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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智能化建构的价值立场与路径

2023-10-15洪敏珏

法制博览 2023年27期
关键词:小额庭审当事人

洪敏珏

江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56

当前,人工智能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法院逐渐普及,智慧法院开始建立,随着《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出台及其线上诉讼系统的推广适用,诉讼智能化的应用有着迫切的需求,而作为“亲近民众”司法价值的小额诉讼,注重诉讼效益,更适宜进行诉讼程序智能化变革,以达到提高诉讼效率,合理利用司法资源,保障当事人诉权的目的。

一、我国小额诉讼程序智能化建构的价值立场

当前,我国尝试将互联网、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区块链等现代科技运用于审判实践,小额诉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借助现代科技,完成“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如今我国明确提出了建构中国特色智慧法院应用体系的构想,而小额诉讼程序智能化构建是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认为,构建智能化的小额诉讼程序应体现以下价值立场。

(一)坚持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价值,智能化的小额诉讼程序亦不例外。一方面我们利用智能机器的冷静及所提供类案推理及评价,避免法官在小额诉讼程序中的个人情绪偏向,辅助办案法官避免做“同案不同判”;另一方面我们也注意到小额诉讼智能化更需要强化司法公正原则的适用,构建平等对抗的攻击防御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其中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以及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所占比重较大,起诉方往往是实力雄厚的大型国有企业。[1]大型国企无论在智能化资源方面还是在人脉资源等方面较之诉讼中的另一方当事人无疑有着显著优势,由此带来的极高胜诉率而使其有着滥诉的倾向,因此构建平等对抗的攻击防御规则,[2]防止利用智能化小额诉讼程序的大型国企类的当事人进行债权的恣意催收,同时法院也应该适时行使诉讼主导权,对智能化的小额诉讼程序中的滥诉企业依法予以惩戒,并合理限缩相关权限。

(二)坚持权利保障

要全面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强提示、告知、解释、说明义务,不得任意削弱或剥夺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电子信息技术应用于小额诉讼活动的实践模式分为阶段式与全程化,追求诉讼效益的小额诉讼程序比较适宜采用全程化的电子模式,但我们不宜强迫当事人选择这种形式,要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尊重和保障诉权是智能化的小额诉讼程序制度设计的出发点,要基于当事人的程序选择而适用。这是由于个人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工智能技术能力的不同,能力强的一方当事人可能倾向于智能化快速处理小额纠纷,而能力低的另一方当事人可能会选择线下诉讼,二者的差异可能导致双方当事人诉讼机会的不平等。因此我们应对小额诉讼程序智能化进行合理运用,可并行适用线上线下的小额诉讼程序,由法官综合案件事实权衡判定。

(三)坚持便民利民

智能化小额诉讼程序制度设计的目的之一,就是借助人工智能减轻当事人的讼累,降低小额民事纠纷进入法院的门槛。大陆法系国家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精神,也是基于方便解决当事人纠纷、平等运用司法,拆解世俗社会与严肃司法间的藩篱。在小额诉讼程序智能化进程中,我们进行制度设计时的价值定位不能放在分流案件、化解人少案多矛盾以致淡化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应有价值,小额诉讼程序的智能化构造必须立足于诉讼实践,必须基于小额诉讼程序实践者的角度进行设计,要以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为司法导向,秉持初心,提高智能化诉讼服务水平,改进诉讼网络平台能力,增加IT 应用,大大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费用,提高办案效率。同时,要综合考虑不同群体的诉讼需要,特别是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定人群,加大案件的诉讼指导,为诉讼智能化提供更多的便利服务。

(四)坚持安全可靠

安全可靠的原则包括保障安全和防范危险两个方面:保障安全方面主要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加强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资料的保护,有效防止网络案件数据安全受到侵害。防范危险方面在这里主要是强调要避免应用司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引起司法改革目标的风险。[3]首先,在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必须正确认识“技术主义”路径的利弊,避免产生数据主义和片面技术理性主义的误解。不是将司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司法改革本身,而是在辅助工具的价值层面上开展尖端技术。[4]我们必须正视司法改革的复杂性,不能将其视为一般性的技术类问题,要避免简单化的处理;其次,由于人工智能无法理解纠纷中的人情和利益共同体,难以应对法律推理的复杂性,因此我们在发挥技术工具价值的同时,要避免人工智能技术的盲点。

二、我国小额诉讼程序智能化建构的路径

建构智能化小额民事诉讼程序的路径方向就是利用IT、电子技术和数据应用程序技术来自动处理民事诉讼流程,旨在实现立案、证据交换、电子送达等诉讼服务系统,线上庭审系统,法律适用裁判系统以及智慧执行系统等方面的智能化。

(一)构造智能化的立案服务系统

小额诉讼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智能化受案程序,在线提交起诉状,受案智能信息系统可以自动核查起诉人的身份信息和提交的诉讼请求、诉讼材料,告知应缴的诉讼费用,立案庭法官只需要在立案平台上审查即可。网络系统二十四小时运行,使当事人可以随时申请、提交资料、查询,从而有效地保障起诉人的诉讼权利。立案智能化还能提高诉讼的透明度,法院的每一个决定都被记录,该记录会成为当事人和第三方甚至社会监督的依据。在这个高度透明化的立案程序中,当事人不再需要频繁向立案庭询问自己的案子是否已经立案,只需通过登录系统平台,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查看案子的处理情况,知晓案子未来的走向,从而更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二)构造智能化的证据交换服务系统

通过智能化技术,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前举证期间,通过图像、图片传输技术实现证据交换。这种线上提交证据材料的方式只需使用申请好的账号登录法院证据交换服务系统,在出现的界面,点击“提交”按钮,将所准备的材料上传到系统中,并汇总填写一份所提交的材料数量及类型的文书,作为日后产生争议的凭据。法官在证据交换服务系统的工作界面,可以实时查看提交的证据,免去了中间环节的邮寄、接收的繁琐程序,有效提高办案效率,缓解了办案压力。同时,这种通过服务系统提交证据材料的方式,可在系统上直接生成原始证据,在诉讼中有较强的证明力。

(三)构造智能化的庭审系统

庭审智能化为小额民事审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革机遇。通过先进的视频传输技术,法官和当事人可以在虚拟网络空间实现实时的庭审交流,完成法庭审理。“线上法庭”是一款由法官主持的应用程序,当事人可通过下载个人电脑服务器、移动应用软件或是登录微信小程序进入。在进入庭审直播页面之前,当事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声音和图像检测,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信度。完成上述操作后,将会播放一段详细的在线庭审操作流程,以便当事人能够更加熟练地掌握庭审系统的使用技巧。当事人在准备就绪后,即可通过账号密码登录,单击连接庭审系统,走进庭审直播视频网站。在网上开庭中,首先进行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通过线上宣读起诉书、答辩状,来阐述案件事实及权利主张。证人作证和质证可以网上完成,证据的出示也可通过视频传输技术在网上完成;其次进行法庭辩论,即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阐明自己的观点与意见,并互相进行网上辩驳;最后通过庭审录音备份系统完成庭审记录。庭审记录通过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可以自动生成,当事人可以在线点击按钮完成庭审文书的核对、校正和确认。智能的视频+音频+文字记录系统不仅在庭审中取代了书记员,而且也为后期的调解、评议、判决,以及法律文书的制定和校对等工作提供了支持与保障。因此,智能化的审判可以作为小额诉讼法院的审理方式。

(四)构造智能化的电子送达服务系统

小额诉讼程序智能化离不开电子送达,其解决了送达难的问题。电子送达是在诉讼中,依法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移动通信技术等手段,生成、发送、接受存储司法文书,使受送达人能够及时收悉的方式。法院对当事人采取电子送达方式以前,受寄送人必须签订确定书,以确定其是否愿意并可收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电子送达适用条件即双方当事人赞同或默认接受;电子送达地址涵盖受送达人本人的近3 个月内处于日常活跃状态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即时通信账号等常用电子地址;送达日期应是指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在内的法律文书。法院在其电子送达服务系统平台设置登录入口,当事人一旦登录进入该系统,即视为同意将其填报的联系电话、QQ、微信号、电子邮箱等作为送达地址,法院由此做出的电子送达应具有与传统送达相同的法律地位,如不能送达是因当事人的错误引起,则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电子送达的介入无疑能帮助当事人高效地参加诉讼活动,促进小额诉讼的智能化转型。

随着电子送达的发展,区块链科技也逐渐被运用。由于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可追溯性”“不可篡改性”“集体保护性”“准匿名性”和“分布式”等优点,我们可以融合电子送达与区块链技术,[5]由此在全国统一建造一个电子送达服务系统。同时,建议赋予将区块链技术运用于电子送达中的合法地位,并具体规定电子送达服务系统中电子送达的条件、适用范围及送达日期,送达回证自动生成合法;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以保障送达失败者的权益。这样的细化规定也有利于电子送达程序稳定高效地展开和适用。

(五)构造智能化的法律适用裁判系统

法律适用智能化主要体现在:小额诉讼案件法律适用可以运用小额案件类案推送系统。通过对海量小额诉讼案件数据的深入挖掘,法官只需在系统中输入案件基本信息,系统就能够自动向他们推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度高的类似案件,供其参考裁判。可以通过引入智能收集系统,收集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作为裁判依据,可以获得更加准确的裁判结果。诉讼智能资源推送、诉讼智能预判结果等智能化办案平台的启用,可实现法官审判经验积累与共享。

(六)构造智能化的执行系统

智能化的应用和实践对于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小额民事诉讼领域,智能化技术的运用可以显著提高执行效率,从而达到更好的结果。小额民事诉讼可适用“智慧执行系统”“智慧执法管理体系”,它是一种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管理体系,它将传统的、单一的互联网信息化执行方式得到了提升。它借助智能信息技术,通过“智慧执法管理体系”完成了网上执法查控,大大提高了执行效率,使得财产执行更加快捷有效。如“慧查控”管理系统就是一种新型的网络“查”“冻”“扣”工具,它与中国人民银行各支行合作,使得执行可以通过互联网完成。此外,该管理系统还与不动产监督管理中心、各地税务厅和交通主管部门形成了职能合作管理机制,具有一键检索和控制流转等功能。还能够联接“智慧执行系统”,并链接“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大数据分析系统”,可以进行网络司法评估管理和司法拍卖,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被隐藏,系统将立即发出警示。此外,系统还能够对被处置的财产进行智能分析,从而提高交易率和公正性。

小额诉讼程序智能化是民事诉讼规则或规范进一步细化和创新的过程,这是一种探索、实验和尝试,通过智能化尝试不断总结经验、不断丰富和发展我国的民事审判制度,从而推动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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