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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3-07-17杜伦鹏

交通科技与管理 2023年12期
关键词:征地拆迁

杜伦鹏

摘要 征地拆迁是修建高速公路中至关重要的工作,其实施难度较大,影响了工程建设的综合效益。基于此,文章针对高速公路征地拆迁的常见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了提升征地拆迁效果的对策,具体包括改进政府征地拆迁的工作办法、建立科学合理的拆迁安置补偿体系、合理制定征地拆迁制度,旨在为公路建设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 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54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096-8949(2023)12-0156-03

0 引言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涉及的部门多且人员较广。为保障拆迁工作合法、合规地顺利推进,施工单位应统筹协调,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可因盲目追求施工进度而忽视拆迁质量。该文针对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展开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 现阶段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中常见的问题

1.1 当地政府拆迁行为不规范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起到了领导作用,并设立了征地拆迁指挥部,主要工作是向征地拆迁红线内的涉及街道、乡镇发放工作派送单,并配合乡镇、街道开展封户普查。高速公路建设时,通常采取边拆迁边报批土地的施工方式,无法保证拆迁和项目启动同时进行,且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此外,施工单位常与红线内未拆迁群众发生矛盾,阻碍了工程的正常开展,无法保证施工进度[1]。

线性拆迁会导致征地群众面临房、田分离带来的耕种困难、出行不便等问题,必须提前设计规划方案,明确改沟、改路、改渠的科学方式,避免造成汛期安全隐患,妨害春季农田的正常取水灌溉,损害当地居民的利益。一般情况下,高速公路项目都是省、市级的重大交通工程,受到明确的通车时间限制。开展土地征用拆迁工作时,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确保道路畅通[2]。

1.2 拆迁安置方式单一且补偿标准较低

实施征地拆迁时,应避免因各种技术或人为原因造成的土地性质改变,确保农民住房和土地的安置到位,防止因承诺的安置补偿费与实际补偿费存在差异造成的失信问题,及时解决基层矛盾。

拆迁安置方式单一,目前主要有货币安置、“购房券”安置、现房安置三种模式。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需主动协调房源,解决实际闲置土地资源不足的问题,尽可能地实现被拆迁群众的住房需求,推进拆迁安置工作的高效开展。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拆迁安置补偿是必要的补偿措施,安置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通过实地考察和当地调研,结合被征地区域的地质条件、实际年均产值、补偿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安置补偿费用[3]。

1.3 保障被征地农民长久利益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

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时应根据当地经济的实际发展状况、居民的生活水平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利益。为保障群众的长远利益,应落实社保办理,及时支付土地补偿款。地方政府在确定补偿款标准时,应考量片区的综合地价,并结合土地的年均产值情况进行核算,土地补偿款的标准应当每隔3~5年进行中心调整和公布,确保当地群众能了解拆迁政策,提高被征地群众的配合度。

缴纳社保是强化土地征收后续保障,保护失地农民权益的重要环节。若不能及时办理社保,被征地农民领取社保金的时间延缓,已到达退休年龄的群众无法领取退休金,给群众造成财产损失。而第一批办理社保的群众在到达退休年龄后即可领取退休金,造成了不公平现象,最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信访事件,影响征地拆迁的正常推进,阻碍了高速公路的建设发展。

2 政府改进优化征地拆迁工作措施

2.1 科学规划与民主决策相结合

高速公路设计期间,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的责任主体都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考察,掌握每个区域的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工程线型,尽可能避开居民集中居住区,缩减拆迁量,并优先考察土地区块较差且经济价值低的地块。

政府在发布征地拆迁公告后,要统筹安排前期拆迁准备工作,通过设置拆迁标语、悬挂横幅等方式加强拆迁宣传,提高群众对拆迁工作的配合度。此外,有关部门还需要下沉一线,安排专业的调查员调查了解群众的诉求,用專业业务知识与群众耐心沟通讲解相关政策,及时解决群众的疑问,营造出人人配合支持拆迁的良好氛围[4]。

2.2 加大过程中的统筹协调力度

当下高速公路建设需要的社会投资较多,施工时涉及了多个建设单位。在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过程中,需各个部门的共同参与,有些单位的权责存在交叉,不能仅从各自单位的角度出发开展工作,还需要加强部门间协调沟通,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行政资源。

高速公路建设的主导单位主要是地级市和省级交通管理部门。征地拆迁前,当地政府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实施征地拆迁时,地方指挥部、相关牵头单位应发挥引领指挥的作用,树立大局意识,加强制度优化管理,结合实际需要征地的时间,提出科学、合理、有效的交通组织方案,增强服务群众的意识,改善工程建设的思路和方法,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序开展。

2.3 培养专业的拆迁工作人员

征地拆迁形式主要由乡镇、街道负责,由具有一定经验的老干部领导年轻的新干部,通过以老带新的方式实施。此外,国土部门发挥指导作用,市政府、交通部门负责协调,乡镇政府坐镇,多方面合力共同完成征地拆迁任务。

目前,征地拆迁主要工作人员包括正式编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等。这些年轻的工作人员缺乏拆迁征地经验,不了解拆迁政策和相关流程,且流动性较强,团队建设不稳定,存在频繁换人的情况。而高速公路工程的建设周期长,更需要培养一批专业稳定的拆迁人员,提高谈判过程的连续性,保障后续协议的签订和解释。应加强团队建设,将专业的拆迁人员分别安排到各乡镇、街道、社区开展拆迁政策培训,改善团队的作风,提高工作能力,营造和谐高效的干事环境[5]。

3 建立科学合理的拆迁安置补偿体系

3.1 实施多样化安置补偿,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货币补偿是征地拆迁中最常见的补偿方式,其便利性和可操作性强,但单一的货币补偿不能满足被拆迁群众多元化的需求。为更好地实现群众的利益,还需要进一步探索不同的补偿形式,形成多样化的安置补偿办法。

创新补偿方式,采取同等区域置换土地、安置点集中修建、将土地征收补偿以公司名义入股到待开发项目等多样化的形式进行征地补偿。根据实际采取的补偿形式提早谋划准备,采取限价房或安置点集中修建补偿时,应事先建好新房,防止被征地群众因补偿过渡时间过长出现不良情绪引发矛盾,增加不必要的费用,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利益,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6]。

3.2 拓宽补偿范围,明确拆迁政策

国家的征地补偿政策只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但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中还存在许多间接经济损失。造成间接损失的主要因素有空气污染、噪声污染、房屋损坏等,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周边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应明确征地拆迁政策中关于间接补偿的规定,使用特殊情况特殊研究的办法,保证高速公路修建时周边群众的合法权益,并提供必要的补偿。

高速公路建设的涉及面广,通常涵盖很多县、区,存在范围较广的红线外房屋。根据国家公路法规定,高速公路区域延伸至周边的30 m内不允许修建任何建筑。政府在制定征地拆迁政策时,应将高速公路边缘30 m内受到严重影响的房屋纳入拆迁红线内,避免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若政府存在财政困难,或有其他原因不能将部分土地、房屋纳入征地拆迁范围的,需安排专业人员到地方协调沟通,确保施工单位、业主单位能合理规划设计改沟改渠,提高工作效率[7]。

3.3 加强征地拆迁后失地农民的综合保障

征地拆迁实施后,当地农民失去原有农田,无法继续原有自给自足的田园生活。政府应加强后续保障工作,及时制定合理的政策维护农民的生活秩序,实施有效的再就业措施。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开展免费的就业培训,鼓励特定人群再就业,并联系需要用人的企业提供岗位支持,实现培训合格农民的定向就业。

加大社会保障的执行力度。线性拆迁规模大,牵扯到的人数多,但社保安置所能保障的人数较少,难以保障所有被征地人群的权益。社区在制定社保安置政策时,应该预先缴纳足额的社会保障资金,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到退休年龄的人能够及时领取退休工资,促进土地征收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8]。

3.4 综合各类因素,实施合理补偿

当下常见的征地补偿办法实际实施时并不能满足所有特殊情况。按照以往的经验,补偿人数越少,房屋质量越好时,政府的赔偿损失越大。若要尽可能地实现等值补偿,就应实行一事一议的方式合理评估特殊被拆迁人群,并以此为依据加强协商谈判,在保障被拆迁人权益的基础上减少政府的损失,提高补偿的公平性,避免与其他被拆迁人之间产生纠纷[9]。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时,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的房屋价格和土地区位价格,评估被征地区域的已有价值和预期可能产生的价值,包括土地、房屋、农作物和树木的价值,从而计算最合理价值,在此基础上,通过计算得出最合理的补偿价。此外,高速公路区域征拆工作所需的时间长,地方政府应按照分段建设的实际需要合理制定相关政策,确保补偿价格的合理性。

4 完善征地拆遷制度建设

征地拆迁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实施时应严格按照制度要求执行征地拆迁流程,落实现有法律法规,重视司法参与过程。要加强征地拆迁的制度建设,制定时效性强、稳定性强的制度,为征地拆迁工作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4.1 严格规范拆迁程序

强化土地征收补偿的程序性,引进听证制度提高征收补偿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农民的参与度,推动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署。当地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土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并对水土保持、立项、环保等方面进行广泛的咨询,确保征地拆迁流程的合法合规,防止出现“未批先建”和“以租代征”的问题。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过程中,应按照程序依次进行公告、签订协议和公示,严禁拆迁人员“暗箱操作”[10]。高速公路指挥部执行资金拨付前应加强手续审批,检查以下程序是否完备:首先,由拆迁人员和村社干部共同完成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给乡镇街道拆迁办公室。其次,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对人口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上报当地的土地管理机构;再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核实,上报指挥部。最终,由指挥部批准拨付。指挥部应不定时抽检资金拨付情况,同步督促拆迁工作的推进,并确保受保障人群能及时获取安置补偿和购买新房。

4.2 加大司法参与力度

根据国家《行政复议法》规定,被征地人若不满政府制定的拆迁政策,可提出行政复议,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拆迁补偿政策的优化改进。

司法机关不是征收拆迁的主要责任单位和利益相关人,合理设置司法工作人员有助于发挥司法机关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保障相关人员能独立、客观地对待拆迁工作,并有效调解纠纷,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政府推进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4.3 优化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相关法律从宏观层面指导国家的征地拆迁政策,地方作为补充出台了许多关于集体土地的相关条例,但实际征地拆迁时缺乏有效的可操作性措施。地方条例可能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影响了地方政府征地拆迁的法律基础。当前,高速公路集体土地征拆工作时,应加快健全征地拆迁制度,为政府的征地拆迁工作提供具体的,指导性、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

5 结语

综上,征拆作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前置性工作,能否顺利进行,极大地影响实际工程的成本和进度。若不能及时征拆红线内的房屋和土地,会造成部分施工的断点,甚至影响整体工程的建设质量。为加强征拆工作,应积极探索创新征拆模式,树立全局观念,统筹兼顾、实事求是地细化征拆管理方案细则,不断提高管理效率,实现“和谐征拆”“科学征拆”及“规范征拆”,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有序推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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