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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现代化探索

2023-09-23陈玉伟张宇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3年8期
关键词:法律监督社区矫正检察官

陈玉伟 张宇

摘 要: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现代化是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社区矫正检察仍面临监督理念落后、监督内容表面、监督方式缺乏实效等问题。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探索实施“检察官+社区矫正官”机制,通过开展主动监督、同步监督、个性化监督、实质监督等方式,把检察监督职责嵌入社区矫正全过程,有利于推进监督理念、监督方式、监督能力、监督机制现代化发展。

关键词:检察工作现代化 社区矫正 检察官+社区矫正官 法律监督

检察工作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不断推进法律监督工作现代化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应对社区矫正工作新变化,推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能动有效开展,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之一。山东省平邑县人员检察院(以下简称“平邑县院”)创新性探索“检察官+社区矫正官”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对社区矫正监管活动进行同步监督,实现检察监督“零距离”。

一、影响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问题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重要方式,其执行状况体现了法律实施的效果,检察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就当前而言,影响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问题仍较突出,检察监督职权未能充分发挥,影响刑罚执行活动的价值实现。

(一)监督理念仍然落后,缺乏主动性

实践中,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仍然受传统监督思维的桎梏,检察监督工作往往形式大于实质、配合重于制约。检察机关长期满足于对执行机关“交得出”“管得住”的底线监督上,不仅缺位于刑罚执行方式的创新监督,而且对社区矫正执行违法犯罪的防控与治理较为滞后。[1]部分检察机关对包括社区矫正在内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存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人员配备不足,基础保障缺失现象,甚至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看作是“养老”“养闲”部门,各类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难以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则成为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附带业务,严重影响社区矫正检察效果。同时,也存在检察人员对非监禁刑的认识不到位问题,认为只要社区矫正对象不犯严重错误,不会犯新罪即可,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时,过于追求与社区矫正机构的和谐共处,不善于监督,社区矫正检察具有被动性。

(二)监督内容趋于表面,缺乏实质性

《社区矫正法》第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不仅对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决定进行监督,还要对入矫、管理、教育、解矫、减刑、撤销等进行监督,可以说检察监督工作贯穿于社区矫正的全过程,覆盖了社区矫正的全方面,其目的就在于借助检察监督职能规范社区矫正的依法运转,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安定。由于社区矫正涉及调查评估、接收、交付、违规处置、解矫等矫正活动,矫正活动节点多,而检察机关与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缺乏相应的联系沟通机制,信息交流渠道不畅,致使无法在第一时间获取社区矫正的相关信息,无从对社区矫正各个审批、决定环节进行同步监督。[2]从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往往浅尝辄止,还停留在“看档案”“查记录”的层面,缺乏真正的调查核实,看到的往往是表面事项,不能真正发现隐藏在监管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尤其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难以进行实质监督。

(三)监督方式存在不足,缺乏实效性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推进,司法改革的深入开展,新时代法治建设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水平也提出更高要求。当前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手段仍然存在明显不足,一是监督方式单一。针对社区矫正检察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通常是通过口头纠正、检察官告知函、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等方式予以监督,但这些纠正意见缺乏法律强制力,难以强制履行。从实践来看,社区矫正检察遇到最多的问题是监督权无法有效落实,即当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或督促变更的通知以后,被监督机关既不提出异议,也不执行,监督实效大打折扣。[3]二是监督具有事后性的特点。有的社区矫正机构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将相关文书抄送检察机关,导致检察机关无法及时获知社区矫正具体情况;有的是在出现问题后,才将问题告知检察机关,导致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只能被动、滞后地发现问题。

二、“检察官+社区矫正官”监督机制的探索实践

针对社区矫正工作新变化、新问题,平邑县院探索实施“检察官+社区矫正官”机制,通过转变监督模式、完善工作机制、细化监督方式、开展个性化监督,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全面同步监督。

(一)转变监督理念,开展主动监督

1.转变监督理念。在立足《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在开展社區矫正检察监督的过程中,既注重贯彻“双赢多赢共赢”的司法理念,又注重树立主动监督意识,改变以往出现问题才开始监督的被动思维模式。针对可能产生的问题提前预警,及时纠正,避免形式监督、配合监督。通过运用检察权规范社区矫正相关参与主体的行为,更加积极能动履职,切实运用好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依法制约执行权的运行,保障社区矫正的公正和效益,着力提升监督效果。

2.探索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新模式。为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监督效果,平邑县院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探索推行“检察官+社区矫正官”检察监督工作机制。检察官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官主动精准对接,并配备相应的检察辅助人员,解决以往人员力量配备不足、监督方向不明等问题。同时,将监督成效纳入检察人员业绩评价体系,进一步提升检察人员责任心。

(二)细化监督方式,开展同步监督

1.借助智慧监督手段。通过连接政务外网,借助“山东省智慧矫正平台”、无感签到系统,实现矫正信息共享,实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活动轨迹和报到情况;通过联网“雪亮工程”乡镇综治信息平台,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视频点验”,实现对社区矫正对象远程监控,推动检察监督效率大幅提升。

2.运用数据模型发现问题。检察官主动与社区矫正官对接社区矫正情况,全面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类型和数量,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运用数据模型对收集的社区矫正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比较不同矫正对象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矫正对象在不同时间段内的报到、学习、劳动、请销假、外出等情况,查清是否存在应付矫正、虚假矫正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和纠正意见。

3.注重一线检察监督。检察官把监督职责落实到社区矫正工作第一线,通过查看档案资料、教育谈话、走访调查等方式加强对社区矫正监管活动的日常检察监督,受理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亲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申诉及请求。

4.开展联合执法监督。通过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联合普法机制等,检察官与“社区矫正官”共同研究存在的难题,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普法、集中警示教育等活动,共同维护好社区矫正监管秩序。

(三)针对不同对象,开展个性化监督

1.针对普通矫正对象,在日常检察工作中,以案释法,晓之以理,使其真正认识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自觉认罪悔罪,心怀感恩,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2.针对家庭困难的矫正对象,采取思想上严管、行动上感化、生活中关心的方式,给予他们关怀,并将其情况反映给本院控申部门,积极与民政、社会公益组织联系,启动帮扶救助举措。

3.针对有就业需求的矫正对象,联合社区矫正机构、职业技校搭建技能培训桥梁,免费对其进行短期或中长期技能培训,培训后颁发相关证书,有效提升其就业能力。

4.针对未成年矫正对象,通过与社区矫正机构、本院未检部门配合,合理设置课程,邀请专业人员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进行传统文化、法律法规等教育,提升他们的法治意识、道德素养。

5.针对涉企社区矫正对象,联合县司法局共同出台《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经营性外出管理办法》,规范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审批工作流程,对因项目考察、开展经营活动等原因确需外出的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结合日常表现、实地调查核实等情况,依法从快审批,并进行同步检察监督。

6.针对有心理咨询需要的矫正对象,与县心理协会协助配合,督促社区矫正机构将有心理问题矫正对象的有关信息及时推送给心理协会,开展好心理辅导帮助。

(四)突出监督实效,开展实质监督

1.注重社区矫正监督由“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在抓好对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社区矫正工作同步监督的基础上,及时发现社区矫正机构的违法行为,通过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确保案件办理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

2.落实好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在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时,明确告知其如果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问题存在异议,应及时提出,否则必须按期改正,并做出书面回复。同时,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具体办案的检察官督促落实好回复、整改工作,防止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成为一纸空文。

3.注重预防职务犯罪。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由于其在执行环节中存在较大的权力寻租空间,并且其执行的成效直接关系刑罚惩罚、修复和挽救价值的发挥,故更需要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督。[4]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监督社区矫正活动规范运行的同时,也承担着职务犯罪检察监督职能,通过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官+社区矫正官”机制,常态化督促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强化责任意识,严格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权力的寻租滥用,扩大社区矫正检察实效。

三、“检察官+社区矫正官”机制对推动社区矫正检察现代化的作用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现代化,就是检察办案、检察监督思维、理念、方式、方法的现代化。“检察官+社区矫正官”机制是适应检察工作需要,推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新发展的有益探索,体现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全程性、务实性和主动性的统一。

(一)有利于推进监督理念现代化

在推进“检察官+社区矫正官”机制的过程中,通过守正创新、能动履职,进一步推进监督理念现代化,开拓了监督视角。通过贯彻“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明确监督处于首位,配合始终从属于监督,不是为了监督而监督,监督目的是为了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和潜在风险,并加以纠正,与社区矫正机构共同推动法律实施,维护好社会公共安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通过贯彻主动监督理念,检察官与社区矫正官直接对接,实现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进一步强化检察官“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的理念,提升工作效率。通过贯彻人权保障理念,对不同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个性化监督,提升关怀帮扶力度,不仅改造了社区矫正对象,而且帮助社区矫正对象维护好个人权益,更好地回归社会,完成社区矫正的终极目的。

(二)有利于推进监督方式现代化

在推进“检察官+社区矫正官”机制的过程中,多种监督方式、监督手段相得益彰,进一步拓宽了检察监督路径,不断推进监督方式现代化。从运用传统人工方法开展监督,到主动探索借助智慧手段收集社区矫正监督信息、数据,直接发现法律监督线索。通过借助各类信息技术、平台,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判决裁定、交付执行、教育管理、解除矫正情况,及时发现、研究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对不服从管理、再犯风险高的社区矫正对象重点监督;通过综合开展基层普法、实地调研、法律咨询、谈心谈话等活动,零距离接触社区矫正对象,了解他们面临的现实问题,督促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需要及时调整帮教措施,并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就业、心理、认知、生活、成长过程中的各类困难问题,建立生活自信,减少重新犯罪问题。

(三)有利于推進监督能力现代化

在推进“检察官+社区矫正官”机制过程中,检察机关作为参与者加入到社区矫正活动中去,不仅成为社区矫正的参与者、监督者,还成为见证者、保障者。社区矫正监督理念、方式的转变,也督促检察官进一步提升自己的能力水平,改变以往被动监督的局面。检察官为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既要摸索办案规律,主动担责履职,又要做到“定位”不“越位”、“监督”不“监管”。[5]同时,在探索中需要不断根据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升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检察监督智慧的能力。通过实践探索不断推进监督能力现代化,不断推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转型升级,实现监督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有利于推进监督机制现代化

“检察官+社区矫正官”机制是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新发展模式的有益探索。一方面,可以使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精准监督、精准发力,解决以往矫正信息不明,监督方式滞后问题,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另一方面,也可以让检察机关与社区矫正机构建立密切关系,相互交流通报有关情况,共同分析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疑难复杂问题,研究应对举措,及时清除各类安全隐患。此外,通过开展联合执法、随机“点验”、集中警示教育等活动,有效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服从监管,预防再犯罪情况发生,实现社区矫正的价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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