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杀”撞伤骑车人,责任谁来担
2023-10-23
2022 年10 月9 日,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县城某处停车,该轿车乘车人张某在开启车门时,将右侧顺行骑乘电动车的李某刮倒,造成李某受伤、徐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该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李某在医院的治疗费用共计64000 元,徐某、张某、李某、保险公司四方对赔偿责任承担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李某遂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张某及其该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对自己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徐某作为小型轿车的驾驶员,是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其未按规定停车,且未对乘车人员尽到提示、提醒的安全注意义务,张某在打开车门前未仔细观察周边情况便直接打开车门,徐某与张某的行为均存在过错,二人行为结合导致事故发生,造成李某受伤,二人构成共同侵权,故二人应对李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将该小型轿车作为一个整体承保商业三者险,事故亦发生在徐某与张某共同使用车辆期间,故保险公司应当基于徐某与张某之间的共同侵权产生的连带责任对李某的合理损失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
本案中涉及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相对于在此次事故中的电动自行车骑车人而言,驾驶员与乘车人同属此次事故中的“机动车一方”,二人的过错行为在本案中应当构成共同侵权,故电动自行车骑车人有理由将驾驶员与开车门的乘客视为一个整体,向二者主张自己在此次事故中所遭受的全部损失。综上所述,小轿车驾驶人违章停车与乘车人开车门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失,因此构成共同侵权,小轿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以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认定为共同侵权后,保险公司应当基于驾驶人与乘车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对受害人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整理自山东高法、沂南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