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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认知的调查分析

2023-10-18张东雪

卫生职业教育 2023年20期
关键词:互联网+护理服务提供者居家

张东雪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北京 101101)

随着我国老龄化加重且患慢性疾病的老年人居多,医院床位周转率高,患者出院后高效、全周期的护理服务需求也亟待提高[1]。居家护理方式能有效提高患者后期康复训练的规范性和康复治疗的持续性,基于网络医疗平台的护理模式也能够提升患者的治疗依从性及生活质量[2-6]。目前,我国对于这方面的研究仍处于探索阶段,现有文献调查的方向大多集中在患者对于居家护理的需求、居家护理的效果等方面,本研究旨在探讨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认知,分析影响其态度的因素,以便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在北京市选取5 家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分别为北京协和医院(三级)、北京和平里医院(三级)、北京市密云区医院(二级)、北京市方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北京市安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研究对象的纳入标准:(1)在正规医疗机构工作的注册护士;(2)至少有5 年以上的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并且拥有护师以上的技术职称;(3)知情同意,自愿参加。

1.2 调查方法与调查工具

1.2.1 调查方法采用目的抽样法,在北京市选取5 家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后采取方便抽样法,分别在5 家医疗机构发放问卷进行调查。

1.2.2 调查工具采用自行设计的问卷进行调查。问卷主要内容包括:(1)护士的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学历、职称、所在医疗机构等级、工作年限;(2)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认知情况,包括了解程度,是否愿意参加,如何看待“互联网+护理服务”,认为“互联网+护理服务”可能带来的好处、存在的顾虑、需要提升的方面以及相关建议等。在5 家医疗机构发放问卷共计301份,回收有效问卷275 份,问卷的有效回收率为91.4%,其中三级医疗机构209 份、二级医疗机构30 份、一级医疗机构36 份。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EpiData 3.02 软件进行资料录入,采用SPSS 24.0 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用(±s)或P50(P25,P75)进行统计描述;计数资料用频数、百分比进行统计描述,采用χ2检验。以P<0.05 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研究对象的一般资料

研究对象的平均年龄(36.98±8.78)岁,工作年限15(9,25)年,其余一般资料见表1。

表1 研究对象的一般资料(n=275)Table 1 General Information of the study subjects(n=275)

2.2 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认知情况

2.2.1 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了解程度从对“互联网+护理服务” 提供者资质要求的了解来看,275 名护士中,不了解、一般、了解分别占44.4%(122/275)、41.5%(114/275)、14.2%(39/275)。从对“互联网+护理服务”服务对象的了解来看,275 名护士中,不了解、一般、了解分别占34.9%(96/275)、45.1%(124/275)、20.0%(55/275)。从对“互联网+护理服务”服务内容的了解来看,275 名护士中,不了解、一般、了解分别占38.5%(106/275)、45.1%(124/275)、16.4%(45/275)。

2.2.2 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意愿及主要原因从认为“互联网+护理服务” 发展是否有必要来看,认为有必要者占86.5%(238/275)。从是否愿意参加“互联网+护理服务”来看,愿意参加者占72.7%(200/275)。愿意参加的最主要原因是能给患者带来便利81.0%(162/200)、能促进护理专业的发展76.0%(152/200)、能实现自己的价值76.0%(152/200);不愿意参加的最主要原因是难以保障个人安全80.0%(60/75)、没有时间精力77.3%(58/75)、出现事故责任不知如何划分70.7%(53/75)。

2.2.3 认为“互联网+护理服务”可能存在的好处及顾虑从认为“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好处上看,认为能给患者带来便利、能实现自己的价值、能促进护理专业的发展、能有额外的收入者分别占80.4%(221/275)、63.6%(175/275)、63.3%(174/275)、56.0%(154/275)。从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顾虑上看,认为难以保障个人安全、出现事故责任不知如何划分、没有时间精力、突发事件处理能力不足者分别占77.1%(212/275)、75.3%(207/275)、68.4%(188/275)、56.7%(156/275)。从认为顾虑解决后是否愿意参与 “互联网+护理服务” 来看,愿意参加者占85.1%(234/275)。

2.2.4 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需要提升的方面认为需要提升自我保护能力、急救能力、专科能力、沟通交流能力、健康教育能力者分别占85.5%(235/275)、77.5%(213/275)、72.0%(198/275)、65.1%(179/275)、60.7%(167/275)。

2.3 不同基本情况的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认知情况的比较

2.3.1 不同学历的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认知情况的比较不同学历的护士对 “互联网+护理服务” 提供者资质要求的了解、服务对象的了解、服务内容的了解、是否愿意参加“互联网+护理服务”、认为“互联网+护理服务”发展是否有必要比较,差异没有统计学意义(P>0.05)。

2.3.2 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认知情况的比较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提供者资质要求的了解、服务对象的了解、服务内容的了解、是否愿意参加“互联网+护理服务”、认为“互联网+护理服务”发展是否有必要比较,差异没有统计学意义(P>0.05)。

2.3.3 不同职称的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认知情况的比较不同职称的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 提供者资质要求的了解、服务对象的了解、服务内容的了解、是否愿意参加“互联网+护理服务”、认为“互联网+护理服务”发展是否有必要比较,差异没有统计学意义(P>0.05)。

2.3.4 不同居家护理服务经验的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认知情况比较(见表2) 不同居家护理服务经验的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提供者资质要求的了解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不同居家护理服务经验的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服务对象的了解、服务内容的了解、是否愿意参加、认为其发展是否有必要比较,差异没有统计学意义(P>0.05)。

表2 不同居家护理服务经验的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认知的比较/nTable 2 Comparison of nurses with different home-based nursing service experience in their cognition of "Internet +nursing service"/n

2.3.5 不同“互联网+护理服务”经验的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认知情况的比较(见表3) 不同“互联网+护理服务”经验的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提供者资质要求的了解、服务对象的了解、服务内容的了解、是否愿意参加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不同“互联网+护理服务”经验的护士认为“互联网+护理服务”发展是否有必要比较,差异没有统计学意义(P>0.05)。

表3 不同“互联网+护理服务”经验的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认知的比较/nTable 3 Comparison of cognition of nurses with different "Internet +nursing service" experience on "Internet + nursing service"/n

3 讨论

3.1 多数护士认为发展“互联网+护理服务” 有必要且愿意参加,但对其了解程度一般且对其发展有顾虑

大多数护士认为发展“互联网+护理服务”有必要且愿意参加[3-4]。但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了解程度一般且对其发展有顾虑,护士对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的顾虑主要是难以保障个人安全、出现事故责任不知如何划分、没有时间精力,其他还包括突发事件处理能力不足、上门服务费用低、担心专业能力欠缺等[5-6]。

3.2 不同基本情况的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认知情况存在差异

3.2.1 不同居家护理服务经验的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认知有差异不同居家护理服务经验的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提供者资质要求的了解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考虑有居家护理服务经验的护士参加过居家护理服务,自身的经历与未参加过居家护理服务的护士不同,导致有居家护理经验的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要求会有更清晰的认识[7-8]。

3.2.2 不同“互联网+护理服务”经验的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认知有差异不同“互联网+护理服务”经验的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提供者资质要求、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是否愿意参加“互联网+护理服务”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不同“互联网+护理服务”经验的护士认为“互联网+护理服务”发展是否有必要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考虑到所抽取医院中有医院为北京市“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医院,护士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可能因为医院的需求,而护士认为“互联网+护理服务”发展是否有必要为护士本身的想法,导致不同“互联网+护理服务”经验的护士认为“互联网+护理服务”发展是否有必要不存在显著差异[9-10]。

4 建议

护士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与其所在医疗机构及国家政策的支持密切相关。除了护士自身,社会环境也对护士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产生影响。基于此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1)完善政策,建立、健全“互联网+护理服务”的配套制度。(2)加强“互联网+护理服务”相关政策的宣传、推广。(3)健全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保证护士人身安全。(4)明确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士与其所在医疗机构的权责,保障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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