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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曼帝国百年西化历程与帝国终结

2023-09-17王三义

经济社会史评论 2023年3期
关键词:奥斯曼帝国西化宗教

摘  要:奥斯曼政府选择西化道路,旨在推动帝国发展和进步并适应时代需求,具体领域的改革有成效,但不足以实现社会转型。制度变革有利于调整局部利益,社会表面的变化也显而易见,但工业化的实践有落差。帝国西化历程艰难曲折,无论早期还是后期,都未能解决思想观念的转变,同时低估了宗教因素的影响,因此采用西方的政治经济模式半途而废。外交上从学习依靠英法转向学习依靠德国,将德国视为快速实现富国强兵的样板。与德国的亲密关系给帝国带来明显的益处,而一战选择站在德国一方,使帝国瓦解。

关键词:奥斯曼帝国 西化 制度变革 宗教 德国

奥斯曼帝国1922年11月终结,距今刚过100年。这个大帝国从1792年塞利姆三世主动推行改革,到1914年卷入世界大战前,曾经历了120多年的西化历程,西方宪政的实践一直延续到战前。而今,土耳其学者对帝国这段历史的叙述,常因立场和视角的差异而产生不同的结论。在土耳其革命史的叙事中,这是遭受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侵略,国家分崩离析的历程,帝国统治者“保守、落后”,腐败被夸大,西化改革的努力及其价值被淡化。而以现代化视角叙事则肯定帝国晚期的西化改革,认为主动仿效西方并推行变革是明智之举,改革为后来中东国家的现代化开辟了道路。当然,现代化视角也认为奥斯曼帝国应该被抛弃,而且,帝国的遗产属于负资产。阿拉伯国家现代化的起点离不开奥斯曼帝国的西化改革史,但是,阿拉伯国家独立始于英、法的委任统治,并非与帝国晚期西化相衔接。按照土耳其现代化史的逻辑:推翻帝制选择共和制是正确的,共和国的现代化是中东地区现代化的样板。革命史与现代化两种模式都是讨论西方工业文明强行介入帝国传统社会问题;研究对象一样,成果丰富而侧重点不同。在总体“价值判断”中都有一个标准,即:摆脱传统帝国而走上民族国家发展现代化道路意味着进步。世界近现代史整体趋势是从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奥斯曼帝国是起步最早、历时最长的尝试者和实践者。分析奥斯曼帝国何以选择“西化”,以及“西化”之路所遇问题与挫折、得失与教训,仍然是学术研究需要深入探索的主题。

一、制度变革的成效与不足

奥斯曼帝国西化改革起步早,持续时间长。塞利姆三世(1789—1808年在位)学习西欧国家的军事技术,马哈茂德二世(1808—1839年在位)注意到制度层面变革的重要性。坦齐马特时期(1839—1876)是帝国全面改革阶段,其目标既超出塞利姆三世“强兵”“御侮”,也超出马哈茂德二世维护帝国统一。这一时期除了引进西方科技之外,还学习和模仿西方政治和法律制度,改革措施涉及军事、司法、行政、财政、教育等领域。

19世纪前半叶,即从马哈茂德二世到阿卜杜·麦吉德(1839—1861年在位)时期,经济制度变革主要涉及土地、财政和税收制度。1829—1831 年,政府完成了人口普查和土地测量,对财产进行登记,为税收改革做准备。1831 年废除了“蒂玛”制度,不再给政府官员封授蒂玛或免税田,改变土地占有方式。历史上,帝国实行的“蒂玛”制(Timar System)是一种小采邑分配制度,土地和兵役结合。废除“蒂玛”制后,土地收归国家或分配给生产者。大多数地方的村社和部落占有土地的形式,逐渐被私人占有方式取代。1838年,政府宣布废除叙利亚和巴勒斯坦的大土地所有制。1839年,素丹阿卜杜·麦吉德颁布《古尔汗法令》,取消或收回帝国其他地区的封地,国家成为新收回土地的所有者。土地改革把农民推到市场边缘,维持生存的农业逐渐转变为面向市场生产的农业。穆罕默德·阿里在埃及的土地改革主要是废除穆尔塔济姆(包税地主)的土地所有权,没收宗教地产等,借此消灭埃及马穆鲁克封建主的势力。各类土地归政府统一支配,耕地分给农民,农民以纳税为条件取得使用权,不得转让也不能继承。对清真寺和其他以宗教名义占有的土地,不改变其土地占有形式,但取消免税特权。改革中对土地的分配以行政命令推行,没有以法律形式确认土地产权。

帝国在马哈茂德二世时期逐步取消了包税制,确立新的税收制度,即派专人征收直接税。这样一来,税收直接入国库,避免了中间盘剥。坦齐马特时期依照《古尔汗法令》确定的财政改革原则,执行公正的税收和评估体系;简化税收征收手续;免除羊税和人头税,只保留什一税;在废除市易税和货物税的地方,向商人和手工业者征收所得税;建立财政预算制度,1860年首次公开财政预算,此后每年编制国家财政预算。1840年,政府建立了第一个欧式银行,定期发行纸币。1853—1856年,改革派开办了几家以欧洲国家资本为主的银行,开展金融业务,目的是缓解政府的财政困难。克里米亚战争期间,为了筹措军费而举借外债,此后外债增加,到1875年陷入债务危机。阿卜杜·阿齐兹(1861—1876年在位)统治的第二年(1862年)建立审计部门,1876年建立农会和商会。政府设法为农民贷款,缓解生产资金短缺问题。为推动经济发展,政府努力改善交通运输,但因军费支出和警务支出过多,政府财政入不敷出。经济制度的改革措施是合理的,也取得一定成效,有利于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增加了政府收入。

在改革财政和税收的同时,帝国政府也着手进行政治机构改革和制度建设。坦齐马特时期通过法令明确了改革意图,在行政机构改革、引入世俗法律和地方治理等方面做了努力。一般认为,制定《奥斯曼帝国民法典》和颁布《奥斯曼帝国宪法》是政治改革的高潮。

坦齐马特时期出于强化朝廷权力的需要,集中权力以提高管理效率,重点是扩大政府部门职能,完善地方管理制度。行省和地方管理的组织和运作、各地警力部署、中央政府以外的官员选拔、任命、考察、擢升等,都由内务部掌管。促進产业和贸易,规范出版业,增益民生的法律法规及行政方案的推荐,也由内政部负责。内政部有独立的预算(其他部门没有),可以直接与立法机关沟通。这个时期帝国的立法机关由最高司法条例委员会和坦齐马特委员会(Meclis-i Tanzimat)组成,前者的职责是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法律议案,拟定法律和法规草案;后者负责针对所有臣民的立法,接受并考察官方或民间提交的议案。最高司法条例委员会也发挥司法职能,对违反法纪的高官案件进行初审,对行省司法委员会判定的刑事案件进行终审。奥斯曼帝国的宗教、司法体系和行政体系并行,其中宗教和司法机构是一体的。宗教机构的职责是维护信仰,使其合乎伊斯兰教哈乃斐派(Hanafi)理论,监督伊斯兰法的实施。法官和穆夫提灵活地把哈乃斐派理论运用于实践。总之,改革的目的是使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协调统一而不是分立。

地方管理的问题千头万绪,关键是如何加强地方与中央的关系,维护帝国的统一。1856年颁布的《改革法令》除了重申《古尔汗法令》的原则和立场,更多涉及改革措施的落实,明确地方管理。例如,改进各省参政会议的代表构成,选举基督教徒代表参加;设立独立法院以确保基督教民的合法权益;对帝国境内不同民族、不同信仰者杂居的地区设立各类世俗学校等等。根据1864年颁布的《行省法》,帝国行政区被重新整合为27个省(Vilayet),每个省由不同的桑贾克(Sancak)和县(Kaza)构成。基层实行分级管理,每一级设有“管理委员会”。省级行政长官总督(Vali)选用自己的下属职员,拥有广泛的权力。地方政府由民政、财政、警察、司法等部门构成,其中财政部门的负责人直接向中央政府的财政大臣汇报工作。在每个省、桑贾克、县分别成立民事和刑事的混合法庭。《行省法》在管理有难度的行省(如巴格达省)进行试点,然后推广到其他行省。行政改革的目标是加强对各省的控制,因此派遣直接听命于中央的监察官到各省巡视,以监视行省总督并削弱其权力。各省成立省议事会,实行政府代表与地方贵族代表的协商制度。省级的代表从各个县的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中选举产生。当素丹意识到削弱总督权力对行省管辖不利时,又恢复总督的权力,让总督节制所有从首都派到行省的官员。坦齐马特时期,新的行省管理实际上提供了对地方权力的新机制,使地方有发展空间,与地方实力派的利益并不冲突。这也算是一种变通:既优先考虑地区利益,也避免地方与中央之间的矛盾。理论上政府的政治改革与地方的经济利益是协调的,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实际上未必如此,有时则产生相反效果。

奥斯曼帝国是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国家,伊斯兰法(?eriat, 沙里亚)的宗旨不容改变,但是,帝国要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必须进行世俗法律的立法和司法工作。法律制度的变革首先是引进西方法律,效仿欧洲样式改革司法程序,颁布新法律。坦齐马特时期完善了前任素丹所建立的司法机构,还设立了新的司法机构,如最高司法条例委员会、“坦齐马特委员会”等机构,规范司法制度。1840年颁布新刑法仿照法国刑法制定,认可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地位平等。1841年讨论制定一部新商法,准备废弃旧商法。此后,在涉及外国商人的案件中引入混合法庭。1847年建立混合的商业法庭,第一次尝试确立对所有臣民的普遍审判权。1850年颁布新商法。1861年颁布《海事法》,1863年颁布《海上贸易法典》,1864年颁布《行省法》,1869年颁布《国籍法》和《教育法》,在此前后建立了军事法庭和世俗法庭,世俗法庭专门处理涉及非穆斯林的案件。1869年开始制定《奥斯曼帝国民法典》(Mecell-i Ahk?m-i ‘Adliye),1876年颁布民法典(1877年生效)。

1867年,帝国首次颁布宪法,政体改变为君主立宪制。两年后素丹哈米德二世解散议会,公开采取集权措施,掌握官吏的任免权,严格控制舆论,并建立严密的特务系统,严厉打击和镇压各种反抗运动,实行专制统治。不过,《奥斯曼帝国民法典》仍然有效,也从未宣布废除1876年宪法(只是搁置)。相对于坦齐马特时期(1839—1876)的改革高潮,哈米德二世专制统治的30年(1878—1908)显然是倒退。1908年发生“宪政革命”,恢复1876年宪法,出现第二次君主立宪制(1908—1918)。可惜第二次宪政改革未能挽救帝国危机,1918年奥斯曼帝国作为战败国被肢解,名义上的帝国政治维持到1922年11月,素丹制度被取消。表面上看,改革逐步深入,但政体改革并不触及素丹制和哈里发制,伊斯兰教的地位没有下降。相反,哈米德二世统治时期还强化了伊斯兰教的作用。因为,随着西化改革的持续,社会开放程度增大,少数民族和少数教派的地位提高,统治者担心社会阶层有离心倾向,所以素丹需要突出哈里发身份以促进帝国臣民的团结。

整体来看,帝国政治制度改革中一些重大问题并未解决。统治者从实际需要出发,改革的措施和规则往往是暂时的,未能转化为有效的制度。管理少数民族的“米勒特”制出现问题,并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也没有确立替代性的制度。兵役制问题、宗教问题等,都没有在制度层面有效解决。处理国内问题,常常不依赖制度而是通过权力斗争来实现。《古尔汗法令》和《改革法令》的颁布在当时是想告诉西方政要,奥斯曼素丹准备用现代文明理念来治理国家。西方人对《古尔汗法令》大加赞赏,把帝国统治者能否同等对待非穆斯林,看作衡量帝国政治进步与否的标志。因此法国报纸上说,这一成文法令为土耳其进入现代文明奠定了制度基础,是西方文明的胜利。即使有了这样的法令,落实在各项改革中未必取得明显成效。正如威廉·耶勒所说,“作为基础的经济和文化发生改变之前,凭着素丹颁布的法令要把欧洲的政治制度搬到这里,未免过于理想化”。

二、社会转型的问题与困境

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帝国,生产技术没有进步,农业停滞;传统手工业脆弱,受西方商品冲击而难以维系;交通运输落后;东地中海的商业优势正在丧失;游牧生活方式在沙漠和高原依然存在。查尔斯·伊萨维(Charles Issawi)、罗杰·欧文(Roger Owen)、谢夫凯特·帕慕克(?evket Pamuk)和伯纳德·刘易斯(Bernard Lewis)等学者持大致相似的结论。面对西方国家机器制品大量进入帝国市场,政府起初采取強硬措施,进口和出口都有禁令。城市的行会拒绝接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宗教界人士大力抨击商人,认为手工业者破产、城市行会受到损害都源于西方商品占据帝国市场。阿勒颇、大马士革、哈玛、贝鲁特等城市的手工业生产迅速萎缩,贫困人口持续增加。

帝国境内的少数民族,如希腊人、亚美尼亚人和犹太人主宰了商业领域。这些商人在对欧贸易中占据优势,并获得大量财富,成为城市里的富裕阶层。在奥斯曼社会,少数特权阶层、富裕阶层垄断社会资源,享有社会财富,下层民众贫困、无权、缺少受教育机会。而且,贫穷者越来越贫穷,富有者越来越富有。帝国社会没有坚实的中间阶层。出身高贵者与出身寒微者之间、富人与穷人之间、统治阶级与其他臣民之间、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存在有形无形的阶层隔阂,奴隶、妇女和不信教者没有社会地位。

帝国政府对穆斯林臣民按照伊斯兰教社区管理,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教派实行“米勒特”制。在穆斯林的宗教组织中,由各级法官、城市穆夫蒂、教法学者等组成的宗教机构负责处理宗教事务、司法裁决并管理各地清真寺,负责宗教仪式、管理宗教基金、开展文化教育。帝国的宗教机构是一个兼有宗教、司法、教育等职能的体系,触角伸向帝国穆斯林生活的各个角落。在少数民族和少数教派的管理中,在承认素丹权威和缴纳人头税的前提下,实行宗教社区内部自治。随着欧洲资本主义因素的渗透,各宗教社团之间的关系、穆斯林与少数教派之间的关系有所改变。希腊地区于1830年脱离奥斯曼帝国,但帝国境内还有百万希腊人。伊斯坦布尔城内法纳尔区的希腊人、士麦那(今伊兹密尔)的希腊人,有许多是富商、企业家或银行家。山区的亚美尼亚人散居于库尔德穆斯林和牧民之间,生活条件艰苦。城市里的亚美尼亚人或做欧洲代理人,投资公司,从事手工业,例如经营货币兑换、金饰工业、珠宝业等,接受米勒特制度的管理。《古尔汗法令》给予亚美尼亚商人和工匠,在米勒特社区内政治权利。但奥斯曼统治者不准许亚美尼亚人有自己的政府或实行自治。犹太人“米勒特”规模小也比较分散,犹太人只从事经济活动,不参与帝国政治事务。阿卜杜·哈米德二世把帝国的犹太人与犹太复国主义者区别对待,因此没有发生大的事件。犹太社区相对封闭,不过,犹太工匠、犹太商人、犹太银行家依然在帝国经济领域发挥作用。整体来看,尽管帝国社会内部保守、僵化,不过,并没有完全丧失社会活力;尤其少数民族,既是“西化”的推动者也是西化改革的受益者。

塞里姆三世学习西方武器制造和船舶制造,提高武器使用技术。马哈茂德二世在建立新型兵工厂铸炮厂和造枪车间的同时,也发展纺织等民用企业,从国外购进新式机器,从欧洲招收技术工人,并保证了原材料供应充足,在伊斯坦布尔西部初步形成工业区。坦齐马特时期,在马尔马拉海以东距离伊兹密尔不远处建立了第一家毛纺厂(1843年),在马尔马拉海一侧靠近伊斯坦布尔的海莱凯(Hereke)建立了棉纺织厂。为了保障原料供应,在色雷斯等地养羊,并种植棉花,使用美国棉种籽并请美国专家做指导。1841—1847年之间,伊斯坦布尔城内和郊区、士麦那(伊兹密尔)、巴格达、保加利亚等地建立的毛纺织厂和棉纺织厂、冶铁厂、枪炮厂都属于仿照西欧的现代化工厂。比如,马尔马拉海沿岸的大工厂是仿照英国伯明翰和曼彻斯特的工厂建立的。坦齐马特时期帝国统治者把工业化作为国家振兴的主要途径,政府先后投资建立了150多个工厂。帝国晚期各类加工工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各种小型工厂达1 500余家,但所制造的产品数量和质量都不能与欧洲同类产品竞争,国内所需的许多工业品依然依赖进口。按照资金来源,帝国的现代工厂几乎都是外国人投资的;按照产业性质,军工企业和民用企业不平衡,制造业没有得到发展,加工工业多而分散,企业资金积累不够,经营规模不大;从后果和影响看,帝国工业完整地延续到现代土耳其的很少,中途转型、转产或被外资企业并购,得以幸存的只有一小部分。建立现代工业需要多方面的条件,包括资金支持、人才引进和企业管理等等,奥斯曼帝国当时并不具备这些条件。相比之下,半独立的埃及行省,新式工业取得明显成效。埃及工业的重点是军事工业,在开羅和亚历山大建立兵工厂、造船厂、火药厂,生产枪弹、火药。亚历山大造船厂规模大 ,可以制造出和欧洲国家相差无几的战舰。仅次于军工的是纺织工业。1816年在开罗修建第一家毛纺织厂,接着在亚历山大、布拉克(Bulaq)等地建立棉纺厂、毛纺厂、铁厂、制糖厂、玻璃厂等。除了棉纺织业,埃及还发展制糖工业。到1848年,埃及工业投资总额已达到1 200万英磅;工业产品能满足和部分满足国内需求;棉花、麻布、呢绒、丝绸等除了满足本地需求,还能出口。

帝国和埃及行省不论官办企业,还是官方控制的民营企业,本质上都是垄断经营,与民争利;关键是管理不善,资源浪费,效率低下。埃及有的棉纺织企业从建厂到破产前后不过14年,厂房里塞满了机器,却没有多少产出。帝国的企业有的归大家族管理,如达迪安家族(the Dadians)同时经营着伊兹密尔的毛纺厂、布尔萨的牧场、海莱凯的棉纺厂和纱厂,也经营火药厂。家族企业得到政府的支持,但技术改进很难提上政府的议事日程。更严重的是,帝国即使购进先进机器设备也不能投入生产。煤炭、铁矿的开采和经营不景气,主要是交通条件差,运输业严重滞后造成的;纺织和化工等发展缓慢,主要是缺少技术工人。政府的工业实践遇到挫折,与最初的目标有很大的落差。除了受政府扶持的几个家族企业外,私营企业并没有在民间得到大规模发展。发展外资企业又顾虑外国资本的控制,事实上因债务危机外国资本也不敢投资。有“公债管理处”的资金担保和财政监督,才使帝国政府能够从欧洲获得贷款,投资铁路和港口建设。奥斯曼帝国的工业化未能持续推进,工业体系的建立遥遥无期。埃及卓有成效的新式工业,在1849年穆罕默德·阿里去世后也逐渐衰落。

尽管学习西方技术并尝试工业化的努力距离富国强兵的目标尚远,但帝国在19世纪后半叶,社会变化是明显的。随着道路建设和城市扩展,基础设施得到改善,城市居民的收入增加,社会管理和司法状况有较大改观,尤其克里米亚战争结束(1856年)后,大批欧洲人来到伊斯坦布尔等城市。社会开放程度扩大,西方的生活方式和消费观念被城市居民接受。富人和官员在社交场合讲欧洲语言,仿照西欧上流社会的社交方式,组织沙龙,出入俱乐部,或建立民间团体。帝国境内的青年人学习法国诗歌、艺术,钻研西方哲学。帝国的显贵人物喜欢邀请西方享有盛名的画家,为他们自己及其家属画肖像。法国喜剧、意大利歌剧、欧式音乐和各种表演流行于伊斯坦布尔等城市。欧洲城市景观在帝国城市随处可见。大城市里修建了不少法国风格的公园,有喷泉和雕塑。在达官贵人和富裕市民的家里,摆着欧式家具和生活用品,欧式沙发、椅子取代了传统长凳,室内装饰大多采用法国风格。在大城市的新区,街道两边出现剧院、夜总会、咖啡馆、俱乐部、酒馆、百货商店、书店等。欧洲时尚、欧洲的休闲娱乐,在帝国首都和大中城市流行。巴黎、伦敦有什么样的新鲜事物,在伊斯坦布尔也能看到。妇女们追求时髦,年轻女性抛弃旧式裙装,穿西式女装,发型变着花样,当时的报纸和杂志为城市女性带去时尚信息。西式休闲和欧洲风尚逐渐改变着本地市民的生活观念,从伊斯坦布尔到各省城市,来自西欧的消费品琳琅满目。但是,帝国的农村社会变化缓慢。

帝国的民族成分复杂,城乡差距大,阶层分化严重,教育整体落后。尽管商业和对外贸易有较快发展,让普通民众感受到和西方社会接触以及政府改革带来的益处,但是总体来看帝国仍旧是农业社会,进步是明显的,但变化却不足以实现社会转型。

奥斯曼帝国的经济基础是农牧业,宫廷和官僚阶层依赖土地收益和劳动阶层提供的税收。奥斯曼社会类似于斯宾塞说的“军事型社会”,帝国早期通过扩张领土掠夺财富,臣民服从于素丹宫廷的需要,而到帝国晚期,对外战争多次失败,导致土耳其人统治危机。帝国的经济制度原本为适应军事帝国,整个社会的财富创造和分配方式受伊斯兰教财产观念的支配。帝国虽然仿效西方经济制度,却未能实现农产品商品化和工业制造的规模化。

奥斯曼素丹统治下的穆斯林社会,基本结构仍保持原有模式,与表面上的西式生活和消费倾向,构成一种内生外熟的“夹生饭”形态。改革的预期目标是通过实现工业化来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从根本上改变帝国的落后面貌。这一目标有参照的样板——西方国家的发展道路,所以在帝国改革家和精英人物的认识中,“西化”道路是他们正确的选择。前提是实现工业化,没有落实工业规划的“西化”道路,只是一种虚浮的现代生活景象。

三、帝国的终结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和《色佛尔条约》签订之后,奥斯曼帝国领土由协约国军队和起义的阿拉伯军队占领。凯末尔领导的土耳其民族解放运动胜利后,在安纳托利亚和东色雷斯建立了土耳其共和国,阿拉伯行省接受英国和法国的委任统治,奥斯曼帝国终结。

探讨帝国终结的原因,常见以“内因”“外因”两层面来解释。内因主要是西化改革不成功,外因是帝国统治集团的亲德势力把帝国引向末路。其实,模仿西方并推行西化改革,是19世纪落后国家的普遍选择,而对奥斯曼帝国西化改革的判断,无论如何要考虑到帝国本身的特殊性尤其是伊斯兰社会的特征,以及帝国与西方国家的复杂关系。帝国终结的原因很复杂,但有两个问题绕不开。一是在不改变伊斯兰观念的前提下,能否实现西方化?二是帝国为什么由依赖英国和法国,转变为信任和依赖德国?

1. 宗教因素对西化改革的影响

奥斯曼帝国是穆斯林占主体的社会,伊斯兰教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支配着教徒民众的社会生活,那么,宗教因素是否直接影响改革的成效呢?首先,在观念上,伊斯兰教的财富观、消费观与资本主义经济观念有矛盾冲突。伊斯兰教认为,世间万物(包括土地和财富等)都属于真主所有,穆斯林只有占有权、使用权和分配权。伊斯兰教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公平交易等合法手段增加财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私有财产,允许世人在财产占有和分配上出现差别,禁止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财富。伊斯兰教主张有节制地、适中地享用财产,禁止不合法的消费方式。在改革中,要维护伊斯兰教教义,就必须正视穆斯林社会创造财富的目的和分配财富的方式,而直接引入资本主义经济观念,势必引起较大的反弹。其次,伊斯兰社会的经济结构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结构不一样,经济制度也有很大差异。奥斯曼帝国采取抑富济贫措施,例如制定继承法,禁止囤积财富,禁止放高利贷,征收财产税,提倡施舍等,尽可能地限制财富集中,防止社会两极分化。伊斯兰社会不排斥市场作用,但反对纯粹以资本和利润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利润最大化原则”作为一种动机与伊斯兰教伦理相背离。按照伊斯兰信仰,人必须生产,但绝不仅仅是为了利润,生产是为了实际需要。西化改革后的实际情况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公司竞争力强,那些恪守伊斯兰伦理、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公司被淘汰,生存下来的公司都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这让本地经营者受挫。在改革中获益的人和利益受损的人,对改革必要性和改革后果持相反的评判。改革实践中如何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是历代改革家都没有解决的难题。复次,在不同阶段的改革实践中,是否取得乌勒玛阶层和大教长的支持是至关重要的。积极推行改革的素丹塞利姆三世和阿卜杜·阿齐兹在宫廷政变中被废黜,虽然政变方式不同,但背后都和宗教阶层的立场有关。阿卜杜·哈米德二世放弃宪政而推行专制,也离不开宗教基层的支持。

在一个伊斯兰社会实行世俗化改革是创新性的举措,难度不可估量。问题在于,世俗化本身就是降低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削弱宗教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实际上是剥夺整个宗教阶层的现实利益。“西化”包含着世俗化,西式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的引入,就是确立规则,呼唤理性。奥斯曼帝国的世俗化不是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力自然消解或弱化,而是政府以西化改革的理由强制推行的。这不仅涉及觀念变革,而且是变换规则,背后是利益之争,仅靠素丹的法令、改革的措施和外部压力是无法实现的。

从根本上说,改革也未能满足各阶层的愿望。奥斯曼帝国民族成分复杂,城乡经济差距大,阶层分化严重。帝国晚期对外贸易的发展,不足以偿还累积的外债,社会财富没有增长。奥斯曼社会不同阶层对改革有不同的期待。素丹既要发展工业,使国力强盛,也要防止帝国分裂;改革派政治精英希望政府成为权力中心,政府各部门权责分明,提高办事效率;贵族阶层的旧派人物期望维持特权甚至获得新特权;少数民族和少数教派希望得到应有的政治地位;普通民众盼望富裕和安宁。几代人都生活在“西化改革”时代,中上层的愿望未能得到满足,低层的需求是基本保障,而改革并没有使他们直接受益。改革过程中一部分穆斯林对改革持冷漠态度,私利受损的人煽动对革新措施的不满,宗教分裂势力趁机作乱,破坏了社会稳定。改革派的努力和改革政策的推行受到多方面因素制约。他们不仅要照顾到穆斯林、基督徒和犹太教徒的利益,也要考虑平衡各种力量,正视各派的反映,还要考虑欧洲人的态度,整个社会的发展方向并不是沿着一种“合力”向前推前。奥斯曼帝国成为倾销西方工业品的市场,并不是改革派精英努力的方向和预料的结果。19世纪帝国境内的少数民族陆续脱离帝国,这是奥斯曼统治者所不愿看到的,却真正发生了。

2. 帝国晚期的外交转向及最终的选择

在19世纪早期和中期,奥斯曼帝国需要英国和法国的支持。这两个西方大国为了抵制俄国,认识到“保持奥斯曼帝国完整”是有利的,因此一直支持奥斯曼帝国,支持帝国的西化改革。帝国也倾向英、法,请英、法的军事专家传授军事技术,聘请英、法工程师指导帝国的军舰制造。1839年素丹发布《古尔汗法令》并启动改革之时,除了英、法外交官,法王路易·菲利普的儿子德·儒内维尔也亲临典礼会场。在重大国际事务中,如两次埃土战争(1831—1833年;1839年)和克里米亚战争(1853—1856年),奥斯曼帝国得到英国和法国的帮助。1841年,英、法、俄等国与奥斯曼帝国签订《伦敦海峡公约》,按照条约,欧洲大国尊重奥斯曼帝国对海峡的主权,在和平时期一律不准外国战舰进入海峡。这是对奥斯曼帝国的极大保护。

奥斯曼帝国不信任英法两国,起因是英法两国在处理巴尔干危机(1875—1876年)时损害了帝国的根本利益。而且,法国在1870年彻底占领阿尔及利亚,1883年把突尼斯变成法国的“保护国”,英国在1882年占领埃及,这些行为使帝国统治者极为愤慨。后来,当奥匈帝国吞并塞尔维亚(1908年)、意大利吞并的黎波里塔尼亚(1911年)时,奥斯曼帝国向英国求助,被英国拒绝,等于默许了这些侵略行为。让帝国的统治者和普通民众都不能接受的严重事件发生在1914年。这年8月初,英国给奥斯曼帝国建造的两艘现代化军舰完工了,帝国拟派专人到英国接收这两艘军舰,首都伊斯坦布尔已筹备盛大的典礼,迎接这两艘新型军舰的到来。但是,英国海军大臣温斯顿·丘吉尔在8月3日突然宣布,根据欧洲战局的变化,这两艘舰艇将被英国海军征用。奥斯曼帝国从上到下都是极度失望,愤怒的情绪在蔓延,成千上万为建造这两艘军舰而捐钱的人们蜂拥至街道上抗议,谴责英国人的背信弃义。由此与英国渐行渐远,但是,转而倾向于接近德国并最终信赖德国,还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其一,哈米德二世走近德国是主动的选择,实际上也迫于无奈。奥斯曼帝国这样庞大而又衰弱的国家,在特殊地缘环境下要谋求生存和发展,非常需要欧洲强国的帮助。仅在1878年这一年,《柏林条约》使奥斯曼帝国失去了重要的巴尔干属地,帝国在战争中再一次被俄国打败,国家安全形势非常严峻。哈米德二世萌生了寻求德国帮助的意愿,但德国在俾斯麦主政时并不希望德国卷入近东事务,素丹的愿望未能得到满足。1888年威廉二世上台后不久解除了俾斯麦的权力,德国愿意与奥斯曼帝国发展友好关系。1889年11月1日,威廉二世访问伊斯坦布尔,受到哈米德二世的隆重接待。两国君主就修筑铁路和经济援助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1898年10月威廉二世再次访问奥斯曼帝国首都,还访问了帝国重要城市大马士革和耶路撒冷,表明了支持奥斯曼帝国的极大诚意。哈米德二世认准德国会成为对奥斯曼帝国有益的盟友,于是真诚地向德国示好,积极推进两国的合作。

其二,奥斯曼帝国和德国发展友好关系带来了显而易见的益处。德国提供技术和资金帮助奥斯曼帝国修筑铁路,建设港口,典型事例是修筑巴格达铁路。设计师是德国人,资金由德意志银行提供,工程由安纳托利亚铁路公司承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一部分是德国人。伊斯坦布尔——安卡拉路段的铁路迅速建成,给哈米德二世极大信心,他想把铁路延长至巴格达,致电威廉二世,很快得到承诺。又如直接投资,尽管德国的投资在数额上比法国资本少,但德国投资的带动,德国人的融资担保等,鼓励了其他欧洲大国在债台高筑的奥斯曼帝国投资的决心。在奥斯曼帝国经济史上,1888—1896年外国直接投资呈现迅速上升趋势,1896年之后有一段低迷期,1905年之后出现第二个投资高潮。德国和其他国家的私人投资进入帝国境内,除了用于铁路、公路和港口工程,也扶持发展新式银行业,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电报电话等业务。由于获得了德国稳定的支持和援助,奥斯曼帝国改善了交通输运,对外贸易也有较快增长,行省和属地提供给欧洲初级产品,尤其埃及和叙利亚生产的棉花、黎巴嫩生产的丝绸、安纳托利亚出产的烟草。德国制造的产品也大量进入帝国市场。

其三,帝国精英人物认识到德国在许多方面处于欧洲领先地位。1909年之后掌握实权的青年土耳其党领导人,大多数是在德国接受教育,或是在帝国境内接受过德国专家训练的,例如,先后担任陆军部长的伊泽特帕夏(Izzet Pa?a)和恩维尔帕夏(Enver Pa?a)、海军部长杰马尔帕夏(Cemal Pa?a)、大维齐尔萨义德·哈利姆(Sait Halim)和内政部长塔拉特(Talat)等。他们了解德国工业化的成就,知道德国的钢铁、煤炭、机械制造、电器工业和化学工业等已经超过英国和法国,德国境内的铁路和公路等基础设施先进。他们尤其赞赏德国精良的武器、良好的军事组织,甚至心仪“普鲁士式”军国主义精神,坚信德国战无不胜。这些青年土耳其党人也是民族主義者,他们心中有振兴奥斯曼帝国的愿望,他们想仿效普鲁士“大德意志”模式来实现帝国复兴。尽管统治阶层内部有反对与德国结盟的力量,但奥斯曼帝国最终加入了德奥(奥匈帝国)军事同盟。在恩维尔他们看来,这也是出于帝国利益考量,即通过战争摆脱俄国的威胁,废除英法俄等国在19世纪与帝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

结   语

奥斯曼帝国并不是因改革失败导致灭亡,帝国政权也不是被内部革命所推翻,所以,很难简单地用成败来衡量奥斯曼帝国的西化改革。客观地说,“西化”带来许多益处(技术的引进,制度的变革,社会的开放等等),改革在许多领域是有成效的。不过,奥斯曼帝国在政治上的分裂和旧秩序失稳,以及观念上的混乱(传统价值观根深蒂固,新的价值观未能确立),带来了混乱和无序,帝国晚期不得不强化宫廷权力,使变革局限于外贸、交通、教育、军事等层面。在具体实践中,确实存在机械地搬用西方制度而不顾国情的情况,也有政策合理而执行中走样的情况,还有急功近利的特点。从早期的军事改革到1908年第二次君主立宪,来自西方国家的教官和各类技术专家直接参与了帝国每一阶段的改革。差异仅仅是先后依赖的对象不同,起初以法国人和英国人为主,后来以德国人为主。每一代改革者积极地朝着设想的目标奋斗,但他们无法预料改革的结果及可能的后果。客观上,帝国的改革家和有识之士羡慕并仿效西方文明,把西方国家的富强当作进步的典型无可厚非,改革的努力也不是徒劳的。问题在于,观念不变,“西化”目标很难实现。如果说帝国在西化过程中转而以德国为榜样并寻求德国的帮助合情合理,那么,帝国与德国缔结军事同盟既是顺理成章的选择,也是帝国的宿命——以这种方式终结说明什么?帝国应该灭亡?是百年西化不彻底,还是西化惹的祸?历史学家的评说还在进行时。

本文作者王三义,上海大学历史学系教授。上海  20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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