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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多主体协同治理:时代趋向、困境与路径

2023-08-07黄晓敏

关键词:党和政府网络空间网民

樊 荣, 黄晓敏

“网络空间是以相互依存的网络基础设施为基本架构,以代码、信息与数据的流动为环境,人类利用信息通讯技术与应用开展活动,并与其他空间高度融合与互动的空间。”①李艳:《网络空间治理机制探索分析框架与参与路径》,北京:时事出版社,2018 年,第43 页。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日益演绎成为与现实人类生存空间并存的活动场域及意识形态领导权争斗和争夺的话语空间,由此带来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问题。治理自然离不开主体的价值取向和治理目标,由于网络空间自身存在碎片化、开放性、无边界、参与主体多元化等特点,这就使得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面临海量信息的冲击,其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都要求治理主体摆脱空间治理的传统框架和模式,构建适应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的多主体协同治理新格局,本文拟就多主体协同治理的发展趋向、现实困境以及超越困境的实践之道谈一些拙见,以求教大方。

一、多主体协同参与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的发展趋向

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是社会治理理论与实践时代化的产物,在遵循社会治理理论的基础上,凸显出其独有的发展趋向。社会治理是“指官方的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①俞可平:《全球治理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 年第1 期。。从主体间关系的角度看,“社会治理是指在执政党领导下,由政府组织主导,吸纳社会组织等多方面治理主体参与,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治理活动”②岳轩宇:《儒家德治思想对中国当代社会治理模式重构的启示》,《领导科学论坛》2020 年第1 期。。因此,治理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20 世纪90 年代,信息技术融入社会治理,治理模式转向了强调整合与协调的整体性治理阶段,破解了政府治理碎片化的问题。21 世纪以来,网络空间的出现引发空间形态的转型,空间治理方式也随之发展变化。整体性治理倾向于强调政府在治理过程中的绝对权威,但由于网络空间中公众利益诉求多样化和权利意识的增强,致使各主体间易产生隔阂而制约实现“协调”,由此社会治理理论由整体治理转向协同治理。协同治理强调利益关联方凝聚共识及共担责任,突出表现为在治理过程中促使不同参与主体紧密联结形成一种内在联系的运行系统③曹元、董新凯:《习近平网络空间治理系列论述的系统探析》,《南京社会科学》2019 年第6 期。,在明确治理主体各自职责基础上实现良性互动。随着网络空间的发展和参与主体自身的变化,相较于现实空间的意识形态治理则更需要趋向于协同治理。

(一)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主体结构的变化趋向

不同利益主体在具有海量性、群团性、异见性、隐匿性特点的网络空间中,政治诉求更加多元多变,致使网络空间各个参与主体对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的争夺也日益激烈。同时,网络空间中各种社会思潮交织,不同程度地冲击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对人们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政治认同的引导。这种境况导致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的难度和复杂性更加凸显,坚持协同治理成为顺势而为。2022 年6 月22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指出,要把安全贯穿数据治理全过程,要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治理模式④《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强调 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加强和改进行政区划工作》,《人民日报》2022 年6 月23 日,01 版。。可见,与现实空间治理比较而言,网络空间更需要协同治理以保障意识形态安全。而协同治理的实现程度关键在于党和政府、社会组织、互联网企业、网民等网络空间行为主体对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认知与践行。一方面,在网络空间中有些主体扮演多重角色且不断变换,既是不同利益诉求的活动主体,也是意识形态治理的参与者,必然增加了意识形态治理的复杂性;另一方面,各主体聚集于网络空间共同参与意识形态治理活动,这是实现协同治理的前提。

在网络空间治理主体层级性结构中平等化表征增强。本文依照各主体在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中的功能和表征不同,将其分为领导主体、主导主体和参与主体三个层级。具体而言,第一层次指作为领导主体的中国共产党。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是政治方向的引领者,牢牢掌握着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这是我国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的显著优势和根本保障。第二层次是具有双重身份的主导主体,即政府。政府既作为外部规制者对其他主体的意识形态话语进行引导和实施管理,又以参与者身份嵌入网络空间传播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但从治理的角度而言,其更强调政府的管理身份。第三层次指包括社会组织、互联网企业和网民在内的参与主体。社会组织、互联网企业是党和政府与广大网民之间沟通的纽带,是重要的协同参与主体。网民是人数最多的参与主体,其对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认同与践行情况,直接反映了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的成效。在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过程中,虽然主体结构的层级性依然存在,但在去中心化、技术赋权的作用下,不同层级主体之间、参与主体内部之间的关系趋于平等化。三个层级的主体基于共识协同开展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逐步打破各主体各自为政的状态,进而依据自身优势找准角色定位,在认同领导主体和主导主体权威的基础上实现双向互动,共同净化网络空间,弘扬主旋律,维护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

(二)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主体功能的变化发展

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是指互联网空间多元主体自觉反映社会关系而形成的认知系统①郝保权:《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新趋势》,《马克思主义研究》2021 年第1 期。。意识形态治理的价值目标是实现各主体思想观念符合社会主流意识形态。随着网络技术在各个领域的普及,意识形态治理空间实现了虚与实的融合,网络空间的拓展必然引起治理主体力量的重新分配与布局,有的主体在现实空间与网络空间中的表现不尽相同,网络空间内部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发生变化。但若兼顾治理主体关系的复杂性与治理目标的一致性,则要求参与治理的多主体协同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功能,如此才能有效达成治理目标。

相对于现实空间治理而言,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的不同层级主体间关系的变化引起各自功能的调整。具体而言,一是党作为领导主体不仅致力于治理现实空间意识形态,更要牢牢把握好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的主导权和话语权,领导、引导、指导网络空间意识形态传播的正确方向。二是作为主导主体的政府则更加凸显其管理者身份,及时有效地监管各种网络信息,实时掌握网络舆情发展的动态与现状,做好信息解释和意识形态引导工作。同时,为网络空间治理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制度政策,规制其他参与主体的行为,维持网络空间意识形态的建设秩序。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网络空间是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微媒体、网络直播等为主要依托的主体不在场的交往场域,网络信息由多元主体共同生产、制造和传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在网络上表达意见、分享经验、传播信息,寻求在网络空间的影响力和话语权,这便使得党和政府的传统权威控制信息发布与传播的功能相对被削弱,由此需要关注与引导第三层次参与主体正向功能的发挥。三是就社会组织、互联网企业和网民在内的参与主体而言,较之于现实空间,其功能发挥呈现特殊性。在现实空间中,随着现代社会转型与社会分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社会主体趋于多元化,社会组织、互联网企业以及网民更侧重于作为意识形态治理对象而处于相对被动状态。然而,网络空间作为特殊的意见场和舆论场,为多主体共同参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创造了现实条件和实践场域。社会组织、互联网企业等发挥桥梁功能,既将党和政府的相关方针政策通过网络传播于网民,又将网民的意愿和态度传达于党和政府并监督其工作,具有实现协同治理的先决条件。而广大网民在网络空间中主体性增强,通过网络平台表达对社会事务和热议事件的看法和自身诉求,增强了在网络空间的话语权,从而影响和维护意识形态安全。面对治理主体功能的变化,党和政府在发挥领导和主导作用的同时,也要客观审视社会各个利益主体平等参与的地位,联合多方力量共同治理网络空间意识形态。

(三)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主体协同关系的变化

网络空间治理的演进依赖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技术先后经历了信息单向获取—信息双向沟通—“人人皆媒”的多元参与三个阶段。“人人皆媒”打破了意识形态“自上而下”的单向传播,使得多种政治力量交织其中,在不同程度上冲击着社会传统层级组织的权威,同时社会个体表达能力也得以提升①王永贵、岳爱武:《着力打造清朗网络空间——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思想的重要论述》,《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 年第4 期。。简而言之,就是形成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双向互动的网络话语生态格局,意识形态安全维护与治理的主体力量不断变化,主体之间的交互作用不断加强,就此构造出一幅节点密布的传播网络。“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的特征更加明显”②《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迎接党的二十大”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崭新篇章》,《人民日报》2022 年7 月28 日,01 版。。同时,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多元文化交锋与碰撞、多重利益诉求引发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巨大变革叠加在一起,直接影响了空间治理力量分布,网络空间成为了各主体利益冲突与多种社会思潮交锋的主场域,决定着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主体之间协同关系已不同于现实空间治理的表征。领导主体和主导主体具有很强的一致性,变化主要集中在他们同参与主体之间、参与主体内部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讲有两种情况:一方面,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和政治主张与治理目标一致时,成为协同治理的推动力。由于参与其中的社会组织、互联网企业以及网民作为网络空间多个利益的相关方,没有哪个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起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的全部任务。其依赖于党的领导和政府主导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当参与主体倾向于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共同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网络空间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和政治主张与治理目标相悖时,则成为协同治理的阻滞力。尤其是网民的参与意识不断提升,当现有的意识形态治理制度缺陷与注重自身利益结合,就可能出现负面的评价和情绪,难免与党和政府所倡导的理念与行为相背离,这点表现更甚于现实空间的民众。同时网民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政治认同趋于多样化,会不同程度地冲击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不利于与党和政府建立协同关系,从而难以真正参与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可见,未来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协同治理的重点是网民参与的实际能力。随着治理主体能动性、公共性的提高与现实考验的联动影响,不同治理主体应秉承公共精神,贡献力量,并将其贯穿于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的各个环节,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协同治理。

二、新时代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多主体协同治理的现实困境

Web3.0 时代信息技术搭建并创新了网络媒体平台与意见表达连接方式,激发了各个主体参与表达的主动性,拓展了意见交流的范围,使得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参与度、广泛性。同时,网络空间的技术赋权特征日益明显,当互联网成为新的权力来源时,网络空间成了意识形态博弈的重要场域①赵丽涛:《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网络话语权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2017 年第10 期。,所有主体都会运用互联网为自己赋权,尤其是作为参与主体的社会组织、互联网企业、网民,其主体意识不断增强,并利用网络来表达诉求,行使自己在网络空间中获取的权力,这需要党和政府重新审视网络空间参与主体在意识形态治理过程中新变化所带来的挑战和多重困境。

(一)对“去中心化”的误解不利于治理主体实现协同

网络空间发展是空间治理外延拓展与内涵多样交织在一起的,发展带来不同主体在治理实践中的功能地位变化,逐步凸显的“去中心化”特征也引发各主体关系的调整。按照现实空间治理的传统观念,党和政府的政治权威使之成为治理力量的唯一中心。如果用此观点来解读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的“去中心化”,便会产生制约协同治理的误解。具体而言,一方面,网络空间“去中心化”是表现为网络主体结构由单中心演变为多中心,而不是党和政府不是中心或无中心了。在多中心的网络治理主体结构建构中,所有参与主体的话语权都显著提升,其中地位改变最大的是网民。例如通过网络问政、网络论坛等监督党和政府,评论时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以提升,行使自身权力的意愿日益强烈。然而由于参与主体素质参差不齐、认知与行为方面存在差异,难免在一些事件的舆论上与党和政府倡导的意识形态内容产生冲突,误认为这影响了党和政府的“中心地位”,因而,产生“去中心化”增强了多元主体实现协同治理难度的看法。另一方面,将因“去中心化”形成的网络圈层壁垒阻碍交流的现象,误解为是“去中心化”制约着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网络空间“去中心化”特征下海量信息生产全民性、获取快捷性与碎片化、即时性传播,这也使得对网络信息具有共识和兴趣一致的群体得以集聚,形成了不同的网络圈层。尽管在网络圈层中存在网民情绪极化,甚至存在负面舆论,例如关于热点事件网络评议,其可能引发积极力量,也可能引发消极情绪,而消极情绪的发酵则容易引发不良舆情,从而衍生意识形态风险①阎国华、韩硕:《热点事件网络评议衍生意识形态风险的路径与防范》,《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 年 第1 期。,但圈层的相对独立性并不意味着割裂,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制约协同治理的实现。党和政府需重视网络圈层的主观可塑性,即党和政府同样可以打造正向网络圈层,发挥优秀党员、杰出青年等群体在网络圈层中的引导与榜样作用,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圈层。

网络空间“去中心化”造成的矛盾冲突,究其根本在于缺乏对网络空间“去中心化”带来技术赋权的正确认知,尤其是对网络空间“去中心化”特征的全面认识,进而客观地认识技术赋权下多元化网络生态改变了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权威话语格局,能够正确审视其他参与主体发出的不同声音。对此,党和政府作为领导主体和主导主体,需要充分利用与把握网络技术发展,不断强化自身的领导与主导功能,从而协同其他参与主体共同治理网络空间意识形态。

(二)参与主体利益选择不同不利于达成协同治理意愿

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强调多元主体协同,但参与治理的三个层级主体利益诉求和利益选择各异,因此在治理过程中会有不同的话语表达和行为选择。其中参与主体的利益差异更明显,致使其在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过程中的协同意愿较弱。究其原因,一是互联网企业在追求商业利益过程中难免出现与党和政府所倡导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之时,社会组织有时在网络空间也有自己的主张或行为,出现与主流意识形态不相符的言论和观点,无法有效引导网民做出正确利益选择。尽管社会团体、互联网企业等会制定自己的管理条例,然而由于受政治和资本等因素的影响,也会存在为追求自身利益而违背管理条例,从而减弱了参与协同治理网络空间意识形态的意愿和有效性的情况。二是在多元海量信息影响下其更容易出现不同利益选择,网民为了满足自身的诉求也进行多元的利益选择,影响其参与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协同治理的意愿。当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诉求无法得到满足或是宣泄情绪时,便会将自身情感表达的场域转移到网络空间去寻求突破口②陈双泉、韩璞庚:《新时代我国网络意识形态风险防范与治理逻辑》,《甘肃社会科学》2022 年第1 期。。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参与主体利益选择不同,在思想观念上也易与党和政府所主张和引导的方向产生分歧,从而减弱了其与领导主体、主导主体在治理过程中的协同意愿。

可见,在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过程中不同主体若要实现协同,就必须立足于全新的公共空间——网络空间,制定完善的制度保障,兼顾与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因此,需要党和政府制定和完善规范参与主体协同治理的制度,引导社会组织、互联网企业及网民做出正确的利益选择,从而提升其参与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的协同意愿,达成维护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的共识。

(三)网民无序表达行为背离协同治理的价值目标

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网民参与意识形态治理的意识和能力大多是体现在话语方式上。作为参与主体的网民群体数量庞大,其在发表意见、监督政府、开展实践上最大限度彰显其自由性、民主性与个体性。但需注意的是,网民表达行为的随意性与自由性会产生两种不同的结果,即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价值导向一致或是相悖。前者倾向于主动参与意识形态治理而发挥正向引导功能,后者则又会受自由权利异化的影响而更容易出现无序倾向。

首先,广大网民广泛参与直播、短视频、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体现了网络公共性不断加强的趋势,但网民普遍缺乏公共精神,容易引发言论纷争。网民在信息传播、意见发布、互动交往和参与监督中热情高涨地表达自己的诉求,体现了网民参与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的主动性。网民构成的多样性是引起言论纷争的重要原因:一是网民在现实空间依据权力、财富、权威而拥有不同身份,但在网络空间这个以话语作为最重要表达方式的场域,身份的依据转换为话语的内容和说服力,因此,具体体现为有不同的话语表达;二是其自身政治素质、理论水平、价值观念、关注对象、亲身体会、评价标准等方面存在 巨大差异,从而在认知和观念上产生隔阂;三是在“信息茧房”的作用下,不同群体获取的信息都是被筛选过的,网民容易丧失对信息的全面认识,沉浸于“一边倒”的观念,从而引发表达行为失范,形成不同于现实空间的话语秩序。

其次,网络空间信息异化使得网民在获取与认知信息时容易被众声喧哗的网络舆论所鼓动,从而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实力与形象产生反差认知①路媛、王永贵:《网络空间意识形态边界及其安全治理》,《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年第1 期。。尤其是网络空间中各种社会思潮的传播与渗透更加快捷、高速、覆盖广,使部分网民的思想意识随波逐流,价值立场不坚定,成为信息的被动接受者和复述者,变成“不会思考的人”。此时,公共话语权不再是自由表达权利的产物,而成为受不良环境或舆论支配的利刃。例如,有的网民肆意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不少意见领袖无视道德规范,鼓动普通网民发表极端看法,甚至引发一系列情绪化暴力事件,严重影响网民参与意识形态协同治理价值目标的实现。

最后,网民呈现出不同程度的无序表达行为不仅与自身思想政治素质相关,更与外部环境的约束力有关。目前,外部约束与内在自律不足以从本质上规制所有网民的行为。诸如针对互联网内容管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呈现出发展性和滞后性并存的特点,相关约束与规范网民意见表达行为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违背条例或规范的惩罚机制的缺失,使得无序行为主体认为网络空间中的“犯错成本”较低,一些网民在网络空间发表个人看法的过程中便更容易出现话语和行为失序的状况,加大了无序网络行为发生的频率。总之,网民的这种无序表达行为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导向相悖,也加大了其与党和政府、其他社会组织、互联网企业沟通的难度,影响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协同治理的效果。

(四)治理主体合力不足弱化协同治理效应

“网络空间因其技术特性,在权力分散化、参与主体多元化、主体行为的可见性上,都存在有别于现实社会的突出表现。”①邹旭怡:《中国网络政治空间治理研究》,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9 年,第201 页。从多元主体的性质、地位来看,党和政府、社会组织、互联网企业以及广大网民的性质、地位不同,存在多重固有联系,其中蕴含的主导-从属、上行-下效、管理-监督等多重关系,是主体之间相互作用的基础。这些关系体现了分工与合作的统一,是治理过程中协同效应产生的基础。由于我国政府在现实空间管理方面长期使用科层制模式,比较注重层级差异,但在网络空间治理时,结合这个新型公共空间的多元主体、去中心化特点,层级之间和层级内部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变得更为突出。前文分析了对去中心化的误解阻碍治理主体实现协同、参与主体利益选择不同以及网民的无序表达行为等情况,而这些则使得各主体之间相互协作进而形成治理合力的难度与复杂度上升,难以达到1加1 大于2 的效果。例如,政府既是管理者又是参与者,是营造晴朗网络空间最主要的主体力量,但由于政府在治理特征上表现出单向度和刚性,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管控手段,无法完全激发与其他治理主体合力的产生。可见,虽然政府对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多元主体有较为准确的认识,但实际情况与理想化协同治理效应之间尚存在差距。

综上所述,多元主体之间协同联动性不强便会进一步影响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合力的生成,一定程度上将弱化协同治理效应。究其原因,一是面对不同主体之间利益诉求各异而存在的竞争关系,党和政府单向度的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无法实现对网络空间中所有主体的有效规制;另一方面则是社会组织、网民自身建设不足,力量被不同程度地分散化,最终致使其发挥协同治理效应受到限制。当前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存在一系列问题,关键在于各个职能主体对自身承担的公共责任认知还不到位,主体之间的协同机制与治理格局尚不够稳固,出现政府管不好、社会组织管不到、普通网民管不了的局面,因而以党和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网民参与的多元协同治理格局尚未稳定,严重影响意识形态协同治理效应。

三、新时代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实践之道

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的主体要素是核心,而治理的多元主体间建立协同关系是关键。目前,学界对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必要性已达成共识,在新时代如何真正实现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已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

(一)塑造协同治理理念引领下稳定有序的网络空间

网络空间虽能够为广大网民获取信息、表达意见提供重要途径,但网络异化也会催生人肉搜索、舆论反转等现象,这些现象体现出网络背后所潜藏的极端个人主义、不良消费主义、利己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社会思潮。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在互联网这个战场上,我们能否顶得住、打得赢,直接关系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权安全。”①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习近平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 年,第103 页。在党的领导下,政府、社会组织、互联网企业及网民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网络空间的指导地位,共同营造稳定有序的网络空间秩序,就需要秉承开放、包容、共享的协同治理理念。

一是以开放包容的态度认识网络空间主体多元化。多元化网络空间的异质性较强,多中心化特征凸显,这是网络空间发展的客观趋势。对此,参与协同治理的各个主体一定要用开放包容的态度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党和政府不是要遏制网络空间的多元化发展,而是在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政府肯定自身决策行为的同时对社会组织、互联网企业、网民等其他主体参与治理也持肯定态度。网络空间中政府可以逐步改变自上而下的单一中心管理模式,以信任合作为基础与社会组织、互联网企业、网民构建出凸显不同功能、角色层次化的治理主体结构,同时以包容性理念处理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多元文化的关系,巩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在网络空间的指导地位,引导参与主体积极弘扬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是推动多元主体在治理过程中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党和政府要尊重并维护其他主体在网络空间的合理利益,同时积极引导参与主体做出正确利益选择,主动为多元主体参与共建共享提供有利条件,激发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内生动力。例如,政府部门在党的领导下要注重在理念、信息等方面进行共享,为社会组织参与网络空间治理提供培训,同时也要引导广大网民在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过程中树立协同意识,培养公共精神,进而在协同治理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另外,政府还必须及时提升自身的网络技术水平,以便更好地应对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与社会组织、互联网企业及网民共同营造晴朗安全、和谐有序的网络空间。

(二)制定、健全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的法律法规

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能力的提升需要建立于多主体协同合作的基础上,而维系不同主体实现协同治理则需要网络信息技术、法律二者结合,为实现综合治网、有效治网提供保障。“既要以网络信息安全为立法重点,又要以增强我国互联网法律法规适用性为关键。”②邢云文、肖扬:《以习近平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加强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建设》,《思想教育研究》2018 年第3 期。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约束与减少社会组织及网民网络失序表达行为的发生,进而有助于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一方面,要着力于加快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的立法进程。习近平总书记曾旗帜鲜明地强调,“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①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 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8 年,第198-199 页。。这为制定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相关法律提供了方向遵循,而在此过程中首要依靠党和政府,同时还要调动涵盖社会组织、互联网企业以及广大网民在内的参与主体力量,在凝聚共识基础上完善并深化相关法律法规内容,使得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加强网络空间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与规范性,在网络空间中体现为相关监管执法部门的有效执行与坚决落实。对此,网络空间相关监管执法部门要做到严格执法、有效执法,以法律为准绳,严厉打击与肃清在网络空间中渲染不良情绪、散播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言论以及政治立场错误的网络违法行为,坚决反对任何抹黑党和国家以及社会主义制度的错误思想与行为,坚决反对危害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的不良舆论,要敢于亮剑,敢于斗争,提升广大网民的网络意识形态鉴别力。与此同时,结合网络空间技术特性,要注意运用智能算法技术将意识形态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化与可操作化,从而准确有效遏制网络空间中危害意识形态安全的行为,进而为所有主体协同参与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提供良好的互动交流环境。

(三)完善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的多主体合力机制

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的复杂性和难度,决定了需要构建立体化的治理结构,协调好不同层级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共同维护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首先,党要做好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的顶层设计。党要牢牢掌握网络空间意识形态领导权、话语权,就需要结合网络空间自身特征,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同时依据网络空间意识形态领域的实际动向,不断完善意识形态协同治理的内容与组织架构,通过权力整合来克服权力的条块分割,明确各个主体的责任,协调好主体间的关系,在网络空间出现失序或冲突时,发挥政治权威的作用,促进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实效性的提升。其次,政府要注重自身作为参与者角色的转变,坚持以公共利益为重,通过对社会组织、互联网企业等参与协同治理进行引导与规范,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机制,保障其顺利参与到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过程。最后,党和政府加强对网民的意识形态安全教育,培养其公共精神和公共责任意识,提升其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情感认同。对此,党和政府可以联同互联网企业共同传播优秀网络正能量作品,例如,宣传普通网民的正能量事迹、优秀党建自媒体作品等贴合网民生活实际的内容,进而激发其产生情感共鸣,潜移默化中认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行动上积极弘扬与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总而言之,不断完善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多主体合力机制,体现了“领导主体—主导主体—参与主体”动态互动的协同治理结构,即坚持党的领导和政府的管理,引导参与主体树立正向思维,维护网络空间意识形态的安全,同时又对其他参与主体对党和政府决策与管理进行监督与反馈。这其中,参与主体还要准确认识自身功能与角色,能够积极主动参与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过程,与党和政府共同建构与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防范机制、应急处理机制、预警反馈机制,促使不同层级的治理主体建立和谐共生关系,不断提高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能力。

(四)打造完善的多主体提供协同治理的网络公共讨论平台

当前网民运用互联网发表言论,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已然成为日益普遍的现象,这离不开网络公共讨论平台话语表达功能的发挥。对此,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良性互动格局是维护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一环。其中,政府不仅需要提供公共信息服务,关键还在于为社会组织与网民提供网络公共言论平台,这也是各主体参与协同治理的新型实践场域。

首先,党和政府要进一步打造能够开展讨论及反馈的官方网络平台。虽然网络空间“去中心化”特征显著,但是党和政府仍然具有政治权威性。由党和政府管理的网络论坛为网民提供了公共言论的发表平台,今后可以进一步发挥这些官方网络平台与网民有效沟通的桥梁作用,让网民真正感受到官方网络平台效能,在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过程中具有参与感与获得感,从而未来能够更加主动、理性地参与其中。其次,正确运用网络空间中社会组织、互联网企业所依托的网络平台。网络空间中有一些话语平台依附于互联网企业的研发与维护,是互联网企业发展壮大的附属产品,同时也相对依赖于互联网企业的资本运作。对此,在尊重互联网企业获取自身正当利益的同时,积极引导其在为网民提供言论表达平台时落实相关规范。例如,互联网企业经营的相关网络平台在传播我国官方主流平台所发布的时政热点时,秉承客观与尊重事实原则引导网民积极讨论与发表自身观点,同时也要注意对评论内容的把关并及时筛选与过滤个人一些偏激言论,发挥网络平台正向沟通功能。总之,构建网络空间公共讨论平台,要在尊重普通网民权利的基础上不断拓展其参与意识形态治理的网络渠道,强化普通民众与政府之间进行信息互动,从而提升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效率。

综上所述,网络空间作为意识形态存在的新型公共空间对治理提出了新要求。网络空间的独特性反映在各个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上,其中任何要素或关系的变化都将引起空间格局的改变,势必需要变革网络空间的治理方式。而若将此与意识形态治理相结合,则治理的复杂性、艰巨性相对于现实空间而言更胜一筹。但所有问题的关键点在于“人”,即身处网络空间的各类主体及其之间的关系。新时代多元主体参与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其本质是实现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重塑,体现了时代发展的必然,也是推动网络治理现代化、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既定任务与使命,更是创新社会协同治理方式,实现现代化治理的有效举措。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治理之道在于使各种主体的力量形成合力,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治理共同体,共同维护网络空间意识形态秩序。对此,秉承协同治理理念,科学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及广大群众参与的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新格局,从而在理论指导下切实推进网络社会多元主体协同发力,既要做到前瞻性,同时也要兼顾现实性,在具体实践中不断巩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主导地位,实现多元主体紧密结合,以及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合作共治,这是推动网络公共空间治理朝着更成熟方向发展的可供选择的治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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