应地,影响企业创新的因素包括内部因素和外部环境。企业自身因素包括其融资约束、规模、高管职业经历等。研究表明,民营企业创新意愿比国有企业更强烈,但是融资约束程度却更高,阻碍了企业研发活动(陈爽英等,2010);企业规模越大,创新意愿越强(周黎安、罗凯,2005)。何瑛等(2019)发现,企业高管职业经历的丰富度能够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同时,企业所在地区的金融发展水平、市场竞争程度、经济不确定性以及政府财税政策都会对企业创新产生较大影响。解维敏、方红星(2011)发现,地区金融发展水平能显著影响企业尤其是小规模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研发活动。聂辉华等(2008)发现,企业的创新活动与市场竞争程度间呈倒U型关系;顾夏铭等(2018)研究表明,经济不确定性的增强会激励企业的研发活动,以期重塑企业的竞争地位;此外,一些研究表明(石绍宾等,2017),财政补贴政策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虽然作用途径有差异,但都能提升企业创新的意愿,促进企业创新发展。伍红和郑家兴等(2021)发现,企业研发的外溢性和不确定性导致企业创新具有较大风险,税收优惠达到一定门槛可以抵消该风险,从而促进企业研发创新。

综上,现有研究成果虽然丰富,但还存在如下不足:(1)片段化。现有研究都只评估了该政策创新效应的某个侧面,如企业投资、就业、研发投入、创新产出等,但缺乏对该政策创新效应从研发投入到创新产出的系统评估。(2)局部性。国内现有研究只评估了2014 年及2015 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效果,而没有评估2019 年政策的效果,因此,缺乏连贯性,政策建议也具有滞后性。(3)空泛性。现有研究大多基于全国性样本来评估政策的创新效应。但这只能部分反映其在全国范围内的平均政策效应,由于区域差异而难以反映具体地区的政策实施效果,因此其政策建议欠缺针对性。因此,本文拟以福建省企业为研究样本,运用多期双重差分模型研究2014 年以来历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创新从投入到产出的影响,以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同时在研究过程中结合课题组对福建省若干企业的调研访谈①课题组在福建省各级税务部门支持下,对坤彩科技、华映科技、中铝瑞闽、宝太生物、艾德生物、汉威机械、南威软件等企业进行了现场调研和深度访谈。,提出更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二、福建省加速折旧政策应用现状分析

(一)政策应用总体情况

近年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作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适用范围正在不断扩展和完善,部分举措甚至拓展到了全行业。该政策的初衷在于促进企业设备更新换代和追加实业投资,体现了政府运用税收杠杆促进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图。现阶段有必要对该政策在福建省的实际运用效果进行评估,分析该政策的不足之处,以求将来更好地运用该政策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通常来说,上市公司会在公司年报中披露其在该年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加速折旧政策的实质是递延纳税优惠,企业享受该政策会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文通过观察上市公司年报附注中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整理其明细科目,以此反映福建省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实际情况。

2014 年以来福建省上市公司享受并披露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增减变化情况显示(如表1),享受该政策的公司数量和占比总体上呈递增趋势,但享受该政策的公司户数2015—2017 年变化不大;2018 年后,享受该政策的公司开始大幅增加,并且增长率自2019 年以来逐年攀升,这可能与2018 年将该政策中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范围推广到全行业并提高一次性扣除额度,加速折旧适用行业由六大行业、四大领域拓展到全部制造业,政策优惠力度显著提高有关。

表1 2014—2022 年福建省享受该政策的上市公司情况

(二)政策应用过程中呈现的特点

1.政策受惠面不断扩大,但企业参与度有待提升

从政策实施的节点来看,2018 年政策实施前期即2014 年至2017 年,固定资产加速政策虽然政策受惠面有所扩大但仍强调精准性。对企业所在行业、领域以及新购进研发设备可一次性扣除的金额、设备用途等都有严格的限制。2018 年以来,政策更突出税收优惠的全面性:全行业企业都可以一次性扣除低于500 万元的新购设备器具,并且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没有用途限制,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企业使用该政策的积极性,使福建省运用该政策的企业数量迈上了新台阶。虽然使用该政策的企业数量逐年递增,增长率不断提升,但总体上企业参与度并不理想:由表1 可知,截至2022 年底,福建省使用该政策的上市公司有24 家,占上市公司总数不到15%。

2.亏损企业享受该政策意愿低

2022 年福建省享受该政策的企业中,超过90%属于盈利企业,仅有8.3%的企业属于亏损企业①数据来源:国泰安数据库。,这充分表明加速折旧政策对亏损企业的吸引力很小,这一点符合政策预期。对于长期亏损企业来说,因为常年不用纳税,本来就没有所得税负担一说,加速折旧所形成的递延纳税优惠并不具有吸引力。另外,亏损企业如果使用加速折旧政策,会在购进固定资产当期多计提折旧,这定然会增加企业当期亏损额。对企业来说,不仅无法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还可能使当期财务数据更加糟糕,加重投资者不安;另外,由于企业亏损弥补年限有限制,运用该政策还会增加未来期间弥补亏损的压力。

3.民营企业是该政策的主要受益者

从企业的股权性质来看,福建省2022 年披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企业总共24 家,其中民营企业16 家,占比达2/3,是国有企业的五倍多①数据来源:国泰安数据库。。该结果符合预期,国有企业一般具有规模大、内源性资金多、银行信用评级高等特点,相较于民营企业,其面临的融资约束更为宽松。因此,加速折旧政策对国企来说相对缺乏吸引力。反观民营企业,由于缺乏政府信用背书,且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资金约束更为紧张,更愿意采用加速折旧政策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三、变量说明、模型设定与统计描述

(一)样本数据来源

为了考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福建省企业创新的影响,综合考虑数据可得性,本文选取了Wind 数据库中福建省所有A 股上市企业从2007 年到2022 年的数据作为实证样本进行回归分析。为尽量减小不良信息对结果的影响,本文数据剔除了被标记为ST 和ST* 的企业样本,并同时剔除了金融保险类企业样本以及所有观察变量中缺失严重的企业样本。经过筛选,一共得到1060 个符合标准的年份-企业观测值。

(二)变量选取

1.被解释变量

本文的被解释变量为企业创新,具体以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来衡量。创新投入(R&D)体现了企业对创新的重视程度,而创新产出则体现企业的创新成果。其中,本文以研发支出与营业收入之比衡量创新投入,以专利申请数和专利授权数衡量创新产出并在回归中做加1 取对数处理。

2.解释变量

作为本文的重点研究对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是本文实证研究的解释变量。以2014 年、2015 年、2019 年为时间节点,根据当年该企业所在行业是否享受政策优惠构造虚拟变量,以此解释政策与企业创新之间的关系。

3.控制变量

本文将控制变量分为企业层面控制变量、时间固定效应、城市固定效应和行业门类固定效应。其中,企业层面的控制变量包括资产负债率(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总资产净利润率(净利润与总资产之比)、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增长率)、两职合一(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同为一人)、托宾Q 值(企业市值与总资产之比)、股权性质(是否为国有企业)、公司规模(总资产规模取自然对数)、成立年限(企业成立年限加1 取自然对数)。根据前文的描述,这些变量理论上都可能会影响企业创新。低资产负债率和高资产利润率意味着企业融资约束较小,从而其创新意愿更高。同时,高营业收入增长率和高托宾Q 值表明企业成长潜力更大,从而其更愿意加大创新投入。最后,两职合一以及企业股权性质可能会造成企业融资困难程度的差异,从而影响企业创新的资金来源。

(三)模型设定

本文采用多期双重差分方法来检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创新活动的影响。将加速折旧政策视为一项准自然实验,根据表2 以2014 年、2015 年、2019 年作为时间节点,并分别加入适用范围内的制造业和计算机等产业的企业作为处理组,其他企业作为对照组。

表2 加速折旧政策的适用范围及时点

在传统的双重差分法下,政策冲击是在同一个时点发生的,具有政策时间点统一的特性,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却不同。该政策先后经历了三次扩大实施范围的改革,因此传统的双重差分法并不完全适应本政策,因此采用多期双重差分法进行分析。设定的模型如式(1):

其中,下标i 表示企业,c 表示城市,t 表示年度,Innovation 为城市c 的企业i 在t 年的创新活动,主要从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两方面进行衡量。创新投入方面,以企业当年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来衡量;创新产出方面,从专利申请量和专利授权量(加1 取自然对数进行处理)两方面来衡量,did代表政策冲击变量,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分组虚拟变量(企业是否属于表2 的行业)和时间虚拟变量(年份位于企业所属行业加入加速折旧的时间后取1,否则取0)的交乘项,control 表示企业层面控制变量的集合,包括资产负债率Lev、总资产净利润率ROA、营业收入增长率Growth、两职合一Dual、托宾Q 值TobinQ、股权性质SOE、公司规模Size、成立年限FirmAge。此外,模型还控制时间固定效应∑year、城市固定效应∑city 和行业门类固定效应∑Industry。

(四)描述性统计分析

本文对选取的所有福建省A 股上市企业的样本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后结果显示如表3,样本数据的创新投入均值为0.05,即企业的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的平均水平为5%,但是不同企业间的差距较大,创新投入的最小值表明企业当年没有进行研发投入,最大值达到了营业收入的21%。创新产出方面,专利申请的均值为47.17,表明样本企业中每年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平均约47 个,但是不同企业的产出也有较大差距,专利申请的最小值表明企业在当年没有发明专利的申请,而其最大值达到了1158 个;专利授权量的均值为41.23,表明样本企业中每年的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数量平均约41 个,但不同企业间有较大差距,专利获得的最小值表明企业在当年没有获得发明专利,而其最大值达到了1942 个。这些统计结果说明不同企业间的创新能力有较大差距。此外,did 虚拟变量的均值为0.56,说明处理组的样本数量略大于对照组的样本数量,处理组占样本总量的56%,对照组占样本总量的44%,处理组与对照组的样本数量大体相当,数量也较为合适,数据的选取结果也比较好。

表3 描述性统计结果

四、基准回归结果分析

表4 所显示的对创新投入的回归结果都显著为正,第(1)列只对被解释变量创新投入和解释变量did 进行回归,其结果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相较于第(1)列而言,第(2)列加入了9 个控制变量,第(3)列在第(2)列的基础上又加入了时间、城市和行业门类固定效应,以上结果中did 依旧显著为正,表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的创新投入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可以提升企业的研发投入。

表4 对创新投入的回归结果

表5 第(1)(2)列显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福建省上市企业专利申请数量的回归结果,did均显著为正。第(3)(4)列在第(2)列的基础上控制了时间、城市和行业门类固定效应并考虑到加速折旧政策对创新产出可能存在滞后效应,因此将解释变量滞后一期后,did 均不再显著。因此,从整体来看可以认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专利申请没有显著影响。从实际调研结果来看,本文推测除了加速折旧政策外,专利申请数量可能还受到当地产权保护环境的影响,以及存在企业为保护自己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而不会去申请专利的情况,这或许是从经验证据上没有发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专利申请有显著正向影响的重要原因。

表5 对创新产出——专利申请数量的回归结果

从表6 可知,替换被解释变量为专利获得数量之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创新产出的整体影响依旧不显著,和表5 得到的结论一致,说明结论是比较稳健的。

至此可以得出结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显著提升了福建省企业的创新投入,激励了福建省上市企业进行研发活动,但是对福建省企业的创新产出没有显著影响。说明了该政策提升福建省上市企业创新能力,主要是通过提升其研发投入水平来实现的。

五、进一步分析

(一)平行趋势检验

满足平行趋势检验是使用双重差分模型的基本条件,以下分别给出创新投入、专利申请和专利授权的平行趋势检验,置信区间均设置为90%。结果显示(如图2、图3 和图4),在政策实施之前,创新投入与创新产出平行趋势大致成立,实验组和对照组大致有相同的趋势,具有可比性。在政策实施之后,创新投入的核心回归系数即显著为正,创新产出无论是专利申请还是专利获得的核心回归系数在政策实施后,其回归系数均在原假设为0 的置信区间内,可以看出该政策对创新投入的促进作用明显,但是对创新产出尚没有显著影响。

图2 创新投入平行趋势检验结果

图3 专利申请平行趋势检验结果

图4 专利获得平行趋势检验结果

(二)作用机制检验

依据已有文献(陈爽英等,2010),结合课题组对福建企业的实际调研访谈,本文提出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通过缓解企业融资约束促进企业研发创新的影响机制,表7 报告了影响机制的检验结果,均控制所有固定效应。本文借鉴Hadlock and Pierce(2010)的观点,用SA 指数代表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强度,指数越大意味着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程度越高。实证结果表明,did 对SA 指数统计系数显著为负,说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显著缓解了企业的融资约束。SA 指数对企业研发投入统计系数显著为负数,说明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越大,其创新投入越少。该结果验证了理论分析中的中介效应。

表7 影响机制检验

(三)异质性分析

表8 分别汇报了不同股权性质、不同融资约束条件下的回归结果,均控制所有固定效应。研究发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国有企业和融资约束比较小的企业统计系数显著为正,对非国有企业和融资约束大的企业不具有显著影响。从股权性质角度来看,相较于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享受国家政策支持更多、实力更为雄厚、高层次创新人才更为集中,面临的创新风险更低,创新实力更强,在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后更愿意加大研发投入。从企业融资约束条件来看,研发创新活动具有周期长、高风险等特点,企业在决策是否进行研发或加大研发力度时会统筹考虑公司的融资约束状况,融资约束较小的公司更有能力且更愿意加大投入力度,而融资约束大的公司则会将企业存续放在第一位。

表8 异质性分析

六、结论和政策建议

本文利用多期双重差分模型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确实能够促进福建省企业的创新投入,但对专利申请和专利获得没有显著影响。机制分析发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能通过缓解企业融资约束促进企业研发投入。另外本文的异质性分析也表明,该政策的效果受到企业股权性质和融资约束条件的影响,国有企业较非国有企业受到的促进效果更明显,融资约束越宽松的企业受到的政策促进效果越明显。

基于上述实证结论,结合课题组调研发现,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是加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力度。既然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研发活动有正向影响,则可以对现有政策进行完善,现有加速折旧政策分为缩短年限和一次性扣除两种,虽然该政策优惠范围近年来在不断扩大,新购入设备、器具等一次性扣除限额也由最初的100 万元提升到了500 万元,但企业参与度仍然较低。为更好发挥政策对研发的促进效果,可以考虑对国家重点扶持行业和产业进一步提高新购进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金额。

二是加强对非国有企业的政策辅导。研究发现,非国有企业比国有企业更愿意使用该政策,但对创新投入的影响不大。调研也发现,部分民营企业存在银行授予的贷款额度少、融资渠道单一等问题,更愿意使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缓解企业内部融资约束,而国有企业融资渠道较多,不仅可以依靠自有资金进行研发、还能从银行获得较高信贷额度,部分公司还能借助母公司的科技发展基金,使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意愿弱。建议税务部门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多向融资渠道单一的民营企业倾斜。另外,还可以加大对非国有企业的政策宣传,鼓励该类企业加强财务人员培训,提升财会人员素质,积极运用加速折旧政策缓解内部融资压力,实现设备更新,防范涉税风险。

三是改善政策实施的大环境。研究发现,加速折旧政策能显著促进企业研发,但对专利申请却缺乏影响。究其原因,一方面,投入到产出需要一定时间,政策具有滞后效应。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缺乏信心,即使有大量创新成果产出,也不愿意全部拿去申请专利。另外,不同融资约束条件下的企业创新实力和意愿也不同。这些外部因素都会影响加速折旧政策的创新激励效果。因此建议税务部门加强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妥善解决好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与税收优惠政策一道合力共促企业创新发展。

四是拓展加速折旧适用范围。从调研结果来看,目前的加速折旧政策适用范围限定为固定资产且以机器设备为主,而轻资产占比大且研发密集的软件类企业由于固定资产少,使用该政策意愿低。税务部门可以考虑将加速折旧政策扩展至无形资产。例如,对限额范围内的无形资产也能采取一次性摊销等方式,给予该类企业递延纳税优惠。

五是对不同生命周期的企业,采取差异优惠政策。调研发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效果主要体现在成熟期企业,对发展期和衰退期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效果较差。一些将要上市的公司出于美化财务报表等目的,也不愿意使用该政策,而部分已经上市且比较成熟的企业,则由于盈利较多,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更划算,更愿意使用加速折旧政策。处于衰退期的企业,利润等财务指标常年为负数,若采用加速折旧,反而加大企业亏损,加重企业负担。建议税务部门在完善加速折旧政策时,更多地侧重成熟期的企业。例如,提高已上市且盈利情况稳定的公司固定资产扣除额度,使得企业对于购入的大额固定资产也能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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