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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考试模式对我国职业教育考试改革的借鉴与启示

2023-08-10王艳鲍文钱丽冰聂超

科教导刊 2023年6期
关键词:考试改革职业教育

王艳 鲍文 钱丽冰 聂超

摘要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了解学生的学习效果、知识能力水平的手段,也是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的基本方式,科学、规范、权威的考试,对教学具有评价、导向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职业教育考试中存在的考试形式单一、僵化,考核内容脱离职业岗位要求,考核主体不够权威,考核组织不够规范等问题,不利于我国新时代职业教育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目标的实现。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考试模式享誉世界,为培养高质量技术技能型人才提供了保障。文章通过对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考试模式的研究,以期为我国职业教育考试改革提供借鉴。

关键词 职业教育;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考试改革

中图分类号:G719.1文献标识码:ADOI:10.16400/j.cnki.kjdk.2023.6.005

自2014年《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发布以来,我国职业教育得到大力发展,各项职教改革得以稳步推进,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课程改革、教材改革、师资队伍建设等各个方面和环节的改革都在不断深化,但是对职业教育考试考核的研究和改革相对较少,远滞后于职业教育其他环节的发展和改革步伐。

考试作为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客观检验学生学习成果和教学质量的一种手段,对教学具有检测、评价、激励、导向的作用,科学、规范、权威的考试,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1]。为充分发挥考试考核在职业教育教学中的重要功能,促進我国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对我国职业教育考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作为其职业教育的主要模式,对提升德国技术技能人才的专业水平,推动德国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被誉为德国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德国双元制体制下科学、规范、公正、权威的考核体系,在世界职业教育界享有盛誉,为德国高质量的职业培训提供保障。本文通过对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考试模式以及其得以运行的法律体系和组织实施体系的研究,为我国职业教育考试改革提供借鉴。

1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考试模式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区别于学校形态的全日制职业技术教育,是学校和企业合作办学的职业教育模式,教育主体涉及企业和学校,是将传统的学徒培训方式与现代职业学校教育相结合的职业教育模式。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考试采取教考分离的组织方式,即不论是在学校期间的学习内容还是在企业期间的学习内容均由第三方行业协会组织全国性考试。考试通过才能获取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和行业协会颁发的职业证书。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考试有三大显著特点:其一是考试组织和结果权威、公正;其二是考试理念和考核重点与职业教育培养目标高度匹配;其三是理论考试与实践考核相结合。目前,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中有两种考试模式存在,即“操作功能导向”的传统考试模式和“职业能力导向”的新考试模式。

1.1“操作功能导向”的传统考试模式

“操作功能导向”的考试模式是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中历史悠久的传统考试模式,自1969年《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时开始实行,该模式重视对学生实践操作技能的考核,如护理专业的考生实践操作考核部分,要求按照操作规范完成静脉输液。

该考试模式下,学生需在3―3.5年的学制中,经历两次重要考试,即中期考试和结业考试。中期考试一般在第二学年结束时进行,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两部分,中期考试仅作为检查学习成果与状态的考核,不计成绩,但是参加最终结业考试的条件。结业考试在毕业前进行,包括理论(50%)和实践操作(50%)两部分,考试形式与中期考试相同,但考试的内容和深度提升很多。结业考试对学生意义重大,只有通过结业考试才能获得毕业证书和职业证书[2]。

1.2“职业能力导向”的新考试模式[3]

20世纪90年代起,德国职业学校课程模式的重大改革——以分科课程为基础的课程模式被“学习领域”课程模式取代,“职业能力导向”的新考试模式也随之兴起。“职业能力导向”的考试模式不仅重视实践操作能力的考核,更重视考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如方法能力、社会能力、个人能力的考核。将仅以结果导向转为结果导向和过程导向相结合,在关注结果的同时,也注重职业行动过程,关注工作计划、工作实施、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分析与反馈等。

考试题目从单纯的专业理论知识或某一操作技能,转变为真实工作情景下的工作任务。通过考生完成具体工作任务的情况,考核考生独立完成整个工作任务的能力。考生在完成每个考试任务的过程中需要完成一个至少包括3个阶段即计划―实施―检验反馈的完整的行动模式。所以新的考试模式不仅重视行动实施阶段的操作,更强调学生独立对工作进行计划、分析和反馈。这些能力是现代劳动者更应具备的,也是创新能力形成的基础[4]。

新的考试模式还调整了结业考试的分值结构,将结业考试分为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其中第一部分占总分的40%,一般也是在第二学年结束时进行,第二部分占总分的60%,在毕业前举行。两部分分别都包括理论和实践操作考核。“职业能力导向”的考试新模式是检验受教育者职业能力的最佳形式,已被职业界普遍认可并成为职业教育考试的趋势,被越来越多的职业采用。

2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考试体系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考试体系主要由法律制度体系和具体组织实施体系两个体系组成。其中,法律制度体系对联邦德国双元制体制下职业教育考试考核的总原则、考试内容、考试方式、考试组织与实施等各个环节与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法律规范,主要由《联邦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条例》《考试条例》等构成;而具体组织实施体系,主要由考试主管机构——行业协会和具体的考试执行机构——考试委员会构成。

2.1法律制度体系

2.1.1《联邦职业教育法》

《联邦职业教育法》是德国职业教育的根本大法,是德国职业教育发展最有力的法律保障。它赋予了德国各类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职业考试的权利和颁发职业证书的权利,对德国双元制职业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做了全面、严格的规定,体现了考试的权威、规范、严格。如,规定了双元制职业教育结业考试的内容、考试委员会的职能及成员的任命、考试资格许可、考试成绩评定、考试证书发放等。

2.1.2《职业教育条例》

《职业教育条例》是由德国联邦经济能源部颁布实施的法律条例。德国没有专门的职业标准,《职业教育条例》是将职业标准与部分教育标准融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教育职业标准”。在双元制职业教育中,《职业教育条例》是各教育职业实施教育培训时参照的规范化的目标、内容与考试方案,既是设计与实施这个职业技术教育的根本标准,也是双元制职业教育中企业实施培训的基本标准,它在全联邦范围内规定了双元制职业教育企业一元的标准,而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学校一元的基本标准《框架教学计划》,也是以此为基础由联邦州文教部长联系会议负责协调制定。《职业教育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每一种职业考试的常规标准和最低标准。

2.1.3《考试条例》

《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行业协会要颁布结业考试的《考试条例》,并按照《考试条例》组织实施考试过程,该考试条例须经州最高主管当局批准。《考试条例》对考试资格许可、考试组织实施、考试评价标准、考试证书颁发、考试的违规违纪处理等做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总之,德国职业教育考试在考试流程的设计与实施、命题原则与标准的制订、考评标准及其制订等方面,都有着一整套严谨的法律体系,使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考试组织有法可依,促进考试的权威、科学、公正,保证了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2.2组织实施体系

2.2.1行业协会

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由各类行业协会组织实施本行业职业考试,各类行业协会负责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框架下,主管德国职业教育全国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向通过结业考试的学生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命题工作由德国总行业协会委托中央命题机构统一命题,命题机构按照具体职业的《职业教育条例》和《框架教学计划》制订统一命题。

在德国,所有企业都必须加入相应的行业协会,并按年度缴纳一定会费。行业协会代表企业利益,动态关注德国经济结构、职业岗位的变化和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是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运作机制中的关键环节。它除了负责职业教育考试职责,还承担有对企业是否有培训资格的审查职责,以及登记注册“双元制”学徒与企业签订的培训协议等职责。这些法律赋予的职责使之在双元制职业教育中具有一定的政府职能,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法律性。

2.2.2考试委员会

考试委员会是行业协会中直接组织实施考试的机构,一般每个专业方向设有一个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由三方组成,分别来自同等数量的雇主代表、雇员代表以及至少一名职业学校的教师。考试委员会根据具体教育职业的《职业教育条例》和《考试条例》设计具体考试任务、计划考试流程、实施考试、评定考试成绩、签发考试成绩单并对参加考试者是否够通过结业考试作出决定。

3我国职业教育考试考核现状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考试主要是学校组织的课程结业考试及毕业考试。在考试的组织、考试的考核形式、考核内容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考试结果往往不能全面反映学生的职业能力及综合能力。

3.1分科考试为主要形式

我国大部分职业院校的课程设置仍然是按照学科体系设置,考试也是按照学科单独考试,每门课程的任课教师按照课程标准命题,在课程结束后由所在学校组织结课考试。毕业考试一般选择核心专业课作为考试科目。这种分科考试不利于实现职业实践中所需求的多学科融合应用,不利于職业能力的培养。

3.2理论考试为主,考核形式单一

大部分学科的课程考试以本学科的知识为考核重点,采取单一闭卷理论考试的形式,侧重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记忆,无实践考试环节,不利于学生对知识实际应用能力的全面考核。长期单一的理论闭卷考试形式,对于职业能力所要求的职业任务的分析、计划、实施、评价等综合能力的考核,无法实现,抑制了学生的创造性,容易导致学生高分低能。

3.3考试的组织实施机构为承担教学的学校,评定结果可比性、权威性差

目前,国内职业院校不论是课程结课考试还是毕业考试,均由各个学校自行组织,而且出题、阅卷教师多为本校任课教师,这导致各个学校对于教学质量和考试组织的把控水平不同的情况下,评定出来的考试成绩可比性差,权威性差,无法发挥考试的评价功能,也无法真实地反映其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

3.4企业实践部分的学习无权威的硬性考试

现阶段我国职业教育正大力推进校企合作以及产教融合办学模式的创新,除了传统的前两年在校学习,最后一年去企业实习的校企合作方式外,还出现了驻点班模式、现代学徒制等新校企合作育人形式。这些校企合作形式,学生在企业实践、实习的时间长达1―2年,而对于这么久的企业实践学习,大部分没有针对性地硬性考核要求,很多企业不组织正式考核,而仅仅是对实习情况做概括性评价,使得学生这期间的实习质量和效果无法得到保证和评价。

3.5关于职业教育考试考核的法律规范不健全

在我国,现阶段各职业院校的课程结课考试、毕业考试的考试组织一般是按照各校的考试考核教学文件开展,而各校的考试考核相关的教学文件规定和执行质量并不统一,导致各校自行组织的考试质量难以评定,权威性也较低。

企业实习实践环节,虽然部分专业有国家顶岗实习标准,且在各专业的顶岗实习标准中,对顶岗实习期间的考核内容、考核形式、考核组织有所规范,但规范中,组织考核的主体是负责培训的企业,培训和考试也是同一主体,导致各企业考核结果的质量无法评定。而且,教育部网站数据显示,目前国家378个专业目录里,只有149个有《顶岗实习国家标准》,一多半的专业尚无顶岗实习国家标准。

2022年5月,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对职业教育的地位、体系、保障、学校与培训机构、教师与学生等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唯独未曾提及对职业教育的考试考核。

4启示与借鉴

4.1完善职业教育中有关考试的法律规范

对于职业教育中的考试目标、组织机构、组织形式、考试内容、考试评价与改革等应该有明确法律规范,以提高职业教育考试的权威性、规范性并确保考试作为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一环得到足够的重视。另外,不断完善国家职业标准、国家专业教学标准、国家专业顶岗实习标准,确保职业考试目标有国家统一标准。

4.2改革传统分科考试模式,以体现职业能力的工作任务为考核内容

检验学生是否具备某一行业的职业能力是职业教育考试的终极目标,职业能力需要在真实的工作情境下,在完成企业实际工作任务的过程中体现。将真实工作情境下的工作任务设计为考试任务作为考核内容,在考核考生专业知识能力和实践技能的同时,通过考生完成考试任务的过程,所进行的查询信息、计划工作、组织实施、完成任务分析及反馈等,考核学生的自我管理、与人沟通协作、创新能力以及对待工作的积极性、严谨性等综合能力。将真实工作情境下的工作任务设计为考试任务的考试改革,还可以倒逼职业教育课程改革,促进职业教育目标的实现。

4.3加强过程考核,增加实践考核环节与比例

职业教育与培训期间加强过程考核,可以促进学生提升各阶段的学习质量,使学生和老师都能及时了解学生阶段性的学习效果并作出相应调整。如对三年制学生在进企业实习前举行一次阶段性考核,对在校期间的理论和实践学习进行一次学习效果反馈。结束实习后再做一次毕业考核。这两次考核都分成理论考核与实践考核两部分,并增加实践考核比重,改革我国目前大部分职业院校采取的闭卷理论考试为主而无实践考试环节的考试形式,充分发挥考试的导向和评价功能。

4.4实施教考分离,由法定的专门考试机构组织考试

职业教育考试要想发挥考试考核的评价和导向作用,首先应该保证考试考核结果的权威性、科学性。而由法定专门考试组织机构,按照实时、真实反映岗位要求的国家标准进行命题并组织考试,无疑是最直接、最具实效的方式。国家和社会用统一的尺度测量学生的职业能力,这样的质量认证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和一致性,有利于学校和社会对教育质量内涵形成共识,便于社会和用人单位选拔和录用人才,便于引导学校树立正确的质量观,根据产业结构变化和就业市场的需求,培养具有综合职业能力的人才[5]。

4.5毕业考试与职业考试相统一

目前,我国的职业分为准入类职业和水平评价类职业两种,准入类职业实行职业资格评价制度,由政府部门负责资格评价;水平评价类职业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制度,由用人单位或社会鉴定机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組织开展评价。通过国家法定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组织的毕业考试,学生可以同时获取学校的毕业证书和法定考试机构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行这一考试改革,可以促进职业教育在学校和企业这两个环节的学习内容与职业市场岗位要求的无缝对接。

5结语

重教学轻考核是目前我国职业院校普遍存在的现象,应该从法律层面对考试考核加强规范,重视考试考核对我国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并根据我国职业教育的整体改革与发展情况,结合我国职业市场,加强考试改革与研究,使得考试考核成为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促进我国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通讯作者:聂超

基金项目:江苏高校青蓝工程团队(苏教师函〔2020〕10);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教育研究类校级课题(JKC2021029);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重点项目(JKB2021001)。

参考文献

[1]王艳.高职院校考务管理质量提升探析——以江苏某高职院校为例[J].卫生职业教育,2020(38)21:27.

[2]鄂甜.德国职业教育考试新模式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8.

[3]王春生.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考试新模式研究[J].职业教育研究,2015,135(3):84-87.

[4]徐涵.德国职业技术教育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21: 99-103.

[5]周衍.德国“双元制”职教考试制度评析与借鉴[J].职业技术教育, 2006(22):8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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