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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网络账号中的法律权利

2023-07-04郑泽宇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3年5期
关键词:请求权物权债权

郑泽宇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沿袭了《民法 总则》对虚拟财产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虚拟 财产的保护和承认。账号类虚拟财产(下文称“网 络账号”)作为典型的虚拟财产,随着数字网络的 发展日益深入民众的日常生活,关于虚拟财产的 法律争议也随之增多。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5月 31 日发布了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就涉及了许多 虚拟财产的问题,推动了学者们对其相关权利的 研究。

有学者发现,网络账号相关权利本应是用户 方与运营方签订服务合同产生的债权,但是其本 身又有物权之特性。这让人联想到“债权物权化理 论”,最典型的就是“租赁权”。梁慧星教授在《中 国物权法研究》中说:“近年以来,不仅物权有债权 化之趋势,债权亦有物权化之现象,租赁权之物权 即着其例。”所以,网络账号相关权利是否和“租 赁权”一样“物权化”,又能否以之为参照对网络 账号的相关权利进行深入分析。

一、租赁权的“债权物权化”理论

(一)传统的物权债权二分理论

传统物债二分理论十分重视对物权与债权的 区分,有“三区别说”“五区别说”等各类学说。这 里引用王洪亮教授对物权和债权差异的观点。债 权与物权在性质上区别,债权属相对权而物权为 绝对权;物权有排他性而债权有平等性;物权本质 上是对物的支配权,而债权是对相对人的请求权 利。物权与债权并存,物权存在优先效力。

(二)租赁权的变化与“债权物权化”的提出

罗马法时期,学界对于租赁权的认定就是一般的债权。租赁权来源于租赁合同产生的债之关 系,毋庸置疑是债权。因此,由于债之关系的相对 性,罗马法所采的是“买卖破除租赁”原则,即认 为租赁权属于债权并否认其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但法国法对于永佃权的承认以及二战后《法国民 法典》对“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改变了传统对 租赁权属一般债权的看法,赋予了租赁权以物权 或类物权效力。而后各国随其制,于是出现“租赁 权物权化”现象。

经年累月的研究,法学家们不仅难以对物权 和债权进行清晰而统一的界定,反倒是“租赁权物 权化”的出现模糊了其中界线。由此,学者们质疑 传统理论中对于二者的严格区分。如前述,梁慧星 教授曾提出对“租赁权之物权”的质疑。债权物权 化的说法由此产生。

二、网络账号相关权利的“物权化”

(一)网络账号相关权利的债权属性

依照传统理论,用户方与运营方之间通过订 立服务合同取得了网络账号的相关权利,该权利 来源于服务合同产生的债之关系,无疑是债权。合 同双方基于合同取得的均是请求相对方履行其合 同义务的权利,效力具有相对性,属于债权性质的 请求权。

(二)网络账号相关权利的“物权化”

1. 网络账号的物权客体属性

(1)网络账号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无形财产。 一方面,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网络账号作为虚拟财产的一种,法律已明 确规定了对其的保护,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另一方面,再判断其是否属于无形财产。依 据马俊驹、梅夏英教授对于无形财产概念的概括, “无形财产”不具备有体性,即没有一定形状,但 占有一定空间,且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并能被人所 支配的物,如声光电等。相形之下,网络账号具备 独立的经济价值且被用户所直接支配。关于其在 存在形式上是否占有一定空间,也存在讨论。从物 理层面,虚拟财产是由存在于服务器中的“电磁记 录”所构成的,虽没有一定的形态,但就像电流一 样,是实际存在的物质,并占有物理属性的空间, 即磁盘空间。既然电流可以作为物,那么由电磁记 录构成的网络账号固然也可以作为物。

(2)“从实物本位到价值本位”的理论

传统物权理论因对有体性的过度重视,导致 难以适用于无体物、他物权等新概念。因此,学者 们提出减弱对于有体性的强调,转而变为更实用 主义的价值性。因为无论是有体物或无体物,对某 一物的支配实质上就是对于其价值或使用价值的 支配,这也是法律要将其归类为物进行规制的原 因。孟勤国教授提出:“物就是能为特定主体直接 支配的财产价值。”高富平教授也提出物权价值性 的理论,认为“在现代社会,人们对物权需求已经 从享用(使用价值)转向流转(价值)”。因此,物的 概念由有体性向价值性的转变已是一种新趋势。

虚拟财产的价值性与可支配性毋庸置疑,但 其有体性却一直是争议的焦点。依据上述的价值 本位理论,若以价值性作为物权客体的主要判断 标准,虚拟财产毋庸置疑具有物权客体属性。

2. 网络账号的相关权利具有物权之性质

学界一般认为物权应具备两大特性,即绝对 性和支配性。关于支配性,可以从三个角度体现: 其一就运营方而言,其对于该财产享有直接的支 配权;其二就用户方而言,该财产的占有和使用是 用户方在接受服务期间享有的权利;其三是运营 方与用户方之间“协作”行使支配权。

关于其绝对性,主要表现在其具有的类似物 权之对抗力,这主要体现在用户方权利与运营方 权利的对抗上。完成注册后,账号用户方可以自主 排他地对网络账号加以占有使用收益,其他法律 主体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这些权利,包括账号的运营方。该权利甚至可以与运营方的所有权对抗, 例如运营方不能任意地将账号进行转让,在未经 用户方许可下也不能随意地使用或处分账号等。 这些都可以体现其对物权的对抗力。

三、参考“租赁权物权化”分析相关 权利归属

(一)租赁权的权利归属

我们将租赁权分成了两阶段的权利。其一是 合同订立阶段。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通过订立租 赁合同取得了基于服务合同产生的债权。其二是 合同履行后。出租方移转租赁物的占有以及使用 收益的权利于承租方,但所有權仍由出租方享有。

(二)网络账号的相关权利归属

参照前文对租赁权的分析,我们也将网络账 号的相关权利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是合同订立阶段。用户方完成注册并接 受运营方提供的用户协议。此时,用户方与运营商 之间签订服务合同建立债权法律关系。合同双方 均享有如上的基于合同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是合同履行后。与租赁相似,运营商也即 服务提供方,移转该账号的占有以及使用收益的权 利于用户方,后者由此取得该权利。同样的,这里的 使用收益权利属于物权还是债权,参照“债权物权 化”的理论,该权利应属于具物权特性的债权。

总之,运营方享有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请求用 户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债权请求权;用户方享有请 求运营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债权请求权、对虚拟财 产使用收益的具物权特性的债权。同时,这一理论 也符合传统的物债二分理论,有其作为理论上的 支撑。

四、确认网络账号相关权利归属 的现实意义

(一)对用户方(弱势方)的权利救济

在有关虚拟财产的法律关系当中,用户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通过界定相关权利的属性和 归属,可以为弱势方提供权利救济来保障其合法 权益不受侵害。以下列举几种具体案例及情形。

(1)网络账号用户方享有请求运营方履行合 同义务的债权请求权。通过这一界定,可以防止运 营方逃避合同责任。2021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互 联网十大典型案例中的俞彬华诉广州华多网络科 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本案对于用户 方俞彬华的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就是依据网络 服务合同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保护义务的 条款。因此,用户方可以依据合同要求運营方履行 合同规定的安全保护义务。

(2)关于运营方利用其所有权,影响用户方正 常行使权利,用户方应如何获取权利救济。例如, 运营方在对“不良账号”的处理过程中 , 误封了用 户的账号,用户是否有权追回 ? 或是运营方能否以 “检查、维护”为由查看用户账号的私密内容?若 参照租赁权,用户方可以就其对网络账号的使用 收益权的物权性质,以及对其弱势方的保护,主张 物权之对抗力,对抗运营方之所有权。在现实案例 中,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其是否具有对 抗物权的效力。例如,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布涉资料 及虚拟财产十大典型案例中苏普禄、杭州网易雷 火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 判决书,该案裁判中提出了要综合考虑网络虚拟 财产的来源、受支配程度、有关合同约定等因素, 遵循诚实信用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做 出具体判断。

(二)有利于规制虚拟财产的流转交易

近年来,随着网络产业的迅速发展,网络虚拟 财产交易事实上已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产业链, 如网易“藏宝阁”、交易猫等。但,法律尚未承认网 络虚拟财产交易的合法性,虚拟财产交易市场在 我国仍处于灰色地带。因此,对于虚拟财产交易的 法律争议,需要通过分析相关权利及归属来解决。

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布涉资料及虚拟财产十大 典型案例中罗佳毅与雷浩、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对于专门提供虚拟财 产交易服务的平台,该案确立了遵循私法意思自治 的原则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规则。这里就对虚拟财 产的相关权利及其归属进行了分析界定,认为运营 商在服务协议中约定“交易”仅指虚拟物品使用权 的转让行为,同一网络游戏内用户间交易该账号类 虚拟财产,实质是受让方受让出让方对运营商所享 有的债权,属债权的转让行为。

五、结语

所谓债权物权化, 旨在说明现今出现的一种新 趋势,即本质为债权 , 但具有物权之对抗力的权利, 代表如租赁权,本质是合同之债权,但具对出租人 物权之对抗力。这对传统“物债二分理论”提出了 挑战。

网络账号(账号类虚拟财产)属虚拟财产的 一种,是数字时代产生的无形财产。其相关权利本 应是用户方与运营方签订服务合同产生的债权, 又具物权之对抗力,与“租赁权”极为相似。因此, 以租赁权的“债权物权化”作为参考,分析网络账 号的相关权利。得出结论,运营方享有虚拟财产的 所有权、请求用户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债权请求权; 用户方享有请求运营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债权请求 权、对虚拟财产使用收益的具物权对抗力之债权。 这一结论亦符合传统的物债二分理论,有其作为 理论上的支撑。

该结论亦可运用于审判实务中。从权利救济 的角度,网络账号用户方通过请求运营方履行合 同义务的债权请求权,可以防止运营方逃避合同 责任。同时,用户方也可主张物权之对抗力,对抗 运营方之所有权滥用。从规制虚拟财产市场交易 的角度,对相关权利的属性及其归属的界定有助 于对参与交易的各方权利义务的认定,从而避免 交易方因对相关权利问题认知不清而导致纠纷, 或对具体纠纷可据此进行合理评判。

(作者单位: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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