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型网络交易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
2023-08-13肖丽
肖丽
伴随着全球经济和科技的快速发展,在第三次技术革命以后,电脑已经变成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经济的发展,可以让人们足不出户就能买到自己需要的东西。一时之间,国内和国外都出现了一股网上购物的狂潮,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不断出现的电子商务平台,给负责市场监督的政府及组织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新市场的准入资格,对货物进行质量检验的标准,以及行业的规范都需要逐步改进。本文针对新生电子商务平台产生的税收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规范,希望能为广大同业者提供参考。
一、征收电子商务税的可行性
任何一種商业活动的税收都必须以“是否具有经济可行性”为考量,因此在征收税款之前,要对该事务能否承受税收压力、是否违反税收公平性原则以及纳税人的收益状况能否承担纳税义务进行全面的考量。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商业行为,进入21世纪后,阿里巴巴、京东等电商平台的兴起,对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税收收入将会继续提高。电子商务税收的征收是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新型网络交易下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问题
(一) 税收主体和客体的不确定性
在网络销售中,所出售的货物种类繁多,既有有形货物,也有无形货物。税务行政法规一经制定,就必须对有形和无形的货物分别征税。制定和确立税目是税收的一项基本内容,唯有确立了税目,下一步的纳税程序才能有法可依,这就是税收对象的不确定。现在的纳税人有三种,分别是普通型、小型、个人,除了税法之外,国家还对不同的纳税人负有不同的义务。不能对纳税人进行区分,这就是纳税主体的不确定。
(二)计税依据的不完善
税收的主要来源为商品的销售,在传统的买卖中,买卖双方都在场,然后签署文件,付款索要发票,再完成取货,成功交易。但如今的电子商务,很多都是直接在平台上完成付款取货的交易,并没有签署文件的过程。在买卖过程中,发票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既是买卖的原始证明,又是买卖双方纳税的主要依据。发票有统一软件、统一上传、统一开具的流程,每个月或每个季末的电子税务局网站上都有汇总和提取数据,实现了真实性和精确性的原则。不管是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在开具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发票的金额与合同的金额要相符,有详细的内容还需要附详细说明,而且要在合同中标明,不能有一丝一毫的错误,但电子商务比较容易忽略发票的开具,从而导致计税依据不完善。
(三)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
在我国,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弱,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纳税义务不了解,二是没有能力支付财务人员的工资,三是自己没有能力进行正常的财务核算。
电子商务所牵扯到的税务方面的知识十分广泛,一方面,纳税人作为经商者,没有系统地学习会计知识,在某些细节上,他们不知道该如何去做;另一方面,关于税务,他们没有专门的财务人员来指导和工作,这就导致许多电商对某些义务一无所知,并非不想缴纳,而是不会操作,也没有便捷的咨询渠道;另外,电子商务的进入门槛很低,让一些不懂金融的人也能从事商业活动,这就给电子商务的征税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三、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健全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制度
1.线上建立专门网络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在线下已经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但是在线上还没有一个专门的部门来负责管理。尽管2019年电商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基础上,确定在本行政区域中,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但是在落实的时候,很多地方还是不能做到为纳税人服务,便捷纳税。因此,笔者建议在构建税务网站时,要强化与纳税人信息交互的功能。税务网站的构建,其根本目标就是要为纳税人提供更多的信息,所以,要有更多的纳税人积极地参与进来,在栏目的设计上,要以纳税人的需要为中心,时时刻刻为纳税人着想,建立一个真正为纳税人服务的税务网站,这样才能持续地促进纳税人和税务部门之间的和谐关系。
2.对电子商务的准入资格进行严格的明确规定
网络上的应用很多,但并不是每个人都有网络运营的能力。2019年电商法对准入资格有了规定,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登记注册,要有行政许可,但并没有明确指出一些细节问题。比如,经营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和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不一致会给后期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对明显不具备交易条件的操作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确认;为了避免出现经济诈骗和经济违法行为,不能同时经营多个行业的网店等。因此,对电子商务的准入资格规定还需要完善、细化。
3.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纳税登记制度
对于网络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开店前,先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注册,办理税收登记的时候,要提交营业范围、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人身份资料、网上银行账号、网络经营网址、电子邮件等电子商务经营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一定要对纳税人所提交的税收登记材料展开严密的审查,如果是审核正确的,将会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登记申请,给予每个电子商务纳税人一个独特的电子商务税收登记代码,并需要纳税人将电子商务税收登记代码在其网页上永久显示且不可删除。
4.实行电子发票制度
电子发票对税务信息化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因其具有的隐性特征,导致对其征税基础的认定比较困难。税务部门可以利用网上交易电子数据化的监管,开发并构建电子商务交易专用电子发票的自动开具验证系统和审计体系。该系统应为国家税务局主导,具备电子票据的开出、验证、审计等功能。当用户在线付款后,系统会根据用户的需要,向用户提供在线的税务信息,自动开具电子发票,彻底打击电子商务的偷税、漏税行为。
(二)构建适应电子商务的新型税收征管模式
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税收征管很难确定交易内容、金额和税收管辖权,而这些信息又是纳税最基本、最重要的依据。但电子商务中无论是实体商品交易还是数字化商品交易,都离不开资金的流转和信息的交换。小规模网络交易的信息流和资金流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的。因此,税务机关如果将电子商务交易中起重要中介作用的网络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考虑进来,以资金流确定计税依据,以信息流和物流作为税收监控依据,建立控制信息流和资金流的新税收征管模式,便会有利于形成完全电子化的自动征税系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传统税收征管模式所面临的难点问题。
1.建立信息流的税收征管模式
由于自建网站及网站日常的维护费用对于个人经营者来说比较高,所以小型网络零售卖家非常依赖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这种模式的网络交易相比B2B和大型B2C模式,因其交易主体分散、身份难以认定等原因,税收征管难度最大,是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重点所在。通过税务机关搭建电子贸易税收管理平台,实现税收核算与进项入库的统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通过电子商务征收系统,根据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工商登记和税收登记的基本信息,来判断出其所要缴纳的税款,并对其进行自动的收集、识别,根据所采用的税种、税目、税率,进行税款的核算。
2.建立资金流的税收征管模式
对于交易付款,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形式进行。在线支付指的是利用互联网,向用户发送支付指示,从而实现付款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主要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也可以通过网络银行进行支付。不管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还是互联网银行支付平台,都与交易各方无关,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会有一段时间内,不会受到交易各方的影响,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资金流是可以被控制的,这就为电子计税提供了数据支持和计税依据。
(三)完善电子商务税务稽查协助制度
在电子商务中,税务部门应在技术监控、技术管理和技术信息交流的基础上,加速推进数字征管的电子化进程,加大对税种的管理力度,提升税收的质量和征管效能,建立一个能够在全国范围内被看到的、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执行的、能够涉及大部分企业的电子商务税务管理制度。在构建现代化的税务征收与监督体系的基础上,制定与网上交易特征相适应的纳税人登记制度、会计核算凭证保存制度以及电子货币流通的记账凭证查证制度。由税务部门依据网主的信用情况发放电子认证,并建立一套由国家安全部门设立的金钥匙管理体系,以保存因特网用户的金钥匙。如果需要,税务部门可以使用超级钥匙来检查。
四、结 语
中国电子商务发展至今确实存在很多问题没有解决,在税收方面也没有完善。面对由电子商务所引起的种种问题,法律是必要手段,应该加速税收征管法的制定进程,修改并完善现行的税收体系和征管方式,让其与时代发展相匹配,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的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