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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人权价值分析

2023-10-15王向娜

法制博览 2023年27期
关键词:保障人权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

王向娜

武安市人民法院,河北 武安 056300

一、概述

我国历来重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直接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上,体现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虽然有可能触犯法律,但由于刑事处罚是最严重的处罚,直接涉及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的限制甚至剥夺,基于这个方面刑事诉讼程序必须严格进行。国内外对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都持认可的态度,其目的主要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同时在保障效率的同时应该更加注重公平和正义,由此适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过程中必须保障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既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也是践行我国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的具体举措。2018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确增加了“刑事诉讼过程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这个角度出发,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人权价值越来越明显。

二、我国法律关于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规定

第一是适用范围的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所管辖的刑事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该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主要如下:一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是被告人承认自己的罪行没有异议;三是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同时该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是尚未完全丧失意识或自我控制的精神病人;二是共同犯罪中部分人不认罪或是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三是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重大;四是其他情形。[1]通过分析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范围规定可以发现,《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范围的限定十分严格,既规定了可以适用的情形,也规定了不可适用的情形,其根本目的在于严格适用范围以此来有效保护被告人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同时该规定的价值还在于赋予被告人启动简易程序的权利,赋予了被告人一定的自由选择,体现了对被告人人权的尊重。

第二是关于审判组织的规定。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但是考虑到基层法院所审判的刑事案件不一定是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也有一些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犯罪,这就牵涉到审判组织的确定问题。新《刑事诉讼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也可以采取合议庭制;但是针对如果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适用合议庭制。这实际上是根据犯罪严重程度确定了合理的审判组织,可以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是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由于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追求诉讼效率,审判期限一般比较短。新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自受理之日起20 日内审结;如果出现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可以在20 日基础之上延长1 个月。[2]通过上述规定可以明确地看出,该条规定旨在平衡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既注重效率也强化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第四是关于审判程序的规定。通过分析可以明确,审判程序的简化是有限制的,一般性的程序性活动可以简略,例如起诉书可以摘要性阅读、讯问过程可以简化或是省略、对于无异议的证据进行一定程度的说明等,之所以对此进行简化主要是因为这些问题不会影响案件的公平。但是有的程序不能省略和简化,主要是被告人的自我陈述,同时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检察院必须行使监督职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由此可以看出审判程序实际上也受到严格的限制。

综上所述,通过梳理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发现,新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一方面扩大了适用的范围,另一方面对简易程序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扩大适用范围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严格限制是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正是践行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

三、国内外关于被告人合法权利的规定

虽然被告人有可能触犯了刑法,但是其人权是与生俱来的,不应因犯罪而被剥夺。人权是人生而所享有的权利,人权是一个复合概念,主要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的权利。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所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是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就必须明确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利。

从国内来看,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这也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最为直接的法律依据。该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除非有其他规定,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而且这项权利人民法院有义务加以保障。”同时该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必须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获得辩护的权利以及其他诉讼权利”。通过对这些规定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过程中这些合法权利必须得到保障。[3]通过查阅《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这两条规定是被告人所享有权利的直接依据,同时其他许多法条也对被告人权利有所涉及,例如规定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审判和判决应该使用当地的通用语言和文字,这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文化权利的尊重,这些都是人权的重要内容。

国际上也明确了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特别是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权益的构成进行了明确。一是1989 年国际刑法学协会第14 届代表大会,该大会明确了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被告人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对于简单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但是要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主要是被控内容以及有罪证据。同时被告人还享有提供证据以及获得辩护的权利。二是1994 年国际刑法学协会第15 届代表大会,这次大会通过了《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这将简易程序中被告人合法权利保障进一步加以明确。例如该决议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简单犯罪,严重犯罪不管是基于职权还是被告人申请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对于其他犯罪是否适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应该进行明确的规定,根据规定决定是否适用。而且许多规定的实施要实现被告人与司法机关的自愿合作。”上述规定的出台,主要是为了防止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被滥用,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轻微的犯罪本身处罚比较轻,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所以限制简易程序的适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通过对国内外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明确了限制简易程序的适用、严格简易程序的适用过程、最大限度保护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利是国内外约定俗成的做法。从人权的角度出发,被告人依然享有相关的人权,诉讼过程中最大的人权就是获得辩护以及案件的知情权。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虽然触犯了刑法,但是他们许多合法权利依然必须得到尊重,这也是践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直接体现。

四、简易程序下人权的保护分析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初衷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但是从法的本质出发,法律的主要目的是预防和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从人权的角度分析,人权是人与生俱来的,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是其作为人的本质并没有消失,所以其人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所以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发展到这个阶段,已经不能单单追求效率,其最根本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权,这才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4]有鉴于此,我国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应该更加重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实现效率与人权的平衡,最终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以及人权保障事业的协调发展。具体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尊重被告人的自主选择权。通过分析相关的法律可以明确,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法院在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过程中应该征求被告人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征求意见主要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对案件进行分析,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过程中以询问笔录的形式征求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如果被告人同意则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同时及时通知检察院和辩护人;二是庭审阶段,法院可以将可能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如果被告人自愿认罪,法院征求被告人的同意以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此被告人的同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对这种权利必须加以尊重。

第二,充分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有的权利构成来看,获得辩护的权利是一项基本的权利,也是最重要的权利。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的过程中,必须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从我国刑事审判的实践来看,辩护权的实现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是被告人自己委托律师或是他人,这是目前最为常见的实现辩护权的方式;还有一个就是法律援助服务,由人民法院指定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这主要是针对那些有特殊情况的被告人,诸如经济条件很差、无法联系上家人的情形。法院在送达文书的过程中,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告知被告人具有聘请律师或是申请律师援助的权利。其实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对于简易程序的适用也会产生积极的作用,最终实现效率与人权保障的协调。

第三,严格审判程序,科学合理地定罪量刑。简易程序虽然简化了一些程序,并不意味着法官就能随意定罪量刑,还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上面论述过,简化主要的内容是起诉书可以摘要性阅读、讯问过程可以简化或是省略、对于无异议的证据进行一定程度的说明等,这些内容可以简化。但是一些关系到定罪量刑的问题则不能随意简化,例如被告人的自我陈述。看似简易程序简化了整个审判过程,但是简化的都是一些无关紧要的环节,关系到定罪量刑的环节不能简化和省略。例如,如果被告人对证据有异议,那么就应该进行质证或是要求被告人提供新的证据。贯彻严格的程序要求,最终科学合理地定罪,确定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为最终的科学量刑提供直接的依据。定罪量刑直接决定着被告人可能受到的惩罚,直接关系着对被告人自由、尊严、财产等的限制甚至剥夺,如果定罪量刑出现问题,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的就难以实现,甚至出现侵犯人权的行为。

第四,给予相应的从轻量刑激励。适用简易程序需要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如果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那么他们自愿认罪伏法的可能性就很大。这样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也可以保障被告人在判决以后不会上诉,法院应该积极鼓励被告人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对于当庭认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行为、犯罪的情节、悔罪的态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轻处罚,幅度一般为基准刑罚的10%以下,但是自首、坦白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此项规定,实际上是鼓励被告人选择自愿认罪,从而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从审判的实践来考虑,如果证据充分,被告人的罪行肯定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但是如果认罪伏法,说明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悔改,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给予一定的从轻量刑,实现了效率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明确,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发展到当前阶段,从原来的追求效率到现在实现效率与公正的双重目的,其人权保障的价值越来越大。适用简易程序在范围、程序、审判组织方面都有完善的法律规定,这是为了限制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被滥用,突出其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价值。从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发展来看,在实践中促进了审判效率的提升,同时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方面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律制度是不断发展完善的,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以及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将会在保障人权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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