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空间规律视野下的智慧侦查:面临困境与突破进路
2023-11-20滕健为刘文强
□滕健为,刘文强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侦查活动已进入数据化时代,智慧侦查是在侦查转型期由于受到技术创新、思维革新等社会外部变化要素作用而逐渐外显出的侦查新事物。目前学者对于智慧侦查的定义尚未达成共识,但学界普遍认为智慧侦查活动与侦查手段的科技化赋能有关。本文将犯罪空间规律嵌入智慧侦查研究之中,通过思考犯罪空间规律视角下智慧侦查的运用困境和突破进路的方式,拓展智慧侦查的实践运用思路。
一、问题的提出
智慧侦查作为一种新式侦查方法正在得到实务部门的普遍关注。其自身的应用理念与功能建构等都已经突破了传统侦查活动涵盖的范围。对于智慧侦查的概念,学界主要有两种界定观点,翟海以归纳的方法从数据基础建设、技术手段运用等方面提出了智慧侦查中数据应用的必要性及应用维度问题。[1]而杨郁娟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这一视角下认为智慧侦查不仅需要承担新时代的侦查职能,同时明确了其在时代背景之下还应具有自身的社会定位。因此将智慧侦查界定为一种多元要素的复合体——即一种新式的侦查形态。[2]本文借鉴了两位学者对于智慧侦查的理论观点,在研究中偏重于考虑如何将智慧侦查理论与实践侦查战法相结合。本文认为智慧侦查是一种利用犯罪数据的收集与分析来感知犯罪风险、分析犯罪信息情报,实现对于犯罪风险信息识别、犯罪情报分析和侦查活动的犯罪治理等职能,并以揭露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为最终目的的一种侦查方法。目前,在一些犯罪活动的预防和打击中,智慧侦查已经在侦查工作中得到初步运用并且取得了丰硕的战果。例如,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预防方面来看,我国侦查机关广泛收集涉案情报信息,并从作案设备收缴、潜在受害人的线下劝阻等方面,快速识别犯罪风险、并力求有效阻断犯罪发生途径。又如,从对于传统盗抢骗案件的打击方面来看,F省J市侦查机关凭借智慧侦查中心,聚焦“精准打击、精确打击、精细管控”,实现2023年度1—5月“盗抢骗”破案率达94.19%,小案快侦率达108.3%。[3]从实务来看,这种侦查方法可以通过强化预防、辅助打击等手段有效缓解侦查机关的犯罪防控压力。同时,其对于实现基于数据化犯罪治理的侦查活动自我优化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然而从侦查实践来看,当前智慧侦查在建设和应用的过程中还有一定的优化空间。现有智慧侦查的应用思路并不能涵盖犯罪活动发生的复杂过程,即针对不同种类犯罪活动的智慧侦查应用形式较为宽泛。一方面,这会导致犯罪预警防控工作效果不稳定。例如G省D市的反诈工作中,虽然刑侦部门与网侦部门通过联合实施跨境犯罪人涉案IP网络地址碰撞的方式来进行涉案线索的预先研判和涉案人员的线下地点推测。但是由于难以建立线上IP与线下犯罪地点二者的关联性,这一侦查方法的运行结论具有较大的偶然性。另一方面,智慧侦查中智能化设备的使用也有泛用趋势。例如,在智慧侦查中应用的人工智能技术与潜在犯罪人的特征识别、针对不同犯罪行为识别的设备部署和如何依所收集的犯罪数据实现犯罪治理优化等方面尚存脱节之处。上述问题制约了智慧侦查的应用和发展,也是限制智慧侦查进一步嵌入社会安全治理体系的一大障碍。本文认为在智慧侦查中引入犯罪的空间规律能够从应用层面对智慧侦查予以优化。犯罪空间规律是指诱使犯罪活动发生的犯罪客观环境与犯罪人之间的相互作用规律,在理论研究中其多以实体空间规律为主,以虚拟空间规律为辅。[4]实际上,在侦查工作中犯罪空间规律已经得到充分的应用。例如,传统的侦查阵地控制就是依犯罪活动及其相关行业的聚集性而建立的。又如,众多市级侦查机关都建立了用于侦查资源调度的警务地理信息系统(PGIS),这一系统的运行主要也是依托对于犯罪空间规律研判而展开的。不过由于这类战法大多受制于犯罪实施方式和犯罪情报数据的获取分析技术而难以帮助侦查机关直接获取证据,直接提供线索或通过研判分析实现犯罪动向的先知先觉、自动分析、智能研判等。因此,笔者通过将具有较高打击效率的智慧侦查方法和以数理技术为基础的、涵盖较多种类犯罪信息数据分析技术的犯罪空间规律学说相结合,旨在实现智慧侦查的犯罪风险识别功能和满足新情势下的侦查情报分析要求。笔者将犯罪空间规律的分析方法、应用思路和实现逻辑引入智慧侦查应用中,依托现有的侦查数据化空间规律分析技术(如PGIS等),为智慧侦查的建设和应用提供新思路。
二、基于犯罪空间规律开展智慧侦查的价值分析
(一)智慧侦查启动方面:提供犯罪风险识别算法的实现路径
“知敌之可以击,知吾卒之可以击,而不知地形之不可以战,胜之半也”。[5]我国古代军事家孙武在其著作中早已强调过掌握空间规律对于军事行动的重要性。而侦查机关之于犯罪活动之斗争亦是如此。依托算法与数据融合来实现侦查活动对于犯罪风险的感知在智慧侦查研究中初步形成共识。而基于犯罪活动的空间分布逻辑来设计算法实现路径、将算法技术部署于前端识别设备中以识别犯罪活动则为这一研究提供新思路。从具体操作层面来看,其犯罪风险识别的实现方式主要涵盖犯罪的空间环境风险特征信息识别和潜在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风险特征信息识别两种类型。在实务中,侦查机关可以通过部署犯罪信息识别设备、并对收集到的犯罪情报加以分析的方式,实现对于犯罪风险的有效识别。例如,将基于全卷积图像分割算法建立的数据收集设备部署在犯罪的高风险区域,就可以实现针对某类犯罪的环境犯罪风险诱发因素的发现和分析(如图1)。[6](1)通过这一方法对于犯罪空间要素进行识别,有助于准确识别、收集诱发犯罪的环境信息。参见《基于贝叶斯逻辑回归模型研究百度街景图像微观建成环境因素对街面犯罪的影响》,《地理信息科学》,2022年第8期,第1497-1498页。
图1 基于全卷积图像分割算法的微观建成图像提取效果①
在空间场域方面,犯罪风险识别应包涵现实空间的犯罪风险和虚拟空间的犯罪风险两个维度。从前者来看,在我国研究中立足于犯罪空间规律的实体空间犯罪情报分析思维较为成熟,在犯罪空间风险识别、智慧获取侦查情报等方面具有基本的应用思路。而对于网络犯罪的犯罪风险标准的设立方式尚不明确,但这一标准的设立离不开从事不同种犯罪活动成员的空间出行特质。简单说来,在制定算法实现和数据采集时侦查机关要关注于从事不同类型犯罪活动的犯罪角色,是如何受到他们犯罪目的、动机的影响而形成特定的行为轨迹特征和网络痕迹特征。例如,在涉网犯罪团伙中的组织成员常常各有分工,其犯罪动机、行为的差异性就会导致其空间轨迹的差异性和其与场所、地点交互关系的差异性两方面后果。如果希望高效收集情报信息,就要关注这种差异性,并根据犯罪空间特点合理部署侦查力量。以此为基础,为充分研判、总结相关犯罪关联要素特征、准确收集犯罪风险信息提供依据。
(二)犯罪智慧打击方面:辅助实现预测性侦查功能
预测性侦查是指以未实行犯罪行为的潜在犯罪群体为控制对象,以数据化手段为分析方式,以传统侦查启动前置阶段为实施区间的新式侦查活动;[7]其本质上是一种针对犯罪活动的监控行为。基于犯罪空间规律开展智慧侦查实现预测性侦查职能的基本原理是以收集到的犯罪情报为基础,通过将线索研判、证据空间分布等案件特征信息和犯罪人行为轨迹相互关联来支持在潜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的侦查活动的展开。依此逻辑可以实现对于侦查活动效能的优化。例如D市公安局就依托此系统构建S作战体系,通过实现基于犯罪空间分布规律“‘捆绑作战’‘综合研判’和‘立即抓捕’”的刑事犯罪打击策略,大大缩短了D市C镇的查破案周期。对于其预测性功能的实施首先需要在区域犯罪风险评价的基础上,监控进入区域的潜在犯罪群体,实现对于潜在犯罪人的区域准入控制。以打击意识的预先性和侦查部署的优先性完成侦查活动的预测性功能,实现对于潜在犯罪区域的前置约束。其次,根据物质交换原理,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活动时不可避免与场所之间发生物质上的交互关系,这为依犯罪空间规律辅助侦查提供可能。[8]在这一环节中,基于犯罪空间规律的智慧侦查对于预后侦查活动的辅助作用体现在根据犯罪行为与空间之间交互关系规律,推测犯罪证据的分布情况,研判涉案线索,整合证据信息实现区域内案件智慧串并。[9]将侦查活动对犯罪行为的在场控制转变为对于潜在犯罪人的区域约束,使得侦查行为不但作用于犯罪发生后的阶段,而且有助于收集犯罪活动实施前的信息情报或者对犯罪活动实现预先干预。
(三)智慧侦查治理方面:辅助实现侦查活动的犯罪治理功能
“犯罪是作为恶的任性的那种偶然性”。[10]如何有效的打击现时的恶,并在现时转化为彼时之时、利用彼时的经验形成对于打击现时的恶的再思考。这是犯罪治理需要回答的基本问题。而犯罪空间规律是实现多维度、多层次犯罪治理的路径之一。智慧侦查应在侦查情报信息收集和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同时强调对于犯罪治理能力方面的提升。办法之一就是通过对于既往数据研判经验的反思提升犯罪活动空间规律运用的广度和精度,探索不同地点、场所对不同种类犯罪的潜在犯罪群体的作用规律,总结涉案证据,尤其是对于证明犯罪事实具有重要影响的证据的空间分布规律。例如,侦查机关可以在线索研判、证据空间分布判断时将犯罪活动分列为准备阶段、事前阶段、实施阶段和事后阶段等不同阶段,思考在不同犯罪阶段的潜在犯罪人(未实施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已实施犯罪行为)与其意向交互的空间场所之间具有怎样的交互关系。[11]
在治理理念方面,侦查机关应当以提升打击能力本身为基础思路,同时强调侦查地理信息数据的运用与再优化,促进形成依地理信息数据治理犯罪的侦查逻辑闭环。侦查机关在依犯罪空间规律应用智慧侦查时应重点把握对于犯罪打击、治理方法的强化和涉案信息跨区域沟通能力智慧化两方面。从前者看,侦查机关需要重视在一些重要犯罪打击方法和犯罪治理方法中犯罪空间分布规律的运用,以此强化该方法揭露犯罪之能力和优化侦查资源的运用效能。例如,视频追逃作为打击犯罪、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已经在侦查中具有较为广泛的应用。但是现行的视频监视系统在路线规划、管理维护等方面尚不完善,导致整体视频侦查工作效果受限。[12]因此,在部署视频监视系统过程中,侦查机关应将犯罪空间规律嵌入视频监控设置布局之中。如依据可防卫空间理论的准入控制原理,提高有限数量监控视频发现、识别潜在犯罪人的能力,实现辅助犯罪线索研判、涉案证据调查、落地查证、调查访问的效能最大化和指向精准化。而针对后者来说,侦查机关应在犯罪空间信息情报共享的基础上,强化侦查打击的跨区域作战沟通能力。以信息互联、情报共享的方式补强智慧侦查工作嵌入社会安全治理体系时的协同弱点。例如,在建设智慧阵地管控重点场所、重点人员的基础上,重视不同阵地之间的涉案信息串联,共享潜在犯罪人在涉案区域内的空间流动规律。一旦犯罪活动已经实施或者尚已于预备阶段,拥有不同区域管辖权的侦查人员就可以凭借已获得的犯罪空间情报类型锁定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迅速落地查证、进行人员追逃等,综合提升侦查机关的犯罪打击能力和犯罪治理能力。
三、犯罪空间规律视野下的智慧侦查面临困境
(一)以侦查地理信息数据为主的智慧侦查基础架构建设困境
“感知层数据收集”是智慧警务数据基础研究中的一个热点话题。[13]从犯罪空间分布规律来看,警务地理信息数据就是基于犯罪空间规律应用智慧侦查的“感知层数据”核心。“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完备的地理信息数据基础收集、分析架构,智慧侦查就很难依据犯罪空间规律得以顺利开展。目前从侦查地理数据的收集利用现状来看,难以将犯罪空间规律与智慧侦查数据收集、分析架构相融合的原因主要在于专业机构设置不完善、警务地理数据实现功能不全面和运用机制不灵活三个方面。首先,目前侦查机关内部很少具有收集、制作、更新警务地图系统的专门机构。以G省S市为例,S市用于基层办理刑事案件的警务地图一般都是交由企业完成。而由于其不了解不同种类犯罪活动空间特征、侦查战法等,就导致城市地理信息收集、更新重点常常与实战存在脱节之处。同时,现有警务制图技术多用于侦查资源调度,而轻视对于犯罪行为的空间特征研判,忽视反应不同犯罪类型的发生规律信息和潜在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规律信息收集。在这一情形下,犯罪空间规律的利用也仅仅只能为侦查活动提供信息化支持,难以实现智慧侦查对于犯罪信息收集及分析的要求。其次,警务地理信息系统在运行层面上也存在着功能建设不齐全的问题。比如一些较为普遍的犯罪空间分析方法,如空间回归等,在实战层面都尚未普及。在实战中,接触式犯罪打击中应用警务地理信息系统进行人员管控等措施的居多,而涉网犯罪的侦查部门则很少依托该系统制定体系化的作战策略,这也侧面说明了我国现有警务地理信息系统功能尚存限制。现有侦查地理数据信息收集、分析功能的不全面削弱了侦查机关对于犯罪空间分布规律的研判能力,限制了依犯罪空间规律的智慧侦查应用效能。最后,从侦查地理信息系统运用机制来看,我国侦查机关依犯罪空间规律开展侦查的主要形式是科层指令的方式。这种方式能更好体现侦查机关对于犯罪活动的打击合力,但是较为臃肿的科层机构也会影响警务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影响基于犯罪空间规律开展智慧侦查的运用效果。[14]由于人脑理性的有限性,指令的发出和执行偏差也会造成实际工作中的偏误。
(二)基于犯罪空间规律结论的侦查流程建设困境
对于犯罪风险信息的主动识别和犯罪活动的同步控制是智慧侦查的重要实施功能之一。但是我国现有研究中探讨如何将智慧侦查所获取的情报信息引入犯罪识别、打击、治理的侦查工作流程中的思考尚不充分,与侦查决策之间衔接不畅。笔者认为将犯罪空间规律分析结论引入侦查流程并服务于智慧侦查,主要需要考虑对于区域犯罪风险的判断和有针对性的侦查对策提出两方面的问题,即“我们如何可以认为在这个区域内,某种类型的潜在犯罪人如何实施某种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的犯罪”和“针对这种犯罪形式侦查机关应当作何应对”等。从前者来看,侦查机关内部尚未普及基于犯罪空间规律分析的区域犯罪风险预测技术,这使得智慧侦查启动缺少了由数据化驱动带来的应用凭据。这是以数据分析方式为主的侦查技术能力不足问题在侦查流程中的宏观体现。而从侦查对策的提出方面来说,目前侦查机关对于侦查主体犯罪地理信息研判能力的提升和犯罪空间情报在侦查活动中应用体系建设两个方面的关注尚有不足。犯罪地理数据应用只停留在信息化侦查阶段,主要实现警务资源调动职能,其往往需要服务于多警种,职能泛化,在涉案数据收集、犯罪行为属性分析等方面的应用尚不能实现智慧侦查的主动性、自动性侦查情报分析要求,难以满足智慧侦查的启动需求和打击效率。从更高的犯罪治理层面来说,侦查机关内部也不具有对于涉案数据的识别、存储、自我优化的侦查数据闭环提升机制,难以实现对于智慧侦查工作流程的优化。
(三)法律层面困境:智慧侦查运用与现行法律规则间不能完全对接
建设侦查数据基础架构并实现主动识别犯罪风险功能在智慧侦查应用思考中必不可少,而如何通过完善法律制度辅助智慧侦查建设也是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在实现基于犯罪空间规律实施智慧侦查的过程中,数据信息及数理分析手段会大规模运用于智慧侦查活动,以实现对于潜在犯罪活动的预测性考察并发挥辅助侦查作用。因此,在运行过程中必然存在现有法律规则对于智慧侦查的侦查大数据收集和运用难以规制的问题。首先,智慧侦查的运用必将涉及大量的个人信息数据和犯罪地理信息数据,其大多具有在数理分析逻辑上证明犯罪事实的能力。这些辅助实施智慧侦查活动数据信息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如何,在司法程序中这些信息应当如何规制以保证审判中心主义制度下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与公正性,这些诸多问题都还未经充分论证,这给智慧侦查收集相关的信息情报带来数据收集范围不明晰和非法证据审查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其次,无罪推定是我国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而将犯罪空间规律嵌入智慧侦查之时,侦查活动就已经渗透出对于潜在犯罪人“有罪推定”的行为逻辑。那么依托这样的侦查活动所获取到的证据或线索在诉讼程序中应当具有怎样的运用形式还应当进行充分考量。
四、基于犯罪空间规律的智慧侦查优化进路
(一)注重收集以潜在犯罪人行为轨迹为核心的基础侦查情报
犯罪空间规律强调在发生犯罪活动时犯罪空间特征与犯罪人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而二者关系会由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表现出来。从侦查实务来讲,无论是对于非接触式犯罪打击还是对于传统接触式犯罪打击,侦查活动都可以通过收集犯罪人行为轨迹信息的方式实现将犯罪空间规律逻辑嵌入智慧侦查。在实践中,侦查机关首先应当研判不同犯罪类型的时空发生规律,以此为嵌入侦查的智能识别系统提供标准。其次通过视频信息收集系统,如街面摄像、重要场所的人脸识别等,动态收集潜在犯罪人的行为轨迹。从部署位置来看,侦查机关不应只关注于对潜在犯罪现场的控制性保护,也应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犯罪的准备现场和嫌疑人的逃匿现场。例如H市J区的公安机关就以行政区为层级,部署了针对盗窃犯罪的预测性控制机制。一旦发现相关盗窃犯罪的前科人员就立即将其劝返或对其予以警告,这使得J区在盗窃犯罪治理方面颇具成效。相比之下如果在智慧侦查中构建这一预测性机制则要更加复杂。因为其不仅需要准确识别可能存在的犯罪风险,同时其也需要为犯罪发生后的侦查活动发挥辅助作用。在犯罪空间规律视角下,这种对于侦查活动的辅助作用主要体现为辅助证据收集和辅助线索研判两个方面。由于不同犯罪类型的犯罪活动形式具有较大差异性,我们也不能将其简单理解为“记录犯罪人出现的时间或出现过的场所”。因为对于不同种类犯罪、甚至是对于同一种犯罪从事不同犯罪活动的犯罪人的时空信息收集要求应是有所不同的。例如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中的车手与传统盗抢骗犯罪中的犯罪人虽然有时会有着相似的行为轨迹。但是由于二者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是有所不同的,其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往往也会体现出在犯罪准备行为、实施行为和犯罪后行为上较大的差异性。因此,我们就不能将二者的行动轨迹混为一谈。应当针对不同犯罪人员的心理特征、犯罪动机、犯罪实施阶段等进行综合考量,发现打击不同类型犯罪的最佳时空信息收集方式。
(二)优化以警务地理数据为核心的智慧侦查基础数据建设
数据是技术之源,如何加强警务地理信息数据基础建设是推进犯罪空间规律在侦查中的应用所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优化以警务地理数据为核心的基础数据建设具有两层内涵,即强化警务地理信息数据应用体系建设是基础数据建设的首要任务;同时也要为确保警务地理数据的现实运用而辅以配套的制度建设。从前者来看,一方面侦查机关应加强警务犯罪地图的绘制与更新。例如可通过警企合作的形式凭借企业方的专业技术优化地图绘制或通过增强警务信息基础成本的方式加强警务制图基础实力。同时强调对于警务地理信息数据分析方法与应用方式的探索,深挖数据背后潜藏的犯罪活动空间规律。并建立实战效果的多级评价机制,及时发现智慧侦查运用中的问题。另一方面,侦查机关也应注重犯罪空间规律分析应用的机制建设问题。从基层工作中了解到,当前的警务地理信息技术的指令运行机制存在着反馈机制僵化、现场处置复杂化等现实问题,这主要是与缺少相关专业队伍工作经验和警务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配套制度建设较为落后有关。因此,侦查机关首先应当探索建立将犯罪空间特征的侦查情报应用于多类型犯罪的线索研判、证据收集、视频追逃等多方面侦查工作的专业打击队伍,不断检验、修正在实战中侦查活动的运用方式和应用重点。同时,侦查机关也要注重建立对于此类智慧侦查行为的全流程约束制度。通过这种方式为警务地理数据现实运用打好制度基础,解决基层运用过程中出现的指令混乱、反馈单一等现实问题。
(三)树立以区域潜在犯罪群体控制为主的智慧侦查应用理念
传统侦查活动的应用方式大多关注于参与到犯罪活动中的独立个人,侦查工作的接续开展亦是在前科人员管控、犯罪人查处的思路上开展的。然而目前智能化犯罪、超域性犯罪成为主流,新型电信诈骗犯罪的团伙网络庞杂,潜在受害人众多等,这些都成为传统的以人员控制为主的侦查理念难以高效解决的问题。在新的犯罪情势下,侦查人员应当树立以区域潜在犯罪群体控制为主的智慧侦查应用理念,将侦查破案的思路从“收集犯罪人实施了犯罪活动的证据”转变为“思考哪些人可能在哪里实施什么类型的犯罪”以及“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可能会如何分布”等。新式智慧侦查的开展应在收集潜在犯罪人空间轨迹信息、行为信息的基础上,充分进行数据分析与数据比对。例如通过对于某犯罪的核密度分布进行分析,判断证据在不同场所的分布概率等(如图2)。同时推测对于犯罪活动空间分布的相关性,为智慧侦查识别、视频信息系统部署等提供理论依据。(2)根据物质交换原理所揭示的行为与犯罪痕迹之间的关联关系,犯罪活动的高发场所往往就意味着侦查机关更容易在其中找到得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涉案证据。例如在某类型犯罪发生后,在未明晰犯罪人身份之前,侦查人员即可以通过这类的犯罪分析手段来合理推测犯罪现场出现在不同场所的概率,并逐一排查,极大提升侦查活动揭示犯罪事实的能力。参见张超鹏,陈鹏,江欢,于越:《X市入室盗窃犯罪人空间出行距离及影响因素分析》,载《地球信息科学》2022年第10期。
从人员控制维度来看,首先侦查机关应基于潜在犯罪人的空间聚集特征与犯罪活动发生的关联性建立预警。对于相似时段,相似地点,犯罪性质、特征相似的潜在犯罪人聚集区域列为高度关联案件,智慧串并案件。将区域内具有相同犯罪数据特征的群体数据化捆绑,最大程度扩充侦查情报涵盖犯罪风险识别的有效范围。在针对一些接触式犯罪预防上,侦查人员也可以借助可防卫空间理论中的自然监视原理优化此类犯罪高发区域的建筑设计和街道布局,即通过增强空间设计的方式提高犯罪活动的可视性,[15]进而提高人们对于潜在犯罪人的监视强度,为发动侦查阵地内的群众力量,有效实施调查访问工作,收集证人的言词证据等奠定基础。其次,侦查机关要注意新式智慧侦查应用适当性,即智慧侦查的部署范围与具体技术手段应依侦查机关结合辖区内人口条件与辖区内高发犯罪特征等合理部署。从信息维度来说,侦查机关可以通过研判犯罪发生的热点区域,提出以拦截利用信息网络类犯罪的涉案数据包的方式规避由犯罪信息而带来的受害风险。例如在前人研究基础上,[15]侦查机关可依据犯罪的空间分布规律通过在电诈犯罪高发城市的城域网入口接入嗅探设备的方式,识别并留存流入城内的疑似涉案数据包,为犯罪行为发生后的侦查方向研判、犯罪证据收集等提供辅助作用。总之,侦查机关需要在优化侦查机制、培训侦查人员和调整侦查技术手段部署的基础上,完善基于犯罪空间规律应用智慧侦查的行为体系、认知体系,通过侦查活动实现对于区域内潜在犯罪群体的惩罚性约束。
(四)建设基于犯罪空间规律的智慧侦查流程
针对犯罪空间信息在侦查中贯通能力弱化的问题,侦查机关应当建设较为完备的智慧侦查应用体系。在注重收集、识别犯罪信息的同时也要提升对于犯罪信息的侦查应对能力。从智慧侦查的职能与内涵来看,基于犯罪空间规律实现智慧侦查的应用流程主要应按“区域犯罪风险评估—侦查对策提出—侦查数据优化”三个步骤逐层递进。
首先,风险评估工作需要借助犯罪空间规律分析方法对于区域内犯罪的诱发概率进行探索和求证,为后续的犯罪数据比对和智慧侦查应对奠定基础。侦查机关可以通过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尺度建立犯罪情报收集体系。犯罪风险微观尺度的评估主要强调侦查机关应注重探索犯罪嫌疑人个人特征与其从事犯罪活动的相关性。如针对个人极端暴力而言,侦查机关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因素、社会因素等对其人身危险性的影响关系及特征值;[16]同时结合其出行轨迹、所处的空间场所等确立其是否被视为潜在犯罪人的判断标准。而中观尺度则要求侦查机关需要依相关犯罪空间规律分析理论、方法评估特定场所或区域内某类犯罪活动的发生风险(如图3)。在宏观尺度层面侦查机关可以通过对于犯罪人的出行距离分析、犯罪分布区域核密度分析等分析方法确定犯罪活动的空间分布规律及不同区域之间的犯罪流动关系和相互影响关系。这帮助侦查机关实现在技术加持下对全域犯罪活动的“空间敞视”,提升侦查资源部署、侦查协作打击等活动的运用效能。
图3 基于空间句法的某区域犯罪风险评估示意图(以轴线全局整合度为分析方法)①
其次,侦查机关也要注重提升自身对于犯罪风险评估数据的运用思维和对潜在犯罪活动的应对方法。强调通过训练侦查人员的智慧手段应用意识和智慧线索研判能力,再辅以智能化犯罪数据分析手段予以补强的方式,实现对于犯罪的超前预警、快速打击。其主要思路是将犯罪情报贯通于侦查活动的各个部分,在扎实的智慧侦查业务能力基础上通过优化侦查机关在犯罪嫌疑人逃匿轨迹研判、涉案证据的空间分布和空间犯罪线索研判等维度上的能力实现对于犯罪活动的控制和打击。在既往的工作实践中,B市H区警方就依据犯罪时空规律构建了针对街头犯罪的犯罪预测大数据系统,并运用系统有效降低了抢劫类犯罪的发案量。[17]
最后,侦查机关也要注重对于侦查数据的自我完善机制建设。一方面侦查之间应当破除省际的地理信息壁垒,建立跨区域涉案空间数据信息共享制度。以接触式犯罪的犯罪行为轨迹和非接触式犯罪链条中犯罪人不同种行为轨迹的空间特征为根据实现案件的智慧串并。同时以犯罪空间分布特征为依据开展侦查协作和联合治理等侦查活动。另一方面,侦查机关也要优化本地的犯罪地理信息数据库,记录并研判本地各类型犯罪活动的空间变化形势,通过分析既发犯罪的空间数据信息及时调整研判方法与手段。例如通过对于某类犯罪的高发区、低发区和无犯罪区的相关评估数值的比较,建立特定类型犯罪的区域犯罪风险等级标准,辅助建立犯罪风险预警机制。为对于特定人员的预测性管控和犯罪发生后的线索研判等提供依据。(3)b图中的e点和f点的整合度高于g处,从环境犯罪学视角来看这一分析结论,该区域内g点场所更容易诱发特定类型的犯罪活动。因此侦查机关应加大相关场所、通道的监控力度,以实现对于犯罪行为的充分揭示。参见张艺鸽,杨芳绒,王梦瑶:《基于CPTED理论和空间句法的城市公园犯罪防控分析——以郑州市人民公园、紫金山公园为例》,载自《西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22年第1期。
(五)完善法律制度为智慧侦查建设明确标准
依我国现状来看,由法律来规制侦查权依旧是最能够充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限制侦查行为使用程度的最优之道,不过也有必要对于现有法律制度予以补强。首先,智慧侦查的运用必然需要大量的数据收集和分析,这些大数据证据的法律规制制度尚未明确建立。依笔者来看,相关的数据分析结论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电子数据证据,但是其中蕴含的数理逻辑确实可以起到辅助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因此,侦查机关可以通过将相关的数据分析结果制作书面辅助材料的方式,对所收集的涉案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补强,最终形成对于该类证据的证明力规则。其次,侦查机关也应当明确数据信息识别及数理分析逻辑基础上智慧侦查的启动标准问题,这也是将犯罪信息情报汇入智慧侦查流程中的重要一环。从我国侦查启动程序的审慎性特征来看,立法机构有必要对于新式智慧侦查的启动方式进行限定,主要包括制定新式智慧侦查的启动时点和智慧侦查措施的应用范围等,为现实的犯罪打击活动提供应用凭据,限制智慧侦查活动中相关侦查措施和侦查手段的运用。最后,侦查机关内部应当制定数据清洗制度保证数据的准确性,避免由于错误的地理数据或犯罪空间规律分析数据而带来的犯罪线索研判偏误。同时,侦查机关对于数据的存储和分析流程也应当制定明确标准并对数据利用过程加以控制,防止个人信息数据的泄露给社会带来安全风险。
五、结语
随着社会的科技化发展,犯罪形势变得越来越复杂,传统人员控制侦查“警务资源消耗大、犯罪控制效率低”之弊病逐渐显露。因此,本文通过将犯罪空间规律嵌入智慧侦查的方式,思考智慧侦查的优化问题。通过深入探索我国犯罪空间规律分析手段应用现状和我国法律上对于侦查活动的限制,提出目前依犯罪空间规律构建智慧侦查的建设困境并探索解决策略。同时根据域外研究经验和揭示犯罪空间规律的理论,思考了依犯罪空间规律建设智慧侦查的未来构想。最终提出了以犯罪空间特征为分析对象,以区域管理为犯罪控制导向,以预测性侦查和主动识别犯罪风险并快速反应为侦查基本职能的智慧侦查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