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过3次被辞,员工诉请要年终奖
2024-01-09
文萃报·周五版 2024年1期
徐某于2017年6月13日入職上海某网络公司,担任高级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6月12日,劳动合同约定徐某工资为每月22600元。
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出具处罚通报,给予徐某记过三次,并于2021年6月9日出具解除通知,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
徐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9126元,仲裁裁决支持了徐某请求并已生效,公司并未上诉。
随后,徐某又另案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2021年的年终奖金185630元。公司则称,徐某所在部门考评结果不佳,徐某上级直属领导对其的全年评价不佳,其未满足公司年终奖发放条件。仲裁审理裁决,对徐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表示无法提交有关年终奖发放条件、徐某同部门员工2021年度年终奖发放情况、徐某所在部门年度考评结果不佳、徐某上级直属领导对徐某全年评价不佳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对公司主张不予采信。近日,法院结合徐某历年年终奖发放情况,酌情认定公司应支付徐某2021年度年终奖113090元。
(摘自《新民晚报》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