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嵌入与公共性重塑:化解“混合社区”治理困境的实践机制*
2023-10-16黄佳鹏
黄佳鹏
一、文献回顾与问题提出
“混合社区”是发达国家或发达地区城市基层较为普遍的一种空间居住模式,国内外相关研究已对混合社区的产生路径、治理模式及其效果进行了系列讨论,但存在较大差异。英美等发达国家早在19世纪就开始讨论混合居住的实践模式,期望通过混合居住模式缓解群体紧张关系、增强群体社会资本、解决城市阶层分化与群体隔离问题[1],促进社会整合[2]。例如,美国的“公屋建设计划”、瑞典的“百万住房计划”等[3]。国外相关经验研究表明,这种混合居住模式有助于降低区域歧视,提升移民人群的社会融入水平[4]。
不同于西方混合社区的“有意为之”,我国“混合社区”伴随外来人口的持续流入、城市更新本身的阶段性及商品化住宅改革等政策实践而生,地方政府难以对城市基层原有的居住空间进行整体性改造[5],加上“村改居”与“农民上楼”,同一社区空间内混居城市市民、当地农民及外来农民工等多元主体,在城市基层空间形塑了一种陌生化的异质性社会结构[6]。在异质性社会结构下,混合社区内部呈现“屋”以类聚的居住格局、“人”以群分的阶层意识、分歧显化的认知与行为模式等系列空间区隔现象[7],致使我国混合社区治理陷入困境。
既有研究主要从空间重构与转型的视角探讨混合社区的生成与治理困境。学界共识在于,混合社区因空间重组而产生,在关系网络和治理形态上均呈现“过渡性”。因此,有效应对因地理居住空间重组引致的居民关系重组、治理结构混乱等问题成为学界探讨的焦点。换言之,正因为混合社区出现空间重组、关系碎片化与治理结构单一等悖论,混合社区治理陷入公共秩序断裂的现实困境。围绕如何重塑混合社区公共性,学界形成了三类代表性观点。其一,培育内生型组织,提升混合社区居民参与度[8],注重培育社区内生型组织载体,以此搭建社区居民公共参与平台,激发社区居民公共参与热情,提升社区居民公共参与水平。其二,以项目培育社区微组织,通过运营公益创投项目,激发社区居民中的积极分子识别居民需求,参与项目管理,以此培育各类社区微组织[9]。其三,“党建引领”下的空间融合[10],强调在区域党组织引领下,发挥“五社联动”以促进混合社区居民在居住、心理与社会交往等多重空间融合,从外部激活混合社区治理的组织基础。
上述研究强调从组织视角切入,过于依赖某一类组织嵌入以实现社区组织重塑,忽视不同类型组织的比较优势,缺乏整体性组织视角,未针对组织之间的具体实践机制展开讨论。在既有研究脉络下,本文系统梳理混合社区治理困境的表现及其内在机理,并从“多重组织嵌入”的视角探讨社区公共性的再造路径,以实现混合社区治理优化。
二、公共性式微:混合社区治理困境的集中体现
我国发达地区混合社区因人员构成复杂、居民流动性大、利益主体多元而呈现较强的异质性。这种异质性首先表现为社区物理空间的距离,居民之间缺乏相互交往的物理介质,干群之间缺少亲密互动的组织载体,导致社会关系区隔,社区空间由单一原子化的人与物拼凑而成,缺乏内在整合力。实际上,社区空间可以在社区治理主体有意识的活动组织中逐渐被重组。从社区治理的实践逻辑来看,社区治理主体通过持续开展系列公共活动吸引社区内不同居民积极参与,增加社区内不同群体之间的公共接触机会,有助于形成正面的群体评价,改善社区居民及干群之间的关系。社区居委会面临治理对象频繁流动、发展集体经济压力激增及村民股份分红博弈等诸多事务,陷入“责任大、事务多、权利小”等治理困境。基层社区的治理重心早已偏离社区空间关系重组,因而社区空间依然面临无主体的零散分布状态,仅仅依靠社区居委会无法重建社区内在公共性。
(一)从物理间距到心理区隔:干群关系“事务化”
城市社区治理不同于传统乡村治理,体现在治理主体与治理对象之间的互动模式之中。在传统乡村治理实践中,治理主体与治理对象共享同一物理空间,通过参与人情仪式、开展农业生产互助及共享地方文化等,干群之间时刻保持彼此“在场”,共同形塑乡村治理情境空间,不会形成心理区隔。但城市社区治理不仅存在物理空间的距离,干群之间及居民内部的互动模式还呈现“理性化”,互动缺乏温度,尤其是对于混合社区而言,地域更为广阔、居住更加分散,干群之间仅保持程序化与仪式性的浅层互动。
为了完成大量自上而下的行政事务,迎接上级检查考核,一些发达地区的混合社区干部大多专职化,坐在办公室对接上面各个部门的工作,与居民群众之间形成了最直接的物理空间距离。社区干部成为办事员[11],没时间也没有动力主动入户,居民也不会主动去社区居委会办公室找干部,仅有的干群交往也是基于“办事”而展开,致使干群之间仅存在“事务型关系”,而不是情感紧密的干群关系,彼此存在心理区隔,干群关系走向异化。
(二)多重离散:居民关系“货币化”
混合社区内居民来源多元化,居民不再关心公共事务,甚至将社区内部关系简化为“我—社区”单线条关系,有事直接找社区居委会,或者直接打“12345”市长热线,缺少通过居民内部协商解决问题的渠道。居民之间缺少内部议事协商机制,不仅容易导致矛盾外溢,增加治理成本,也会进一步影响社区内部关系。居民之间的关系演化为市场化的利益关系,而没有进化为彼此认同的互助型关系,进一步切割了社区公共空间。
不论是利益型关系凸显,还是互助型关系缺失,均反映居民之间的公共交往缺少联系纽带,没有有效的组织载体作为依托,致使本地居民之间、当地居民与农民工之间及其他不同群体之间,乃至同一群体内部,仅存有少量的私人关系,无法形成公共交往与公共关系,居民交往表现为多重离散。因此,在混合社区内部,虽然从外表上看不出居民之间的区别,但不同居民群体的从业形态、社会关系网络、风俗习惯及交往方式均存在较大差异,造成同一地理居住空间内出现疏离化的社会空间,甚至出现心理空间的区隔。社区居民关系走向“货币化”,注重私利、“斤斤计较”成为主导的行为逻辑,社区整体表现出公共性式微,单一治理主体被迫直接与广泛的治理对象对接,割裂了治理主体与对象的有机统一。
(三)公共性式微及其后果呈现
混合社区治理面临公共性式微困境,这种困境主要体现在社区成员行动逻辑与社区内部关系组织形态两个层面。从社区成员行动逻辑来看,社区居民缺乏对社区集体的整体关切,无法履行公共责任,难以形成公共行为,而是遵循个体化的底线行事逻辑,即在不触及法律底线的情况下展开各项活动。从混合社区内部关系组织形态来看,社区缺乏内生型组织载体,也缺少外在的组织嵌入,致使干群之间、居民内部交往均缺少公共参与的组织平台,社区关系无法得到有效整合。因此,混合社区内普遍存在居民公共参与意识薄弱、公共参与能力不足及利益化导向凸显等问题。公共性式微本质上反映了发达地区混合社区内社会关系受到经济行为嵌入影响较深,社区成员之间交往缺少组织联结、道德约束与情感纽带,其行为逻辑呈现比普通社区更强烈的利益取向。
公共性式微进一步削弱了社区居民公共参与的积极性,他们只是关注涉及自身利益的事情,不愿意参与超出个体及家庭的公共事务,直接拉低了社区公共事务与社区公共治理的合作化水平。社区内部无法达成协作,将削弱社区组织化程度,导致组织碎片化,社区公共事务无法得到有效回应,进一步降低社区居民的美好生活体验感,致使社区并未成为一个有凝聚力和归属感的空间。这对本就缺乏融入感的外来农民工或其他外来群体而言更是反向力量,他们将社区当作短暂的“栖息地”,更加追求个人利益而非整体性的公共利益。整个社区利益主体更加多元化,社区有效治理的关系网络基础逐渐瓦解。
三、“理论-实践-机制”视角下混合社区治理困境解析
混合社区作为我国发达地区常见的社区组织形式,其治理困境集中体现为公共性式微,这是当下混合社区治理面临的普遍问题。对混合社区治理困境的解释应跳出理论与实践的二元视角,既不能完全从理论逻辑出发进行推演,也要避免仅仅对某一混合社区进行个案式的微观剖析,而应着眼于理论、实践与具体机制三位一体视角,展现混合社区治理困境发生的立体逻辑。
(一)资源依赖理论与社区“解组织化”
资源依赖理论成为理解混合社区治理困境的重要理论切入视角。从资源依赖理论来看,组织的生存状态取决于其汲取周围环境资源的能力,同时要不断努力降低对外部资源的依赖程度,否则将不可避免地陷入对资源供给者(组织)的依附,进而可能招致较大的负外部效应[12]。问题在于,资源具有稀缺性,任何组织均难以自主创造生存发展所需的全部资源,而要与其他组织载体进行互动。
我国各级政府掌握着政策资源、物质资源及其他重要资源。从基层社区内部的组织化实践来看,不论是广泛存在的如“义工协会”等社区服务组织,还是如“兴趣协会”等未登记注册的非正式社区社会组织,抑或是如“专业社会工作”等专业型社会服务组织,它们的生存与功效发挥均需要依赖持续的资源供给。这些资源不仅包括物质层面的资金、场地、人员,还包括各类社会组织合法性身份的获得、具体活动开展过程中的宣传支持等非物质性政策资源供给,而这些资源的获取难以依靠社会组织本身实现,一定程度上要依靠相关政府部门。该资源供给模式导致包括社区居委会在内的社区各类组织行为逻辑的偏离,其服务性、群众性与社会性弱化。将资源依赖理论用于分析混合社区内部的组织关系形态,可依据自主性和规制性两个维度,将各类既有的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居委会之间划分为四种不同的关系类型(见图1)。
图1 资源依赖理论框架下社区场域内组织关系类型
依据社会组织获取资源的自主性强弱与所受外部正式主体的规制程度,可将社区内的社会组织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划分为独立型、共生型、依附型及瘫痪型四类。依据上述理论逻辑,混合社区基本不存在独立型和共生型两类组织关系形态,而是依附型或瘫痪型组织关系,即既有的社区社会组织或者完全依附社区居委会等正式组织主体,或者处于与居委会基本无涉的瘫痪样态。混合社区内存在大量的依附型或瘫痪型组织关系形态,整个社区内出现“解组织化”现象。社区解组织化降低了社区居民公共交往的几率,社区居民成为不关心公共事务的原子化个体。同时,各类社区社会组织难以真正实现协助社区基层治理主体共同治理社区的目标,阻碍了社区公共性的再生产。
(二)基层组织行政化与内生治理能力弱化
从基层治理的实践来看,作为群众自治的村社基层组织在实践中处于科层体制与乡土社会之间的“半行政半自治”状态。基层治理延续着传统时期的“双轨政治”[13]特点,并呈现类似“经纪模式”[14](P24)与“第三领域”[15]等治理格局。随着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战略的推进,基层村社组织的行政化逐步增强,国家政权建设不断推进,村社干部也由简约治理下的“兼业”身份转为科层体制内的“专职”干部,归属于正式科层权力系统。基层组织的转型与基层村社干部的身份转变对基层治理绩效产生了较为显著的影响。
基层组织行政化必然影响基层治理主体时间与精力的重新配置,对基层治理效能造成影响。其一,基层组织行政化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能够在更大程度上督促基层治理主体高效完成科层体制内工作任务,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呈现的社会再分工,本质是一种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16]。其二,基层村社组织的行政化导致基层干部过于关注体制内的考核指标,对群众身边的“小事”关注不够,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基层实际及其治理需求,更多表现为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革。当前中国广大基层村社还缺乏承接基层组织行政化这一制度变革的土壤[17],全面推行基层组织行政化甚至会造成基层组织无法继续承担国家与社会互动的连接角色[18],致使基层组织悬浮于基层社会及群众之上[19]。
虽然基层组织行政化后基层干部能够更加高效完成科层体制内的工作任务,但随之而来的是基层村社干部群众动员能力被极大削弱,基层治理主体的整体行为逻辑呈现“唯上”性,因应对大量自上而下的行政事务而难以兼顾群众自下而上的诉求,其“向下”的动员职责被忽略、动员能力被弱化,进一步弱化了基层内生治理能力。对于城市混合社区而言,随着国家权力下沉,基层社区的行政化加强,更能获得体制性的资源,但也不可避免地更加依附上级政府的资源支持,其群众自治能力不可避免有所弱化,失去了扎根基层的“社会性”,形塑了基层社区组织“唯上”的行为逻辑。从混合社区治理实践可知,混合社区治理组织主体自身的群众代表性逐渐消解。
如何有效回应混合社区群众的真实需求并切实解决社区内部问题,成为制约治理绩效的关键因素。混合社区正式治理主体不仅要应对大量的科层体系内的政务,而且面临构成复杂的社区治理对象,要应对诸多社区内部治理事务。这些社区内部治理事务需要动员社区内部力量解决,仅依靠“居委会—物业”的治理结构无法有效应对。因此,识别居民真实需求并精准处理社区内部事务成为混合社区治理主体面临的重要议题,这要求治理主体能够调动社区居民的能动性,并有效鉴别社区居民的真实需求[20]。而基层社区组织行政化后已无法有效动员群众,社区干部在治理实践中无法有效应对社区公共性式微引致的治理困境,不得不与分散化的个体直接对接,导致治理成本升高,但治理绩效较低。
(三)混合社区治理困境的实践机制分析
从具体的实践机制来看,混合社区公共性式微困境主要源于治理结构单一化、治理基础异化及治理事务繁杂化。混合社区治理难以依靠社区自身力量实现自我管理和服务,过于依赖社区居委会等正式行政主体,弱化了社区整体治理能力,难以匹配社区内多元化的需求,招致能力与供给的错配。
1.治理结构的单一化。从宏观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来看,国家行政力量与基层社会之间缺乏有效的链接组织,社区居委会已无法承担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衔接职能。基层治理实践表明,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职能已转变为推进各项自上而下的政策和资源输入,成为国家行政力量的“触角”,但深入基层群众的能力有弱化之势,居民的需求与利益表达均难以经由社区居委会与国家政权有效对接,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距离感在基层社区的行政化过程中不断加深。社区内大多事务需汇至行政化的社区居委会,这种单一化科层制治理结构限制了其动员基层群众功能的发挥,也缺乏与其他类型组织的协作。因此,仅靠社区居委会这一治理主体不足以有效应对混合社区的复杂治理需求。
2.治理基础的异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口持续异地流动及现代传媒的普及,混合社区内早已不存在一个信息封闭、累世所居、情感紧密的社会空间,社区内部的关系结构发生了极大变化,社区内部关系逐渐走向陌生化、异质化和流动化[21],即社区治理的基础发生了质变。这种质变体现在干群关系与居民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异化,不再具有熟人关系的内核。因此,传统社区治理的紧密关系基础不复存在,传统社区的内生性规则趋向碎片化,这是导致社区治理尤其是混合社区治理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
3.治理事务的繁杂化。随着国家权力下沉而来的是各项事务的下沉,这种下沉事务包括“量”的扩展和“质”的改变。基层政府包括行政化的基层社区的治理事务,涉及社区内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及文化融合等大量的常规性行政治理任务。特别是在发达地区的基层社区,基层治理主体不仅要应对大量自上而下的行政任务,还要承担发展村社集体经济的任务,包括招商引资、出租集体物业及“筑巢引凤”等,面临巨大的经济发展压力。除了承担经济发展任务和完成行政事务,基层治理主体还要应对大量农民工群体涌入带来的信息登记、治安维护、教育、社会保障及文娱等常规性与例行性的繁杂事务,在内部治理过程中还要面临拆迁安置等问题,需要与当地居民进行长期频繁互动。基层治理主体面临如此繁杂的治理事务,远超出单一化的正式基层治理主体的应对能力,其结果是村社集体经济发展停滞不前,敷衍或有意忽略群众的多元需求,甚至出现以形式主义应对自上而下的行政任务,只能按部就班地应付常规工作,基层社区治理由此陷入“空转”。
混合社区呈现“解组织化”,导致社区居民以个体化、原子化的方式交往,没有代表自身群体的组织载体。社区居委会逐渐失去自治性和群众性,居民的诉求无法有效反馈至上级正式组织,自上而下的公共服务也无法有效传递至社区居民,社区本身的公共性逐渐消解。这一治理困境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基层治理组织的行政化、治理事务的繁杂化与治理基础的“异化”。因此,要化解混合社区治理困境,需要进一步发挥社区各类组织的合力功效,也要探讨各类组织的独特作用,保持其相对的自主灵活性,而非仅仅依赖正式组织机构的资源支持。从这个意义讲,混合社区治理要通过组织嵌入实现多元主体再造,以达至优化治理结构、厘清治理事务并夯实治理基础的目标,最终实现社区公共性的重塑,促使混合社区治理绩效达到“事半功倍”效果。
四、多重组织嵌入与混合社区公共性再造
多重组织嵌入是重塑混合社区公共性、提升治理能力进而优化治理绩效的可行路径。具体嵌入的组织类型包括义工协会、专业社会工作组织、“公共道德委员会”及其他各种兴趣协会等。从属性来看,这些具体的组织形态可概括为正式社区社会组织与非正式社区社会组织两类(1)正式社区社会组织是指在政府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注册成立、有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资格并能够提供综合性服务的组织,如义工协会、社会工作组织等;非正式社区社会组织主要指未能进行注册登记、仅在街道备案而获得在社区开展相关活动的组织,如自发成立的“公共道德委员会”、各类兴趣协会等。,且均已较深嵌入发达地区混合社区治理的格局之中[22],与社区居委会等正式治理组织相互配合。组织嵌入改变了以往社会组织与社区居委会之间依附型或瘫痪型的组织关系结构,转向共生型组织关系模式,从而构建多元共建的治理机制,“优化治理结构”“激活治理基础”并“厘清治理事务”,实现多重组织嵌入与混合社区公共性再造(见图2)。
图2 多重组织嵌入与混合社区公共性再造路径
在科层化与陌生化的基层治理结构转型背景下,上级正式科层部门通过制定详细的行政考核指标对社区居委会进行量化考核,导致社区居委会在这一考核指挥棒下不可避免陷入依附上级行政组织、追求标准化与程序化的行动逻辑。在考核逻辑主导下,社区缺乏能够真正发挥实效的治理组织和治理主体,社区居委会的治理角色不断被“虚化”。因此,如何避免由此引致的社区公共性消解,成为混合社区治理的核心议题。应实现多重组织嵌入,推动治理结构优化、治理基础激活与治理事务厘清,从而重塑社区公共性,实现社区共建共治共享目标。
(一)供需对接与治理结构优化
混合社区内居住成员职业多元、身份复杂且高度流动,居民需求呈现多样化与碎片化特点,如何实现供需对接并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有深入社区居民的动员能力,无法仅靠单一的社区正式治理主体实现,尤其在基层社区组织行政化与社区干部职业化的背景下,基层干群关系逐渐松散,难以有效解决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和精准识别社区居民的真正需求。因此,需要其他类型的组织嵌入,以弥补单一正式治理组织的不足。
1.专业组织嵌入与需求识别精准化。专业社会工作机构作为一种专业的社会组织,通过运用专业的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走街入户”,可有效识别混合社区居民的共性内生需求,解决公共服务供需困境中“需求识别不准”与“服务不是所需”等问题,有效避免单一社区居委会服务能力短板。
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在广东等沿海发达地区兴起较早,获得地方政府持续支持,专业实务能力得到长足发展,能够有效嵌入基层治理体系,与基层治理主体达成高效协作。其嵌入路径表现为由专业社会工作组织与乡镇民政局签订整体性的服务合同,就具体的服务内容、资金项目安排及考核方式达成一致,具体服务活动的开展则由专业社会工作组织与所服务的具体村社协商合作。这种合作型关系体现在两个层次:其一,专业社会工作组织需依托正式治理主体的资源优势,获得基层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其二,社区正式治理主体需要借助社会工作组织的专业优势以提升社区服务供给能力。特别是在外来人口聚集的村社,其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直接关乎不同群体的关系和治理秩序,对社区居民的需求进行识别是其专业优势的重要表现之一。
除了乡镇民政局与专业社会工作组织签订整体性合同外,专业社会工作组织内部也形成了较为健全的服务体系,即通过在每个村社建立社会工作服务站,实现社会工作组织体系、人员配置与服务模式向基层空间转移,服务效益向基层群众延伸。混合社区内普遍建立了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站,站内社会工作者通过定期入户走访,与社区居民进行深入访谈,汇集群众需求并进行评估和分类,再向村居“两委”反馈,以便村居更有针对性地提供公共服务并确定治理重点,实现供需匹配,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能力,推动良性治理秩序构建。
2.“找回群众”与服务供给优化。影响混合社区公共服务供给质量的因素不仅仅在于资源供给总量或供给主体,更在于能否将服务资源供给者与服务对象有效对接。对于混合社区公共服务供给而言,能否重新激活居民参与服务供给过程成为供给优化的关键,即如何重新“找回群众”是影响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水平进而优化治理结构的重要变量。
社会工作以关注弱势群体和提升民众社会福祉为宗旨,专业社工机构与专业社会工作者具有天然的群众亲和性,能够有效挖掘社区居民的隐匿需求。其优势在于能够凭借专业能力深入基层、服务群众,妥善化解因社会互动不畅造成的社会摩擦或冲突,润滑群众之间关系,与基层治理实践存在内生契合性,能够为基层有序治理贡献专业的组织力量。专业社会工作组织的嵌入有效加强了基层治理主体动员群众的能力,让基层治理主体重新“找回群众”[23],在治理过程中遵循群众路线,使基层治理结构朝着多元共治的治理格局发展。
专业社会工作组织因其独特的专业素养优势,极大弥补了单一科层化正式治理组织的不足,充分发挥了其他社区社会组织的功效,优化了社区治理结构。多元化的治理结构可以更好地应对多元化需求,进一步提升了社区治理能力。当然,治理能力的提升还需要夯实治理基础,并厘清繁杂的治理事务,从而实现治理效率的跃升。
(二)“拟熟人关系”的构建与治理基础的激活
混合社区治理主体应在分析社区居民需求的基础上,依据居民实际需求开展活动,以加强居民之间的互动交往,这是社区治理的内在需要。城市混合型社区成员复杂,没有先赋性的地缘和血缘关系基础,不同于农村熟人社区。同时,混合社区成员所从事的职业较为分散,缺乏职业关联与认同,区别于城市单位制社区。发达地区城市社区是一个利益密集型的空间,围绕着社区公共收益的分配较易产生摩擦,不利于推动社区社会交往[24]。可依托专业社会工作组织、“公共道德委员会”(2)公共道德委员会是社区自发成立的组织,成员中“本、外”居民各占一半,且在各自群体中具备一定威信,能够动员身边邻里、老乡积极参与社区公共活动。等组织具备的动员能力,通过组织公共活动,深入开展邻里互助活动,助推本地居民之间及本地居民与外来农民工之间的互动交往,拓展社区整体性的社会交往空间。
1.平台搭建与公共活动组织化。当前混合社区的日常管理基本由物业公司承担,缺乏有效平台将公共活动进行组织化,只是由社区居委会零星开展一些活动。混合社区居民普遍反映社区生活单调、彼此不熟悉、没有共同的生活经历、精神娱乐活动太少,希望社区举办一些有趣的、参与性较强的公共活动,但囿于基层社区正式治理主体力量不足,长期难以落实。自从社工站入驻社区及“公共道德委员会”成立后,它们在社区内共同协作开展了系列活动,除了配合社区组织定期举办的活动外,还组织面向全社区的文化节、歌唱比赛和舞蹈比赛等,通过这种趣味性与竞争性的多样化活动提升社区居民的荣誉感及新老居民的交往互动。
由于社区居民居住空间相对封闭,公共交往受制于物理空间阻隔,需要社区治理主体搭建共同活动平台,加强城市混合社区成员互动交往。但是,基层社区居委会仅能组织一些例行活动,缺乏积极策划和切实动员居民参与公共活动的能力,也难以进一步提升活动背后的积极意义。社区社会组织可发挥自身优势,通过搭建公共平台将公共活动组织化,在激发居民参与公共活动过程中提升公共活动参与的社会团结意义。
2.组织协作与社区关系紧密化。如何高效利用已搭建的公共活动参与平台推动社区居民良性互动,成为构建紧密化社区关系进而夯实社区治理基础的重要步骤,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有赖于社区居委会与专业社工组织、公共道德委员会等其他社区社会组织的协作,发挥各自优势。例如,每次组织活动时,社区居委会可发挥自身作为正式治理主体的资源优势,为公共活动开展做好场地、经费及宣传等相关工作,公共道德委员会可激发身边邻里、老乡的参与热情,专业社工组织可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具体实施各项公共活动,通过组织公共活动增加活动意义并促进居民之间的交往与认同,以此最大化发挥活动的积极功效。
多元组织协作拓展了社区社会交往的空间和质量,这是外来流动群体融入城市社区的基础。多重组织嵌入促进了当地居民与其他群体在社区空间内关系的紧密化,逐渐达至“从边缘到共生”的转变,激活“拟熟人关系”,实现有效治理。基层治理主体面对的不再是一盘散沙式的原子化居民个体,社区居民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实质转变,由陌生逐渐走向紧密团结,这是混合社区治理能力得以提升的重要体现。
(三)治理事务厘清与公共性重塑
社区公共性的重塑需要借助公共问题的解决,在问题解决过程中形塑公共性。专业社会工作组织积极介入社区,不仅能够积极发挥自身多重专业优势,而且能够较好协同其他社区组织共同发挥正向功效,如与义工协会、公共道德委员会相互配合,发挥多重组织嵌入的整体性力量,弥补社区居委会单一主体治理的短板。
1.事务分流与治理空间重组。在多重组织嵌入混合社区治理实践过程中,社区治理事务得以分流,基层正式治理主体主要应对自上而下的行政性事务,内生性的治理事务则由其他类型社区社会组织承接。行政事务与治理事务有效分流,使基层治理主体与其他社区社会组织“各司其职”并最大化发挥各自优势,社区治理空间得以重组。
在治理空间重组逻辑下,社区社会组织能够发挥准确识别需求、整合资源、营造社区交往空间等优势,再造熟人社会网络,促进社区内不同主体在社区空间内形成“拟村庄关系”(3)拟村庄关系是相对于费孝通提出的熟人社会关系而言的,在《乡土中国》中村庄关系是一种紧密的关系形态,而拟村庄关系是指老乡、农民工群体在流入地居住空间内形成的类似村庄关系的一种熟人关系形态。。社区关系的紧密化是再造公共性的前提,在此基础上开展系列活动,以解决公共问题来扩大社区各群体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和讨论,实现社区公共性的重塑,化解因基层组织行政化引致的群众冷漠、公共性丧失的治理困境。
2.矛盾化解与内生治理能力提升。混合社区公共性式微带来社区内生治理能力的弱化,导致各类矛盾难以就地化解,消耗大量治理资源,甚至出现“小事变大事”或矛盾升级,这表明社区公共事件的化解缺失有效的协商平台,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均难以有效承担这一公共职责,传统社区治理的“三驾马车”无法实现高效协作,公共问题可能转向公共矛盾,甚至诱发新的治理事件。如常见的小区停车位紧张、宠物散养、高空抛物等社区“小事”,若处理不当,则易引发居民集体不满情绪。这些在混合社区内是常见现象,也难以短时间内迅速解决,但不能放任不管,更不能使之处于隐匿导致内部矛盾持续积累。因此,亟须创新性、可行性与持续性的组织协商平台,让居民有效讨论其关心的公共事件,避免其因负面情绪积累导致行动失衡。
以各类兴趣协会、义工协会及专业社会工作组织为代表的多重组织载体,通过嵌入既有的社区治理结构,可有效搭建混合社区公共事件协商机制,促使社区居民对一些共同关心的“小事”形成公共意识,在反复讨论过程中逐渐形成公共方案,形塑社区公共问题的常态化解决机制,避免“小事”升级为“大事”。上述目标仅靠社区居委会、物业或业委会等传统治理主体难以实现,需要多重组织嵌入,形成治理合力,在社区公共问题解决中发挥整体性积极功效。
五、结论与讨论
混合社区是发达地区基层普遍存在的空间组织模式,既不同于传统村落,也区别于现代城市社区,介于两者之间,在物理空间与关系空间均呈现“过渡性”特征,面临公共性消解引致的治理困境。重塑混合社区公共性的关键在于夯实基层组织力量,提升社区内生治理能力。具体可通过多重组织嵌入,借助多重组织力量化解社区内部矛盾、拓宽居民公共交往空间并强化社区居民认同,这有助于优化治理结构、夯实治理基础并重塑社区公共性,实现治理资源由“外输”至“内嵌”的转变,达至治理主体的组织化整合目标。多重组织嵌入较好化解了混合社区治理主体的力量薄弱问题,能够补齐既有社区治理体系的短板,顺利承接部分社会服务职责,优化混合社区治理效能,但其功效能否持续发挥依然具有不确定性。嵌入混合社区内的各类组织若缺乏引领性与统一性的领导组织,可能会陷入各类组织各自发挥而整体合力不够优化的困境,甚至出现组织拼凑,而非组织合力。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多重组织嵌入社区治理体系过程的合力机制,特别是如何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引领功能,注重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治理效能建设,在“党建+”模式下注重吸纳社会资源与社会服务平台参与,进一步提升多重社会组织的协同治理功效。
基层社区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在基层的具体实践。对于处于转型期具有过渡特征的混合社区来说,混合社区治理既包括一般城市社区所要承担的常规性事务,也因其社区成员关系复杂、需求多元及内外事务繁杂而面临更大挑战。混合社区治理不仅是自上而下执行国家政策、完成行政任务的过程,也是满足社区居民需求、有效化解社区内在矛盾的过程,社区成为国家与基层社会的“联结点”,深刻反映了当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要求下,国家权力、事务与治理资源下沉具有不可逆性,随之而来的是标准下乡、程序下乡、规范下乡与监督下乡,基层社区治理不可避免走向行政化、科层化、文牍化与理性化,基层社会的格式化程度将加深,基层社会的“社会空间”可能进一步被压缩。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的协同功效存在不确定性,混合社区治理将更加依赖正式化的基层治理主体,如何加强正式治理主体的内生治理能力成为关键。因此,需要进一步创新基层治理体系,将多元化的非正式有效力量吸纳进正式治理体系,以保持既有正式治理体系的多维运转与内部弹性空间,从而丰富混合社区治理的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