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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设的新探索

2023-10-28冯立伟陈胜银

经济研究导刊 2023年18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

冯立伟 陈胜银

摘   要:在社區矫正工作的探索和实践过程中,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并不完全统一。国内外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结合自身资源和优势,在法律框架下探索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取得了相当成效。例如,镇江市在社区矫正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创新性地成立了专业机构——镇江扬中市社区矫正分中心,从分中心建设、矫正功能构建、发挥本地的地域和文化特色、完善工作机制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同时也存在一定不足。

关键词: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设探索

中图分类号:C91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3)18-0135-04

一、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设面临的问题

我国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行活动。从国内来看,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出台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支撑和依据,但并未涉及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问题。当前全国各地县(区)一级负责社区矫正的机构种类众多,但是存在缺乏统一规定的情况。通过将符合条件的矫正对象置于社区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帮助他们实现自我改造。经过试点、试行和全面推进的发展过程,社区矫正展现了自身的优势,在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在过往的社区矫正工作探索和实践过程中,由于长期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导致各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缺乏统一性,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也不尽相同。与此同时,由于工作机构不健全、基层司法所人手和专业素养不足、执法力量单薄,使得很多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不能落到实处,有些地方,特别是基层司法工作人员严重缺乏的地方,只能停留在接收法律文书、考验期截止时出具解除矫正证明等基本工作上,难以实际有效地进行监管和教育矫正。对社区矫正对象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外出请假、参加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等内容难以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工作要求进行,甚至个别社区矫正对象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给社会造成诸多不稳定因素,同时也给自身的工作增加了风险和隐患[1]。这些构成了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设的相关探索

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已经建立符合各自国情特点的社区矫正机构,并根据其设置开展实际工作。例如,美国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多种多样,包括在联邦政府下设立的法务部、监狱局等官方管理机构,以及非政府管理机构,如对服刑人员进行接收分类、监督实施、提供训练和服务等全程管理的机构。同时,民间社区矫正工作服务机构也大量设置,其中社区矫正专业人员为数众多[2]。加拿大的社区矫正机构实行两级垂直管理体制,明确的专业化分工是其社区矫正工作的亮点。其机构设有矫正官、行政管理人员、心理咨询师、牧师等专业人员,他们各司其职、协作配合,保证了社区矫正的实际效果[3]。美国、加拿大等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设置,均表现出高度的专业化特点,高度职业化和分工明确的工作机构及职责是保障其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的重要前提。此外,社会力量尤其是社会力量的运用,尤其是对民营服务机构服务的购买,是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矫正和管理的重要补充。

在实践中,我国不同地区根据地域文化和资源配置等特点探索出各具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

2012年底,北京市所有乡镇(街道)均已建立司法所,每个司法所配备三名司法助理员。北京市将上百名监狱民警选派到社区矫正中,参与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和解除矫正的全过程[1]。此外,北京市部分区域试点了“阳光中途之家”机构,主要作为社区矫正对象学习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和心理矫治的场所,并为“三无人员”提供技术培训和就业推荐[4]。上海市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了社工服务中心,其中最大的是新航总站,2004年始建发展至今,始终表现为社工素质高、服务经验丰富[5]。近年来,上海市的其他区县也逐渐建立了自己的社区矫正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但由于社工缺乏刑事执法权力,导致约束力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矫正效果。

此外还有一些地区采取队建制。例如,江西省的部分地市县司法局成立了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按照乡镇街道区域成立若干个社区矫正执法中队,通过调配人员、引进退伍军人、专人专岗、加强监督管理等方式,解决了之前程序不规范、管理混乱和监管缺乏等问题[6]。南通市则依托队建制,建立了“矫务长制”工作模式,设立社区矫正管理支队和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并在一些条件好的司法所增设社区矫正执法中队[7]。中队设置矫务长来总负责普所在区域的社区矫正工作,矫务长与矫务员、矫正小组成员以及网格员共同构成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体系。这种“一长三员”的工作和人员结构有利于明确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权责,并指向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内容,有效提升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和专职化水平。队建制以及由此发展出现的“矫务长制”是当前颇受关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探索模式,在实践中也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就其本质而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主要依靠司法所层面的开展,对基层司法所的人员数量和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素养要求较高,如果不能达到要求,则其专业化和专职化的设置初衷就无法贯彻。目前,部分经济较发达地区具备实践实施的条件,但对于偏远欠发达地区或是基层司法所规模较小则难以推广。

从北京市、上海市以及全国其他地区对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探索历程来看,各地因地制宜,力图结合自身资源和优势形成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进而规范工作流程,提升矫正效能,取得了相当的成果。2019年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社区矫正法》第九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8]可见,该法条在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的主体的同时,也为各地区因地制宜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预留了一定空间。如何在法律要求的范畴内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和矫正工作体系,如何开拓创新寻找符合自身条件的工作机构模式、解决实际问题、规范工作开展、指导现实工作和提升工作效能,还需要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进一步深入思考。

三、扬中市社区矫正分中心建设的实践

《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实施,使社区矫正工作理念发生了重大转变,由过去的“刑”“罚”“管”“教”转变为“控”“矫”“育”“帮”[9]。从工作趋向来看,社区矫正在惩罚职能方面看似有所淡化,但实则大大拓展了矫正教育职能和要求,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致使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设新的探索势在必行。

镇江市司法局和扬中市司法行政部门经过多年的探索,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分中心的建设并探索与之相对应的矫正工作模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经验,工作效果明显,工作和机构模式构建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作为县级市的江苏省扬中市虽然经济条件并不落后,但是其基层司法所和中国很多区域的基层司法所一样,面临人员较少、工作繁杂的客观情况,难以做到在区域内的基层司法所普遍设置社区矫正中队,难以根据队建要求设置集中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同时,江苏省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期试点省份,同时也是经济人口大省,对社区矫正的工作要求和细节均有较高标准,力图在社区矫正工作理念的实施和成效上能够紧随国家和时代的要求。基层司法所人员数量水平和功能设施条件的相对不足给达到较高的工作标准造成了一定的困难,需要社区矫正工作者通过智慧和行动去解决。扬中市采用的社区矫正分中心的建设是在这个方面的有益探索和实践,通过选取区位中规模较大、条件较好的基层司法所建立社区矫正分中心的模式来为周围条件不足的司法所集中人员、提供场地、完善设备、增加和集成功能,并通过设置选取专业人员来保证实施,最大限度完成社区矫正工作要求并提升矫正效果,将先进的矫正理念付诸实践,并提升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同时,由于分中心选取的位置一般比邻或就在社区矫正对象工作和生活的区域,因此并不会额外增加他们的矫正负担。

镇江扬中市社区矫正分中心于2019年5月筹建,9月12日建成投入使用。该分中心位于镇江扬中市三茅街道友好村,建筑面积1 100平方米,总投资100余万元,现有工作人员11名。分中心构建了新的工作理念体系“六园一基地”,即把分中心建设为呼唤觉醒的醒园、教育改造的校园、以文化人的文园、草木生机的花园、温暖亲切的家园、特殊人群教育的法园以及社区服务的基地。在分中心建设前,原来每个县(市、区)包括扬中市只有一个社区矫正中心,社区矫正对象的报到、接收等工作都是在矫正中心完成,年龄偏大、行动不便、居住偏远的社区矫正对象往往来一次要花费很长时间。分中心建立后大大改善了此状况,为地处偏远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了便利。

从矫正功能构建来看,分中心设置十余个功能室,实现分中心社区矫正功能的全覆盖,突出了矫正工作主体职能,通过设置集中宣告室、训诫谈话室、研判分析室,按照江苏省司法厅要求配套监控、录音等硬件设施,悬挂矫正警示、入矫诺言等标语,营造庄严肃穆的矫正氛围。同时,设置集中教育室、心理咨询室等,研究开发和培训使用未成年人心理测试系统,为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重塑性格、重拾自信、重返社会奠定良好基础。针对“三无”刑释人员的临时生活难题,分中心中设置了过渡安置场所,配齐床位、电器等生活基本设施,为这部分人群提供了舒适的过渡生活环境。此外,分中心建设突出教育服务功能,注重以文化人、以文育人,建有健身、学习、娱乐等功能室,配齐11套(件)健身器材、110余套学习桌椅、300余册图书以及4套电子阅览设备,通过完善专业的硬件设施为矫正对象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中心建设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场地不足问题,部分乡镇司法所工作场地不够,对照社区矫正工作内容要求,往往缺乏相应的功能室,如扬中市三茅司法所,集中教育、心理矫治等都没有独立的房间。分中心建立后,有了可容纳300人的集中教育室,心理矫治室、图书阅览室、活动室等专门场所,极大地为各项矫正教育的开展提供了便利,促进了工作效果。同时,也为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后续照管等工作的融合创造了条件。

从发挥扬中市本地地域和文化特色来看,社区矫正分中心自主设计了矫正logo,同时着力发挥扬中传统文化作用,以铅笔画、竹编竹艺、剪纸贴花等形式,展示社区矫正工作全部环节,从而增强社区矯正对象在刑意识。通过创设融媒体工作室,开办《新生报》,创立新生电视台,配备非线性编辑系统、摄像机、照相机等设备,由分中心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自我采编、创作、出版报纸、视频,依托社区矫正分中心不断探索多维度社区矫正工作方式。

从完善工作机制来看,分中心通过选强配齐工作队伍,确保了有力规范的运转。建成伊始即从机关和司法所抽调3名政法专编人员,按规定配备了8名社区矫正专职社工,邀请了“五老”志愿者、知心姐姐等社会公益组织成立了司法公益之家,定期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走访、帮扶等活动。进一步建立、规范工作内容,明确日、周、月重点工作,定期开展集中教育、心理疏导、面谈走访、研判分析等工作,同步完善工作台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迹可循、落地见效。有效改进完善后勤保障,针对日常工作中工作人员面临出行难、就餐难等问题,镇江司法局为分中心统一配发5辆电动车,并协调做好了集中代伙,解决了工作人员出行工作和就餐等实际的问题。

从目前的镇江扬中市社区矫正工作推进情况来看,社区矫正分中心的设置有效改善了偏远区域的矫正条件,提升了矫正对象参与矫正教育的便利性,加强了矫正工作者的专业化程度,也解决了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后顾之忧。基于此,进一步加强了社区矫正执法力,强化了司法行政职能,规范了社区矫正机构和工作流程,有力地推动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四、不足和展望

虽然在实际工作中镇江扬中市社区矫正分中心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还应当看到,当前仍然存在不少需要改进和努力的地方。一是工作队伍还不能做到独立。分中心的工作队伍依托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分中心建设初期,江苏省提出了队建制的工作思路,通过设置分中心可以设置专职的执法人员和社工;但受编制体制和实际条件的限制,目前还不能完全实现这个目标。这就造成了分中心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上还是在部分履行司法所的其他职能,使得社区矫正分中心在现阶段还没有真正意义上实现工作上的独立,当然也就难以真正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和专家化。二是工作机制方面尚存在不足。社区矫正分中心的建设是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积极探索,但对分中心如何有效运行,其与上级矫正中心在工作上职责的划分等方面上还有待于深入研究。三是分中心建设与智慧中心建设需要同步考虑。

近年来,司法部、江苏省司法厅先后提出了分中心、智慧中心的建设标准。围绕司法部“数字法治、智慧司法”决策部署,江苏省坚持“内网管理智能化、外网服务移动化”理念,目前在智慧法务社区矫正领域已经初步取得成效[7]。毫无疑问,数字化、智能化的应用和提升可以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分中心的现代化水平并辐射周围,对提升工作人员的效率以及对矫正对象进行精准管理和有效矫正等方面意义重大。但是位于城乡接合部或相对边远区域的社区矫正工作基层包括社区矫正分中心,基于现实条件在构建和落实标准方面还存在一定困难,同时在设施设备和分中心实际工作需求上需要进一步匹配。这些都有待在后续的工作中继续探索和解决。

参考文献:

[1]   朱林.双流县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案例研究[D].北京:电子科技大学,2016.

[2]   李素琴,谭恩惠.美国社区矫正制度对我国的借鉴[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8(5):149-156.

[3]   社区矫正考察组.加拿大社区矫正概况及评价[J].法治论丛,2004(3):92-94,98.

[4]   熊贵彬.社区矫正“北京模式”新实践特征分析:基于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的调查[J].社会福利(理论版),2016(6):39-43.

[5]   赵刚.论社会组织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构建中的定位与作用[D].上海:复旦大学,2011.

[6]   李国栋.探索社区矫正队建制“江西模式”[J].人民调解,2019(3):52-53.

[7]   刘毅,王义兵.社区矫正创新机制探析:兼论江苏省南通市“矫务长制”[J].中国司法,2021(4):101-105.

[8]   江苏司法厅(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EB/OL].(2020-1-14)[2021-12-15].http://sft.jiangsu.gov.cn/art/2020/1/14/art_48512_

8909261.html.

[9]   连春亮.社区矫正工作新理念、新特征和新判断[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21,30(3):33-39.

New Exploration on the Construction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Work Institutions

— A Case Study on Yangzhong Community Correction Sub-center

Feng Liwei1, Chen Shengyin2

(1.Jiangsu Provincial Judicial Police Officer Higher Vocational School, Zhenjiang 212003, China;

2.Community Correction Management Department of Zhenjiang Yangzhong Judicial Bureau, Zhenjiang 212200, China)

Abstract: In the exploration and practice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work,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institutions is not completely unified. Domestic and foreign community correction work institutions have combined their own resources and advantages to explore community correction work institutions that are in line with their actual situation within the legal framework, and have achieved considerable results. For example, in the practical work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Zhenjiang has innovatively established a professional organization — Yangzhong, Zhenjiang Community Correction Sub-center. It has achieved good result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sub centers, the construction of correction functions, the utilization of local regional and cultural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improvement of work mechanisms, but there are also certain shortcomings.

Key words: community correction; work organization; construction exploration

[責任编辑   柯   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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