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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民事裁判监督工作的困境及治理

2023-07-14徐燕平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3年6期
关键词:检察监督知识产权

徐燕平

摘 要:目前,知识产权民事裁判监督仍处于探索与实践并行的阶段,存在案件来源不足、疑难度高、办理方式粗放、就案办案现象普遍等困境,无论是监督手段还是监督质效均与精准监督的目标存在差距。为突破困局,检察机关应以实践经验为指引,积极拓宽案件来源、改良制度设计、完善监督模式,稳步推进并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裁判监督工作。

关键词:知识产权 检察监督 民事裁判监督

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指引下,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步入了由高速度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过渡的新阶段,一套能够回应新技术、新业态提出的挑战、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接轨的新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也在稳步构建中。据最高法发布的2022年度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438480件,行政一审案件20634件,刑事一审案件5336件,可见民事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占据主要地位。[1]加强知识产权民事法律监督工作是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应有之义,也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必由之路。

目前,知识产权民事裁判监督仍处于探索与实践并行的阶段,无论是监督手段还是监督质效均与精准监督的目标存在差距。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上海市三分检”)作为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主动对接上海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的试点任务,发挥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优势,致力于探索知识产权综合性保护的工作方法,在知识产权检察监督,尤其是民事裁判监督方面形成了一定的有益经验。因此,笔者拟以此為切入点,探索知识产权民事裁判监督检察工作的推进方向和完善路径。

一、知识产权民事裁判监督工作的成效与经验

上海市三分检自实行“三合一”办案机制以来,民事裁判监督案件是最主要的受案来源,共计受理案件数量28件,[2]案由涵盖商标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许可合同纠纷、技术咨询合同纠纷等。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上海市三分检着力补足民事法律监督的短板,积极探索监督模式改善和检察职能延伸,力求构建契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监督体系,彰显新时代法律监督公平正义的底色。

(一)主动移交监督线索,促进能动履职

上海市三分检在办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发现关联民事案件存在监督空间,并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向权利人单位了解情况等对该线索深入研判,最终认定该线索反映的情况构成对关联民事生效裁判开展监督的新证据,并将有关线索移交至上级人民检察院。

此次线索移交是对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一次成功实践,突破了案件来源囿于当事人申请的瓶颈,化被动为主动,实现刑民案件之间的良性衔接。

(二)积极建立联络机制,畅通信息共享

一是加强与原审法院的沟通。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理由,承办人根据原审判决无法查明的,及时与原审法官沟通,了解裁判背景、当事人情况及调解过程等,全面把握争议焦点和审查重点;二是加强与关联案件审理法院的沟通。在商标权、专利权相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权利基础存在与否往往是诉争焦点,需关注涉案权利的行政登记、行政异议程序及行政诉讼情况,以掌握案件全貌。如在一起商标权侵权纠纷民事监督案件中,承办人发现涉案商标的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正在另一法院进行二审。承办人及时跟进案件审理结果,与主审法官沟通,分析该案证据与判决说理对本案的参考价值,有效提升了监督质量;三是加强公检法之间的协调互通。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安经侦部门会商,针对民事案件中可能存在的刑事犯罪线索建立内部预判与后续移送工作机制。

(三)充分利用听证制度,传递司法温度

上海市三分检充分贯彻落实最高检《“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的精神,全面推行检察听证,坚持“应听证,尽听证”原则。一是做足事前评估。根据个案的疑难复杂程度、信访风险性、申请人的法律理解能力等因素评估案件听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是做好事中听证。对应听证的案件,制定与案件相适应的听证方案。在听证人员方面,逐步建成“知识产权专家智库”并邀请案件相关领域内的权威专家学者提供针对性意见,并根据需求邀请人大代表、律师等社会各界人士与会,兼顾听证人员的专业性与多样性;在听证程序方面,积极探索听证会议线上化与听证文件电子化,提供便民利民司法服务并保障申请人实质参与听证的权利;三是做实事后回访。通过回访将公开听证与释法说理有机结合,检验听证成效,从根源上促使当事人息诉服判,切实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

(四)灵活促成争议解决,落实权利救济

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以社会关系的修复为检察监督的落脚点。破除就事论事思维定式,向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转变,如案件有和解可能,优先考虑检察调解,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灵活运用司法救助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例如,在对一起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案开展民事监督中,承办人与被申请人积极沟通,尝试促成争议双方和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按照当事人的条件考虑能否适用司法救助。

二、当前知识产权民事裁判监督面临的主要困境

“四大检察”新格局创设以来,民事裁判监督案件受理数量稳步增长。多地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专业化办案团队与专业技术人才库,以补足办案力量分散、专业人才短缺的问题。尽管如此,知识产权民事裁判监督工作仍存在诸多不足:

(一)案件来源不足,监督空间有限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18条,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来源包括当事人申请、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控告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自主发现。第37条进一步规定了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六种情形。然实践中,依当事人申请受理的监督案件占较大比例,检察机关存在被动等待案源的情形,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未被充分利用,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规定事实上被架空。其原因可能有二:一是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局限。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案件不仅限于办案过程,还包括其他机关、组织转交的线索或案件及经大众媒体报道后检察机关查实的线索等。此外,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还包括已作出监督但监督执行怠误,有必要继续监督的案件,也即《规则》第37条第5款所规定的“跟进监督”。二是线索移交机制不完善。受监督层级影响,内部监督线索的提供需上下级机关的互通,而外部监督线索的提供更需要其他机关或组织的配合。与其他机关或组织之间缺乏稳定、长效的沟通联络机制将会造成监督线索的流失,从而限制检察机关的监督空间。

(二)案件疑难度高,监督力量薄弱

检察机关面临的主要困境是刑民案件审查思路的转换不畅。在证据标准上,民事案件采取优势证据规则,相比刑事案件更注重平等主体间的对抗,故审查时应平等、全面比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而非一味侧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审查要素上,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案由远广于知识产权犯罪类型,争议焦点可能集中于刑事案件所不涉及且有一定自由裁量空间的侵权赔偿、知识产权许可及转让合同效力判定、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行为对竞争秩序的影响评价等法律问题。此外,专利权、著作权侵权等纠纷涉及技术领域判断,属于检察机关短板,需专业人员的指导。上述问题可能造成检察机关难以挑战审判的权威性。

(三)案件办理粗放化,监督模式单一

检察机关对生效民事裁判的法定监督方式包括提出检察建议、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以及抗诉。抗诉可能引起诉讼程序的重置,不仅会消耗司法资源,也会影响司法裁判的既判力。且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层级较高,抗诉往往须由最高检作出,导致知识产权民事监督案件向上积压,形成案件数量与办案力量不匹配的“倒三角”格局。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正是为了破除“倒三角”格局、丰富监督模式,防止基层监督职能留白而设置的。然而实践中,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率亦不理想,案件审理呈粗放化态势,可监督空间未被充分挖掘。

(四)就案办案现象普遍,监督收效不佳

民事检察监督不仅是对审判机关的纠偏,其终局性目的在于通过个案发现社会治理层面的痛点堵点,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以提升公众法治获得感。然实践中,监督的收效往往被忽略,就案办案现象普遍,主要表现在:一是重实体,轻程序。偏重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正误的审查,而对审判组织的组成、审理期限等程序问题关注度不足;二是重结案,轻说理。部分民事监督案件源于申请人对法律理解的不到位、不透彻,因此,釋法说理以增强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化解社会矛盾,是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但不少承办人错误采取了案件本位的态度,与申请人沟通不充分;三是重个案,轻类案。部分检察机关思维僵化,审查范围局限于个案法律关系,忽略案件所映射的类型化隐患,对高发频发且影响公共利益案件的集中监督不足,导致案件的社会治理效果与民众的实际需求脱节。

三、知识产权民事裁判监督的破困路径

知识产权民事检察监督不仅关乎群众利益,更是社会创新氛围与国家发展战略之所系。作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中的重要角色,检察机关应主动适应职能转变,以精准监督为指导理念,以裨补阙漏为发力方向,在法律框架内能动履行检察职能,持续优化知识产权民事裁判监督路径。

(一)拓宽案件来源,主动发现监督线索

畅通案件信息,建立多元共治的协作机制。一是与同级法院勤探讨。探讨内容不仅应涵盖潜在监督方向与疑难问题研析,更应囊括对民事案件阶段性情况的解读。由于知识产权类民事案件所涉领域迭代速度快,不同阶段呈现出的案件特点各异,了解案件整体变化趋势及新型案件的焦点、裁判规则有助于同步更新审查理念,为个案乃至类案监督提供理论指引;二是对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勤调研。商标局、专利局等与知识产权权属有关的行政机关以及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地区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等社会组织与权利基础与行业侵权维权现状紧密相关,积极开展走访调研有利于溯明引发纠纷的根源性因素,获取与源头治理有关的监督线索;三是与本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勤商议。控告申诉部门依法负责监督案件的受理审查,由于监督案件类型庞杂,受理规则分布分散,个别不当然受理的案件,如非因自身原因而未穷尽法院救济渠道的案件的受理标准可能存在认定上的差异。此时需加强与控告申诉部门沟通,谨慎作出不受理决定,把好案件来源第一关。

依托数据治理,挖掘专项监督的开展空间。类案监督与专项监督缺乏线索、难以铺开是民事监督长存的困境。利用大数据对特定主体所涉司法裁判挖掘研判,排查出大量可监督的同类型案件,为打击危害性较大的知识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专项监督活动提供支撑。还应开拓大数据的应用空间和工具价值,加强对裁判文书的提炼与比对能力,以检察人员主导、智能信息辅助的办案模式为支点,驱动监督线索的精确捕捉与批量治理,实现点面结合。

(二)改良制度设计,着力保障监督质效

一是完善案卷调阅制度。法院卷宗材料是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裁判的主要依据。调阅内容上,应以全面性为原则,正副卷一并调阅,把握案件全局性流程;调阅方式上,应以便捷性为原则,一般采用电子阅卷方式,尽量避免调卷时间延误办案期限;二是合理运用听证制度。听证的应用在民事监督案中有一定普及,但效果却参差不齐。为避免听证流于形式,应加强听证前对争议焦点的提炼,综合考虑案件所涉领域及申请人背景履历选择适配度高的听证人员,兼顾法律解释和事实分析。听证后着重了解申请人的反馈意见,以此为基础判断是否有必要进一步释法说理;三是积极行使检察调查权。《规则》第46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必要时的调查核实权。所谓必要,应指与监督内容有关,且通过书面审查难以确定的程序或事实。由于知识产民事监督案件历时长久、证据繁杂,调查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宜作广义理解,可采取走访、考察、询问等多种形式,依照民事证据规则平等审查各方证据,破除以申请人为中心的审查思路。

(三)完善监督模式,精准选择监督手段

民事监督价值的多样性决定了监督方式的多样性。抗诉作为一种刚性监督手段,其结果必然导致再审程序的启动。《规则》规定的适用情形包括:一是针对违法的审判行为,包括裁判适用法律错误和审判人员具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两种,二是针对具备再审检察建议提出条件,但已经再审或审委会讨论后作出的裁判。可见抗诉的主要作用在于纠偏纠错,对抗诉的适用应保持审慎,除考虑法定因素外,还应明确是否具有必要性,在判断时应注意:第一,应保留法院合理自由裁量的空间,不过多干涉审判权。第二,对于具有典型司法指导意义、对社会利益影响较大的案件,宜考虑采取抗诉方式。第三,知识产权案件存在批量维权的情况,在选择抗诉前,应评估裁判结果的变更对其他裁判既判力的影响。

再审检察建议相比抗诉柔性更强,是否启动再审程序的决定权在于法院,检察人员也并不直接参与后续的再审程序。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虽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一定重合,但考虑到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属于同级监督,其更宜用于存在裁判实体错误或程序瑕疵但不严重的案件。

检察建议是柔性监督手段。其适用目的包含司法纠偏和社会治理,应用范围及对象广泛,既可对法院在裁判中的不当之处,例如同案不同判、轻微程序违法提出监督,也可以对工作制度或管理方法存在漏洞、有碍社会整体利益的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延伸职能的有力抓手。

检察机关应摒弃非黑即白的二元论办案思维,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对症开方,灵活适用多种监督手段,以达到刚柔并济、标本兼治的监督效果。

(四)推进综合治理,发挥监督辐射效应

一是落实跟进监督。对于再审检察建议和检察建议这两种柔性监督方式,为保障监督的实质效果,应跟进法院及其他被监督单位的后续反馈,如出现迟迟不回复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应了解原因,督促其回复或执行,并检验监督成效。二是推进类案监督。对监督案件呈现的普遍性问题,应深度分析背后成因,获取类案信息以比对,筛选存在同类瑕疵的案件批量处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监督效果。三是促进矛盾化解。对于裁判文书和审理程序无误,但当事人不服判,执意申诉的情况,可以根据纠纷的具体内容,加强协调沟通,了解双方需求,尽力促成和解,从根源上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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