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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有所养,有法可依

2023-07-04潘家永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3年5期
关键词:老梁大林侄女

潘家永

将来你老了,儿女和老伴无疑是你的主要依 靠。如果没有儿女、老伴或者儿女、老伴没有能力 扶助你,那么应如何寻求依靠呢?哪些人又可以 成为你的依靠呢?

儿子无赡养能力,孙辈应担供养义务

【案例】老梁 78 岁,只有一个儿子,儿子今年 54 岁。老梁无固定生活来源,近年来又身体多病, 需要儿子从经济上支持。可儿子没有工作,无经济 来源,无力支付赡养费。老梁的孙子小梁是一名医 生,收入尚可,于是老梁要求小梁供养他。小梁却 说:“赡养你是我父亲的责任,我作为孙子没这个 义务,而且我每月还要供养父母。”那么,老梁有权 要求小梁供养他吗 ?

【点评】小梁有义务给爷爷赡养费。一般来 说,祖孙之间不发生赡养关系。为了弘扬忠孝美 德,更 好地使老人老有所养,我 国《民 法典 》第 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 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 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可见,在特定情况下,孙辈负有隔代赡养的法定义务。不 过,这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无 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需要赡养;二是祖父母、外祖 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没有赡养能力;三是孙子 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此外,如果出现孙辈是 由祖辈抚养长大的情形,孙辈也应承担赡养祖辈 的义务。

本案中,鉴于老梁的儿子没有供养能力,而孙 子小梁有稳定工作和很好的收入,因此小梁应该 视自己的经济情况给爷爷适当的赡养费。

兄姐扶养弟妹成人,弟妹应尽扶养义务

【案例】俞大林 20岁、弟弟俞小林 5岁时,父母 相继去世,俞大林挑起了家庭重担,扶养弟弟,供 养弟弟读书一直念到大学毕业。在弟弟有了体面 的工作后,俞大林才结婚成家。结婚后 , 俞大林因 妻子有病不能生育,故没有子女。在妻子因病去世 后,俞大林没有再婚。如今,75 岁的俞大林由于身 体越来越差,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就要求 俞小林扶助他。俞小林虽然每月有不菲的养老金和 5000 元的退休返聘收入,经济实力尚可,但他以 自己没有扶养兄长的法定义务为由拒绝了。那么, 俞小林是否负有扶养俞大林的义务?

【点评】一般来说,弟妹对年老的兄姐没有扶 养义务,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产生扶养义务。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兄、 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 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据 此,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包括如 下内容:一是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二是弟、妹 有履行扶养义务的能力;三是兄、姐缺乏劳动能力 和生活来源。

本案中,俞小林是由俞大林扶养长大、供养读 书成才的,且具有一定的经济负担能力。因此,俞 小林有义务对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哥哥 进行供养扶助。

选定监护人,管理老年后的事务

【案例】赵大爷早年未娶,收养了一名养子, 将其抚养成人。其养子早已成家,过上了幸福生 活。2016 年,赵大爷生了一场大病,生活自理能力 下降,需要养子的照料和慰藉。养子不但不履行赡 养义务,还时常打骂赵大爷。赵大爷气愤之下诉至 法院,于 2017 年跟养子解除了收养关系。其后,赵 大爷的侄女开始负责照料他的生活起居至今。由 于侄女很尽心、很细心,赵大爷非常满意。如今,赵 大爷有了新想法,想与侄女签份书面协议,确定由 侄女担任其失能后的监护人,把自己的晚年托付 给侄女。那么,法律上是否支持赵大爷的想法呢?

【点评】赵大爷现在有权为自己选定未来的 监护人,提前规划晚年生活,让自己老有所依。我 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 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 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 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该条确立了成年监护制度,也被称为意定监护,是为保护 成年人因其行为能力可能发生障碍或丧失,致其 无法处理事务所设。我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 三款规定:“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 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 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 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本案中,赵大爷信得过侄女,他现在可以跟侄 女协商,书面约定在自己年老智力衰退时由侄女 担任其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帮助其管理相 关事务,辅助其依法维权。

政府托底,保障孤寡老人的晚年

【案例】68 岁的罗某富一辈子没有生子,妻子 早年去世。20 年前,罗某富下岗,靠打零工维持生 计,也没有参加养老保险。近两年,罗某富患上了 哮喘病、糖尿病,不能再打零工,微薄的积蓄也因 看病吃药用光。当地街道了解情况后,向罗某富伸 出了援助之手,将其列入社会托底保障对象。

【点评】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的孤寡老人,都 属于社会救助和保障对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 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 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 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 或者救助。”因此,符合該条规定的老年人,如果是 城镇居民,可以提出申请,由当地政府按规定发给 生活保障费和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并可以申请入 住由“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口接收老人的养老 院。如果是农村居民,可以申请享受“五保”供养 待遇,由政府予以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并 可以根据自己意愿入住政府开办的敬老院,享受 集中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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