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满意度研究
2023-10-21方帅
方 帅
(南京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一、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当前深化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关键举措。近年来,各地农村也在如火如荼地开展着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出多条切实有效的改革路径,并在客观上释放出经济和治理上的改革效应。对此,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指出要“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那么,在推进这一改革过程中,农民作为乡村社会的参与主体之一,其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评价究竟如何?本文将以调查数据为基础,对农民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满意度及其影响因素进行深入研究。
目前关于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影响因素研究,学界归纳有农民参与[1]、能人带动[2]、问责压力和政府偏好[3]等影响要素,认为这些变量在各自维度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效果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二是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效用研究,有关学者研究发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可以起到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4]、促进农民增收[5]、提升农民获得感与幸福感[6]、提高乡村治理有效性[7]等方面的作用,但在一些条件下也会产生抑制性作用[8];三是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路径和问题研究[9],有关学者对产权制度改革的创新路径及其特征[10]、改革中的风险防控[11]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12]等难点议题进行过研究讨论。进一步聚焦本研究主题梳理文献发现,仅有少数学者对农民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满意度进行过研究,如刘丽萍[13]、赵静[14]等,但尚未有学者考察分析过农民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满意度现状及其影响因素,更鲜有基于大样本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本文将对此作努力尝试。
农民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满意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改革过程和改革绩效的好坏,同时也是农村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体现。农民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满意程度受诸多要素影响,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15]。一般来说,农民对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观感知具体可根据改革前、改革中和改革后的不同阶段细分为三个指标:一是改革前对改革整体的理解力。相关研究表明,公众的情感理解力会影响其政治认知[16]。因此,从理论上讲,在改革全面推行之前,关于改革内容、流程、法律依据等诸多事宜的宣传介绍力度越大,农民对改革的理解力就会越深,其对改革的满意度可能就会越高;反之,则会越低。二是改革中对改革过程的规范性感知。这种主观感知主要体现为对改革程序和改革结果的认可程度[17]。从经验层面上看,在改革进行时,过程越规范,农民的主观评价就会越高,其对改革的满意度可能就越高。三是改革完成后对改革的效用度评价。有学者研究发现,居民的获得感会直接影响其生活满意度[18]。同理可以推测,当产权制度改革完成后,改革所产生的正面效用越大,农民的获得感就越强,其对改革的满意度可能也就越高。基于此,本文认为农民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满意度受到农民的改革理解力、规范性感知和效用度感知的影响,由此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农民的改革理解力、规范性感知和效用度感知与农民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满意度之间呈正相关关系,即农民在三个方面的主观感知越强,其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满意程度就会越高;反之,则会越低。
二、数据来源与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特征
本文数据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百村(居)观察”项目组2021年对全国186个村庄2 375位农民的抽样调查数据。基于研究主题的需要,本文将表示“村庄开展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农民数据筛选出来,共得到695份有效样本数据(1)。
样本特征见表1 所列,其中,在地域分布上,自东向西的样本占比依次为31.65%、43.31%和25.04%,南北地区的样本占比分别为44.46%和55.54%;从性别分布看,男性农民占比为73.81%,女性农民占比为26.19%;在年龄结构分布上,30 岁以下及30~49 岁的农民累计占比为3.6%、40~49 岁的 占 比 为13.24%、50~59岁的占比为40.14%、60岁及以上的占比为43.02%;从民族分布看,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农民占比分别为89.77%和10.23%;在婚姻状况上,已婚的农民占比91.51%,其他婚姻状况的农民占比为8.49%;从政治面貌看,党员农民和非党员农民占比分别为33.86%和66.14%;在学历结构分布上,小学和初中学历的农民占比较大,分别为29.78%和39.86%;在职业分布上,务农比重最高,占比为62.88%。总体而言,此次调查数据较能反映出样本的差异性,符合统计学分析要求。
表1 样本农民的个体特征
(二)变量设置与概念化操作
1.因变量
本研究的因变量是农民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满意度,结合问卷中“您对本村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满意吗?”进行操作化考察,答案依次设置为“很不满意、不太满意、一般、比较满意和非常满意”,并对其进行1—5分的赋值。
2.自变量
本文的自变量包括核心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两部分。
核心解释变量为改革理解力、规范性感知和效用度感知。结合问卷设计,具体操作化考察指标分别为:“您认为自己目前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理解清楚了吗?”,答案设置为“很不理解、不太理解、一般、比较理解、非常理解”;“您觉得本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规范吗?”,答案设置为“很不规范、不太规范、一般、比较规范、非常规范”;“与之前对比,您觉得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什么实质作用吗?”,答案设置为“完全没作用、作用较小、一般、作用较大、作用很大”。基于研究需要,对三个题项的答案均进行1—5分的赋值。
控制变量主要为人口结构变量,结合既有文献和以往研究经验,本文选取的控制变量包括性别(女性=0,男性=1)、年龄(连续变量)、民族(少数民族=0,汉族=1)、政治面貌(非党员=0,党员=1)、婚姻状况(其他=0,已婚=1)、教育水平(连续变量)、职业(其他职业=0,农业劳动者=1)。
(三)模型建构
由于本文研究的是多个自变量和一个因变量之间的关系且因变量为有序递增变量,因此拟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并建立如下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方程:
公式(1)中:Y代表农民对农村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满意度;a为回归截距;Wi表示第i个解释变量;βi表示Wi的回归系数;δ为随机误差。
(四)描述性统计
一是农民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满意度的统计分析。由表2 可知,在694 个有效样本中,对产权制度改革表示“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的占比分别为10.66%和39.63%,累计占比为50.29%,这说明超五成农民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持满意态度;而表示“不太满意”和“很不满意”的累计占比为5.48%,表示“一般”的农民占比为44.24%。从满意度均值来看,以5 分为总分,农民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满意度均值为3.5303 分。其中,从东中西地区差异看,西部地区满意度相对更高,均值为3.6494 分;其次是东部地区,满意度均值为3.5773分;中部地区最低,均值为3.4267分,且低于样本总体均分。从南北地区差异看,南方地区农民满意度均值得分为3.5728分,相对要高于北方地区农民满意度均值得分(3.4961分)。整体而言,农民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满意度处于中等水平,仍有提升空间。
表2 描述性统计 单位:%,有效样本数
二是农民对产权改革的理解与感知。从产权制度改革理解力层面看,在695 个有效样本中,表示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非常理解”和“比较理解”的累计占比为31.65%,而对此表示“不理解”的累计占比为32.95%;从对产权制度改革过程的规范性感知层面看,在657 个有效样本中,认为当地产权制度改革过程“非常规范”和“比较规范”的累计占比为61.64%,认为“不太规范”和“很不规范”的累计占比为3.65%,低出前者57.99 个百分点;从对产权制度改革效用的感知层面看,认为产权制度改革“作用很大”和“作用较大”的累计占比为28.24%,认为“作用较小”和“完全没作用”的累计占比为26.20%。从均值得分看,农民的产权制度改革理解力得分为2.9871,规范性感知得分为3.7032,效用度感知得分为3.0422。综上不难发现,相对于农民对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解力和效用度感知,农民对产权制度改革过程规范性的认可度更高,说明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在开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具有较好的规则意识。
三、农民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满意度回归估计
(一)农民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满意度回归分析
借助SPSS24.0统计软件,运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对农民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满意度的影响因素进行回归估计。首先,通过VIF(方差膨胀因子)方法对自变量进行多重共线性检验,结果显示VIF均小于2,说明此次回归模型不存在共线性问题(依据统计学原理,当0<VIF<10时,模型的自变量之间不存在共线性)。其次,为了厘清控制变量和核心解释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程度,本文采用自变量递进回归的方法建立了两个模型:模型1为控制变量对农民产权制度改革满意度的影响;模型2 在模型1 的基础上加入核心解释变量,考察核心解释变量对农民产权制度改革满意度的影响。两个模型均通过了显著性水平检验(Sig.=0.000)。从模型的解释力(调整后R2)来看,模型1的拟合优度为5.2%,模型2在加入核心解释变量后,其拟合优度上升为51.9%,表明核心解释变量的解释力较强。总体来看,回归模型被证实有效。具体如表3所列。
表3 农民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满意度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
续表3
模型1 考察了控制变量对农民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满意度的影响。可以看出,农民的政治面貌与产权制度改革满意度之间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相对于非党员农民而言,具有党员身份的农民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满意度更高;而农民的性别、年龄、民族状况、婚姻状况、受教育水平和职业等变量与农民的产权制度改革满意度没有显示出显著的相关关系。在模型2中,农民的政治面貌与产权制度改革满意度之间的相关性却发生了明显变化,两者不再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正相关关系;而民族状况却显示出了统计学意义上的相关性。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人口结构特征的控制变量对农民的产权制度改革满意度影响较为稳定且影响意义并不大,同时反映出模型2 中核心解释变量的解释力更强。因此,本研究对此不再进一步进行异质性分析。
模型2 主要考察核心解释变量对农民的产权制度改革满意度的影响。如表3 所列,农民对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解力、对产权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感知和对产权制度改革的效用度感知与农民的产权制度改革满意度之间的相关性水平均非常显著(P≤0.001),且回归系数均为正值,说明两者之间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农民对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解越深、对产权制度改革的规范性越认可、对产权制度改革的效用度感知越强,其对当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满意度就越高。具体而言,从改革理解力看,农民对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解程度每加深1个单位,其对产权制度改革的满意度就会提高0.027 倍;从规范性感知看,农民对产权制度改革规范性的认可度每增加1个单位,其对产权制度改革的满意度就会提高0.036 倍;从效用度感知看,农民对产权制度改革效用度的感受每增强1个单位,其对产权制度改革的满意度就会提高0.026 倍。进一步分析可以推断,改革过程中农民的民主化参与程度和改革产生的绩效会显著影响农民对改革的满意度,这一研究结果亦验证了本文理论假设。
(二)回归模型的稳健性检验
为进一步检验核心解释变量对农民产权制度改革满意度影响结果的稳健性,本文采用替代核心解释变量的方法,对模型进行回归估计。具体而言,在控制变量不变的情况下,以“产权制度改革前村庄是否召开过村民会议”替代“农民的改革理解力”,以“产权制度改革中清产核资结果是否公示”替代“农民对产权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感知”,以“产权制度改革后财产性收入是否增加”替代“农民对产权制度改革的效用度感知”。
如表4 所列,在控制变量不变的前提下,替代性的核心解释变量与农民的产权制度改革满意度之间依旧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且回归系数仍为正。进一步分析表4的数据可以看出:一是相对于产权制度改革前没有召开过村民会议的村庄农民来说,召开过村民会议的村庄农民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满意度要高出0.099 倍,这可能是由于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并对农民进行改革宣传,客观上可以加深农民对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解程度,从而提高其满意度水平;二是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公示的村庄农民,其对产权制度改革满意度水平要比没有进行结果公示的村庄农民满意度高0.073 倍;三是在产权制度改革后,认为自身财产性收入提高了的农民,其对产权制度改革满意度水平要比认为财产性收入没有提高的农民满意度高0.066 倍。总体而言,这一检验结果与表3 结论基本一致,从而进一步验证了表3的研究发现,说明本文的研究结果较为稳健。同时,回顾既有研究发现,本文的研究结论与其他学者的研究结果得以相互验证,如刘晓敏等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后发现,农户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结果认知会影响其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满意度的结果[19]。
表4 稳健性检验
续表4
四、结论与启示
当前,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民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满意度作为一种主观评价,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其在乡村振兴中的参与行为。与此同时,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是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需要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20]。因此,对农民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满意度进行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利用2021 年调查数据,对农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满意度现状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得出以下基本结论:一是超五成农民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持满意态度,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当前农民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满意度水平仍有上升空间;二是农民对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解力、规范性感知和效用度感知与农民的产权制度改革满意度之间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农民对产权制度改革越理解、对产权制度改革规范性越认可、对产权制度改革效用感知越深,其对产权制度改革的满意度就越高。
基于研究结论,得到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启示如下:一方面,针对还未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农村地区而言,应吸收借鉴已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农村地区经验,拓宽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形式,以农民更为喜闻乐见的方式将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和重大意义告知于民,并加大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的解释力度,主动消除农民对改革这一新生事物可能存在的认识上的误区,让农民真正知晓改革、理解改革。与此同时,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既要因地制宜、因村施策,也要注重提升改革各环节的规范性,建立健全改革的监督与回应机制,并提高农民参与改革的民主化程度,强化其主体参与意识。另一方面,针对已经完成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农村地区来说,应着重增进改革的后期效用,以释放更多的改革红利。尤其是要积极探索适宜本地发展的多样化的农村集体经济形式,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以此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乡村振兴战略、共同富裕目标达成有机衔接,实现农民获得感和幸福感的双提升。
注 释:
(1)在2 375 个农民样本中,对“村庄是否开展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表示“开展过”的农民样本数为695,表示“没有开展过”的为640,表示“不清楚”的有1 040;在186个受访村庄中,表示村庄“已开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有130个,占比为6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