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科研业绩条件设置探析
2023-08-29王海芸李志彪陆慧琴
王海芸 李志彪 陆慧琴
[摘 要] 随着教育“管办评”改革的不断推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已下放到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的下放既是机遇,又是挑战,职称评审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职称评审改革的成败,影响教师和学校的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普通大学教育有不同的特征定位。科学研究作为高校的重要职能,既是高职院校教师成长发展的主要载体,也是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非常重要的评价指标。高职院校应结合学校教师科研发展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设置科研业绩条件,促使职称评审工作科学、公平、公正地开展,同时引导学校科研发展的方向和定位,从而提高师资队伍建设质量,提升学校科研发展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
[關 键 词] 高职院校;职称评审;科研业绩条件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23)23-0085-04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高职院校教师的成长与发展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1],职称评审直接关系教师的切身利益,是教师成长发展的重要“指挥棒”。科学研究是高校五大职能之一,也是教师发展成长的重要载体,科研业绩条件是教师职称评审中重要的评价指标。职称评审也是高职院校人事管理的重要任务[2],教师职称评审权的下放,既是机遇,又是挑战,能否接得住、用得好,职称评审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职称评审改革的成败,决定了师资队伍的建设质量,影响学校的发展。
一、高职院校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政策依据
2015年5月12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首次提出了“放管服”改革的概念[3]。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4]。
2015年5月6日,教育部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5],明确提出:依法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从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专业发展等方面综合考核评价教师,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职称(职务)评定、岗位竞聘、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继续培养的重要依据。
201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将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强调要改革教师评价,推进践行教书育人使命[6]。为落实中央要求,2020年12月,人社部与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7],提出六个方面政策举措:一是健全制度体系。二是完善评价标准。三是创新评价机制。四是落实自主评审。五是优化思想政治工作评审。六是强调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实行评聘结合,并提出了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其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8]。其要求:国家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
近些年,党和国家推出一系列有关教育评价、教师评价、职称评审的政策文件,可以清晰地看到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思路逻辑,明确了完善教师评价机制的重要意义,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内涵发展,加快教育现代化,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高职院校职称评审的现状和问题
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近20年才大力发展的教育类型,虽然目前其规模已占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但其源于专科层次的大学教育,在较长一段时间,人们对高等职业教育的认识是本科之下层次的高等教育,教育理念、办学模式、教育教学管理大都有大学本科的痕迹,发展方向大都也是奔着专升本去的。在教育评价、教师职称评审等方面,大都也是套用了本科院校的标准和流程,甚至在一些地方,高职院校教师与本科院校教师采用同一标准和流程,放在一起评审,同台竞争,忽视了高职教育职业性特征和教师的特殊性,限制了高职院校教师的发展,影响了高职院校教师的教育教学积极性和成长发展,也影响了职业教育的类型定位和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
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职业教育。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开宗明义指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9],正式确定职业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是一个单独种类的教育。
2021年4月12日,全国职业教育大会召开,传达了习近平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批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
2022年12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把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调“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教育“管办评”改革的不断推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已下放到各高校,这有利于打破原有职称评审统一一个标准,学校没有评审自主权,不能根据学校教师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评审制度的困境,对于各高校,特别是高等职业院校因校施策,激发办学活力,促进教师成长和学校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撑。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还处于优化类型定位,构建现代职教体系的改革攻坚期[10]。高职院校建校有先有后,发展参差不齐,部分高职院校参与了国家示范校、优质校建设,又有幸入选“双高计划”建设项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取得了瞩目成果,社会声誉、生源质量、教学资源形成了良性循环,已遥遥领跑在前,正朝着职教本科目标奋力冲刺。而大部分高职院校,特别是新近成立的高职院校,又尤其是新成立的民办高职院校还处于发展规模,完善基本办学条件的起步阶段,还在为生源、师资而担忧,为生存而奋斗,与头部院校的差距有逐步拉大的趋势。因此,当教师职称评审权突然下放到高职院校时,大部分高职院校不知所措,迟迟不能拿出办法开展自主职称评审。部分发展较好的头部高职院校则结成联盟,仿照之前统一评审的办法,制订了与本科院校差不多的评审辦法,联合开展职称评审。
如何制定一套适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别是适合本校教师情况的职称评审制度,则成为职称评审制度改革成功的关键。
三、高职院校科研发展现状
科学研究是高职院校的基本职能,是高职院校发展水平的重要衡量标准,是教师成长发展的重要途径,也理应成为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评价指标。而高职院校科研发展现状也使职称评审科研业绩条件的设置成为评审办法制订最大的困难所在。科研业绩条件标准设置得过低,让许多教师轻松就能达到,不利于学校科研的发展;也不能把标准设置得过高,超出了教师的努力范围,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不利于激发教师的积极性,也会使学校的发展目标成为空中楼阁。
(一)高职院校教师存在科研短板,科研成果层次不高
我国高职院校大多由中职院校合并升格而来,其师资队伍多以中职时期的教师为主,这部分教师多以教学工作为主,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具备较强的教育教学反思能力,然而缺乏科研经验和专业培训,基础科研能力较弱,导致这部分教师的科研选题、研究目标多局限于教学内容,多以教研教改课题为主,缺少对专业领域方面探索研究的积极性和拓展性。
在高职院校转型的过渡期,学校需调整并扩大师资队伍,这一时期师资主要来源于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原企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过硬,有很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在自己专业领域可以提出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改革。但在科研项目申报时,前期准备工作往往不够完善,难以提出可行性较强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技术创新点。应届硕士毕业生经过了学位论文撰写的锻炼,对研究方法和科研前期准备工作的认识较为准确和全面,但缺少实践经验,研究多偏向理论型,研究成果的实践性和实用性不够强,这导致较难获得高质量的成果。
(二)科研认识不足,科研氛围不浓
教学与科研是高校教师的两大基本任务,然而大部分高职院校重教学而轻科研,导致高职院校管理者对科研认识不够。管理者以鼓励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设计了一系列管理、评价和激励制度,在高职院校教师群体中留下了刻板印象,即认为高职院校科研不重要[11]。这也导致前期高职院校的科研管理制度和激励措施不完善,缺少多维度的评价管理体系。当教师群体无法在科研活动中获得相应的收获和认可时,必然会降低对科研的积极性;学校开展的科研培训较少,大部分教师群体对科研认识不够,缺少持续深入研究的意识,在申报高水平项目时不容易成功,从而认为科研太难而放弃;再加上教师群体教学任务的繁重,更无暇开展科学研究,没有科研上的成就感,让部分教师认为科研无用,做科学研究是额外负担。
(三)科学研究定位不准确,社会服务能力有待提升
随着高职院校的快速发展,学校对科学研究工作越来越重视。然而,现阶段大部分高职院校的科研工作主要还在模仿普通高校,教师群体开展科学研究主要还是以理论性研究为主,以“技术”为核心,解决企业生产技术中的实际问题的技术开发和技术应用类的应用型科研较少,未能明确技术研究的核心地位。另外,由于高职院校的学校属性,教学研究也是必要的研究方向。目前,高职院校教师群体开展的教学研究内容多集中于教研教改,很少对职业教育的相关发展方向、管理机制以及技术研发和教学一体化等开展探索性研究。这也导致我国大部分高职院校社会服务水平普遍偏低,科技成果转化数量少、成效低。
四、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科研业绩条件设置原则与思路
职称评审条件的设置要结合学校自身的发展实际情况与发展定位,在符合国家基本政策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本校教师学历职称结构,依照高职院校发展方向、岗位条件等对教师专业能力发展的导向要求,设计符合自己学校教师职业生涯发展规律的职称评审制度。要发挥职称评审办法的公平价值和发展需求导向价值,坚持分类定标、科学评价原则,公开透明、择优评聘原则。
由于高等职业教育的类型特性与普通本科教育的不同,科研情况存在较大的差距,而且各高职院校之间所处的科研发展阶段也不同。科研业绩条件的设置要符合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即符合学校发展的实际情况。要以学校现阶段科研实际情况为出发点,结合学校的现阶段教师科研情况和科研发展方向目标设计科研业绩条件。
(一)多元化评审标准,服务教师职业发展
在设置职称业绩条件时要围绕不同岗位能力要求特点,设置多条件选择,以多破唯,包含贴合实际情况的业绩条件和结合学校发展考量的业绩条件,从而避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通过难易结合的业绩条件设置,形成多元化、差异化的职称评审标准,实现对教师的分类分层考评。在肯定教师群体获得的现有成绩的同时,激发教师自我发展的积极动力,充分利用职称评审制度的牵引力助力教师专业能力提升,有效服务于教师的职业生涯发展。
(二)分类定标,充分考虑各类教师群体
制订职称评审科研业绩条件要考虑高职院校各类教师的特性,如思政课教师、艺术类教师、企业转职教师等,以及教学型教师和科研型教师的教师差异性,设置不同的科研业绩条件。如果仅设置一套宽泛的科研业绩考核标准对所有教师科研能力进行评价,则无法满足一些具有很强岗位特性的教师群体,容易挫伤部分教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利于高职院校和谐稳定及科研的整体发展。因此,高职院校要针对不同类型、不同专业的教师群体设计差异化的科研业绩条件指标。
(三)科学合理,体现公平、公正
科研业绩条件设置要综合考虑学校教师实际科研工作情况,将科研工作考核指标设为一级指标,包括科研项目、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知识产权、社会服务、科研获奖等,结合各一级指标的特性可设置具体二级指标,并根据学校发展的阶段不同和重点突破的方向要求,设置不同指标的权重系数。根据不同科研指标的具体情况,针对一些多人参与的科研工作,可以设置具体的分值分配比例。比如4人参与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占比50%,排名第一的参与人占比25%,排名第二的参与人占比15%,排名第三的参与人占比10%。高职院校制订科学、合理的科研业绩条件指标,一方面可提升职称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同时在多样化和灵活化的基础上增强科研业绩评价的弹性和包容性;另一方面可以充分调动教师科研的积极性,不再仅追求单一地完成某项业绩条件,而是可以通过多方位地参与各项科研工作来完成科研业绩指标,以多破唯。科学设置科研业绩条件,体现了职称评审对教师科研能力培养的引导作用,促进学校科研显性成果的突破和科研整体水平的提升。在制订科研业绩各项指标评分标准时,要根据学校具体情况,把握好度,既不能过低,达不到科研业绩的导向性作用,又不能过高,使教师失去开展科研工作的动力,要在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四)创设以高职院校的高质量科研业绩为导向的破格机制
科研的目的是促进科技革新,服务社会发展。作为以技术为核心的应用型科研为主的高职院校,不能单纯地参照本科职称评审破格模式。可以结合自身学校的定位和特性,通过产学研解决企业生产技术的实际问题。这类擅长应用型科研的教师群体,其科研成果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时,可以不受一般科研业绩条件的限制,申请获取高一级职称晋升的资格,不再仅以科研获奖作为破格的标准。这一设计可以激发教师群体的科研工匠精神,针对自己的专业领域开展技术攻关,从而转变高职院校的科研定位,摆脱模仿本科高校的科研模式,探寻出属于自己的科研道路。
五、高职院校职称评审科研业绩条件改革实施与效果
高职院校科学、系统地制定职称评审制度需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过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征求意见。这样才能有效地帮助教师群体成长,助力学校事业发展,同时营造科研学术氛围,提高科研能力。以我校为例,2021年我校开始独立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学校整体科研实际情况及发展目标进行了科研业绩条件的设置。通过2021和2022两年的实施,学校科研项目立项数和获得的知识产权数都有了大幅度的提升(见图1)。由此可以看出,职称评审制度的导向功能效果明显,教师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科研潜力都得到了较大激发,科研项目、成果增长显著,学校科研氛围渐浓,学校整体科研实力逐步提高。但在实施期间也发现一些问题,如条件设置弹性不够、部分条件设置过高、缺少特殊教师岗的科研业绩条件等。
六、结束语
一项重要制度的制定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因素越多,系统越复杂,尤其是涉及人的切身利益的制度,制度设计过程的民主参与就显得尤其重要。其中教师职称评审更是和教师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職称评审制度在设计论证过程中必须考虑学校整体实际情况、各类岗位的实际情况和后期发展目标,要对教师的成长和学校事业发展起导向作用。同时,职称评审制度要根据学校发展、教师群体发展,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做进一步完善,让制度与时俱进,和学校发展需求同步,以保证学校职称评审制度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导向性,使之更加符合学校的实际,有效促进教师成长和学校事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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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EB/OL].(2015-05-06)[2023-03-15].http://www.moe.gov.cn/srcsite/A02/s7049/201505/t20150506_189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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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栗国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