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子女行使监护权,不得违背老人意愿
2023-10-29李晓彤刘倩茹
李晓彤 刘倩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中,老人将自己的房产过户给了从小抚养大的孙女,老人晚年突患重病失能后,与老人久不来往的儿子却以监护人的身份代老人将孙女告上法庭,欲将房产要回。法院经审理认为,老人的真实意愿是将房屋赠与孙女,且房产已过户到孙女名下,儿子作为失能老人的监护人,不仅要保护老人的财产权利,更要尊重老人的自主意愿,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判决结果彰显了尊重老年人自主意愿的司法理念,强调了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的义务,告诫作为监护人的子女们:行使权利不能越界。
▌父女对簿公堂,保全申请透着蹊跷
在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谢某某是位古稀老人,因突发疾病,无法自主表达自己的意愿,儿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状告老人的孙女,称老人把房子卖给了孙女,但孙女没有付购房款,所以要把房子要回。
随立案材料一并提交的还有一份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登记在孙女名下的诉争房产。法官翻阅卷宗发现,房子早在12年前就已过户至孙女名下,这么多年来,老人的儿子,也就是被告的亲生父亲为何一直没提要求付钱的事,偏偏现在提起,还急着要求查封房产?
法官认为,这个保全申请透着蹊跷,背后的原因必须查清楚。随着调查的深入,法官发现,原来,是父亲想从女儿手里争夺房产。
▌爷爷养大孙女,对儿子深感心寒
谢某某是某国家机关退休干部,儿子被其抚养长大,生活富足,事业蒸蒸日上。但因为早年的一些事,父子俩日渐疏离。
在孙女谢某的幼年时期,其父母经常吵架。为了不影响孩子的成长,谢某某夫妇常把谢某接到自己家里住。后来,谢某的父母离婚,孩子判归父亲抚养。但谢某的父亲离婚后不到半年就再婚、生子,把女儿谢某一直放在爷爷家,对其不闻不问,并未顾及可能给孩子造成的伤害。谢某由谢某某抚养长大,爷孙俩感情深厚。谢某某觉得儿子不负责任,与其渐生嫌隙。
2008年,谢某某的爱人甄某被确诊为胃癌,需要住院化疗。甄某通知了儿子,没想到儿子当即表示,要老人把房子给他,他才同意来照顾老人。住院期间,谢某某的儿子从来不曾去探望;出院回家后,也是老人自己照顾自己,未成年的孙女陪伴在旁。两位老人回想起这些年来儿子连个电话都不愿意打,逢年过节也不回家,深感心寒,于是写了一纸声明:“我子推卸照顾老人、赡养父母的责任,甚至趁老人病危之际索要房产,我们二人商量决定:我们的两套房产一套给孙女,任何人不得干涉;另一套我们适时卖掉,以供看病、养老,别人也无权干涉。”
▌爷孙“买卖”房产,被诉要求解除合同
2010年谢某成年,谢某某就想趁自己身体还算硬朗,把房产过户给孙女,这样心里更踏实。可他又怕儿子觊觎房产,前来说三道四。正踌躇之际,经常跟谢某某一起晨练的张大爷出了个主意:“儿子问起,你就说这房子已经卖给孙女了,他还能怎么着?”谢某某觉得这个主意可行,于是立即和孙女签了一纸房屋买卖合同,简单地写了一下房屋售价300万元,付款时间、房屋交付时间、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都未约定。他还自掏腰包交了税费,在簽订合同的第二天就把房屋过户到了孙女名下。
此后不久,孙女出国留学,后定居国外。爷孙二人虽远隔千里,但仍相互惦念。爷爷时常询问孙女一人远居异国是否安好,孙女也不忘逢年过节为爷爷送上礼物。
2021年,谢某某突发重病,无法自主表达自己的意愿。谢某某的儿子经向法院申请,成为谢某某的监护人,随即他以谢某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谢某告上法庭,称谢某某将房屋卖给谢某,但谢某并未向谢某某支付购房款,构成违约,故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房产。谢某的父亲担心自己的女儿把房卖掉,所以才火急火燎地提交了那份保全申请。
▌法庭细探究竟,认定赠与完成
多年不来往的父女俩在法庭上相见。女儿谢某拿出了爷爷奶奶书写的两份声明,一份就是奶奶出院后两位老人书写的那份声明,另一份写着:“我子已长大成人,有多套住房,收入优厚。作为父母,我们已经尽到了义务和责任。我们年老多病,行动不便,却得不到儿子的照顾。我们决定,儿子不得继承我们的任何财产。”
谢某的父亲辩解称:“这签名确实是你爷爷奶奶写的,但是声明内容我不认可。而且我是替你爷爷要回他的房产,跟继承不继承有什么关系?”
谢某又拿出多年来和爷爷的微信聊天记录。爷爷生日时拍照片发给孙女,面前摆的是孙女订的蛋糕。爷爷说:“蛋糕收到了。今天很多人来给我祝贺生日,我特别高兴;唯独你父亲,从来都没有信儿。”双方的往来信息无不透露出爷爷对孙女的依赖以及对儿子对自己漠不关心的失望和痛心。爷爷还曾向孙女抱怨:“今天你父亲又来跟我吵架,我狠狠骂了他。他的目的是想让我早死,占我的财产。现在你是我唯一的亲人,我们互相关心,我不会让他得逞!”
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认为谢某某与孙女签订的虽然是房屋买卖合同,但其真实意愿是将房产赠与孙女。其子作为监护人,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现房屋产权已变更至谢某名下,赠与合同业已履行完毕,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房屋是买卖还是赠与?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屋是买卖还是赠与。谢某某虽然与谢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该合同对购房款的支付期限、房屋交付时间、过户时间等房屋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均未做出明确约定,该情形与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明显不同。双方于2010年签订涉案合同,合同签订次日,在谢某未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谢某某即将涉案房屋过户给谢某。到谢某某的儿子以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其提起本案诉讼之前,谢某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逾10年,而且从谢某提交的二人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祖孙二人常有往来,谢某某具备催要购房款的条件,却从未向谢某催要过购房款。综合上述情况可见,谢某某与谢某签订的合同虽然具备买卖合同的形式,但并不符合买卖合同的实质要件,双方之间实为赠与关系。
▌赠与是否可撤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将房产赠与谢某是谢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谢某已实际接受了房产,完成了产权变更登记,发生了物权变动的实际效果,本案中也不存在应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涉案房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成年子女赡养老人,应包括精神慰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包括归属需求、尊重需求、意思自治需求、自我实现需求等多个方面。《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權、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就是一种抽象的人格权益,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是保障老年人人格权的根本要求。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谢某某之子在谢某某年老失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应当对老人精心照拂,而且这种照拂不仅限于提供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还包括精神上的慰藉。《礼记·内则》有云:“孝子之养老也,乐其心,不违其志。”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国人纵贯千年、代代相传的核心价值观。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谢某某签订涉案合同的真实意愿就是将涉案房屋赠与谢某。作为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使老人不仅老有所养,更能如愿以偿。
同时应当指出的是,本案之所以发生,正是因为谢某某以买卖的形式将房屋赠与了谢某。虽然此举情有可原,但这也提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在经济活动中,要认识到按照个人真实意思表示行事的重要性,以免因“名不符实”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