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202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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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23 年3 月17日收到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和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申请人)正式提交的贸易壁垒调查申请书,申请人请求就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的措施、申请调查措施所涉及的产品、申请调查措施造成的负面贸易影响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五条关于申请人资格的规定。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关于启动贸易壁垒调查所要求的申请书内容及有关证据的规定。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3 年4 月12 日起就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就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
二、被调查措施及涉及产品
台湾地区制定并正在实施的禁止进口大陆产品的相关措施。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涉及2455 项产品,主要包括农产品、五矿化工产品、纺织品等。
三、调查程序
根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实地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四、调查期限
调查应在2023 年10 月12 日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24 年1 月12 日。
五、查阅公开信息
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及公众可通过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六、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及公众对立案相关问题的评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商务部。
七、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书面形式,并提交与书面版本一致的电子版本。
利害关系方认为其提供的资料泄露后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按照保密资料处理,并提供非保密的资料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3年4月12日
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二、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 月、7 月、10 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八、本公告自2023 年1 月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2 年第5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