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解析
2023-09-07龚成涛
龚成涛
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天津 300000
在我国,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是公民个人或是法人单位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创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这些作品包括音乐戏剧、摄影绘画、文学作品、科研成果等智力成果,作者对这些成果享有著作人格权和著作财产权,即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可以帮助作者实现作品的传播和取得经济价值,激励所有权人不断创新,实现个人价值和组织的创新力,同时,维护著作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进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全社会创新创智[1]。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实时通信的广泛应用,著作权侵权的成本越来越低、隐蔽性越来越强、追责难度越来越大。东拼西凑二次创作、轻松下载随意使用、近水楼台借来一用等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一些优秀的原创作品在迅速传播的同时,也要面临被快速抄袭的窘境。三百多年前,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西方国家较早地开始通过立法保护著作权,近年来,我国在经济和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完善对于著作权保护的需求日益紧迫。
一、著作权保护的现实问题
根据2020 年11 月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我国第三次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环境,对著作权的广播权、复制权和出租权等相关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对在网络直播、点播、下载,数字化复制等新兴作品传播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进行了补充定义。这表明全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逐渐提升,对侵犯著作权的容忍度越来越低。但是,在实践中,著作权的维护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第一,定罪要件背离立法目的。在“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要件中,主观方面为主观故意,客观方面为以营利为目的。从著作权侵权事件来看,大部分著作权侵犯行为都想通过非法行为实现经济利益,但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信息的快速传递和极速复制,在新的环境中,著作权侵权的目的日益多样化。限定以营利为目的,会导致一部分侵权行为被排除在法律打击的范围之外。同时,从著作权立法的目的来看,主要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良性的著作权秩序[2],而并非打击和制裁营利行为。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定罪的必然条件,与保护著作权的目的相违背,同时,会给一些侵权人以借口,降低依法打击著作权犯罪的力度。
第二,行权范围不够明确。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限定了其保护的群体,体现了法律对原作者和原创者劳动成果的保护,保障了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合理使用的基本权利。目前,《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中对权利行使范围的规定相对较为模糊,对著作的定义不够明确和严谨、对著作权的分类不够完整和科学。这些导致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瑕疵。
第三,维权力度存在局限。由于目前著作权侵权难度低,很多侵权行为难以查找根源,或是普遍存在,一些侵权行为被发现后,难以维权,对著作权人的维护力度有限。
第四,定罪情节存在争议。我国在“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情节中规定违法所得数额需要满足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将其作为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标准,但是,“违法所得数额”在司法解释的表述中也存在矛盾,难以明确是按照销售收入,还是获利金额来定罪,这种模糊的规定不利于对侵犯著作权罪进行正确定罪量刑。同时,以违法所得衡量是否获罪,是从侵权行为人的角度定性,而不是从被侵权人的角度考虑,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权利人维权途径单一
作品和著作是著作权人智慧的结晶,权利人通过辛苦劳动和努力创新才能取得一定的成果,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对劳动成果和诚信做事的保护。但是,解决著作权纠纷或是侵权事项的主要途径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而这些途径较为单一,会导致著作权人维权积极性不高或是维权无门的情况。
(三)权利人维权成本较高
著作权维权的关键点在于认定作品属于原作者,而认定过程不仅程序繁琐,更需要大量的证据资料,同时,即便维权成功,侵权赔偿金额普遍较低,权利人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甚至在全社会版权意识普遍不高的情况下,还要遭遇精神上的损失。维权成本过高,侵权赔偿过低[3],造成权利人维权的主动性不高,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著作权侵权的不正之风。
(四)公众版权意识不足
目前,社会公众对著作权的认知仍然不高,对于生活中、网络上的侵权行为人们习以为常,同时,大众并不把侵犯著作权作为一种犯罪行为,侵权事件发生后,社会公众的普遍反映是小题大做或是不值一提,权利人著作权被侵犯后,往往面临在经济上承受损失,在心理上承受打击的恶果。与此同时,一些侵权行为是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发生的,随手转发、随意复制等侵权行为在互联网环境下普遍发生。
二、维护著作权的措施途径
互联网快速发展、技术迅速更新,让现代社会信息传递速度急剧提升,促进了作品快速传播,而我国著作权保护正处于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健全、版权意识不足,在这样的矛盾中,迫切需要加强对著作权的维护,通过完善法律、加强监管、创新技术、提升意识等有效途径,才能有效遏制抄袭、减少侵权,切实激励原创,为全社会创新创智保驾护航。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由于起步晚,当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存在一些不足,但是,我国正处于法治建设期,各项法律法规均在不断修订和完善。维护著作权要从完善法律法规着手,通过立法严厉打击侵权盗版等行为,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议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归责要件,将立法目标锁定在对著作权人的保护上,而不去研究侵权人是否用于实际谋利,只要侵犯著作权罪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即可。只有充分打击著作权侵权犯罪,才能为著作权权利人创造安心、安全的创作环境。
第二,进一步明确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目前,著作权法保护范围涉及文字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技术软件、设计成果等智力成果,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原创视频、原创段子等成为新的创新成果,随着“新益求新”的持续深入,全社会的智力成果日益丰富多样,加强著作权法对作者的权利保护,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扩充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和内容,对各种题材、种类、领域的作品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杜绝出现法律盲区。
第三,提升著作权法的保护力度。著作权法的目的是维护作者的利益,保护作者的创作激情,创造公平的创新环境。但是,在社会实践中,往往存在事与愿违的情况,利用著作权法律漏洞钻空子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著作权法》应该明确规定对作者的身份进行认证,进行转载、引用等,要标明作品的主要来源。特别是在互联网环境下,网络转载、下载、上传的成本非常低,各种作品的传播速度迅速、传播范围广泛,这对审核和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大执法力度是防范著作权侵权的有效保障。
同时,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就需要增加违法和侵权成本,让有侵权意图的人不敢剽窃,这需要制定出详细而恰当的赔偿标准,一旦发生侵权行为,认定侵权责任后,侵权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提高违法成本,才能杜绝违法现象。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侵权赔偿的标准并未明确设定,在法律实践中,侵权赔偿的金额普遍偏低,往往出现非法得利大于侵权赔偿的现象,这就难以震慑著作权侵权人。
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核心在于救济措施,著作权救济的主要措施为民事责任,侵权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与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损失相对应。从实际来看,著作权侵权行为不仅会对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还会令其遭受心理打击、名誉损失,影响其对著作的进一步使用等,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形式取决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第四,完善《刑法》中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定罪情节,建议取消“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以便于司法的具体操作和正确定罪。同时,对侵权行为是否入罪不从侵权人的获利角度进行确认,而是从权利人承受损失的大小进行衡量,不仅仅以经济衡量定罪,还要考虑侵权行为对权利人身心、名誉等造成的伤害,切实从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问题。
(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有效监督可以为著作权保护提供良好的环境,是保护著作权的必要条件。著作权既是人身权又是财产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保护著作权可以营造阳光透明的创新环境。治理侵权乱象,需要依靠法律,也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形成有效监管的良性循环。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第一,从政府监督的角度来讲,要发挥政府主管部门的作用,只有发挥“刑事+行政”的双效,才能让全社会对著作权产生敬畏,从“不敢侵权”到“不愿侵权”,从源头形成尊重原创的氛围[4]。政府主管部门要建立对其管理活动的长效监督机制,监管机关要强化主动治理意识,发挥行政执法的效率优势。第二,从自我监督的角度来讲,要通过建立行业规则、运行管理机制,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内部运营体系,从而实现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的行业自律和自我监督。第三,从社会监督的角度来讲,要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营造全员监督的氛围,充分发挥媒体、大众的监督主体作用,形成“大监督”格局。
(三)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
在以往的传统模式下,著作权权利证书是证明创作人作品权属的重要依据,完成作品后,作者需要通过到版权登记中心获得著作权的权属证据。在这个过程中,作者需要提供申请资料、缴纳一定费用、消耗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增加了创作者的成本。这种效率低、成本高的“登记模式”在数量大、作品多、传播快的互联网环境下,难以实现及时保护著作权的客观需求。当前,区块链技术已经广泛运用于各个行业,其在成本效率和不易伪造、难以篡改等方面的优势,可以弥补传统登记模式存在的不足。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缩短了版权等待审核的时间,可以在原创作品完成的第一时间,对著作权进行公示,对著作权的及时确认可以有效防止他人恶意剽窃、随意传播、故意盗取,损害权利人的原创成果,同时,也方便权利人顺利取证,减少维权成本。
(四)提升全社会的版权意识
作为一项特殊的权利,著作权代表作者的劳动成果和智慧结晶,尊重知识、尊重创新应该是全社会共同遵守的准则,诚信应该成为公众共同遵守的道德准绳。因此,应加大对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课堂讨论、专家讲座等方式提升学校师生对著作权的认知,通过微信、视频、公众号平台等互联网平台让优秀的作品及时展现在公众面前,并第一时间打上原作者的标签。同时,进一步增强版权公共服务,如在线登记、网上申报、免费查询等服务,可以促进创作,通过营造尊重知识和原创、保护版权、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让“原创可敬,侵权可耻”的意识深入人心[5],从而鼓励大众参与到创新中来。从创作者自身来讲,要鼓励社会大众积极参与创新,自觉遵守道德规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当自身的合法著作权受到侵害时,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坚决维权。同时,相关部门可以积极鼓励举报盗版等著作权侵权行为,通过扩展举报途径,鼓励社会公众加入到保护著作权的行动中来,加大打击盗版等侵权行为的力度,让侵权行为无处遁形。
整体而言,我国的著作权立法技术不断提升、著作权保护水平持续进步,《著作权法》在维系著作领域稳定发展和促进创新创智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维护作者著作权的过程中,应该从完善法律法规、优化监督管理体系、改进技术手段、提升版权意识等方面着手,积极解决著作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助力全社会积极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