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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优化路径

2023-10-15

法制博览 2023年27期
关键词:实体法程序法请求权

张 硕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河北 保定 073100

社会生产要素日益增加的同时,人们生产生活中引发经济或民事纠纷的因素也会越来越多。民商法是用于处理民事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其包含民法与商法两项内容。虽然连带责任制度可为受害人权益提供保障,但如今连带责任制度的实施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导致制度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一、连带责任概念及基本类型

连带责任是由民商法中形成的责任,是一种依据法律法规或当事人约定,由两个及以上主体承担债务责任的做法。也就是说,债务责任人若不止一个,那当中任何一个都需清偿债务,相互间具有连带关系。如今的民商法体系中,还没有专门的连带责任制度板块,连带责任制度相关内容都零散体现于多个法律规定中。这也是民商法体系缺陷所在,极易使得适用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1]。承担连带责任的类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代理行为损害被代理人的权益

此种类型通常包含下述情况:一是未明晰委托书授权,被代理人在承担第三方民事责任时,代理人也需被迫承担连带责任。二是代理和第三方串通做出有损被代理人权益的行为,此时代理与第三方都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在民事行为人已失去代理权的情况下,还联同第三方做出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需由第三方以及民事行为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三是委托代理人转托给第三方代理关系时,并未明晰转托情况而损害第三方权益。第三方则可要求被代理人赔偿,同时被代理人也可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转托代理人若在期间也存在过错,同样需承担连带责任[2]。

(二)共同侵权而损害他人权益

若两个及以上的人有着共同侵权行为而损害他人权益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其中教唆他人的也属于侵权人,需和行为人一同承担责任。权益受损的一方,可让所有参与者赔偿自身的损失,其他所有侵权人需要连带赔偿。

(三)追偿债权方的状况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担保时,应先明确保证方、债权方的约定条款,若债务方并未履行债务,保证方需要替其履行债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债务由保证人清偿后,保证人有权追偿债权人。此种情况是担保连带责任的承担,可为担保力度提供保障,债权人也可获得应有的权益保障。

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现状

在民商法领域中,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是指导法律行为和解决纠纷的重要法律规范。一方面,实体法是指规定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都属于实体法范畴。实体法规定的是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因此,在实践中实体法被广泛应用,用于指导交易、担保、纠纷解决、合同效力等诸多方面。另一方面,程序法则是指解决纠纷的程序规则,以及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都属于程序法范畴。程序法规定的是诉讼程序、证据标准、法定期限等内容。程序法的实施,是确保公正、合法、有效解决纠纷的关键。因此,在实践中程序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对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权利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下面将从实体法、程序法两个方面,来分别探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的发展现状。

(一)实体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1.连带责任中诉讼主体的问题。若连带责任人较多,在起诉时权利人未起诉所有的个体,是否应将其他个体判定成被告呢?此问题尚未明晰。一般情况下,只起诉一个人,那不会判定连带责任人也成为被告。相反地,若起诉多个人,那连带责任人也会成为被告。某些法院为使得工作处理效率得到提升,在实践过程中处理相关案件时通常会要求集中所有连带责任人进行一同诉讼。法院不可追加被告,需指导权利人结合侵权人实况来选择要起诉多少人,否则会违背当事人的处分原则。

2.未明确分割债权人的责任。由于各类经济案件的细节内容存在一定的差别,尽管连带责任关系中包含着多个债务人,但在案件中每个人承担着不同的过失责任,不可将所有人的责任一概而论。例如,甲借给乙自己的车辆,在使用时乙出现交通意外,使得丙严重受伤,丙告乙要求其赔偿,根据法律中对补充连带责任的规定,车主甲也成为被告对象之一,乙若无力赔付医药费,将由甲偿还。但实际上甲只是将车辆借给乙,并无其他的过错,却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未按照具体过失状况对连带责任进行判定,实际上也意味着如今的法律规定中,针对连带责任的内容不够明晰。

(二)程序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1.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协调性尚待提升。民商实体法覆盖多种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需有配套的程序法辅以发挥实效。程序法对各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以及如何积极履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对实现的方式进行了明确。所以,实体法与程序法具有协调关系,但两者时常会发生冲突,使得无法落实连带责任制度相关规定。实体法中对于连带责任执法范畴有着相应的规定,程序法中也对侵权行为、执法条件以及力度作出了相应描述,界定连带责任时应依据两类法律规定进行综合界定,否则预期执法效果将很难达成,主要原因是连带责任很难明确界定。可见,提升实体法、程序法的协调度是有必要性的。

2.诉讼时效存在的漏洞。从《民法典》相关规定可知,普通诉讼一般为3 年的时效期,但是债务诉讼规定主债务需在6 个月内履行。还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是法律没对连带责任诉讼时效进行明确规定[3]。

3.连带责任适用体系不完善。虽然在民商法当中,连带责任制度占据重要地位,但对于制度的内容尚未明确规定,在依据民商法来处理纠纷时,经常会有难以判定代理人责任等问题。加之缺乏完善的连带责任适用体系,使得审理民事案件时,对连带责任当中规定的内容,当事人、律师及法官等主体会存在不同的理解,必然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进程。

三、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实体法层面的完善对策

1.明晰债权人需肩负的责任。社会发展变化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法律内容、适用范围,科技进步推动企业不断丰富生产经营类型,也由此持续增加各类民事纠纷案件。作为民事纠纷案件解决的主要依据,民商法中对诉讼主体的要求也在不断变化。在民事纠纷案件当中,要对连带责任进行明确,必须要先明晰诉讼主体间的关系,而关系明确之后,连带责任制度现存的不足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弥补。债权人责任制度当中,也有提及共同侵权人的概念,损害受害人利益后,受害人通过诉讼部分合作人要求其赔偿,这些被诉讼的人员则为共同侵权人。总之,明确诉讼主体关系,在处理民事纠纷案件时,法院需严格要求诉讼主体履行自身的责任,自觉肩负起应尽的义务,并在案件审理时对各方连带责任进行明确。而在明确债权人责任时,容易因未明确诉讼主体的关系,导致在民商法执行时,经常会在侵权人责任认定方面出现不科学的问题。在此现象下,为使得纠纷与案件获得有效处理,就应更为科学地明确债权人责任。债权人责任的明确,不仅需结合我国实况对侵权行为法进行改善,还应按照分类认定法来划分债权人的责任,如此才可让民商法执行时让连带责任制度最大限度发挥效用,在受害人损失获得有效补偿的基础上,严惩违法行为。

2.为当事人合法权利提供保障。在连带责任判定过程中,法院绝不可盲目进行,而应做好调研工作,才可保障判断的精准性,结果的公正性。在此过程中必须要保护好各当事主体的权益,此处的主体不单指的是债权人,还包含所有相关联的债务人。例如,在审理涉及多股东的经济赔偿案件时,对股东们赔偿比例问题不可按照平均分配原则来分配,而需要将各股东持股数量都考虑在内。此外,在认定连带责任时,不可直接按照条款内容教条化地判定连带责任,应保障所有相关利益者关系的合理性,在保护好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还应将债务人有无债务区分的情况考虑在内,由此为当事人提供最大的法律保护。

(二)程序法层面的完善对策

1.提升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协调性。民商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都有和民法相关的内容,而程序法的规定内容更为详细。依据实体法对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处理时,通常需加入程序法的内容,才可精准判断案件的性质。但是,我国民商实体法中对于连带责任制度,还有很多并未作出详细解释的情形,同时实体法和程序法缺乏联系,导致连带责任制度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出来。在此现象下,应通过促进民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联系,将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解决[4]。总之,社会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生产要素的不断增加,促使法律内容也应不断更新,若要使得民商实体法与程序法协调性提升,就应在变更实体法内容的同时,相应地调整程序法中的内容。

2.保障制度和实际情况相符。我国各地的民事纠纷和诉讼案件情况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法律适用于大部分的案件,但具体执行时,为使得法律可作为有效的案件审理依据,就必须保障其和案件实际情况相符合。连带责任制度在应用时,不仅需保障案件审理时诉讼者利益获得有效维护,还需保障案件公平审理,清楚划分连带责任,在审理准确性提升的基础上,有效解决案件的纠纷。在民商法执行时,让连带责任制度和实况相符是需重点关注的内容,对受害人权益保障有着重要作用。

3.完善追偿请求权存在的缺陷。追偿请求权是基于矫正正义之上产生的,对于其的相关制度内容,主要包含下述几方面:一是行使范围,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向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二是连带债务并未充分解决的情况下,也不会影响追偿请求权;三是需结合侵权赔偿份额对各责任人的债务进行明确;四是追偿请求权在故意共同侵权人间行使并无任何限制。可见,债务分担相关问题可依据追偿请求权来解决,才可为受害人利益提供更好的保障[5]。

需注意的问题是对于没有追偿能力的连带责任人还没有妥善的追偿方案,所以应制定科学方案,对没有追偿能力的责任人需赔偿的具体份额进行明确,为追偿请求权的科学性提供有效保障。在操作过程中,设计工作可依据下述原则进行:一是效率原则,在具体实施追偿请求权时,可适当地简化分摊法与计算法,尽可能减少诉讼的次数,使得追偿请求权有更高的行使效率;二是平等原则,案件处理过程中极易有多个追偿请求权共同出现的现象,所以追偿权的实施需依据平等原则进行[6];三是承担方案与份额不变的原则,对法院的判定进行严格执行,保障追求请求权能够规范化行使;第四,及时行使原则,其可使得受害人利益获得最大程度的保障;第五,按份债务原则,责任人必须按份承担债务,即便在无法行使追偿权时,也需和其他责任人再行分配。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使得追偿请求权存在的缺陷获得有效弥补,可作为连带责任制度有效实施的依据。

4.构建完善的连带责任体系。拥有完善的连带责任体系,可更好地发挥连带责任制度的作用,为制度的落实提供有力保障。因民商法中并未明确连带责任制度的内容,使得无法精准判断连带责任的时效性,各方对连带责任也有不同的理解,所以必须要对体系漏洞引起高度重视,根据连带责任具体实施状况对体系进行完善,以便案件可有效提升审理效率。在构建体系时可划分成下述几部分:一是对连带责任内容进行细分,可根据实体法详细规定连带责任涉及的主体、范围等,保障为案件的有效审理提供依据;二是需要保护好受害人,应结合受害人诉讼实况科学划分连带责任的范围,为受害人权益提供保障;三是需将案件审理时连带责任制度较易出现的问题纳入到体系当中,以便民生问题可得以有效解决,群众利益也可获得保障。

综上所述,在民商法当中,连带责任制度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但从如今国际或是我国的司法实践状况来看,在连带责任认定方面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尤其是我国在责任类型划分、处理科学性上还有着明显的不足。本文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维度展开深入研究,但需要注意的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往往互为依存。在一些法律制度下,程序法和实体法需同步推进,共同构建一个完整的民商法体系。例如,诉讼和仲裁等程序性问题,经常涉及实体法中的合同效力、侵权责任等关键课题;而实体法的规定,则又通常直接影响到程序法的解释和适用。因此,在理解和应用民商法的过程中,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可分割,而应协同配合,共同维护法律秩序和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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