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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法规标准差异分析及启示

2023-11-24乔玉辉许敏娟耿云霞郑林莹何小群

农产品质量与安全 2023年6期
关键词:产品认证澳大利亚畜禽

乔玉辉 许敏娟 林 翔 耿云霞 郑林莹 何小群

(1.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 北京市生物多样性与有机农业重点实验室, 北京 100193; 2.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 100193; 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 100088)

有机农业是维持土壤、 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的生产体系。 有机农业结合了传统、 创新和科学, 有利于共享环境, 促进公平关系和所有相关人员的良好生活质量。 该体系通常由标准做进一步的界定,以便于管理有机产品标签和声明。 根据瑞士有机农业研究所 (Research Institute of Organic Agriculture FiBL) 和国际有机农业联盟 (IFOAM-Organics International) 联合出版的 《2023 年世界有机农业统计和新趋势》(World of organic agriculture statistics and emerging trends 2023) 的最新统计[1], 世界上有74 个国家或地区已经全面实施有机产品标准, 有21 个国家制定了有机产品标准但没有全面实施,还有15 个国家正在起草有机产品标准。 有机产品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为世界各地的有机生产、 加工、贸易带来了规范依据, 为有机产品市场的蓬勃发展带来巨大推动力。

澳大利亚目前是世界上有机农业用地面积最大的国家, 约3570 万hm2, 占其国家农业用地总面积的9.9%。 澳大利亚以畜牧业为其优势产业, 有机水果、 蔬菜、 坚果、 肉类、 五谷、 蛋产品占有机总产值的82%。 2022 年澳大利亚向我国出口的有机产品主要类型为液体乳(牛乳、 灭菌乳)、 乳粉、葡萄酒、 谷物 (大米、 小麦)、 谷物加工品 (大米粉、 小麦粉、 燕麦片)、 水果干制品、 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等, 贸易额约1.91 亿元人民币, 在向我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中, 其贸易额排名第10。2022 年我国向澳大利亚出口的有机产品的贸易额排名第6, 为0.33 亿美元, 占我国有机产品出口贸易额的4.91%[2]。

为积极推动我国有机产品和有机产品标准、 认证制度走向世界主流市场, 实现与更多国家、 地区互认, 助力中国农业产业 “走出去”, 推动建立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机制, 促进有机产品国际贸易便利化, 本文根据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开展现状, 拟对澳大利亚与我国有机产品标准和有机认证监管体系的差异进行比较, 对两国之间互认进行潜力分析。

一、 我国和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法规标准体系现状

(一) 我国有机产品法规标准体系2003 年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是我国规范境内认证认可活动、 境外认证机构在我国境内活动及开展国际互认的行政法规。 针对有机产品认证, 2005 年我国发布了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和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GB/T 19630《有机产品 生产、 加工、 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是国家推荐性标准[3], 在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中规定有机产品认证必须依据这个标准, 因此, GB/T 19630 也是我国有机产品法规、 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所进行的标准比较分析采用的是2019 年我国发布的有机产品国家标准GB/T 19630-2019 《有机产品 生产、 加工、 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 以及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和《有机产品认证目录》 的最新版本。

(二) 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法规标准体系澳大利亚的官方有机法规体系[4]包括 《有机和生物动力生产国家标准》《有机产品出口控制条例》《批准的认证机构从事出口澳大利亚有机和生物动力产品检查和认证的政府管理办法》 等, 都由澳大利亚农业、水和环境部(前身为澳大利亚农业部) 制定、 发布并由其履行有机产品认证的监管职能。 澳大利亚目前没有针对国内有机产品市场的国家统一标准, 上述有机产品标准和有机认证的法规体系是针对有机产品出口的国家强制标准和法规体系, 这与澳大利亚农产品以出口为主要支柱的导向有关。

《有机和生物动力生产国家标准》 作为澳大利亚的国家标准, 是1991 年由原澳大利亚农业部(现为澳大利亚农业、 水和环境部) 制定, 本文研究依据的是2016 年更新的第3.7 版。 根据澳大利亚2014 年颁布的第2 版 《批准的认证机构从事出口澳大利亚有机和生物动力产品检查和认证的政府管理办法》 的要求, 主管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和组织须按照本条例及其他法律规定, 建立和维持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 根据《有机产品出口控制条例2021》, 澳大利亚农业、 水和环境部可评估并批准有机认证机构。 获批后的认证机构可代表澳大利亚农业、 水和环境部评估有机和生物动力操作人员,以确定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进口国的要求; 对有机和生物动力的生产系统、 控制和操作进行确认, 并通过认证来承认其状态。 目前获得澳大利亚官方批准的认证机构一共有6 家。

(三) 我国与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比较的框架范围我国与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基本思路和框架是一致的, 都涉及有机生产链条的各个环节,包括动植物产品生产、 加工、 包装、 处理、 储藏和运输以及标识销售要求等内容, 有机产品认证范围均包括未加工的农业源植物和植物产品、 动物和动物产品, 以及加工的农业源动植物产品。 相比较我国有机产品标准来说, 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涵盖的范围更加广泛, 包括了无土栽培生产体系和生物动力生产、 化妆品和护肤品, 同时还包括了检查和认证的相关要求, 也有单独的章节对进口和出口作出相关规定, 但其不包括设施农业生产和纺织品生产。 因此, 本文标准比较不包括纺织品生产、 化妆品和护肤品。 虽然两国有机产品标准都有针对蜜蜂养殖的相关规定, 但由于我国 《有机产品认证目录》 中不包括蜜蜂及蜜蜂产品, 因此蜜蜂养殖也不在比较范围内。

二、 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要求严于我国标准的条款规定

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具体为《有机和生物动力生产国家标准》) 和我国有机产品标准一样包括了植物生产、 动物生产以及加工生产等内容, 涉及农产品生产的所有环节, 但在以下几个方面, 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中的要求相对来说要严于我国有机产品标准的相关规定(见表1)。

(一) 植物生产方面关于作物生产转换期,我国有机产品标准要求一年生作物的转换期至少为播种前的24 个月, 草场和多年生饲料作物的转换期至少为有机饲料收获前的24 个月, 饲料作物以外的其他多年生作物的转换期至少为收获前的36个月。 而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比我国有机产品标准要求更为严格一些, 所有作物的转换期都要按3年 (36 个月) 以上实施。 对于野生采集产品的转换期要求, 我国有机产品标准可以免除转换期直接认证为有机产品, 而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的检查认证12 个月后才能获得有机产品认证, 相当于12 个月转换期。 对于农场的景观和生物多样性方面, 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中规定操作者必须将园地管理和生物多样性纳入有机或生物动力管理规划。 且要求在完成转换之日起5 年内, 农场中5%的面积应为未耕种和未集约放牧的植树区、 草地或其他保护区 (小于4 hm2的生产单元除外)。

对于芽苗菜生产, 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中要求种植区只能用于有机生产, 不允许平行生产; 对于大麦苗和小麦苗的生长基质必须是有机或生物动力生产的材料制成的混合物; 如使用含氯自来水冲洗, 必须采取措施降低水中余氯含量。 对于食用菌栽培, 在使用基质的要求方面, 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要求更加严格一些, 只允许使用未经处理的原木、 锯末或符合要求的原料作为基质, 不允许使用泥炭和外部矿物或其他非有机农场来源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

(二) 畜禽、 水产养殖方面在我国, 畜禽养殖是有机生产中难度较大的一部分, 目前为止, 获得有机认证的畜禽养殖产品还不是很多; 而在澳大利亚, 畜禽养殖是有机生产中具有特色的部分, 牧场面积大, 其有机产品标准要求相对较为严格。 在畜禽引入和转换期方面, 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要求畜禽从出生和孵化开始按照有机产品标准进行生产, 因此, 对于此类情况是没有转换期要求的, 这点比我国有机产品标准严格。 而在放宽的情况下引入常规畜禽时, 澳大利亚对不同动物转换期的要求不同, 例如奶用动物转换期均为180 d, 而对牛、羊、 猪等哺乳动物要求从动物出生前的妊娠后期开始有机管理, 禽类引入龄统一为小于2 日龄。 同时, 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规定所有引入的非有机畜禽都需要检疫隔离3 周才能引入系统。 在畜禽饲料方面, 我国与澳大利亚两国有机产品标准原则上要求饲喂100%的有机饲料, 在难以获得足够数量有机饲料的情况下, 我国有机产品标准允许使用一定比例的常规饲料。 而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经认证机构放宽后饲喂适当比例的常规饲料, 但是还是要再经过6 个月转换并要作相应检测才可以被作为有机畜产品销售。 我国有机产品标准规定饲料中至少应有50%来自本养殖场饲料种植基地或本地区有合作关系的有机农场, 而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规定如果使用非本单元的转换期饲料将导致动物的认证状态也为转换期, 但如果转换期饲料来自同一生产单元则不影响动物的有机或生物动力认证状态。 同时, 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规定饲料添加剂中不允许使用防腐剂。

对于兽药的使用, 我国有机产品标准规定除法定的疫苗接种、 驱除寄生虫外, 养殖期不足12 个月的畜禽只可接受1 个疗程的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治疗; 养殖期超过12 个月的, 每12 个月最多可接受3 个疗程的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治疗,超过这些规定疗程的应重新进行转换。 而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规定了能用于畜禽疾病防控的具体物质清单, 使用标准中未列出的物质处理的畜禽必须识别、 与其他牲畜隔离, 且至少3 倍法定停药期或3 周 (以较长时间为准); 使用对抗性兽药后畜禽不能作为有机销售, 需要重新转换。 对于畜禽圈舍与饲养条件, 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强调动物的自由放牧, 强调动物在室内室外的自由伸展、 运动都应不受限制, 并没有放宽条款。 我国有机产品标准虽然规定了室内外养殖密度, 但不强调动物的自由放牧。 对于畜禽非治疗性动物手术, 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中是禁止非治疗性手术, 如禁止仔猪出生后24 h 内对其犬齿进行钝化处理等。 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禁止使用性别鉴定或改良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 同时也不建议人工授精。

对于水产养殖的范围, 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只认证养殖的水产, 不认证野生捕获的水产生物,而我国有机产品标准允许认证开放水域采捕区的野生固着生物。 在水产饵料方面, 我国有机产品标准要求饵料是有机或野生的, 不足时可饲喂常规饵料但不超过总饵料的5%, 可使用天然的矿物质、 维生素、 微量元素, 如果这些营养不能满足水生生物的需求, 则可使用附录中列出的人工合成的矿物添加剂、 微量元素和维生素。 而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仅允许饲喂有机、 生物动力学饵料、 野生捕捞的海洋生物加工的副产品饵料, 不允许饲喂常规饵料, 规定用作饵料补充剂的矿物质和维生素必须是天然来源。 对于水产养殖中兽药的使用, 我国有机产品标准要求使用过常规药物的水生生物经过所使用药物的休药期的2 倍时间后, 方能被继续作为有机水生生物销售; 且12 个月内仅允许接受1 个疗程常规渔药治疗, 超过次数的则应重新转换; 同时规定如果在该地区存在发生某种不能被管理技术控制的疾病的风险, 或国家法律有规定时, 可给水生生物接种疫苗, 但不得使用转基因疫苗。 而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不允许使用疫苗, 并要求一旦使用了对抗性兽药则整个体系需要重新转换。

(三) 加工生产方面我国与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均通过管理措施、 捕害工具、 硅藻土、 声光电等防治有害生物。 我国有机产品标准允许在严重有害生物侵袭的紧急情况下对加工、 贮藏场所使用中草药喷雾、 熏蒸, 而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未有此类条款。 同时, 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允许用于收获后处理的物质远少于我国有机产品标准。

(四) 检查认证体系方面从认证范围来说,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规定经销商、 零售商必须认证; 我国规定零售商不认证, 经销商可自愿进行经营者认证。 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规定了有机产品标准修订的程序, 以及其批准的6 家认证机构要符合认可的要求, 但我国没有规定全部认证机构符合认可的要求。

三、 我国有机产品标准要求严于澳大利亚标准的条款规定

(一) 植物生产方面我国有机产品标准要求产地环境需提供水土气环境检测报告(大气环境可提供证明) 证明符合特定环境质量标准要求(见表2), 而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允许非故意的土壤污染, 例如常规农场的漂移污染。 我国有机产品标准明确禁止一年生作物的平行生产, 对于多年生作物要求存在平行生产时, 对常规种植区域5 年内完成转换, 而澳大利亚一律要求存在平行生产时, 对常规生产的区域允许在10 年内完成转换。 在轮作方面, 我国要求必须有3 种以上不同作物的轮作, 澳大利亚没有最低轮作数量要求。 对于无土 (基质)栽培, 我国有机产品标准虽然允许基质栽培, 但基质栽培与土壤栽培的转换期要求一样(例如一年生作物至少24 个月转换期); 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中针对不含土壤的栽培, 要求至少12 个月转换期,且其投入物和栽培管理条款不清晰难以对标比较。

表2 我国有机产品标准严于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的要求

(二) 畜禽、 水产养殖方面在畜禽养殖中,澳大利亚允许使用非农业来源的饲料添加剂种类(黏结剂、 抗结块剂、 乳化剂、 稳定剂、 增稠剂、表面活性剂) 比我国有机产品标准(防腐剂、 黏结剂、 抗结块剂) 更多, 且允许化学提取的氨基酸分离物用于家禽, 没有以附表等形式单独列出允许使用的矿物质、 微量元素和维生素(天然、 非天然) 的具体种类和条件。 在屠宰运输方面, 我国与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都不允许在屠宰、 运输前使用化学合成的镇静剂, 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列出了特例允许使用的镇静剂, 我国有机产品标准未作允许。

对于水产养殖引入生物的规定, 澳大利亚只允许将非常幼小的鱼苗 (Figerling) 引入有机生产体系; 我国有机产品标准规定所有引入的水生生物至少在其后2/3 的养殖期内采用有机生产的方式管理, 我国有机产品标准的规定更严谨。 同时, 我国有机产品标准规定禁止永久性增氧养殖方式、 光照时长可人工调控 (最多16 h), 而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没有此项规定。

(三) 加工生产方面我国与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均对加工方法、 提取溶剂等进行了规定, 但是我国有机产品标准禁止使用石棉作为过滤介质,而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并无类似要求。 我国有机产品标准对有机产品配料、 包材的单独储存作了明确规定, 而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没有明确要求。

(四) 标识与销售方面在我国有机产品标准里, 目前只有有机产品1 种认证状态(有机成分不少于95%), 转换期产品只能按照常规销售。 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对有机和生物动力认证产品分为4 种状态进行标识: 100%有机或生物动力产品、有机或生物动力产品 (有机成分不少于95%)、 含有机成分或生物动力成分的产品(有机或生物动力成分不少于70%)、 含有机或生物动力成分少于70%的产品。 其中, 成分少于70%的产品仅可在产品配料表中的对应成分引用有机或生物动力学字样; 有机或生物动力转换中产品也按照上述4 种等级区分标识。 另外, 我国有机产品标准规定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图形、 颜色, 但澳大利亚没有国家统一的有机标志。

在有机产品销售方面, 我国有机产品标准规定了有机码和销售证制度, 确保销售的有机产品有可追溯的身份证明文件。 而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仅规定了销售证制度 (有机货物证书, Organic good certificate, 简称OGC), 仅对按照 《有机和生物动力生产国家标准》 认证的操作者之间的产品交易和出口作强制要求; 未规定类似的官方统一有机码制度。

(五) 管理体系方面我国有机产品标准对有机管理体系的文件要求更多, 规定更详细, 要求操作者具有合法资质, 建立具备相应内容的有机质量手册、 操作规程, 建立内部检查程序、 配备相应的有机管理者、 内部检查员; 并要求建立可追溯、 召回、 投诉及持续改进程序。 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中要求建立有机生产、 加工、 经营的相关记录, 并在生产标准部分规定有机农场要有“有机管理计划(Organic management plan)”, 其他没有明确要求,但是澳大利亚在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了产品追溯和召回的要求。

(六) 检查认证体系方面我国对允许认证的有机产品以《有机产品认证目录》 列出具体产品种类, 而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没有类似的具体清单规定。 澳大利亚没有要求检查员不能连续3 年检查同一个生产单元; 没有规定撤销、 不通过认证的具体情况; 没有规定撤销1 年后、 5 年后不得再次受理认证的要求; 没有农户组织认证类型。 对产品检测的要求, 我国有机产品标准更加严格, 要求对产品全部检测, 禁用物质(农药残留、 转基因) 不得检出; 澳大利亚不要求检测全部产品, 如检测, 则产品农药残留量不超过常规限值10%, 转基因不得检出, 如超过则进一步扩大抽样检测范围。

四、 对促进有机产品标准互认和修订的启示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可以看出, 我国与澳大利亚两国的有机产品的法规和标准有很多的共同性, 同时在有些方面还存在差异, 因此本文分析对促进两国有机产品标准互认及我国有机产品标准修订有所启示。

(一) 对促进两国有机产品标准互认的启示 我国目前在有机产品消费市场特别是畜禽产品、 谷物、 葡萄酒产品方面有较大进口需求, 而澳大利亚有相应的供应潜力; 我国在水果、 深加工食品、 中药材等方面具备一些优势产业、 出口潜力。 为促进两国有机产品的消费市场、 拓展两国有机产品的国际贸易, 今后可考虑达成有机产品标准的互认。 通过比较分析可以看到, 两国有机产品标准在植物生产和加工生产方面的差异较小(其差异主要集中在允许或禁用的投入品方面); 在畜禽、 水产养殖方面, 澳大利亚的要求相对来说要比我国严格。 对于目前我国有机产品标准比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更为严格的条款, 可以作进一步评估, 达成满足双方标准的解决方案。

在未能达到标准互认之前, 标准和法规比较的结果也可以为国内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在境外按照我国有机产品标准和法规开展检查和认证时使用, 可重点关注两个标准中的差异部分, 特别是目前我国有机产品标准比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更为严格的条款, 为更好地在境外开展我国有机产品标准提供参考。

(二) 对我国有机产品标准修订的启示随着我国有机产业的快速发展, 有机生产技术和生产规模也在不断提高和扩大, 相关方一直在积极探索有机标准如何顺应有机市场的发展、 提升有机产品质量、 完善有机认证体系、 减少与其他国家有机产品标准进行互认时的标准差异, 因此, 我国有机产品标准在未来修订时可以借鉴、 参考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中的一些好要求和做法。

在有机植物生产方面, 可以增加对有机农地生物多样性的具体要求, 例如留出一部分有机土地将其开发为非耕种、 非集约放牧的林区、 草地或其他保护区。 在动物福利方面, 可以根据动物的不同种类, 规定一些遵守动物自由活动、 尊重不同动物的习性要求的具体条款。 在允许使用的投入物方面,对一些肥料种类的使用条件如微量元素给出更灵活的使用限制, 对清洁剂和消毒剂可更加明确使用原则来避免使用后的残留。 澳大利亚有机产品标准附录规定了修改有机和生物动力产品国家标准的申请程序, 这在我国有机产品标准修订工作中是可以借鉴的, 我国有机产品标准可以建立类似一个公开的、 固定的标准修订建议、 意见的收集渠道、 负责岗位, 并对标准修订整体程序进行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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