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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央行国库监督职能的发挥与完善

2023-11-24包清雅赵鸿选

财政监督 2023年20期
关键词:财政局人民银行国库

●包清雅 赵鸿选

国库被社会公众形象简称为国家的“钱袋子”,国库的职能实质上就是管好“钱袋子”,依照法律法规把各类财政预算收入及时、准确完整存入“钱袋子”,把好“钱袋子”出口,严格按照财政预算支出计划和用途快速高效拨付资金,并时刻保证“钱袋子”里的资金安全。 经理国库具有反映和监督职能, 发挥着促进国家预算收支任务完成,保障民生和国家机构正常运转,实现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作用。 当前, 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的组织机构体系日趋完善, 国库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体系日益健全,以“3T”①为骨干的信息化建设取得新突破,与财税、海关等部门沟通协作不断强化, 人民银行着力提升国库服务和防风险能力,全力推动国库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在人民银行履行经理国库职责中,国库监督工作具有重要的地位, 尤其是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方面,结合自身履职特点发挥着有效的促进作用,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国库) 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国库的职责, 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置, 对财政和征收机关违规签发的收支指令,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拒绝办理并做好沟通宣传, 争取地方政府及财税部门的充分理解与支持, 确保了政府财政资金的安全、合规、高效使用。 随着财税体制改革渐进深入和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 给高效履行国库监督工作带来了挑战, 需要各级国库认真分析当前国库监督工作的短板和不足, 积极转变工作思路, 在完善制度法规及内部控制、优化工作流程、丰富和创新监管手段上下功夫, 不断提升国库监督能力。

一、央行国库监督职能的地位和特点

(一)央行国库监督职权的法律依据

财政资金一旦进入国库账户就成为国库资金, 由于国库资金属于公共资金,国库就是各级政府的“钱袋子”,国库资金的使用必须以预算为依据,管理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由此决定了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办理国库资金收支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1994年颁布的《预算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职责②, 2014年、2018 年分别对《预算法》进行了两次修订,修订后的法律都原文表述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职责。 2014 年修订的《预算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进一步强化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对财政资金统一管理的作用③。 尽管《预算法》未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监督权力,但《预算法》中规定人民银行负责经理国库,其监督职权就蕴含在经理国库职责中。 1985 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金库条例》中,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人民银行在办理国家预算资金收支业务的过程中要发挥国库的监督作用④。 《预算法》和《国家金库条例》为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部门行使监督职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央行国库监督职权的特点

1.人民银行国库监督具有内生性。人民银行国库监督实质上是一种事中监督,《国家金库条例》第十条、 十一条规定了国库的六项基本职责和六项主要权限, 基本职责是按要求办理各种财政资金收支业务, 主要权限则是有权拒绝办理不符合制度规定的财政资金收支业务。 国库监督职能的实现,嵌入在国库收支业务的具体办理过程当中,国库经办人员审核发现有不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有关收支业务,予以直接拒绝办理。 监督职能是伴随具体业务自然产生的, 例如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收入、 支出的凭证要素不齐全, 国库要拒绝办理;在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国库的预算管理体制下,发现收入在科目之间、上下级国库之间划分不正确,国库要拒绝办理;发现不按规定调拨库存资金,国库要拒绝办理。 国库业务办理处于预算收支执行的中间环节, 正好可以发挥预算管理事中监督时效性强的优势, 在办理业务中进行必要的审核把关, 及时杜绝和规避不合规的预算继续执行,与人大事前监督、财政事中监督、审计事后监督共同形成监督闭环。

2.人民银行国库监督具有服务性。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内部控制原则, 财政资金收支管理的决策者需要与其执行者相互分离, 财政资金的会计账务核算职能也要与其出纳职能相互分离,而财政国库与人民银行国库各自的职责分工正好体现了分工合作又监督制衡的原则, 从体制机制上为国库资金的安全完整和预算的合规执行设立了保护网。 人民银行国库在预算执行环节实施适度的、必要的事中监督,这种寓于服务之中的监督,既能帮助政府、征收机关进一步约束、规范自身预算收支执行行为, 也有利于正确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 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减少国库运行风险,降低监督成本。

3.人民银行国库监督具有超脱性。由于分税制的财政收入管理体制涉及各级政府收入分成,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支出体制涉及政府之间的转移支付, 使得上下级政府之间财务关系紧密联系,财政资金结算十分复杂,这就需要有一个立场超脱、 无利益追求的部门来办理上下级国库往来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在国家整个金融系统中,同时具有宏观调控、金融监管和提供基础金融服务的职能,是“银行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这种超脱性可以保障国库监督作用的发挥, 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保持客观公正,维护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二、央行实施国库监督的主要措施

各级国库不断完善内控管理, 丰富监管手段,严格制度执行,统筹开展国库业务管理现场检查,持续强化事后监督工作, 不断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全面织紧国库资金防护网,为国库业务安全高效办理提供坚强保障。

(一)事前系统预防,实现国库监督控制功能电子化

各级国库兼顾工作质量与效率, 在综合考虑国库监督法律法规规定、 地方国库监管人员配备情况和国库会计核算系统架构的前提下, 积极探索通过系统功能扩展、优化参数设置等方法,实现事前监督电子化,提升监督工作效率。 如甘肃省分库开发电子退库审核程序并持续更新, 对退库对象、金额、退库申请等进行自动核对校验,确保组合式退税政策高效安全落地;辽宁、黑龙江等分库开发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参数校验核对程序,对报表数据进行跟踪监测, 确保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核算正确无误; 江苏省南京市中心支库开发上线了“国库集中支付预审及清算审查系统”,实现了国库对预算支出的合规性、科目规范性、异常情况的实时监控; 苏州市中心支库将事前监督的规则和要点维护到退税无纸化系统中; 湖北省武汉市中心支库开发“湖北省国库数据管理”系统,实现对收入、退库、支拨等业务的事前监督由人工审核向系统审核的转变;广西区分库开发、运行国库业务监控系统, 实现了国库业务全路径可视化监控和故障节点的精准定位; 宁夏区分库建设了人民银行与财政部门文件资料传输系统, 实现了财政与国库间拨款依据、 预算计划等文件传输的电子化全流程。

(二)事中严格把关,拒绝办理不合规国库收支业务

各级国库在办理预算收支等业务过程中,充分发挥事中严格把关的监督作用, 首先从政策角度认真审核支出是否超预算、拨款依据是否充足、拨款用途是否正确等信息,其次根据预算科目、预算单位等信息, 判断文件依据与实际支付信息是否匹配、预算科目用途是否使用准确等,最后对清算资金是否超库存进行审核, 杜绝库存透支现象发生。 2020 年至2022 年近3 年全国各级国库(含代理国库) 通过柜面监督年均发现纠正不合规业务26.71 万笔,占年国库办理业务总笔数的万分之1.36;涉及金额41847.10 亿元,占年国库办理业务总金额万分之188.99。

(三)事后监督检查,强化制度执行与约束

按照前台核算与后台监督相分离的原则,人民银行省级以上机构建立同级国库事后监督中心,地市中支级国库部门设置事后监督专人专岗,分别对省级同级、 地市中支同级及所辖县支行国库业务操作的准确性、合规性实施非现场审核,紧盯涉及国库资金风险的集中支付清算、退库、拨款等业务,对监督中发现的苗头性、多发性、易发性问题,针对性地扩大监督面,开展跟踪监督,及时纠正国库业务差错,规范国库业务操作。 近3 年全国各级国库事后监督人员年均发现不合规业务0.95 万笔, 约占年国库办理业务总笔数的万分之0.05;涉及金额258.14 亿元,约占年国库办理业务总金额的万分之1.31。 各级国库建立了纵横交错的内部现场检查工作机制, 上级国库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国库会计管理现场检查工作,省级分库每3年对辖内地市中心支库实施全覆盖检查, 检查结束后,全面梳理问题,督促被查国库认真整改,实名通报检查情况,要求各级国库认真对照、引以为戒; 推动国库主任、 副主任检查工作制度落实落细,各级国库每年分别由国库主任、副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人,内审部门、事后监督部门人员组成的国库主任查库工作组, 对检查时间段内的国库业务开展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科学地评估,重点对薄弱环节和风险点进行“把脉问诊”,通过效果评估与落实整改, 切实促进国库人员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资金安全工作, 从行为上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四)严格执法检查,做好代理国库业务监督工作

各级国库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制定《执法检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制度规定,树立严格依法行政的刚性执法理念, 对执法检查与处罚工作进行规范, 加大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置,做到尺度统一,及时发现并纠正了延压预算收入、超预算拨款、重复退库等业务差错和违法违规行为, 确保了预算收入准确完整缴入国库、预算支出合法合规,有力地维护了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确保了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2022 年,全国各级国库执法检查共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延压预算收入3028 笔,涉及金额84.72 亿元; 占压集中支付清算资金2190笔,涉及金额5.94 亿元;未按规定科目核算收纳的预算收入10 笔,涉及金额26 万元;违规设置过渡账户71 个。 各级国库根据违法违规情况分别采取了限期整改、通报、罚款等措施,共实施行政处罚993.7 万元,推动撤销过渡账户13 个。

三、国库监督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根据人民银行自身制订的 《国库监督管理规定》,各级国库部门都会对日常柜面监督、事后监督, 以及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案例及时多频进行整理汇编,形成国库监管案例,供国库系统学习借鉴,提升国库监督效能。 从近3 年的国库监管案例分类汇总来看, 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不按规定办理的收入业务

这类问题的表现形式是违规发出退库指令或更正指令,人为调节预算收入。

1.办理文件依据逾期的收入更正业务。 如某市财政局向该市中心支库发出3 笔合计金额为48328078.60 元的收入更正(调库)指令,拟将预算级次为市级100%的“土地出让价款收入”,调整为预算级次为中央20%、省15%、市65%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经国库审核发现,所附《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超过其规定的5 年有效使用期,该市中心支库拒绝办理该笔更正业务。

2.办理预算级次不准确的缴款业务。 如某区支库收到区财政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 金额为1116270.00 元,预算科目为“森林植被恢复费”,国库审核发现, 该凭证填列的预算级次为 “区级100%”,正确的级次应为“省级20%、区级80%”,该支库拒绝受理并予以退票,次日财政局按照正确级次重新填制缴款书,国库审核无误后办理入库。

3.人为调节预算收入。 如某市财政局发出1 笔退库指令,拟将市人民医院缴纳的“其他缴入国库的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1860 万元资金退还市人民医院,退库原因为“计算错误,误缴国库”,财政局经办人员以“资金特殊”“时间紧”为由,要求国库务必于2 个工作日内完成退库,国库审核后发现退库依据不足,经了解具体原因为第一季度财政收入增长目标已超年初预定目标,为减轻次年财政收入增长压力,财政局拟通过退库方式调减第一季度财政收入,支库拒绝办理了该笔退库业务。

4. 虚增财政收入。 如某支库收到1 笔金额为900 万元的缴款书,预算科目为“其他国有资源使用费收入”,付款人为县财政局,国库审核发现,该付款账户不属于非收入专户,经沟通,财政局提供了《关于全面清理以前年度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作为该笔缴款书的文件依据,经国库核实,该收入属于财政部门清理历年未使用完毕的上级专项拨款收入以及县本级专项资金,划回国库账户统筹使用,不属于应收纳的非税收入。

(二)不按规定办理的退库业务

1. 要求国库办理收入退还书与审批金额不一致的退库业务。如某区税务局向区支库发出1 笔退库指令, 金额146621.85 元, 退库申请退税金额33030.41 元,税务局审批退税金额33030.41 元,收入退还与审批退税金额不一致, 该支库拒绝办理,并通知税务局重新提交业务凭证,审核无误后重新办理。

2.办理资料不全的退库业务。 如某区税务局向区支库发出1 笔退库指令, 金额719367.34 元,退库申请人为个人, 退库预算科目为其他个人所得税,退库性质为“误收退款”,国库审核发现,该笔退库业务资料存在收入退还书未加盖税务局预留印鉴、缺少退税申请书、缺少原始凭证缴款书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已过有效期间,该支库当日拒绝办理退库业务, 并要求税务局提供齐全有效的退库资料,于次日办理退库业务。

3.办理依据不足的退库业务。 如某中心支库收到税务部门4 笔电子退库业务,退库申请人为4 家公司,合计金额5200 万元,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 但税务部门未提供相应的出口退税文件,该中心支库拒绝办理,并与税务部门沟通尽快补齐出口退税文件及计划后审核无误办理退库。

4.办理退回多缴的待缴库税款。 如某中心支库收到1 笔待缴库税款,金额为722570.47 元,在税务部门开具缴款书前,以税款计算错误为由,要求国库退回多缴税款20000.00 元, 由于 “待缴库税款”专户不得用于办理税款退付,该中心支库直接拒绝办理。

5.办理与退税计划不符的退库业务。 如某市税务局向市支库发出14 笔退库指令, 金额3767564.81 元,国库审核发现,该市年度第一批出口退税计划为5000 万元, 实际已退税4684 万元,剩余316 万元,此次退库金额超过剩余指标,该市支库直接退回14 笔退库业务。

6.办理收款人与原缴款人不一致的退库业务。如某海关办事处向某中心支库发出2 笔退库指令,收款单位均为某口岸报关有限公司, 金额分别为10384.22 元、26984.14 元, 国库审核发现原缴款人与收入退还书收款单位不一致,且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中心支库直接拒绝办理。

7.签发超退库文件核准金额的收入退还书。 如某海关向该地中心支库提交一份退税资料,向某公司退税241782559.62 元, 退税文件依据为原财政部驻该省专员办出具的准予返税函,国库审核发现专员办核准的退税金额为127453448.10 元, 海关签发的退税金额超出专员办核准金额114329111.52 元,该中心支库拒绝办理,时隔2 日后, 海关签发了127453448.10 元的收入退还书,国库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避免了国库资金损失。

8.办理审批手续不完整的退税业务。如某区税务局向区支库发出1 笔金额为127269508.03 元的退库指令,收款单位为某化工公司,退库原因为增值税留抵退税, 国库审核发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申请表”中意见审批栏共三部分,分别是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意见、市级税务机关复核意见、市级财政部门复核意见, 该区税务局提交的申请表中仅有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审批意见, 其余两处均为空白,该区支库拒绝办理。

9. 国库与其他部门配合截住骗取出口退税资金。 如某中心支行反洗钱部门向市分库提供了某特大骗税案件线索, 希望国库配合专案组从严审核涉案公司退库业务,防止国库资金损失,在手续业务办理中, 市分库收到市税务局发送的2 笔涉案公司出口退税指令,金额分别为3692103.50 元、3690467.81 元, 市分库先暂停办理该公司退税业务,及时与税务部门沟通,税务部门出具退回此2笔退库指令的函, 市分库将2 笔电子退库指令退回。

(三)不按规定办理的拨款业务

1.办理收款单位与依据不符的拨款业务。如某县支库收到县财政局发出的1 笔拨款指令, 收款单位为某工程有限公司, 金额为945818.81 元,用途为建设工程款,国库审核相关依据时发现,政府批文上的建设单位为另一家工程有限公司, 与拨款凭证不符,该支库与县财政局联系,将该笔预算拨款凭证退回。

2.办理重复拨款业务。如某市中心支库收到市财政局发出的与此前已拨款金额相同的1 笔2182万元的拨款指令, 提供的文件依据也与此前的相同,只是收款单位不同,国库与财政局核实,系因财政局业务疏忽, 导致此前拨款凭证中的收款人名称填写错误,但由于当日收款单位急等用钱,在资金未退回的情况下,财政局再次发出拨款指令,该中心支库予以拒绝办理。

3.要求国库办理无依据、无预算的支出业务。如某市财政局向市中心支库发出1 笔拨款指令,拟向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立的非税收入专户拨付800 万元,用途为“划还市财政非税专户欠款”,所附拨款依据为市财政局国库科向该局领导的请示,未付上相关文件说明,该市中心支库予以拒绝办理。

4.要求办理资金用途与文件不符的拨款业务。某支库收到市财政局1 笔拨款指令, 拨款金额为4016416.00 元,收款单位为市广播局,预算科目为“其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支出”,国库审核发现,所附拨款文件中预算科目为“其他检查支出”,拨款凭证与所附文件依据的预算科目不符, 该支库拒绝受理该笔业务,并将资料退回市财政局。

5.要求办理非预算单位无预算拨款。 如某县支库收到县财政局1 笔5000 万元的拨款指令, 收款单位为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拨款用途为“临时拆借资金”,所附文件依据为“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关于临时拆借资金偿还融资本息的请示”和“县财政资金申报审批表”,国库审核发现,该笔款项为拨往非预算单位的无预算拨款, 且无相关正式文件,该支库予以拒绝办理。

6. 办理未入库土地出让金划拨至乡镇财政专户。 如某区财政局向支库发出1 笔拨款指令,金额24366984.00 元,收款单位为“某街道办事处财政资金专户”,预算科目为“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经国库审核发现, 该笔拨款对应的土地出让金尚未缴入国库,支库拒绝办理该笔拨款业务。

(四)代理银行垫付资金

这一类问题的违规主体主要是财政部门,问题表现形式是违规发出集中支付指令, 造成代理银行垫付资金。 如某县财政局向5 家集中支付发出集中支付指令,合计金额4000 万元,当日县支库与各代理银行清算时,发现财政库存余额不足,因此拒绝办理,随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县财政局在库存余额不足的情况下, 继续向各代理银行发出支付指令, 导致合计金额为2300 万元的资金无法与国库清算,5 家银行累计垫付资金6300 万元,经县支库与县财政局多次协调后, 由省财政厅转移支付县财政局3 亿元,弥补了清算资金缺口,县支库及时办理了与代理银行的资金清算业务。 某商业银行县支行根据县财政局的集中支付指令办理支出后,向县支库提交资金清算申请,金额3436700.00元, 国库审核发现, 该县财政局库存余额为2481000.00 元, 不足以清算代理银行垫付的资金,支库拒绝办理该笔资金清算业务。

(五)商业银行延压预算收入

这一类问题的违法主体主要是商业银行,问题表现形式是预算收入未在收纳当日办理报解入库手续。 如某市支库对辖内1 家商业银行支行的执法检查中发现,1 笔金额212000.00 元的税款和4 笔金额合计217475.00 元的税款分别延压14 个工作日和9 个工作日,市支库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该商业银行支行给予警告并处6 万元罚款。 某市中心支库在对商业银行分行及下属支行的执法检查中发现, 由该行经收的15 笔、金额共计154104.45 元的非税收入缴库不及时,于2—15 天后才划至国库,中心支库依法给予商业银行分行警告并处5 万元罚款。

四、制约央行国库监督职能发挥的因素

尽管各级国库部门认真履行监督职能, 拒绝办理或及时纠正不合规的拨款、退库、更正预算级次等业务, 检查督促商业银行及时办理预算收入报解入库业务, 协调财政部门建立特殊拨款事前审核制度,将监督关口前移,尽量避免因“被动”的资金清算模式,形成商业银行垫付资金的风险,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以及预算执行的合规,但是一些体制性因素制约了国库监督职能的发挥,一些问题屡禁不止。

(一)国库监督工作法规制度修订滞后

自我国《预算法》立法以来明确了人民银行具有经理国库的职权, 但是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部门如何履行监督职责,则依赖于1985 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金库条例》和1998 年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法规制度修订的滞后严重削弱了国库监督的权威。 一方面,上述行政法规和文件成文时缺少上位法, 法理上存在缺陷; 另一方面,上述行政法规和文件成文已年代久远,法规内容陈旧、粗化、操作性差。 总体来看,上述行政法规和文件中缺少必要的行政处罚手段, 国库监督约束力和惩戒力度不足,严重影响国库监督的效果。

(二)国库集中收付的流程不合理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 基本解决了财政资金大量滞留在预算单位和征收单位而导致的财政资金运行不透明、收支效率低下、使用缺乏监督等问题, 但是由于改革初期受人民银行建设的现代化支付系统尚未投入使用、 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尚不完备、 国库计算机系统功能还不够强大等客观条件的制约, 国库集中支付选择了代理银行中转支付清算的模式。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 “先支付、后清算”,其流程是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通过在商业银行设置的“零余额账户”办理,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首先发给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完全按照指令先垫付资金,代理银行待到每日临近下班前,再与人民银行国库进行财政资金汇总清算。 这种模式下,人民银行国库处于财政资金支付流程中的末端,只是被动的清算,有时候国库资金不足会导致商业银行垫付资金的问题发生,由于看不到资金支付凭证,无法在资金支付环节逐笔、实时监督支付指令的合规性,使得国库事中监督职能名存实亡。

(三)国库监管协同作用有待增强

相关部门对国库监督的认同度不高, 对国库监督反馈的问题不够重视, 导致一些问题屡次发生。 部分国库在履职过程中与相关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 如部分国库由于库款余额不足无法及时办理退税业务的情况, 虽然主要原因是地方财政困难导致退税业务无法及时办理, 但也反映出部分地方的财政、税务、国库等部门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应对机制。 国库内部存在对服务与监督关系认识不到位, 部分国库人员日常业务处理中仍存在“重服务、轻监管”情况,对制度文件学习、监管方法运用浮于表面,监督发现的问题,局限于仅向相关单位反馈,未能深入分析问题成因、及时总结形成典型案例分析, 监督成效的运用转化不够充分。

(四)国库电子化监管手段滞后

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 国库业务量呈逐年增长态势,而目前国库监督仍以手工为主,如开展国库会计管理现场检查、 业务自查仍主要以翻阅凭证、报表以及各类登记簿为主要方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执法检查, 也主要以手工核对业务凭证、账表方式为主,未能实现有效的电子化监管,监督检查效率有待提高。

五、新形势下完善央行国库监督职能发挥的策略

(一)健全完善人民银行国库监督法规

尽管最新的《预算法》仍旧保留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职责,但由于具体的国库监督职权比较模糊,以及与之配套的《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过于陈旧,因此,需要站在“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尽快从修订《国家金库条例》入手,进一步细化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权责,进一步明确国库监督的目的、职责、范围、手段和成效评估等内容,从法规层面明确财政、税务、国库、海关等部门在预算执行中的权责利关系,进一步完善预算资金运行监督制衡机制,只有理顺了这些关系, 国库监督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促进国库监督职能发挥得更加全面充分。

(二)优化国库集中资金收付流程

一是进一步明确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由人民银行专责办理,在人民银行机构改革、县支行国库业务上收地市中心支行直接办理之际, 充分利用安全稳定高效的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 将集中收付业务尽可能收回由人民银行国库直接办理。二是现行人民银行直接办理抑或委托代理银行办理的集中支付业务, 人民银行必须有充分的时间接收、审核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严密妥善处理集中支付业务, 确保人民银行国库事中监督逐笔审核、全面审核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进一步改善人民银行国库监督的外部环境

国库监督既需要各级国库部门不断提升内部精细化管理水平, 也涉及财政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税务和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机构,以及商业银行等外部协作机构,还离不开人大、审计等外部监督部门的支持配合,各方需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一方面主动加强与各协作机构之间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及时分析汇总国库监督案例, 以简报的形式向外部协作机构通报,引起协作机构的重视,促进监督成果的转化利用。 另一方面要发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财政资金收支环节中所处信息汇集地的特殊优势,运用大数据技术不断完善国库统计报表体系,优化统计分析系统功能, 提升工作人员统计分析能力, 日常加大对国库资金运行波动的监测与分析,从国库监督视角及时掌握经济运行中的“活情况”,并将这些有用的信息与协作机构、外部监督部门分享交流,共享国库信息资源,寓监督于服务当中,共同守好、用好国家“钱袋子”。

(四)大力推进国库业务监督电子化进程

充分借鉴一些地方分库系统建设方面的经验, 由总库开发事前事中监督系统, 构建机控为主、 人控为辅的业务审核模式, 提高国库监督效率。 鼓励有条件的分库运用信息化手段,继续探索国库会计管理现场检查流程、 内容、 档案的电子化、标准化,通过开发或完善相关系统,提高现场检查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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