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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孝论的爱敬情感析论

2023-10-03

伦理学研究 2023年3期
关键词:子游私欲养父母

蔡 杰

一、养动物与养父母的爱敬情感问题

《论语》记载孔子论孝多处,但《为政篇》集中出现的四条问孝语录,十分值得注意,分别是:

孟懿子问孝。子曰:“无违。”樊迟御,子告之曰:“孟孙问孝于我,我对曰无违。”樊迟曰:“何谓也?”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

孟武伯问孝。子曰:“父母唯其疾之忧。”

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

子夏问孝。子曰:“色难。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曾是以为孝乎?”

以上四条问孝语录,体现为逐步递进的关系,其孝行难度是逐步增加的。孔子在答孟懿子问孝时,提出只需遵照固定的礼节,去侍奉父母即可。这是最低层次的孝行,其问题在于没有涉及是否拥有事亲的真心实意。显然,尽孝不是作出符合礼节的行为而已,更重要的是拥有真实的孝心。所以孔子答孟武伯进一步提出,孝子应当体会到父母心中最担心的事情是子女的疾病安危,亦即需要体会到父母对子女的关爱之心,从而通过保全自身,以免除父母的担忧[1](18)。这一层次的孝行,虽然已涉及对父母之心的体会,但其内容还只是父母对子女身体安危的担忧,尚未充分体现儒家孝论最为核心的爱敬情感。

如果考虑到孟懿子、孟武伯作为三桓后代,那么不难理解,孔子的回答只是基于较低的层次。而孔子对子游、子夏的回答更有可能吐露孝亲最为关键的要素,即涉及更高层次的爱敬之心。概言之,《论语·为政篇》集中出现的四条问孝语录,是逐步递进、由易而难的,如陈祥道所说:“不失礼则易,而不辱亲难;不辱亲则易,而敬亲难;敬亲则易,而爱亲难,故于色然后言难也。”[2](73)于是,对子游、子夏问孝所涉及的爱敬情感的分析,将作为本文讨论孔子孝论的核心内容。

先看子游问孝章。历代对“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一句,主要有两种注解。包咸作出说明,一为“犬以守御,马以代劳”,指动物养人,二为“人之所养乃能至于犬马”,指人养动物[1](18)。而朱子《四书章句集注》取后一种注解:

若能养其亲而敬不至,则与养犬马者何异?甚言不敬之罪,所以深警之也。[3](56)

养动物与养父母的区别,在于养动物不包含敬,而养父母需有敬,否则只是将父母当成动物一样对待,其不敬不孝之罪就极为严重。将动物与父母形成对比,能够向人们发出强烈的警示信息。本文无意于考证何种解释为确,在兼顾两种解释的情况下,主要采用朱子的注解。并且这一注解在现代看来,更加具有现实感,一方面是养宠物逐渐成为现代社会的习尚,另一方面现代社会的养老问题日益凸显,所以如何看待养动物与养父母之间的实质差异,是我们今天必须面对的问题。

如果说养动物不包含敬,那么是基于怎样的情感?孟子说:“食而弗爱,豕交之也;爱而不敬,兽畜之也。”(《孟子·尽心上》)人们对待猪只是单纯喂养,并不包含爱的情感,因为养猪的目的是人类自身的食用。人们对待犬马之兽则不仅仅是饲养,还包含爱的情感,因为犬马为人所用,是人们生活中的生产工具,而人们在使用工具的过程中,会逐渐产生对工具的依赖,这种依赖就包含爱的情感。显然,这种爱是低层次的,是一种出于功利与实用目的的情感,毋宁说是基于人的私欲的爱。即使是养宠物也类似,因为养宠物的目的在于消除人们的寂寞或者添加生活的乐趣,尽管不是为了物质生产中的守御或代劳,但也是出于心理上的功利与实用目的,即为了满足个人的私欲。

毋庸置疑,养父母并不是为了让父母为我们守御或代劳,即不是将父母视为生产工具,也不是为了消除我们的寂寞或者添加乐趣。第一,我们并非为了继承与瓜分财产而去养父母,因为如果父母并无积累多少财产,仍然需要养父母。相反,有时还会考虑父母没有积累财产,子女更需要养父母。第二,我们并非为了博取好名声而去养父母,因为如果为了好名声,那么只要解决父母的温饱问题,或者提供充足的财富即可,如此则与养动物并无区别。第三,我们并非只是为了交易式报恩而去养父母。有人可能会引孔子之言“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论语·阳货篇》),说明儒家孝道具有报恩的特点。不可否认,尽孝包含报恩的因素,然而绝不只是出于债务式报答。就三年之丧而言,实是基于内心情质上的终身之丧而裁之以三年之节,而不是孝子将三年之丧执行完毕,其尽孝任务就宣告完成或者孝心就自动解除。理解养父母与养动物的本质区别,还需要回到经典之中,抓住“敬”这一关键字眼,分析其在养父母过程中的特殊意义。

二、孝论中敬的情感分析

如果说爱的情感特征之一是与某个对象相结合,即让自己与该对象共同形成一个意志主体,那么一旦爱是出于私欲,结果就会将爱的对象纳入自己的情感与意志范围内加以把控。而敬的意义,就体现在尊重其所爱的对象,将爱的对象还原为完整的意志主体,即让自己与该对象保持适当的距离。也就是说,由敬来确立与明晰人际边界,达成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君君臣臣等,体现儒家所强调的“尊尊”一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读敬的情感。

首先,关于敬的发生。需注意到孔子答孟武伯问孝,朱子云:“言父母爱子之心无所不至,惟恐其有疾病,常以为忧也。人子体此,而以父母之心为心。”[3](55)所谓以父母之心为心,就包含敬的情感,即子女克制自身私欲,充分顾及父母的意志,甚至将父母的意志作为子女自身的意志。这就体现出,对父母作为完整的意志主体的尊重。孟子所谓“养志”也类似。如果说具足酒肉的“养口体”不足为孝,那么曾子的“养志”则能承顺父母之志,突显区别于养动物与“养口体”的敬之要义①关于“养志”与“养口体”的辨析,见《孟子·离娄上》对孟子之言的记载:“曾子养曾晳,必有酒肉。将彻,必请所与。问‘有余?’必曰‘有’。曾晳死,曾元养曾子,必有酒肉,将彻,不请所与。问‘有余?’曰‘亡矣’,将以复进也。此所谓养口体者也。若曾子,则可谓养志也。”。

敬的开启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父母爱子之心。子女感受到父母的慈爱而产生孝敬之心,可以说子女之孝是对父母之慈的回应,亦即子女之敬的开启源于父母爱子之心。从生活中的案例来看,如果父母对子女的爱有所缺失,那么子女的孝敬之心就可能难以开启。不过父母对子女最大的恩德,在于赋予生命与养育成人,如孔子所言“君子反古复始,不忘其所由生也,是以致其敬、发其情,竭力从事以报其亲,不敢弗尽也”(《礼记·祭义》),所谓不忘其所由生,就指明子女之敬源于父母对子女的生养。所以子女不可因为没有得到父母的宠爱,即渴望被爱的欲望没有得到满足,就拒绝对父母的孝敬。换言之,不能因为渴望被爱的心理得不到满足或平衡,子女就放弃尽孝的责任。最典型的例证是舜之大孝,舜在面对父母的迫害时,仍然坚持孝敬父母,始终没有放弃履行子女的责任。

至此作出辨析,子女对父母的敬是源自父母对子女的爱,而不是由子女对父母的爱所开启。可能有人会根据子游问孝章,认为养动物与养父母所包含的爱是子女之敬的基础,理由是只有满足了物质上的“养口体”,才有精神上“养志”的可能。“养口体”作为基础,往往隐含着“养口体”与“养志”是时间上的先后关系,而实际上物质层面的酒肉之养只是“养志”的一部分,并不足以开启精神上的“养志”。也就是说,酒肉之养是低层次的,其中的情感也是一种低层次的、薄弱的怜爱。

所以在敬与养的关系上,并不能将养视为敬的基础,因为停留于物质之养不足以称为孝行,只有拥有敬的情感才是孝,所谓酒肉之养也须置于敬的情感之下进行。故皇侃提出:“夫孝为体,以敬为先,以养为后。”[4](29)范祖禹亦云:“养亲以敬为大,《孝经》曰‘居则致其敬’,则孝以敬为先也。”[5](73)凡此皆言敬在尽孝中的优先性。

其次,关于敬的内在性。在朱子与李侗的对话中,尚有一处对子游问孝章更为细致的探讨:

(朱子)敬者,尊敬而不敢忽忘之谓,非特恭谨而已也。人虽至愚,孰忍以犬马视其亲者?然不知几微之间,尊敬之心一有不至,则是所以视其亲者实无以异于犬马,而不自知也。圣人之言警乎人子,未有若是之切者。

(李侗)此一段恐当时之人习矣而不察,只以能养为孝,虽孔门学者亦恐未免如此,故夫子警切以告之,使之反诸心也。苟推测至此,孝敬之心一不存焉,即陷于犬马之养矣。孟子又有养口体、养志之说,似亦说破学者之未察处,皆所以警乎人子者也。[6](311)

对敬的理解所强调的是拥有内在的尊敬之心,而不是外在的恭谨之貌。也就是说,敬不仅是子女对父母表现出恭谨的姿态,更重要的是子女时刻拥有尊敬之心。这就意味着,子女在心中需要时刻存有父母的意志,亦即以父母之心为心。那么,养父母与养动物的实质区别,并非在于是否对父母表现出恭谨的态度,而是在于孝敬之心的有无。如果子女对父母缺乏孝敬之心,只是虚情假意地作出恭谨的态度,其本质也与养动物无异。

孝敬之心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子女拥有孝敬之心,就能在生活中逐渐养成孝德,而养成孝德的同时也是孝亲实践的过程,即体现为外在的恭谨态度与行为。由此可见,孝敬之心是最为根本的,而外在的恭谨态度与行为则次之。因此李侗指出,孔子之意是强调,从行为层面反诸内在的品德与心灵。

最后,关于敬的神圣维度。在儒家观念中,天地在根源上是所有人的“大父母”,在现实中通过具体的父母赋予我们生命,所以父母承担与履行天地生生之责,这意味着每个人的父母都分有天地生生之德。如果我们承认天地具有神圣性,就同时在生生的意义上承认父母也具有神圣性。天地决定了事亲的最终高度,所以对事亲之敬的理解也要追溯到天地的意义上,才能得到根本性的把握。

孔子说“仁人之事亲也如事天”(《礼记·哀公问》),说明事亲之道与事天之道是相通的。谢良佐更是提出:“盖亲,天也。不以事天之道事其亲者,不足以为孝子。”[5](74)如果将天视为最高的尊奉对象,那么事亲的最高层次即为事天,这也是《孝经》等儒家经典强调“严父配天”的重要原因[7](42-51)。所以谢良佐提出孝子以事天之道事其亲,就指明事亲之道的本质特征将由事天之道决定。也可以说,养动物与养父母的本质区别在于后者其实是事天之道。基于此,就能够体会到黄道周对《论语》子游问孝章的独特注解:

大祀之尚明水也,大享之尚太羮也,两者非以为养也。君子之敬父母,尊于天地,明于日月。道塞而反于陇亩,亦犹有郊社之意焉。马之喣沫,虽报不享,又何仿焉?曾子曰:“烹熟膻香,尝而进之,非孝也,养也。”[8](53)

此处尚明水与尚大羹,是为了突出祭祀天地、宗庙的特点,因为祭祀天地、宗庙的重点在于尚质,而不在于祭品的丰盛或礼仪的烦琐。以此反观事亲,就不难得出,养父母的重点并不在于提供丰盛的酒肉或操办烦琐的仪节,而在于对父母的敬。事天要求主事者持敬养德,天帝才会享用其祭品,那么事亲也一样要求子女拥有孝敬之心与美善品德,父母才会享受奉养,否则子女提供再多的酒肉或财富,都不属于尽孝。尤其是在父母去世之后,敬在祭祀父母的过程中体现得更明显,谢良佐云“知不以仁者之粟祀其亲,必不享也”[5](74),所谓仁者就是对孝子提出拥有孝敬之心与美善品德的高要求。因此,子女对父母的孝敬,本质上如同尊敬天地日月,这就充分显示敬的神圣维度。

而在现实中,仁人孝子经常会遇到大道不行的晦暗时代,被迫隐居畎亩民间,在这种情况下,仁人孝子通过事亲的方式尽其郊社之意,完成祭祀天地的理想。显然,如果事亲没有神圣的维度,那么所谓郊社之意则无从谈起。可见,养父母拥有通于天地的神圣维度,而不只是基于交易式的报答。黄道周注意到动物也有回报的行为,诸如《庄子·大宗师》所谓“泉涸,鱼相与处于陆,相呴以湿,相濡以沫”,如果缺乏敬的神圣维度,子女对待父母仍与动物没有本质区别。

三、孝论中爱的情感分析

《论语》子游问孝章的后一条,孔子回答子夏问孝,涉及子女对父母的爱的情感。对此章的分析,可以把握到孔子孝论中爱的特征,以及进一步阐明爱敬关系。

所谓“色难”,历来主要有两种解释,一是子女承顺父母之色,此事为难,“色”指父母的脸色面容;二是子女事亲过程中保持和气愉色,此事为难,“色”指子女的脸色面容。包咸、马融乃至皇侃、邢昺等,均持前一种注解[1](19)。这一注解到宋代之后有一个翻转,也就是衍生出后一种注解,主要由程颐、杨时、朱子等所推崇,并随着程朱理学的兴盛而成为主流[5](73-75)。朱子在《论语集注》持后一种注解,但也收录前一种注解,认为旧说亦通。[3](57)不过朱子倾向于后一种注解的态度是明显的,朱子云:“从杨氏‘愉色婉容’较好,如以为承顺颜色,则就本文上又添得字来多了。”[9](564)

宋代之后的诠释转变,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宋儒对内在的爱敬之心的重视。如果将“色”落实为父母的脸色面容,那么子女须做到先意承志,即通过父母的脸色面容洞察父母的意志,此处“色”对应的是父母的意志。如果将“色”落实为子女的脸色面容,那么子女须保持和气愉容,即在内心拥有对父母的爱,此处“色”对应的是子女的孝心。后一种解释旨在强调子女的孝心,其中隐含的一层重要意义在于子女事亲是发自孝心,这就避免了通过父母之色进行假意逢迎的可能。

基于上文对“以父母之心为心”的讨论,可以对“色”敬作出更融贯的解释。子女时刻将父母的意志放在心中,一方面体现对父母的尊重,即对父母的敬;另一方面则通过克制私意,与父母结合为一体,体现对父母的爱。这就要求子女须以父母之忧为己身之忧,以父母之乐为己身之乐。也就是说,父母之色即是子女之色,此时父母与子女融为一体,其实质在于父母之心即子女之心。质言之,既然父母与子女的“心”只是一个,那么二者的“色”必然也是相同。这一角度下的解释,既能强调子女对父母的爱敬之心,避免子女对父母的假意逢迎,又能突显出父母之色作为客观察识对象的重要性。

值得注意的是,朱子提出:“盖‘孝子之有深爱者必有和气,有和气者必有愉色,有愉色者必有婉容’,故事亲之际,惟色为难耳。”[3](56)其中引文出自《礼记·祭义》,说明“色难”关乎爱的情感。葛寅亮指出:“色是对亲的颜色最宜和顺,喜时见父母,固愈增欢悦,即抑郁恼怒时见父母,亦自回嗔作喜,此皆由于心之爱亲使然。”[10](28)刘宗周亦云:“色是心精之注于外者,不但一心而已,并一身肢体血脉皆毕露于此,打合在父母身上便是一体之爱,事亲者到此有著力不得处,故难。”[11](265)也就是说,孔子辨别了子女对父母的服劳奉养为易,而拥有爱为难。然而其中隐含着一个问题:养犬马包含爱,养父母也包含爱,那么养动物的爱是不是与养父母的爱相同呢?

历代儒者极少注意到养动物与养父母在爱上的区别。养动物的爱与养父母的爱是有区别的,这一点从对母亲的情感可以分辨。儒家往往将父子情感视为尊而不亲,将母子情感视为亲而不尊,即子女对母亲的情感主要是亲爱。那么,养动物包含爱,而子女对母亲主要也是爱的情感,在同样缺乏敬的情况下,如果不是将母亲视为犬马,就不难得出对母亲的爱不同于对动物的爱,进而就能明确养父母的爱不同于养动物的爱。

通过上文的分析,养动物的爱是一种出于功利与实用目的的、较低层次的情感,也就是基于私欲的爱。王夫之指出:“养犬马者亦何尝不爱此犬马乎?而不敬之养又何以别乎?故孩提之情可用也,而不可恃也,惧爱之所发因乎人情,而非顺乎天理也。”[12](291)爱有两种来源,一是天理,二是人情。王夫之对爱所警惕的来源是人情,其实就是人的私欲。在天理与人欲的分析架构中,养动物是基于私欲的爱,而养父母是不是源自天理的爱呢?

王夫之提到孩童的爱是不可靠的,原因在于孩童尽管自幼知爱知敬,但如果缺乏后天的洒扫、应对、进退等主敬工夫,其情感的发生就会受到私欲的影响。钱时云:“孩提之童知爱其亲,本未始不孝也,惟不敬,故失之。敬则私意断绝,本心昭融,通于神明,光于四海,无所不通。”[13](585)可见,爱的情感需要借助主敬的工夫,以摆脱私欲的影响,从而使爱敬情感顺应廓然大公的天理。这就说明子女对父母的爱,是一种基于敬而顺应天理的情感,不同于基于私欲的爱。

可以看到,敬对爱具有升华的作用,使爱的情感摆脱私欲而顺应天理,即从养动物的层次提升到养父母的高度。这就有理由对孔子孝论中爱敬情感的敬,予以格外的重视。钱时提出:

得父母于容色之间,非先意承志者不能然,须识所以难者何在。若嘻嘻媚悦,不以其道,则非所难也……四子问孝,答之不同,而其人品亦自可见。游、夏圣门高弟,违礼节、危父母之事宜无有也,故直以敬与色难警策之,即此便是学问用力精微处。且未有不敬而能顺色者也,四者皆当以敬为主。[13](585)

钱时注意到将“色难”解释为愉色婉容可能存在的不足,具体而言,子女事亲过程中的脸色面容,如果纯粹是嬉笑作态、献媚取悦,即不能体会父母的志趣,那么就不是真正的尽孝。不过这段话最发人深省处在于指出《论语·为政篇》的四子问孝都以敬为主。孔子答孟懿子所谓无违于礼,须有敬的情质;答孟武伯所谓父母唯其疾之忧,强调子女主敬而以父母之心为心;答子游更是强调敬的重要性;答子夏所称色难,是以敬为前提才能达到的顺色之孝。所以,敬堪称孝子情感的基础与前提。

当然,子女对父母的情感是爱敬兼备。在不考虑父母区别的情况下,子女事亲的情感最为理想的形态,是爱敬中和。子女之敬若有所偏重,则以爱救之;子女之爱若有所偏重,则以敬救之。所以孔子见子游偏爱则告之以敬,见子夏偏敬则告之以爱,如朱子所说:“子夏之病乃子游之药,子游之病乃子夏之药。若以色难告子游,以敬告子夏,则以水济水、以火济火,故圣人药各中其病方。”[9](565)孔子的目的是使子游、子夏的尽孝更加完善。黄道周解释说:

《记》曰:“孝子之有深爱者必有和气,有和气者必有愉色,有愉色者必有婉容。严威俨恪,非所以事亲也。”然则敬者无俨恪与?曰:敬之有俨恪,自享祀始也。养从爱始者也。《孝经》之道有三:曰严,曰顺,曰敬。严从父也,顺从母也。孝养之义,从母者也,然则是独从爱乎?曰:爱至而敬亦至,敬至而色亦至矣。参、损、游、夏皆孝也,用之不同。曾、卜致敬,言、闵致和,和者敬之通也。[8](53-54)

单纯的严威俨恪的敬是就父母去世之后的祭祀而言,而在父母生前,子女的侍养是蕴含爱敬一体的情感。子女拥有对父母的敬,就意味着同时拥有爱,反之亦然。子游事亲虽偏于爱,但并非无敬;子夏事亲虽偏于敬,但并非无爱。只是各有所偏,例如曾子与子夏是用敬,子游与闵子是致和(用爱)。其中,曾子事亲突出“养志”,即尊重曾点的意愿,此为用敬;而闵子骞不惜忍受继母的虐待,也不愿破坏父亲与继母的和睦关系,此为用爱。但实际上,曾子事亲不可谓无爱,闵子事亲亦不可谓无敬,因为曾子“养志”也有先意承志、顺承父母之色的一面,体现爱的情感;而闵子事亲隐含着对共同体和谐的敬重,说明其内心同时蕴含敬的情感。所以,子女事亲的爱敬情感是相通一体的。

四、爱敬情感与谏诤的意义

在上文论述中,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是:子女以父母之心为心,而父母之心也有可能是基于私欲,这是否意味着子女应当将父母的私欲作为自己的心志?如果子女将父母的私欲凌驾于一切,那么就有可能导致来自私欲的作恶,这也是现代以来批判古代“愚孝”的重要根据。儒家对此并非毫无察觉,也不是鼓吹“愚孝”。谢良佐敏锐地注意到,孝子事亲并不是盲目听从父母之命:

信乎,事亲之犹事天也!色难,此非苟于从父之令,悦其颜色而已。至于有过,则下气怡色以谏之;谏而不听,则号泣以随之。至于先意承志,喻父母于道,皆恐伤其色。[5](75)

这段话至少有两方面值得重视:一是事亲之上还有事天的维度;二是子女对父母的谏诤中饱含爱敬情感。子女面对父母之令,并非绝对盲从,原因在于事亲之道是由事天之道决定,这意味着父母并非凌驾于一切之上,即父母的私欲仍有天理的制约。子女应当遵循天理,救正父母的私欲之失,避免父母陷于不义,这才是真正的尽孝。所以,所谓以父母之心为心,是以父母合于天道之心为心,而不是以父母出于私欲之心为心。最典型的案例,莫过于舜面对父母的迫害时,并没有顺从父母之意而放弃生命,因为放弃生命就违背天地生生之道,所以不必苟从于父母之令。可以说,相较于父母之令而言,天命才具有绝对性。

同理,现代以来批判古代“愚孝”最严厉的案例之一是《二十四孝》的“郭巨埋儿”,然而从儒家的角度看,郭巨埋儿并不属于孝行。因为郭巨为了成全与母亲的母子一伦,而毁灭与儿子的父子一伦,实际上违背了天地生生之道。林俊《郭巨辩》指出:“慈孝一道也,世无亏慈而能孝者。”[14](316)黄达亦云:“杀妻以求媚其君,埋儿以承欢其母,全一伦灭一伦,天下有如是之忠孝乎哉?”[15](22)慈与孝是一致的,如果缺失了对子女的慈爱,即丧失了性中固有的天地生生之德,不可谓之尽孝,或者说就应该被批判的“愚孝”。所以鲁迅在《朝花夕拾·二十四孝图》中,说他幼时担心父亲学了郭巨,为了事亲而将其埋掉。这种担心是合情合理的,因为郭巨埋儿并非孝行,其实质是违背天道的作恶。所以当子女面对父母出于私欲的命令时,非但不能执行,还应加以规劝与救正。

在儒家看来,规劝与救正主要是通过谏诤的方式,而不是子女自以为把握到天理,让自己与父母形成对抗,迫使父母屈服于“天理”。现代以来批判古代“愚孝”的过激处,就在于倡导与父母形成对抗,这是忽略了儒家所推崇的谏诤方式。谏诤的意义,一方面能够规劝与救正父母之失,避免父母陷于不义;另一方面又能避免破坏亲子关系,两个方面均体现对天道伦常的敬重与维护。可以说,儒家推崇的谏诤,仍是基于孝道而饱含爱敬的处理方式,并非旨在追求所谓普遍真理而不惜破坏亲子伦常。所以,孔子对谏诤是极为重视的,如《论语·里仁篇》记载:

子曰:“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

《孝经》也专门设立《谏诤章》:

曾子曰:“若夫慈爱恭敬,安亲扬名,则闻命矣。敢问子从父之令,可谓孝乎?”子曰:“是何言与,是何言与!昔者天子有争臣七人,虽无道,不失其天下;诸侯有争臣五人,虽无道,不失其国;大夫有争臣三人,虽无道,不失其家;士有争友,则身不离于令名;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故当不义,则子不可以不争于父,臣不可以不争于君;故当不义,则争之。从父之令,又焉得为孝乎!”

所谓几谏,指的是下气、怡色、柔声的谏言,而不是采取对抗性的强谏,其特点是委婉隐微地向父母表达规劝。黄道周指出:“几,微也,微谏则犹之乎未谏也。微谏之可以谏者,何也?曰:爱也,敬也。”[8](170)微谏如同未谏,就是在进谏时,其轻微委婉的程度如同不是在进谏,而只是平常恭敬地说话,目的就是为了不影响父母的心情或者使父母难堪,从而让父母在不经意间心悦诚服地改正过错。

这种几谏饱含子女对父母的爱敬。就敬的情感而言,如果子女的谏言不能够一下子让父母听进去,那么子女不可气馁或恼怒,而逼迫父母听从谏言,否则就是以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形成不敬。故如刘宝楠所言:“子谏父母不从,当益加孝敬,思复进谏,不可遽违父母意,径情直行,但欲遂己之谏,不计父母之耻怒也。”[16](156)几谏过程中的恭敬态度,主要起到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子女对父母的意志与颜面充分尊重,二是为第二次进谏作准备。《礼记·内则》记载“谏若不入,起敬起孝,说则复谏”,说明父母恢复愉悦,是因为子女对其充分尊敬,但又强调了再次进谏的必要性。这里需要解释的问题是,既然敬使子女不去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父母,那么子女为什么必须继续进谏呢?

爱的情感发挥着巨大作用。由于不忍心见父母陷于不义,于是子女在父母的情绪平复之后,会准备第二次、第三次进谏,即使可能被个别的暴躁父母打得头破血流,如《礼记·内则》所谓“父母怒,不说,挞之流血”,也会坚持到父母心悦诚服地接受谏言。对父母无法割舍与放弃的不忍心、劳而不怨,就蕴含着子女的爱,故皇侃言“夫谏之为义,义在爱惜”[4](93)。因为父母与子女是天生即已确定的关系,是子女无论自身是否认同,都是从出生就无法自我选择或加以改变的天伦,这意味着子女只能面对并且成就子女的身份,使同父母形成的亲子之伦,朝着更加善好的方向发展。所以子女对父母的爱,一个重要的基础是对作为子女身份的认同与热爱。

这一特征可以从与君臣之伦的比较中看出。《礼记·曲礼下》记载:“为人臣之礼,不显谏,三谏而不听,则逃之;子之事亲也,三谏而不听,则号泣而随之。”君臣之伦出于义合,当君主屡行不义且屡谏不听时,臣者可以选择弃绝君臣关系。亦即,对不义之君可以弃绝而逃,但对父母却无法割裂天生既定的亲子关系,所以需要通过爱的情感将亲子紧密结合为一体,确保与维护亲子关系的和谐。

总之,由于爱敬的共同作用,当面对父母的过失时,子女会在进谏不听的情况下保持恭敬顺从,等到父母的情绪缓和之后再次进谏,如此循环往复、劳而不怨。在恭敬顺从与不断进谏之间达成某种平衡,这也体现了谏诤中爱敬中和的特点。《大戴礼记·曾子事父母》有一段记载:“单居离问于曾子曰:‘事父母有道乎?’曾子曰:‘有,爱而敬。父母之行若中道则从,若不中道则谏,谏而不用,行之如繇已。从而不谏,非孝也;谏而不从,亦非孝也。孝子之谏,达善而不敢争辨。争辨者,作乱之所由兴也。由已为无咎则宁,由已为贤人则乱。孝子无私乐,孝子无私忧,父母所忧忧之,父母所乐乐之。孝子惟巧变,故父母安之。’”所谓不敢争辩,就是不可采取对抗性的方式对待父母的过失,其前提就在于以父母之心为心的爱敬情感,所以采用巧妙灵活的谏诤。唯有如此,几谏达到的善才是合乎伦理的善,而通过对抗所达到的善,已然背离善的初衷。现代以来批判古代“愚孝”尽管不无道理,但是并没有注意到儒家对所谓“愚孝”具有相同的警惕,并且拥有一套基于爱敬情感的灵活完备的谏诤理论。

结语

从《论语·为政篇》的四条问孝语录来看,孔子回答子游、子夏时涉及的爱敬情感,是孔子孝论的重要内容。在子游问孝章,养动物与养父母的区别在于敬。子女对父母的敬,意味着子女需要克制私欲,专心致志于父母的志事,做到以父母之心为心。在子夏问孝章,历代儒者极少注意到养动物的爱与养父母的爱的区别。爱有天理与人情两种来源,爱动物是基于私欲的爱,而爱父母是基于敬而顺应天理的情感。那么,统观爱与敬的关系,敬对爱具有升华作用,将爱从养动物的层次提升到养父母的高度。但是子女以父母之心为心,并不是将父母的私欲作为自己的心志,原因在于父母的私欲尚有天理的制约。子女应当根据天理而救正父母的私欲之失,避免父母陷于不义。儒家推崇的谏诤是基于孝道而饱含爱敬的方法,既能救正父母之失,又能避免破坏亲子关系。总之,对孔子孝论的爱敬情感分析,一方面有助于厘清儒家孝论中爱敬情感的概念与内涵,另一方面有助于发掘儒家孝亲思想,为当前社会的家庭伦理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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