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网联汽车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及其反垄断规制
2023-08-03王军雷龙悦王亮亮
王军雷 龙悦 王亮亮
摘要:在全球范围内,标准必要专利已成为汽车市场竞争的博弈焦点。由于FRAND原则、许可模式的模糊性,当前面临着关于许可层级、许可模式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难题。由于标准的必须实施性和专利的天然“垄断性”,导致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的话语权较强,极易产生“专利劫持”、一揽子许可等专利权滥用问题。相较于私法调整,从反垄断角度出发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行为更具有适用性,而标准必要专利垄断纠纷的认定思路应遵循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分析框架,以确定相关市场,判断其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分析是否滥用知识产权,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等。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智能网联汽车;反垄断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94;D923.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3)13-0150-05
Standard-Essential Patent License and Antitrust Regulation
for Intelligent Connected Vehicle Communications
Wang JunleiLong YueWang Liangliang
(China Automotive Technology and Research Center Co. Ltd., Tianjin 300300)
Abstract: Globally, 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 have become the focus of competition in the automobile market. Due to the ambiguity of the FRAND principle and the licensing mode, we are currently facing many disputes over licensing tiers and licensing modes for 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 Due to the mandatory implementation of standards and the natural “monopoly” of patents, the right holders of patents have more right, which can easily lead to patent hold-up, blanket licensing and other patent abuse problems. Compared with the Judicial adjustments, it is more applicable to regulate the abuse of 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 from the angle of anti-monopoly, and the determination of disputes over monopoly of them should follow the basic analytical framework of Chinas Antitrust Law, in order to determine the relevant market, judge whether it has a dominant position in the market, analyze whether it is an 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exclude and restrict the impact of the competition in the market.
Keywords: 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 intelligent connected vehicle; Antitrust Regulation
專利权作为一种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其具体表现在保护模式和专利权的效力范围上,当该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被纳入技术标准时,则产生了标准必要专利。在标准的加持下,专利权的“垄断性”与标准的权威性相结合,标准必要专利的排他性大大加强,专利权人往往能因此获得较强的市场地位,极易导致其产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其他市场竞争对手的动机。
虽然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发展较快、势头较好,但因不掌握通信标准的必要专利而在许可谈判中面临着潜在风险。从国际上来看,以高通、诺基亚、爱立信等通信巨头为代表的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和Avanci专利池运营机构已形成了一套针对汽车行业的许可模式,话语权较强;相对地,对于被许可人车企来说,由于产品要求必须应用通信标准且缺少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经验,因此在许可谈判中经常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尤其在面临禁令威胁的情况下,往往会接受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提出的不平等条件。目前,由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政策、许可原则和许可模式的模糊性和缺失性,尚无有效的应对措施和应对手段。在我国,相较于基于侵权之诉、合同之诉的私法调整,从反垄断角度出发规制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为更具有适用性。
本文以智能网联汽车的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模式为研究对象,分析当下汽车市场的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问题,从反垄断法规制的角度剖析智能网联背景下汽车行业面临的许可风险及其规制措施,以期为汽车行业运用反垄断手段应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风险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问题
通信技术是智能网联车能够实现互联互通的基础,早在2019年,德国专利数据公司IPlytics就在其发布的《汽车行业5G标准必要专利竞争态势报告》中指出:“除智能手机外,汽车行业可能会成为全球首批最依赖5G技术的行业之一。”一方面,伴随着汽车网联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通信技术与汽车行业深度融合,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广泛应用于汽车产业;另一方面,由于FRAND原则、许可模式的模糊性,产生了跨行业间关于许可对象、许可模式等一系列的许可纠纷问题。
(一)FRAND原则的模糊性
由于标准必要专利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对于相关市场的控制力较强,极易导致权利人出现滥用权利、破坏市场竞争等行为。因此,一些标准化组织在其知识产权政策中要求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作出“公平、合理、非歧视”(Fair,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以下简称为FRAND)的许可承诺。FRAND原则的主要内涵包括合理原则和无歧视原则。合理原则指许可费用合理,持有人不能因标准必要专利的不可替代性,向实施人要求与其在开放的、和其他技术相竞争的环境下所能获得的专利费率不一致的许可费用。无歧视原则是指专利权人不应对同等交易的实施者给予不同的交易条件,并因此导致其处于不利竞争地位。
FRAND原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权利人和实施人之间的利益,但是由于FRAND原则仅是方向上的大原则,各大标准组织并没有给出具体、确切的定义,导致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同的解释,尤其在FRAND许可费率计算方面,专利持有人和实施人因立场不同,而对FRAND持有不同的观点,这是许可谈判或者以此产生的司法纠纷中的難点问题。2017年欧盟委员会发布的《制定欧盟标准必要专利方法》报告指出,FRAND定义模糊导致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不可确定性,阻碍了专利技术的许可和应用。
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由于FRAND原则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在许可实践中出现了如许可层级歧视、一揽子许可、不合理费率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问题。
(二)完全复制通信领域许可模式,仅面向整车厂商发放许可
通信行业惯用的许可模式是向终端产品制造商发放许可证,该习惯目前因通信技术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广泛应用而延伸至汽车行业。Avanci是全球第一个以汽车行业为主要客户的专利池组织,由爱立信、高通等5家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优势企业联合创立。目前,Avanci拥有48个许可人成员,运营约50%的3G和70%的4G标准必要专利,被许可人包括大众、奥迪、宝马、通用在内的26个汽车品牌。Avanci拒绝给零部件厂家发放许可,仅面向汽车厂商进行整车级许可。
这种以整车为对象的许可模式并不符合汽车行业惯例。在传统汽车产业链中,专利许可往往是纵向的,即由供应商负责获得相应零部件的专利授权并承担专利许可成本,汽车厂商从供应商处采购零部件组装成整车,汽车厂商通过采购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来规避侵权责任。这种整车级的许可模式违背了FRAND的无歧视原则,持有人和运营人为了能够获得最大的利益,通过所处产业链中的层级及所生产的产品价值来确定被许可方,以得到更高的许可单元费率计算基础,从而无视FRAND原则的约束。
这种以整车为对象的许可模式在汽车行业内受到普遍的质疑与挑战。2019年5月,大陆汽车系统公司在美国加州将Avanci及其成员告上法庭,起诉它们违反FRAND原则拒绝标准必要专利的“组件级”许可,特斯拉、本田、丰田、德国汽车工业协会(VDA)、美国汽车创新联盟(AAI)等汽车行业企业、组织纷纷向法庭呈送法律意见书,支持大陆公司的主张,认为Avanci的许可模式违反了FRAND原则,在削弱市场竞争、阻碍行业进步的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三)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不同通信标准的必要专利的一揽子许可
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大部分标准化制定组织对于标准必要专利采取自愿声明原则,不会对声明的专利进行标准必要性和有效性检查,这就导致了标准必要专利过度声明的普遍问题。据欧盟委员会的有关研究报告显示,在严格的标准评估下,仅有10%—50%的声明专利是必要的。标准必要专利的普遍过度声明降低了许可的透明度和可靠性,大量专利的必要性检查给标准实施者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从目前Avanci的许可模式来看,被许可人获得的4G许可是包含2G和3G许可的,并不能单独获得4G许可。这种不同通信标准的必要专利的一揽子许可,并没有给标准实施人选择的权利,增加了被许可人的标准实施成本。在通信标准市场,2G和3G退网已是全球大势所趋。美国通信运营商AT&T已于2017年停止2G网络,并于今年3月停止了3G网络;我国已将2G/3G退网列入“十四五”期间网络基础设施的重点工作,去年11月工信部印发的《“十四五”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加快2G、3G网络退网,统筹4G与5G网络协同发展”。对于大多数仅应用4G、5G技术的汽车企业而言,如果不能得到针对单个标准的授权许可,则必须支付超过使用标准本身额外的许可费用,这种不区分标准的一揽子许可方式类似于一种变相的搭售行为,显然存在不合理之处。
(四)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的专利劫持行为
专利劫持是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利用专利权的优势,对标准使用者收取高于正常标准的使用费的行为。由于标准实施者在应用标准时,不存在该既定标准的替代方案,那么使用该标准方案的专利技术则是不可避免的。标准必要专利的技术锁定效应加强了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在许可谈判中的优势地位。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在其专利技术被标准采纳后,通常享有更强的议价能力。法国图卢兹经济学院通过研究美国地区法院的专利案件发现,超过75%的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其中一个典型表现即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通过利用标准实施者必须实施该标准这一事实来获取“不合理的高额专利许可费用”。一方面,专利劫持将导致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人承担过高的许可费用,并将该增加的成本转嫁给终端消费者,损害了公众利益;另一方面,部分潜在标准实施人因为避免专利劫持问题,可能会主动放弃或者避开应用该标准,违背了“获得最佳秩序、提高效率”的标准化的根本目的,影响了标准实施,阻碍了行业创新。
二、智能网联汽车行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反垄断规制
专利法授予专利权人禁止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垄断权”,而专利与标准结合后则会进一步加剧这种垄断状态,极有可能造成专利滥用、限制竞争的结果。基于此,相较于基于侵权之诉、合同之诉的私法调整,从反垄断角度出发规制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为更具有适用性。
(一)标准必要专利与反垄断法的适用
解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诉讼纠纷主要有三种路径:基于许可合同的合同之诉、基于专利法的侵权责任之诉、基于反垄断法的反垄断之诉。在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诉讼中,相较于合同之诉、侵权责任之诉,反垄断之诉在适用的普遍性、规制的广泛性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首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其调整的对象仅限于合同相对人,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起诉讼,不能对无合同关系的因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而产生损失的第三方进行救济。如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拒绝对供应商发放组件级许可,因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无法通过合同之诉维护自身权益。其次,运用专利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问题不具有普遍性。专利法具有私法属性特征,仅能规制专利权人和与发明创造实施、许可、保护等过程相关的特定主体,无法有效规制整体市场的有序竞争。此外,虽然FRAND原则作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实践的重要原则,在国内外常常被作为审理相关纠纷的重要依据,但是FRAND原则实质上是标准化组织的制度要求,并不具有强制力,并且由于FRAND原则的模糊性,在司法实践中很难仅依据FRAND原则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做出裁定。
(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问题的反垄断认定思路
标准必要专利垄断纠纷的认定思路应遵循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分析框架,以确定相关市场、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分析行为是否构成滥用知识产权,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为主要脉络,同时需充分考虑标准必要专利的特点。
1.相关市场的界定和市场支配地位的認定
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反垄断竞争分析的基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在《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中指出:“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因此,标准必要专利的可替代性,是界定相关市场的关键因素,也是判断权利人是否具有实施垄断行为主体资格的基础。
针对于如何界定相关市场,学界普遍存在“推定说”和“认定说”两种观点。“推定说”认为由于标准必要专利是实施标准不可缺少的专利技术,因此具有不可替代性,每个标准必要专利都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可以推定,权利人在相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部分学者认为“推定说”忽视了标准之间、标准和非标准之间的可替代性,应当根据个案情况,从需求和供给的角度进行替代分析,同时还应综合考量是否遵循FRAND承诺、是否有交叉许可等因素。
对于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而言,由于蜂窝通信技术是全球普遍采用的标准技术,在该领域并不存在可替代的标准和非标准技术,且汽车厂商和供应商实际上并不具备与通信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进行交叉许可的能力,在权利人违反FRAND承诺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在相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华为诉InterDigital实施垄断侵权行为一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InterDigital作为涉案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唯一的供给方,其在3G标准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具有100%的份额,完全具有阻碍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而且双方也不存在交叉许可的可能,从而认定InterDigital具在相关的标准必要专利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明确指出,在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下,不公平的高价、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许可和捆绑搭售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要件,是《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在不公平高价方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表现为权利人要求标准实施人支付的许可费用远高于市场价格,利用侵权诉讼、禁令救济等手段胁迫实施人接受该过高价格。在捆绑搭售方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表现为权利人在标准实施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接受或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标准必要专利和非标准必要专利搭售、不同标准必要专利之间捆绑搭售,且仅提供打包捆绑许可。
三、结语
通信、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蓬勃发展加速了技术标准化的进程,智能网联背景下的汽车行业将会面临更多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风险,有效地防范风险、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将是汽车行业未来重点关注的问题。从反垄断的角度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问题,可以将自由竞争秩序、市场竞争因素与许可行为多维度综合考虑,为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实施提供风险防范指引。同时,各标准化组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车企可在满足FRAND原则和反垄断规制的前提下,共同构建一套符合行业特点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模式,将模糊的FRAND原则进一步明确,以促进权利人和实施人之间达成许可共识,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标准化实施进程。
参考文献:
[1]韩伟,尹锋林.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的市场地位认定[J].电子知识产权,2014(3):33-37.
[2]马海生.专利许可的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
[3]MARK A.L.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Standard-Setting Organizations[J].California Law Review,2002(2):1889-1904.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20.
[5]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Institutions on Setting out the EU approach to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DB/OL].(2017-11-29).https://ec.europa.eu/docsroom/documents/26583.
[6]续俊旗,李梅.信息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的不合理定价及其反垄断法规制[J].中国物价,2014(8):43-47.
[7]吴广海.标准设立组织对专利权人劫持行为的规制政策[J].江淮论坛,2009(1):111-116,139.
[8]SIDAK J.G.Holdup,Royalty Stacking,and the Presumption of Injunctive Relief for Patent Infringement:A Reply to Lemley and Shapiro[J].Minnesota Law Review,2007(3):714-748.
[9]杨怡红.标准必要专利制定中不披露信息行为的反垄断规制[J].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4):51-55.
[10]何怀文,陈如文.技术标准制定参与人违反FRAND许可承诺的法律后果[J].知识产权,2014(10):45-19,71.
[1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DB/OL].http://www.wncyip.com/UploadFiles/20200313/20200313180822318.pdf.
[12]袁波.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兼议“推定说”和“认定说”之争[J].法学,2017(3):154-164.
[13]GERADIN D,RATO M.P.L.Article 82,IP Rights and Industry Standards:In Reply[J].Ssrn Electronic Journal,2006.作者简介:王军雷(1978—),男,汉族,河北保定人,博士研究生,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情报所总工程师,研究方向为汽车知识产权。
龙悦(1989—),女,汉族,天津市人,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情报所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汽车知识产权。
王亮亮(1988—),男,汉族,山东潍坊人,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情报所战略研究与知识产权部总监,研究方向为汽车知识产权。
(责任编辑:王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