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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的价值意蕴、目标指向与实践路径

2023-10-28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2023年4期
关键词:体质青少年体育

殷 鼎

(宁夏医科大学体育与健康学院,宁夏 银川 750004)

“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报告同时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法治思想指引下,新《体育法》经过修订并已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体的新篇章[1]。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他们的体质健康关乎到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健康水平,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前提。新《体育法》作为我国体育领域唯一的专门法,将青少年与学校体育工作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为依法保障青少年体质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学习新《体育法》的背景下,探讨依法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的价值意蕴、目标指向与实践路径,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依法治体开创新时代青少年体质健康新局面的重要举措。

1 新《体育法》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的内容简析

1.1 新《体育法》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的内容概述

新《体育法》共有12 章122 条[2],仔细梳理能够发现,其直接提出与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相关的内容包括1995 年原《体育法》基础上的修改内容和新《体育法》的新增内容。

修改内容包括7 个方面,主要分布在第三章,分别是第二十五至二十八、三十至三十二条,内容涉及体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体育课时保障、课外体育锻炼时长、运动竞赛及场馆开放、体质健康检查、体育教师数量及权益、体育场地数量及使用。新增内容包括11 个方面,主要分布在总则、第三章和第六章,分别是第十、二十四、二十九、三十三至三十八、六十八、一百零八条,内容涉及体育纳入中高考、健全学校意外伤害保险、公开督导报告、青少年自治性体育组织、行政部门相关职责、幼儿体育活动等。此外,因青少年体质健康与全民健身(第二章)、体育组织(第六章)、保障条件(第八章)等有所交叉,这些章中的条款也对其适用,可以看出新《体育法》对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提供了全面保障。

1.2 新《体育法》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内容变化的原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要求,“立法应该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3]。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进步,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出现了许多新矛盾。1)青少年体育研究先进性与实践转化滞后性的矛盾。相关研究表明,目前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存在学校体育资源和制度、家庭体育教育不足[4],“即兴式”举措多于制度规范、治理系统内部主体健康联动合作匮乏[5],执行机制不全、监督机制不强[6]等问题。对此,相应研究提出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促进模型[7],建立矩阵制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管理组织结构[8],构建自我效能、体育活动、体质健康等六因素模型[9]等解决之策,但这些具有先进性的研究成果及时转化为实践应用的较少。2)青少年体育知识丰富性与学生掌握匮乏性的矛盾。长期以来,我国青少年体育知识学习重视技能、轻视理论的现象较为普遍。学生知晓体育能够促进体质健康,却不知晓体育促进体质健康的原理,如不同机体供能方式的区别、最佳燃脂心率和强度、亚健康的症状与改善方法、公共卫生事件背景下的健身方法等。3)青少年体育需求多样性与公共服务失衡性的矛盾。青少年的兴趣不同,相应的体育需求也表现出多样性,但我国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与满足青少年的需求还不相适应,如青少年体育需求的场地、健身器材、社会体育指导员、不同层级体育竞赛等。

以上矛盾的出现与我国体育、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的职责、协同机制、监督办法不明,学校体育的措施和保障不力等相关[10]。这些问题的解决在原《体育法》中体现不足。尤为重要的是,党的二十大报告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确立为未来5 年我国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之一,并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战略部署。体育立法要按照一定的社会条件与体育需求及国家政权发展和管理体育的意志,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调整体育权利义务关系[11]。综合来看,《体育法》作为我国体育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的唯一一部法律,对其进行与时俱进的修订,是落实法治中国建设[12]、依法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的重要举措。

1.3 新《体育法》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的内容表征

首先,内涵范围扩大。新《体育法》将原法中第三章“学校体育”修改为“青少年体育和学校体育”,意味着内涵范围扩大,即由原先仅涉及学校体育扩大为青少年体育和学校体育并重。学校体育的开展场所为各级各类学校,内容以体育课程、课外活动为主;而青少年体育则包含了竞技体育中的青少年赛事和全民健身中的青少年部分等。新《体育法》扩大了青少年体育的内涵范围,与青少年体质健康相关的领域均可适用。

其次,制度集成创新。一方面,集成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例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第二十五条),“国家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检查制度”(第三十条);还在“保障条件”(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中设立了相应促进保障制度。另一方面,有诸多制度创新[13]。例如: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体育考试制度、教练员岗位制度、学校督导制度、优秀退役运动员优先聘用制度等,这些制度对今后学校实施体教融合、体育课程评价、设立教练员岗位、聘任退役运动员担任体育师资等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条款充实具体。新《体育法》中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内容条款充实,除第三章的15 条外,总则、全民健身、体育组织、保障条件中的部分条款也适用,从评价考核、体育场地、保障等多方面为应对青少年体质健康不同情况提供依据。同时,很多条款表现出具体化特征。如原《体育法》第十八条对体育课程未作数量上的具体要求,仅仅表述为“必须开设”;但新《体育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第二十六条)。

2 新《体育法》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的价值意蕴

2.1 助推青少年体质健康国家战略

首先,助推健康中国战略。《“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制定实施青少年……等特殊群体的体质健康干预计划。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确保学生校内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 小时。”[14]新《体育法》要求“体育工作坚持……推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第二条),“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第二十四条),“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第二十七条)。这些要求回应了健康中国建设相关问题,为健康中国战略实施提供了保障,助推了健康中国战略。

其次,助推体育强国战略。《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提出:“制定实施青少年……等群体的体质健康干预计划。将促进青少年提高身体素养……,把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考核体系。”[15]新《体育法》提出“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第二十四条),“国家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至少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全民健身、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第一百零八条)。这为建设体育强国奠定了基础,弘扬了良法善治[16],助推了体育强国战略。

最后,助推全民健身计划。《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 年)》指出:“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开展针对青少年近视、肥胖等问题的体育干预,配备适合学龄前儿童大动作发展和身体锻炼的设备设施。”[17]新《体育法》不仅设置了“全民健身”(第二章)内容,还在“青少年体育和学校体育”一章中提出“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组织、引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第三十六条),“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第二十八条)。这些为公民健身权利、全民健身活动组织、全民健身事业治理提供了法治保障,助推了全民健身计划。

2.2 强化青少年体质健康学校要求

首先,强化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的要求。党和国家领导人十分重视学校体育,并提出了诸多要求。例如:2018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开齐开足体育课,帮助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2020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提出“推动青少年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深化体教融合,健全协同育人机制”“配齐配强体育教师,开齐开足体育课”[18]等要求。新《体育法》对这些要求进行了强化,提出“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第十条),“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第二十四条),“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第二十六条)。

其次,强化国家及其行政机构提出的要求。2016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强调“深化教学改革,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19]。2020 年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出“推动青少年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20]。新《体育法》进一步强化了这些要求,提出“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第二十四条),“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第二十七条),“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第十条),“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对适龄学生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第三十八条)。

最后,强化体育课程标准提出的要求。《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17 年版)》《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21 年版)》都提出发展学生体育核心素养。新《体育法》对这些要求也进行了强化,提出“培养学生体育锻炼习惯,提升学生体育素养”(第二十五条)。

2.3 直面青少年体质健康现实问题

首先,直面青少年体质健康持续下降问题。2020 年我国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高达52.7%[21],2021 年青少年超重肥胖率已近20%[22];大学生体质下降趋势依然严重,速度、耐力、力量素质下降趋势不减[23]。国家为此出台了《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等文件,但囿于这些文件的刚性较弱,青少年体质健康问题依然存在。对此,新《体育法》提出“体魄与人格并重”(第十条)、“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第二十四条)等18 条与青少年体质健康直接相关的条款。作为国家法律,其刚性和强制力要高于一般文件,违反新《体育法》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这充分展现了国家治理青少年体质健康下降问题的决心。

其次,直面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据《中国国民心理健康发展报告(2019—2020)》统计,我国2020年青少年抑郁检出率高达24.6%,其中重度抑郁占7.4%[24]。Li 等[25]的研究认为,2021 年我国首次报道了6 ~16 岁儿童青少年患任一精神障碍疾病高达17.5%,高于全世界多数国家。针对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新《体育法》也提出了“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第十条),“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第二十四条),意在解决上述问题。

最后,直面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和锻炼习惯问题。《中国儿童青少年体育健身指数评估报告(2017)》的数据显示,我国儿童青少年体育健身总体指数为60.2 分[26],身体活动水平低、主动锻炼意识不强。其他相关研究也显示,我国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淡薄[27],体育锻炼频率低、时间短,达不到体育锻炼界定标准[28]。针对这些问题,新《体育法》在多个条款中提出,“培育、增强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第二十四条),“培养学生体育锻炼习惯”(第二十五条),“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第二十七条),意在改善和提高。

2.4 擘画青少年体质健康发展蓝图

首先,学校体育高质量开展。新《体育法》从多个方面助力学校体育高质量发展。一是体育课时和体育锻炼时间方面,其规定“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第二十六条),“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第二十七条)。二是体育课程评价方面,其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五条),“国家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建立符合学科特点的考核机制”(第二十九条)。三是体育物质资源保障方面,其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适时予以更新”(第三十二条),“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第二十八条)。这些规定对学校体育高质量开展存在的问题提供了解决依据,有助于学校体育高质量发展。

其次,学校体教融合加速推进。新《体育法》从体育师资培养、体育文化培育两方面加速推进学校体教融合。在体育师资培养方面,通过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退役运动员,规范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体育专业人员等为青少年提供体育培训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培养教练员、裁判员、体育教师等各类体育专业人才,多途径充实学校体育教师数量。在体育文化培育方面,提出“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育中华体育文化”(第一条),“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第十条),“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对适龄学生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第三十八条)。这些规定强调了学校要重视体育文化、体校要重视文化教育,有助于学校体教融合的加速推进。

最后,青少年体育发展环境良好。新《体育法》提出要“培育、增强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推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第二十四条),意味着全社会要树立起“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有利于学校、家庭、全社会进一步关注青少年体质健康[29]。同时,新《体育法》规定“国家定期举办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组织、引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家庭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六条),这些对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和竞赛,以及家庭配合提出了特别要求,有助于培育良好的青少年体育发展环境。

3 新《体育法》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的目标指向

3.1 确立优先发展地位,全方位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

提升青少年体育的地位是确保体育发挥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作用的前提。新《体育法》提出,“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体魄与人格并重,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第十条),以此表明青少年体育和学校体育的地位,并提出了相应促进要求,旨在全方位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首先,提出“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第二十六条),“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足合格的体育教师”(第三十一条)等要求,能够从课时及师资上保障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其次,提出“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第三十二条),“幼儿园应当为学前儿童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和体育设施、器材”(第三十四条)等要求,能够从资源供给上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设施难题的解决。最后,提出“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第二十四条)、“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第三十三条)等要求,能够从制度保险上化解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的后顾之忧。

3.2 重视不同群体,全人群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

青少年涵盖的群体较为广泛,《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 年)》指出“青年年龄范围是14 ~35 周岁”[30]。由此来看,青少年的人口界定、数量和规模都远远超过适龄学生的年龄段,既包括在校学生,又包括在校学生以外的适龄群体。从新《体育法》来看,增加了“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推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第二十四条)等条款,将尚未进入幼儿园的学龄前儿童、未进入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阶段的青少年也纳入其中。同时,还提出“组织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参加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第二十六条),将特殊群体青少年也纳入进来。这些条款重视不同群体,展现出全人群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的目标。

3.3 立足完整成长周期,全过程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

青少年的完整成长周期是从婴幼儿期到青年期,年龄跨度较长。从人体生长发育的角度来看,学前期是儿童神经系统与灵敏素质发展的窗口期;从体育技能提升的角度来看,青少年因不同年龄时期个人喜好、身体条件和体育参与环境等不同,表现出的运动项目、体育参与水平和目标也不相同。因此,要充分考虑青少年的变化,立足青少年完整成长周期,全过程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新《体育法》提出,“幼儿园应当为学前儿童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和体育设施、器材,开展符合学前儿童特点的体育活动”(第三十四条),表明学前阶段对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的重要性。学前教育阶段以后,随着年龄的增长,青少年将步入小学、中学、大学等阶段,新《体育法》规定的学校体育、全民健身等内容又接续促进他们体质健康的责任,以实现全过程的促进目标。

3.4 明确主体职责要求,全领域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

体育、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是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的主体。新《体育法》明确了不同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要求,旨在明确主体职责要求,全领域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一方面,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提升学生体育素养”(第二十五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竞赛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第二十五条),“教育、体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和评估”(第三十条)等职责;并明确归口在教育、体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下的学校、体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权利范畴。另一方面,提出“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第三十一条),“学校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第三十一条),“体育行政部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推进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第二十五条),“教育、体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和评估”(第三十条),明确了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的工作要求。

3.5 构筑立体活动体系,全覆盖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

伴随着青少年年龄的增长和体育兴趣的变化,青少年体育活动也表现出了学校体育、课余训练、校外培训并进的局面。新《体育法》构筑了这些方面的立体活动体系,旨在全覆盖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学校体育体系方面,新《体育法》从体教融合、不同学段、学校体育内容、体育教师等方面,提出学校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幼儿体育活动、体育课程教学、体育竞赛活动、体质健康监测、体育科目考试等要求,并明确了不同行政部门及学校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的职责[31]。课余训练体系方面,提出学校创建高水平运动队、组织层级化体育竞赛;还要求各级政府在资金、场地、人员等方面对体校给予支持,并指出文化教育工作的管理权。体育培训体系方面,提出鼓励学校组建俱乐部等体育训练组织,社会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健身组织等各类自治性体育组织,还指出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与学校体育融合发展等相关措施。

4 新《体育法》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的实践路径

新《体育法》针对青少年体质健康,指出了诸多路径:开齐开足体育课,保障体育教师待遇,课外活动和在校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水平考试范围等。结合实践的需要,在贯彻落实好新《体育法》提出的这些路径外,还应该做好以下方面。

4.1 完善新《体育法》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的考试和监督办法

4.1.1 考试办法 新《体育法》在原《体育法》的基础上,将“体育课从‘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提升为“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考核”变为“考试”质的改变,意味着体育与其他考试科目同等重要,即体育是否合格或及格将成为初中、高中毕业的条件。前期一些地方的探索,将初中学业体育水平考试和高中学校招生考试实现合并,此般情形下体育考试成绩即与升学挂钩[32]。然而,各地或各校涉及考试内容和分值的办法不尽相同,如开展单独招生的高校体育考试内容、形式不同,或受到不利因素影响导致体育中考办法不统一等,常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面对这些情况,应根据新《体育法》的要求,完善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高中毕业体育合格考试、高校招生体育考试办法等,确保考试的公平、统一、合理。

4.1.2 监督办法 新《体育法》提出,“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校体育实施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至少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全民健身、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第一百零八条)。这些条款从监督的角度为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提供了保障。然而,学生体测通过“找关系”造假病例免考、有意用补考通过测试等[33],学校体育第三方监督独立性、专业性欠缺,学生体质测试、运动会、体育竞赛签逃避责任的“意外责任自负声明”等[34],表明我国学校体育监督存在着不严格、不完善等问题。为此,应依据新《体育法》关于监督的要求,完善青少年体质健康相关的政府、教育部门、学校、第三方监督办法,对监督部门及其职责的划分、监督经费、监督人员选拔等予以明确,确保学校体育监督的运转高效、结果权威和问责有力。

4.2 健全新《体育法》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的相关机制

4.2.1 协同机制 新《体育法》对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相关主体的协同有所明确,如“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组织、引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家庭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六条)。但这些相关主体间如何更好地发挥协同作用,还需要健全相应机制。一方面,应健全不同主体工作协同机制。新《体育法》第二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体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家庭、专业人士等配合,做好青少年体育知识、技能的传授,体育训练、赛事活动的组织,体育场地设施的管理,青少年近视和肥胖的预防和控制等工作。故这些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的不同主体间应建立共同议事、行动等协同机制,更好地落实新《体育法》要求。另一方面,应建立不同主体信息共享机制。青少年体质健康的促进与体质监测、机能评估、身体素质、心理健康、活动场所等密不可分,负责这些方面的责任主体也不同,如近视的检查评估归属卫生部门,体质监测归属教育部门,校外体育设施归属体育部门等。发达国家经验表明,信息共享机制有利于青少年体质健康协同治理[35]。因此,不同主体之间应通过大数据等技术建立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锻炼习惯、心理健康、健身场地状况等信息共享机制。

4.2.2 激励机制 新《体育法》对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提出了诸多鼓励的规定,如“鼓励学校组建运动队、俱乐部等体育训练组织,有条件的可组建高水平运动队”(第二十七条),“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健身组织等各类自治性体育组织”(第六十八条)。如何使这些鼓励的内容得到落实,产生涟漪效应,需要健全激励机制。通常我国将青少年体质健康与三好学生、奖学金等评定结合在一起,但此举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奖励项目和要求,各地的奖励标准和形式也不一致;而企业、组织、社区等对青少年体质健康给予的激励则比较少见[36]。美国针对青少年体质健康设立“总统青少年体适能奖”“积极生活方式奖励计划”“参与奖”,以总统签名证书、帽子、徽章等实物形式,对参加体质测试的青少年进行表彰,激励他们在本年龄段使身体或体能健康达到最佳状态[37]。借鉴国外经验,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激励机制的健全应明确主要机构和奖励对象等,借助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等多种形式激发学校、社区、俱乐部、家庭等主体的积极性。

4.2.3 保险机制 新《体育法》对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作出了保险方面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要求:“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这从立法层面肯定了相应体育保险的作用,对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具有重要作用,但也提出了健全保险机制的要求。从现实来看,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保险主要为学生平安保险和校方责任险,种类不够齐全,推广也缺乏强制力[38];不同体育项目或者同一体育项目在不同情况下的体育风险区别粗泛;家庭、学校、社会、个体责任分摊欠缺[39]。国外学校体育保险种类全面,意外伤害程度等级细化,学校出险后承担的责任明确[40],形成了“风险—责任—保险”的闭环,有利于学校体育开展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活动。因此,可以借鉴国外做法,丰富保险种类、细化伤害程度、规定出险后的责任等,健全我国学生体育保险机制。

4.2.4 免责机制 新《体育法》第九条规定,“开展和参加体育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尊重科学、因地制宜、勤俭节约、保障安全的原则”。这一条款为学校、教师等在严格遵照“依法合规、尊重科学、保障安全”的原则下,开展体育活动出现伤害事故提供了免责依据。据此,应健全免责机制,对“依法合规、尊重科学、保障安全”的行为作出界定,给予学校、教师放心开展体育活动的保障;并做好新《体育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免责条例的衔接,明确免责认定的程序、认定的机构等,使学校和教师有所依循,能够合法享受免责权益。

4.3 制定新《体育法》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的配套法规

4.3.1 制定“家庭体育促进法”国家法规 新《体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组织、引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家庭应当予以配合”,对家庭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提出了要求。但从现实来看,家庭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的效果仍不理想。为此,国家有必要制定“家庭体育促进法”,明确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的家庭责任和法律责任等,树立家庭是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的第一课堂、家长是第一责任人的意识,配合新《体育法》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

4.3.2 制定“优秀退役运动员担任学校体育教师(教练员)办法”部门法规 新《体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这一条款对体育教师来源渠道的拓宽、体育教师数量的补充、体育教师质量的提高都具有指导意义。但因为相应配套法规的不健全,实践中优秀退役运动员进入学校从事体育教师、教练员工作面临着规范性不足、要求不达标、职后生命力不强等问题,因此教育部有必要制定“优秀退役运动员担任学校体育教师(教练员)办法”,明确优秀退役运动员进入学校担任体育教师(教练员)的要求与标准;畅通相应的渠道和形式,创设相符的成长机制,确保退役优秀运动员能够成为体育教师(教练员)并做好教学工作。

4.3.3 制定“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地方性法规 新《体育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健身组织等各类自治性体育组织。”这对社会、企业等成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具有积极作用,但如何成立及管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使其向着良性、健康、法治化发展还缺乏相应的法规。对此,各级地方政府有必要制定“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明确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组织管理、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物质保障、体育活动、管理与监督、奖励与处罚、退出机制等,使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广泛成立、健康发展,发挥配合新《体育法》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的积极作用。

5 结语

青少年是民族的希望和祖国的未来,新《体育法》的颁布和实施,为依法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提供了法治保障。准确把握新《体育法》助推青少年体质健康国家战略、强化青少年体质健康学校体育要求、直面青少年体质健康现实问题、擘画青少年体质健康发展蓝图的价值意蕴,聚焦全方位、全人群、全过程、全领域、全覆盖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的目标指向,对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十分重要。以“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依新《体育法》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要在践行法治措施的同时,完善考试和监督办法、健全相关机制、制定配套法规,不断开创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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