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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评

2023-10-24

董事会 2023年9期
关键词:文峰股东

减持限制加速大股东“恐慌性”脱离?

8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新规,明确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综合破发、破净、分红等减持限制条件,此次减持受限的上市公司达2741家,超过A股上市公司的半数,合计市值逾42万亿元。

【微评】

减持新规的限制立竿见影。一方面,在于“面”,超过半数以上的A股上市公司不符合减持条件,而无法通过减持实现大股东权利以及公司资本运作意图。另一方面,在于“快”,对照其他市场调控动作,没有什么比加高门槛或升高横竿(跳高或者撑竿跳比赛中的情形)更能增加竞争的激烈性,或者更容易“淘汰”选手了。所以,这是裁判员们更为便捷、高效的操作方式。

综合来看,减持限制政策具有市场调控与宏观调控的公共利益诉求背景——维护资本市场高效、安全、公平融通资金,进而促进经济整体稳定成长。这也是赋予减持动作正当性的基础原因。不过,减持限制的具体标准似乎仍有待细化。毕竟,作为防止市场目的异化或者扭曲的减持限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尊重市场规律、符合法治原则、实现经济发展可持续以及社会可承受等要求,否则存在“不审势则宽严皆误”的风险。

微观来看,减持新规势必挤压大股东们行使股东权利的自由空间,迫使其通过减持之外的渠道规避风险、谋取利益。说白了,减持限制或许只是堵住了大股东们脱离的一条出路,而不是全部,甚至,可能加速其“恐慌性”脱离的速度。这恐怕不是人们愿意看到的情形。

控股股东滥权,后果将十分严重

8月28日,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草案三审稿围绕进一步落实产权平等保护要求、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等方面作出修改和完善。

【微评】

此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中,对控股股东的限制显而易见:

首先,草案三审稿规定: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这不仅意味着其他股东们有权不玩了,还意味着在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股权回购)的六种情形之外,将新增一种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情形。相较于现行六种情形,不难发现,因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而回购公司股份、股权的做法,在法理上与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有所不同;现行法更多地是从资本市场稳健运行以及公司价值维护角度所作的规定,具有对外属性;而此次针对控股股东滥权的限制,则凸显出对股东群体内部利益的某种均衡。

从传统公司法理角度来看,股东滥权自然会导致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受损,然而是否必然导致收购行为的发生,仍有待商榷。第一百四十二条之(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规定,也不是针对控股股东滥权行为所设计,而仅仅是针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所作规定,根本上仍是在维护持有不同意见的少数股东的利益。

其次,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这一规定虽然进一步强化了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限制,但如果考虑到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实际运作中的强大影响力,这一强化规范倒是十分必要。

最后,有必要普查、分析、归纳一下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都是哪些人、哪些公司企业?有什么行业特点和规律?然后,对症下药,方为上策。

失察子公司投资巨亏:文峰股份暴露治理缺陷

8月21日晚间,文峰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文峰电商2021年10月斥资2亿元认购的守朴行业优选1号私募基金,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零。由于文峰股份未及時发现这一投资亏损事项并予以及时披露,被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微评】

从公司治理角度反思此次文峰股份全资子公司投资失败事件,或许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上市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仅凭常识来看,全资或者控股本身就框定了上市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基本控制关系架构。但实践中,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程度并不与股权关系成正相关关系。换句话讲,即使存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也可能出现子公司失控的可能。在此次投资失败事件中,根据当时上市公司的公告,“文峰电商”以自有资金2亿元认购守朴优选1号时,居然无须提请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内控体系对于投资风险的管控是否显得轻率与大意呢?时任高管又是否尽到了谨慎勤勉职责呢?

第二,持续信息披露中的疏漏。此次事件导致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原因之一是文峰股份未及时信息披露。调查显示,2021年10月,文峰电商以自有资金2亿元认购守朴优选1号,当时该基金单位净值为0.9821元。2022年4月,守朴基金单位净值跌至0.1319元,上述亏损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然而,2022年7月15日,文峰股份才首次披露上述投资出现信用风险;此后的2022年8月30日,文峰股份再次披露相关进展。可见,从4月份投资“爆雷”,到7月份第一次信息披露之间,长达三个月里上市公司的缄默暴露出内部治理的缺位与失控。其间的6月19日,文峰股份就曾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的监管工作函。监管工作函明确指出,文峰股份关于对外投资方面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这也是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文峰股份及相关高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的原因所在了。

第三,江苏证监局监管函认为,公司怠于履行投后管理权利及义务,未及时发现上述投资亏损事项。这里至少涉及两项有关公司内部治理的问题。一是公司怠于履行投后管理权利及义务。需要反思的是,这是个案还是该公司的普遍现象?公司整体经营中是否存在相应的治理漏洞?二是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是如何持续关注对外投资风险乃至经营风险的?为什么会“未及时发现投资亏损”?

或许,全资子公司投资失败仅仅暴露了公司投资经营能力的不足,而这背后暴露出的公司治理缺陷,更为致命。

点评人杨为乔系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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