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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权益被侵害的现状与法律保障研究

2023-09-07

法制博览 2023年23期
关键词:劳动法权益用人单位

张 倩

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陕西 西安 710109

如今大学生群体日益庞大,就业矛盾也越加突出,这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如何解决大学生就业中遇到的类似歧视、不公平对待和就业难等问题,如何维护大学生合法的就业权益成为大家关注的重点。大学生在就业前,首先需要了解应享有的基本就业权益,在此基础上才能够更好地找到工作,成功就业。

一、大学生就业的基本权益

大学生在就业中所享有的权利有很多,例如可以享有劳动保护和休息休假权,此外还有获取劳动报酬、自主选择就业等权利,具体权益如下:

(一)就业信息知情权

大学生在寻找工作时,参与招聘的个人和组织应及时、有效地公布就业信息,所公布的信息必须是详细和完整的,不能隐瞒或者公布带有欺骗性的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法律原则,不得剥夺就业者的信息知情权,及时完整地公布就业信息,使得大学生及时获取就业信息,如若过程中有所欺瞒和信息存在缺失,也将会对大学生就业造成严重的影响,干扰就业者的判断和选择[1]。

(二)接受就业指导权

就业指导可以为大学生提供良好就业方向,使其建立就业意识,对今后的职业规划也有很大帮助,大多数学生因为没有接受就业指导,经常会陷入对未来职业的迷茫和彷徨。因此,就业指导的重要性不容小觑,这也是大学生所享有的重要权益之一。就业指导这项服务是由国家和社会,以及学校来共同支持的,当然学校在指导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对学生最直接最有效的指导途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针对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服务和指导做出了明文规定,学校在安排就业指导时,应设立专业的指导机构,安排专业人员针对毕业生的自身特点开设专门的课程辅导,做好全方位的服务和择业技巧的指导,带领毕业生找准方向,解决大学生就业迷茫和焦虑等问题,寻求适合自己的就业领域。当然除了学校之外,社会上的就业指导机构也可以给予大学生一定的帮助,前提是这种机构一定是合法的。

(三)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是大学生享有的基本的人权、劳动权,每个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都应该享受到平等对待、平等竞争岗位、平等就业权利和平等就业机会,不能因其性别、民族和年龄而受到不公正对待。学校应给予学生平等的推荐工作的机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必须杜绝歧视性的筛选。在社会生活进程中,每个人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差异,无论是学历还是社会经验,甚至是身体条件的不同是客观存在的,用人单位无论是主观还是客观上,对就业大学生有任何的歧视现象,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2]。大学生应该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来应对这种歧视,维护自己的就业保障权益。

(四)就业选择自主权

大学生享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毕业生可以自主选择就业的公司或者单位,除此之外,就业的地点和岗位都在其自主择业的权利之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各种形式干涉或强制其改变就业的选择,如若有侵犯大学生就业选择权的现象出现,如强制学生某时间到某岗位工作,这种违背学生意愿的行为,就严重侵犯了学生的自主就业选择权益。

(五)违约求偿权

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学校在就业方面达成一致时,就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能单方面毁约,如若有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出现,应按照正常合法程序进行解约,用人单位不得无故随意解除合同约定,一旦违约,必将承担相应的后果,按照协议履行赔偿的义务。毕业生就业后,若因为有更好的就业选择而主动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用人单位一方因自身发展和经营原因,主动与毕业生提出解除合同约定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个别单位招聘时提供虚假信息,在学生就业后不能履行相应的承诺,导致学生就业权益被侵犯,对于这种情况,毕业生有权利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二、大学生就业权益侵害现状分析

(一)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所处的地位不平等

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相对于处于管理方的用人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拥有更多的选择权,能获得更多的市场就业信息,毕业生无论在获取就业信息上还是经济地位上,都与用人单位悬殊[3]。签订合同之后,大学生即成为用人单位所管理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可能会因为大学生的缺乏工作经验或者学历较低等原因,从而降低其就业待遇。

(二)大学生在求职中的就业歧视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调查显示,大学生在就业中遇到的歧视多种多样,用人单位经常以毕业生的年龄、外貌、学历高低、工作经验等为借口,把就业学生排除在招聘门槛之外,歧视现象尤为严重,导致大学生就业难,破坏了就业市场的平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不得因就业者外貌、性别等原因拒绝求职者寻求工作岗位。

(三)用人单位的违约

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约的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预期违约,另一种是实际违约。预期违约就是在大学生还未去单位报到前,用人单位因各种自身原因不再接收大学生的违约行为,这也是违约情况最为常见的一种;实际违约就是大学生已经到单位报到,且正常履行公司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因有更好的人才选择,拒绝其继续就业的情况。大学生在就业前签订的就业协议,是保障其就业权益的书面凭证,用人单位无论是预期违约还是实际违约,都会造成大学生就业成功率的降低。

三、大学生就业现状的法律原因分析

(一)就业歧视方面的立法尚不完善

在就业歧视方面,我国有相关的法律条例,在《劳动法》第十三条对男女平等就业权利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求职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求职者,除不适合女性工作的岗位之外,妇女与男性拥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录用标准与性别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提到了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也对歧视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反对社会中存在的就业歧视现象。但从这些法律条例中可以看出,针对就业过程中出现的就业歧视现象,没有制定明确的惩罚制度,且在法条中对于户籍和地域歧视的相关内容没有明确的阐述[4]。

我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如果有拖延签订合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出现时,大学生可以向相关劳动行政部门寻求就业保护,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轻者责令整改,重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虽然法律对赔偿情况做出了法律规定,但计算方法和赔偿金额无法定论,从实际结果来说,没有真正在实质上解决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方面的赔偿问题。

(二)就业执法的不完善

我国法律规定只解决了一部分大学生的就业保障问题,而另一方面,忽视了就业中的执法权力,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经常有懈怠、不严谨的情况发生,这也是造成就业大学生权益得不到保护的重要原因。由于用人单位往往是掌握更多凭证的一方,且双方经济权利地位悬殊,大学生常常处于劣势的状态,既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有可能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得不到真正的保护。因此,设置完善的执法机构,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水平迫在眉睫。

(三)救济途径不合理

大部分劳动者之所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相应的救济,是因为不知道如何进行救济。我国《劳动法》中提到,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产生的劳动争议,处理结果需在仲裁前处理完成。这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求职者来说,很难或者无法开启劳动仲裁程序,即使可以采取劳动仲裁,也要花费高额的费用、投入一定的时间成本来进行处理,因为在现有机制中审定一个劳动调解案件是需要一定过程的,此程序对于大学生来说过于复杂。在这样的救济机制下,很难保障大学生的就业权益。

四、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障措施的完善

(一)加快就业权益保护的立法活动

我国对于反就业歧视方面的立法并不完善,加快反歧视立法是法律保护的前提和基础。宪法是我国最具有法律权威的根本大法,规范宪法中关于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条文是最好的就业保护方式。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中应对社会中产生的就业歧视情况进行细化,例如,明确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得以求职者的容貌、出身、年龄和学历等情况作为拒绝其就业的理由,不得侵犯求职者的基本法律权益。在求职者成功就业后,也不得因为各种原因变相降低工资待遇,压榨劳动者,阻碍劳动者的晋升发展机会”[5]。

(二)加大政府执法力度

当然,加强反就业歧视立法,只是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方法和措施之一,加大政府执法力度,才是推进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重中之重。政府在执法中一是要遵循执法必严和有法必依的原则,相关部门前期对大学生就业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收集就业中存在的问题,整合资料。对于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总结和反思,解决旧问题,发现新问题,杜绝不良行为的频频出现,有效进行规范就业,建立相关行规机制。二是政府要及时解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用人单位一旦有歧视或变相降低工资的不公正待遇出现时,才能快速处理,从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救济措施

1.改革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当大学生在就业中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纠纷时,首先要遵循《劳动法》的规定进行争议调解,如果调解未达成,才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不予接受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按照调解、裁定和审定的处理机制进行的劳动仲裁前置的机制,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不占优势的,没有太多的选择权,并且选择诉讼的话,时间和金钱成本太高,对于初出茅庐的大学生来说可谓是雪上加霜,所以应改进这种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例如,赋予大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处理劳动争议方式的权利,使其掌握选择主动权,不再受成本和时间的约束,耗费不必要的精力,也能加快相关纠纷处理的进度。同时,国外的一些先进制度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如将劳动争议单独分离出来,设立专门的解决争议的法院或者审判庭,选择了解大学生就业现状的相关政府调查人员作为陪审团,提高审判的效率,提高审判的准确度。

2.建立劳动就业权利保护的法律咨询服务

我国《劳动法》设立的关于劳动仲裁的相关范围仅限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就业者,这大大限缩了劳动争议处理范畴,使得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大学生面临着维权困难、救济无门的窘境,并且大学生通常是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就受到了合法权益的侵害。此时我们就可以借鉴国外的就业解决机制,提供公平就业的平台,设置“就业机会委员会”,对受到就业权益侵害的毕业生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建立政府支持下的权利保护机构,聘用专业的法律咨询顾问,针对大学生求职中遇到的不公正待遇、歧视、随意降低工资等情况给予专业的法律援助,使大学生求职过程中避免遭受权益的侵犯。

3.加强对于大学生的《劳动法》普法宣传

大学生群体是社会中知识层次较高的群体,但是从大学生权益受到侵犯时却不懂得怎样维权可以看出,他们缺乏相关法律知识的储备,除非是法律专业的学生,大部分同学都不了解《劳动法》中关于就业保障的法律条例,遇到问题时不知道求助什么部门,运用什么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也是他们就业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根本原因。在学校或社会机构创立普法课堂,培训学生基本的法律常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保障学生的合法就业刻不容缓。

五、结语

从研究和分析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中,能够了解到构建大学生权益保障系统需要家庭和学校、社会的共同努力,各个组织应充分发挥积极性,相关法律也要明确保护大学生的就业权益措施,真正将保障落实到实践中。社会、学校秉持人性化服务理念,设置专项服务部门,构建服务机制,为学生提供就业保障指导。各个高校跟进和及时反馈大学生维权现状,根据大学生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不能仅限于书面制度的制定,要真正运用到实践中,才能解决根本问题。大学生群体初入社会,不可避免地会踩到一些陷阱,求职者在熟知相关就业权益、懂得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不会受到侵害,从根本上做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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