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权抑或集权:汉初中央与封国关系探讨
——基于2022 年广东高考历史试题第2 题的思考
2023-10-11顾强强
顾强强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第一中学)
2022 年广东高考历史试题第2 题以两汉时期“奉朝请”制度的历史演变设置试题情境,考查两汉之际大一统中央集权发展的历史概况。西汉初立,稳定统治秩序、加强中央集权成为当务之急,在继承秦代郡县制的基础上,汉朝也因地制宜、因时而变地在部分地区实行封国制,但此时的封国制早已迥异于周代分封制,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特殊的加强中央集权的手段,随着历史的发展,汉代中央与封国的关系也发生着微妙的变化。
一、试题分析与教学遐思
(2022·广东卷·2)“奉朝请”是两汉朝廷给予退休大臣和列侯、宗室、外戚的特殊待遇,被授予者特许参加朝会,地位也随之提高。东汉中叶以后,王、侯多不就国,而是以“奉朝请”的名义留驻京师,封国大权操于国相,这客观上()
A.有助于遏制地方豪强势力的扩张
B.埋下了东汉末年军阀割据的隐患
C.为外戚干政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D.有利于朝廷对封国的直接控制
材料以两汉之际享受“奉朝请”待遇的人员身份的变化创设试题情境,考查学生获取和解读信息的能力。根据材料所述,享受“奉朝请”待遇的是列侯、宗室、外戚等,此待遇是朝廷给予的恩荣,同时享有此待遇者在当时并不普遍。另据材料“东汉中叶以后,王、侯多不就国,而是以‘奉朝请’的名义留驻京师”可知,此时“奉朝请”已经成为一种寻常现象,其实际上已经失去对诸侯的恩荣作用,因此该处可成为学生解题的突破点。但学生要有更深层次的思考,即“奉朝请”实际已经不再成为对诸侯的恩荣,那么其存在的作用是什么呢?再结合材料“多不就国”与“以‘奉朝请’的名义留驻京师”可知,此时“奉朝请”已经成为中央控制诸侯的一种手段。分析至此,学生其实不难得出,“奉朝请”实际上加强了朝廷对封国的控制,但D 选项又设置了思维障碍即“直接”二字,由于学生最容易从西周的分封制出发思考中央与诸侯的关系,而西周分封制下中央对于诸侯的控制又并非一种直接的控制,因此D 选项在这种思维路径下就显得并不准确。
综上所述,解决该题的关键最后便落在了对材料“封国大权操于国相”的理解上,即国相任免权的归属以及国相真正对谁负责的问题。根据安作璋、熊铁基著《秦汉官制史稿(下)》可知,“相”为诸侯国中最高行政长官,为天子代置。诸侯王虽可自置,然究竟与汉法不合,故时人均视为一种特殊待遇,王国之相对于诸侯王,既有辅导之责,又有谏谗或举奏之责。诸侯王相实际上拥有地方一切权力,并且对诸侯王实行监督。如果学生能够对以上史实有一定的了解,自然可以得出在“封国大权操于国相”的情况下,朝廷实则对地方有了直接的控制,因此也就比较容易避开D 选项所设置的陷阱。
诚然,以上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中学生的认知水平,但却也给高中历史教学提出了新的视角。比如在讲授汉代郡国并行制时,大多会讲授汉武帝通过“推恩令”“附益之法”“酎金夺爵”等措施削弱诸侯势力,对于在郡国并行制设立之初中央对诸侯国的限制却鲜有言之,因此往往会让学生产生汉代封国制与中央集权天生对立的错觉。由此,我们在日常教学中可在此处创设历史情境,通过创设情境、制造思维冲突,加深学生对秦汉时期大一统中央集权国家不断发展这一历史阶段特征的认识。
二、汉初封国制再现的背景
要想打破学生认为汉代封国制不利于中央集权的这种定势思维,首先必须了解汉初封国制产生的背景。
秦统一全国后,也曾因是否实行分封在朝堂上产生过激烈的争论,最终秦始皇决定废除分封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郡县制,逐渐建立起了以皇帝为首的中央集权制度。秦朝末年烽烟再起,刘邦为笼络在楚汉之争中合力击败项羽的功臣,先后分封了七个异姓诸侯王,后因一些诸侯王拥兵自重,对汉朝的中央集权构成严重的威胁,最终刘邦铲除了异姓诸侯,但同时又陆续分封了自己的子侄为王。通过以上论述可以创设以下问题情境,“秦朝已经全面废除了分封制,同时汉代统治者已经看到了分封异姓诸侯王存在的隐患,那么为何还要继续推行分封制?”通过该问题的设置不仅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同时也可以引导学生通过阅读史料理性看待汉初封国制存在的必要性。
材料一“天下初定,骨肉同姓少,故广疆庶孽,以镇抚四海,用承卫天子也。”
——司马迁《史记》
材料二“始皇既卒,赵高用事。天下解体,怨望日甚。封建之残念,战国之余影,尚留存于人民之脑际。”
——钱穆《秦汉史》
材料三“七国异族,诸侯制法,各殊习俗。”
——刘安《淮南子·览冥训》
材料一反映出,汉初受传统宗法观念的影响,且鉴于亡秦孤立之败,故分封同姓诸侯,其目的在于巩固汉朝对于地方的统治以拱卫中央集权。陈苏镇认为:“汉初的诸侯王都是皇帝所立,是汉朝派往东方各地的统治者。在这一点上,他们与汉朝的郡守并无本质区别。”至于汉初的分封诸侯的设想在现实中是如何一种形态,《汉书·诸侯王表续》曾提到:“……而海内晏如,亡狂狡之忧,卒折诸吕之难,成太宗之业者,亦赖之于诸侯也。”由此可见,汉初分封的同姓诸侯,在当时确实也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材料二、三反映出,尽管秦朝曾在全国范围内“废分封,行县制”,但是直到秦亡汉立,分封制的影响仍然十分巨大,在汉朝统治较为薄弱的东方地区,多数人仍然习惯于传统的治理模式,郡县制度在这些地区的推行存在着巨大的阻力。对于汉朝的国家治理而言,既然郡县制度暂时难以在这些地区推行,那么封国制的推行也不啻为一种有效的国家治理手段。同时诸侯王拥有强大的权力,在对其封国内部能够依照从俗而治的原则进行管理,也是汉初能够迅速取得安定统治的有力保证。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能够看到,汉初推行封国制一方面属于不得已而为之,而另一方面却又是汉代加强中央集权这一历史趋势下在此阶段的必然选择。
三、汉初中央与封国的博弈
既然汉初的封国制是汉朝中央控制地方的一种手段,那么中央在推行封国制时,也必然会吸取历史上推行分封制所带来的诸侯割据的教训,因而在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诸侯王的限制,所以汉初的封国制在推行之初就已经迥然于前代。
以当时的王国为例,汉初封国制下中央对诸侯王的限制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对王国的官制做出了明确的限制。汉初王国二千担官,均由中央代置,而到了汉景帝以后四百担以上的官均由中央派遣,有时甚至还限制在二百担以上。同时由中央为诸侯王选择太傅,并给予太傅极大的权力,若遇诸侯王不法,太傅可以谏诤或向朝廷报告。此外,王国之相由中央代置,而相又直接掌管王国诸事,实际上拥有地方上的一切权力,同时又对诸侯王进行监督。由此可见,在汉初的制度设计上中央实际上掌握了王国主要官吏的任免。
其次,有要求诸侯王无虎符不得发兵、不得私自煮盐铸铁、诸侯王不得擅爵人赦死罪、诸侯王不得收纳亡人藏匿亡命,这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王国的军权、财权和司法权。
第三,诸侯王被册封后需要立即就国,因为汉初需要快速稳定地方形势,所以诸侯王必须立即掌握权力,代表中央进行地方治理以巩固国家的统一。同时就国时的出行规格、居住范围、使用仪仗、随行人员、食宿地点等都有详尽的规定。
尽管汉初朝廷在多方面对诸侯王进行着限制,但也没有避免封国制所带来的地方尾大不掉的问题。汉高祖刘邦在位期间,朝廷尚能对诸侯王进行有效控制,同时极大地发挥了分封制发展地方经济保卫中央政权的积极作用,把其消极分裂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程度。但随着王国经济实力的增长、血缘关系的疏远,诸侯国逐渐开始挑战汉初中央对诸侯国划定的红线,终于在汉景帝时期爆发七国之乱,封国所带来的弊端也集中暴露了出来。汉景帝虽平定了七国之乱,并在各方面重新对诸侯王进行更加严格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诸侯国的实力,但王国始终形成对中央集权的挑战之势。最终在汉武帝时期,通过推恩令、附益之法、左官律等措施基本上解决了诸侯国问题。
综上所述,汉初推行封国制有着其复杂的历史背景,在一定历史时期内顺应了秦汉时期大一统国家发展的需要,充当着进行国家治理、加强中央集权的一种手段。封国制在短期内对于中央集权有其极为正面的作用,但是从长远来看又孕育着分裂割据的隐患。因此在汉代前期封国制之下,中央与诸侯国围绕着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问题一直在进行着博弈,同时中央也一直在从事着巩固中央集权和反对地方分裂的斗争,最终顺应该时期中央集权和大一统的历史大势,中央终于战胜诸侯国,维护了国家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