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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治理的检察路径思考

2023-10-20赵星海符鑫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3年9期
关键词:法律监督

赵星海 符鑫

摘 要: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当今刑事犯罪态势发生巨大变化,呈现以轻罪为主的趋势。轻罪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轻罪治理中应顺应时代发展与实践需求,体现担当作为。通过“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综合发力,抓前端预防、抓中端履职、抓末端治理,以检察能动履职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发展。

关键词:轻罪治理 法律监督 检察路径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党在新时代新征程上的目标任务。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在2023年7月19日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指出,要重视和加强轻罪治理体系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探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检察机关在新时代应当加强轻罪治理体系的研究,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一、轻罪治理问题的提出

(一)轻罪治理的时代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中指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2]上述重要论断深刻阐述了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突出作用。只有发挥法治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效能,才能使中国式现代化得到保障。当下刑事犯罪态势发生着巨大变化,开始呈现以轻罪为主的趋势。针对轻罪为主的犯罪结构转变,党和国家陆续进行了一系列刑事司法改革以及立法修订。以往重罪治理的经验越来越无法适应当今时代,对轻罪治理进行研究,是目前刑事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的重要任务。

(二)轻罪治理的实践依据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后,我国刑事立法逐渐体现出轻刑化立法的积极刑法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危险作业罪、妨害安全驾驶罪等罪名,更加体现了刑事立法的动态转向。立法机关根据社会发展及时代需求,展现出了轻刑化的立法理念,这与我国刑事犯罪的发展情况相适应,也为刑事司法提供了有力指引,更为我国轻罪治理奠定了基础。

2019年10月,最高法《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2014年以来,全国审判机关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占全部案件的81.6%。”[3]2020年10月,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中指出:“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占比从54.4%上升至83.2%。”[4]由此可见,轻罪案件已经成为我国刑事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在犯罪形势转变中也体现出了司法机关司法理念的转变,如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等刑事政策,通过能动司法融入社会治理的大局中。

无论从党的理论重大论断,立法机关的立法转向还是司法机关的实践转变,无不在提醒我们轻罪治理已成为当下国家治理亟需面对的问题。轻罪治理已经成为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关乎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大局的时代命题。轻罪治理问题是新时代刑事司法的重要内容,事关党的执政根基,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如何治理轻罪,如何打造现代化的轻罪治理体系,是对国家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检察机关在轻罪治理中应发挥检察优势,主动担当作为,通过“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综合发力,为轻罪治理提供检察之智。

二、轻罪治理中的检察之职

(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定位

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职责是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职能,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暗含着深层次的监督逻辑。轻罪治理涉及国家及社会治理的多个方面,检察机关履职时面对轻罪治理可能存在的监督真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在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从而推进轻罪治理稳步规范发展。

(二)新时代检察履职新要求

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出新要求。《意见》要求检察机关根据犯罪情况和治安形势变化,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意见》的要求与轻罪治理理念不谋而合。《意见》要求根据犯罪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司法实践,慎重适用羁押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发展。轻罪治理的目的同样在于减少社会对立面,对于轻罪与重罪区分处理。对于轻罪侧重消解社会犯罪面的对立及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对重罪侧重严厉打击,避免出现不稳定因素。《意见》的出台对检察履职提出了更为实质化的要求,这也与当下犯罪呈现轻刑化的形势密不可分。轻罪治理事关国家长治久安,检察机关应当深化履职能力,积极主动参与轻罪治理,确保轻罪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三)輕罪治理中的检察履职优势

随着中国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刑法修正案中关于轻罪的规定逐渐增加。司法机关根据立法的变化,不断调试司法理念,从而适应轻罪立法与当下时代的发展。积极的刑法观虽然密织了法网,一定程度上对社会治理起到积极作用,但不可忽视的是,刑罚发动的后果与社会治理之间出现了不相匹配的连锁反应,给社会和谐及国家治理带来了一定影响。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居于公安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在刑事犯罪治理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在轻罪治理中,检察机关具有天然的“区位”优势。其一,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居于中间位置,与公安机关较为侧重打击犯罪不同,检察机关具有分流轻微刑事案件的职能。其二,相较审判机关居中裁判,恪守不告不理,检察机关的职责要求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履职,在轻罪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其三,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在轻罪治理中具有其他国家机关不可比拟的便利性。

(四)顺应时代发展的检察履职探索

随着刑事犯罪态势的变化,如何适应社会变化治理轻罪,开始成为检察机关不断探索的目标。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入刑事诉讼法开始,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多方面全方位参与轻罪治理,积蓄了轻罪治理的检察经验。通过上述有益探索,检察机关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为抓手的社会治理组合拳,通过数字检察建立了“个案办理—类案监督—诉源治理”的法律监督新路径,丰富了参与社会治理的手段。这些经验的积累,为检察机关参与轻罪治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三、检察机关参与轻罪治理的路径选择

(一)抓前端预防强化诉源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5]这为推进国家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指明了发展方向。检察机关做好前端预防可从两方面入手:

1.法治宣传工作的创新。检察机关在轻罪治理中抓前端,重在犯罪预防。结合我国犯罪治理的经验来看,传统的自然犯已不再成为犯罪预防的主要对象,反而是互联网的发展给犯罪预防带来了新的挑战。检察机关的宣传工作一直长抓不懈且成果突出,但工作方式方法仍集中于线下宣传。面对互联网浪潮下刑事犯罪出现的多样性、复杂性,部分检察机关并未将互联网传播思维与检察宣传相融合或融合的深度、广度还远远不够。概言之,检察机关应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堅持法治宣传教育与刑罚处罚相结合,加大对群众的普法力度。重点面向青少年进行普法宣讲,以法治副校长制度为抓手,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将法治宣传与新形势下网络传播理念相结合,创新法治宣传工作思路,改变传统宣传方式。融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数字宣传,使检察工作更接地气,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传播法治思想,更新群众法治观念,防微杜渐,从而做到“治未病”。

2.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贯彻党中央指示要求,可以践行“枫桥经验”为契机,通过畅通信访申诉情况反映渠道,打开群众心结,解答群众疑惑,并适当参与重大矛盾纠纷调解,就地化解矛盾,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在法治轨道上解决。创新信访矛盾源头化解机制,整合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和力量,不断参与并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抓中端履职深化能动检察实践

2023年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提出了“能动检察”这个关键词,这是报告的一个主题词,也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的鲜明特色。能动检察就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把法理情融为一体,积极主动深化履行检察职能,不就案办案,跳出检察看检察,胸怀“国之大者”,自觉、主动融入国家治理现代化之中。检察机关做好中端履职可从以下三方面展开:

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要坚决严惩严重犯罪,让社会感受到“严”的震慑力度,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规范“宽”的一面,对轻微犯罪等严格依法落实“宽”的政策,通过轻缓刑、不起诉制度等最大限度分化犯罪、促进罪犯改造,从而实现治理与治罪并重。

2.善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与西方的诉辩交易不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一脉相承,又立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情,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刑事司法中的最新成果,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案件办理“繁简分流、轻重分离”,轻罪快办,程序从简,处罚从轻,减少社会对立面;重罪案件重点办,实体与程序并重,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3.做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探索。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检察机关治理涉企犯罪领域的重要创新成果,是当下轻罪治理中的积极探索,对于服务“六稳”“六保”具有重要意义,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生动体现。探索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消解涉及企业经营和管理结构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实现企业自我改正、自我监管、自我预防,既为检察机关对其从宽处理提供正当依据,也为涉案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注入内生动力。

(三)抓末端治理多维度同频共振

轻罪治理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犯罪,更在于化解矛盾纠纷,使误入歧途的行为人能够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继续投身于国家建设和发展中。解决该问题,检察机关应从末端治理抓起,多维度同频共振,一体同步推进轻罪治理。

1.检察机关要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不起诉并非不诉了之,而应在不起诉后做好与行政机关的衔接工作,建议行政机关采取训诫、行政处罚、社会公益服务等措施,既避免检察机关不起诉后陷入既无刑责又无行责的无责境地,又为社会公益服务提供了源泉活水,更让行为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做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2.轻罪治理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即是轻缓刑的适用所导致的社区矫正监管问题。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目前尚未能利用好数字技术的红利,轻罪治理所带来的轻缓刑的适用,势必会导致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案件量直线上升,人案矛盾将更为突出。对此,检察机关应当以数字检察为契机,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提升社区矫正数字化监管水平,做好轻罪治理的后方保障,以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完善好轻罪治理体系。

3.轻罪治理最核心的问题即是严苛的前科后果与罪行之间的不匹配。也正是由于前科制度的存在,导致轻罪后果不轻,轻罪人员回归社会存在困难,进而影响自身家庭成员社会生活,加剧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站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上,需直面该问题,贡献检察智慧。对此,检察机关可就前科消灭与封存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进行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前科消灭与附条件封存制度,并在实践探索及完善的基础上,推动相关制度适时立法,真正补上轻罪治理体系最后一块短板。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464400]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五级检察官助理[464400]

[1] 参见《一睹为快!大检察官研讨班释放这些重要信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h7adPurGMQJpJkgOJqwZBA,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7月21日。

[2] 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求是》2021年第5期。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10/9530cb30be344843a2c9792e3215b515.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6月2日。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s://www.spp.gov.cn/zdgz/202010/t20201017_482200.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6月2日。

[5] 同前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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