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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涉税风险及防控对策探讨

2023-06-25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课题组

税收经济研究 2023年1期
关键词:平台经济涉税风险风险防控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课题组

内容提要:近年来,平台经济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涉税风险,使得税收监管面临新的挑战。文章根据对成都市三家典型平台经济企业的实地调研,发现平台企业无法获取发票、虚开发票形成了很大的涉税风险,而且从平台企业获取收入的自然人纳税人也存在很大的涉税风险。为此,文章提出了转变管理理念、完善法律法规、强化以数治税、全面推动发票电子化改革等措施,旨在加强平台企业的税收监管,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平台经济;涉税风险;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F812.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280(2023)01-0014-06

一、引言

平台经济是以互联网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驱动力,以网络信息基础设施为重要支撑的新型经济形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平台经济成为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但也产生了新的涉税风险。特别是,基于平台企业与税务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产生的税收风险,以及部分平台企业的涉税违法行为,给税务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2021年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强化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等税收协助义务,加强平台企业税收监管,依法查处虚开发票、逃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近年来,学界对平台经济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李允尧等(2013)、崔志坤等(2021)认为,与传统经济相比,平台经济本质上虽并未脱离传统经济业务,但改变了终端主体交易的方式,其经济业务具有跨界融合广、业务流动强、多平台支付、交易难溯源等特征。平台经济的业务模式特征产生了新的涉税风险,成为税务部门加强对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重点。

从税制角度来看,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課题组(2020)认为,在平台经济模式下,大量货物服务提供者未办理税务登记,导致纳税主体认定难度大。同时,平台经济将部分有形的商品和服务转变为数字形式进行销售,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等征税对象变得难以区分。因此,税企双方对同一业务下的征税对象、适用税率容易产生分歧。

从税种管理角度来看,周克清和刘文慧(2019)等认为平台经济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征收存在诸多困境。比如,个人所得性质厘定不清,个人所得的税源监控困难,个人所得税收管辖权界定不明等。周克清和郑皓月(2021)认为,平台经济下个人所得税征管困难的根源在于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及平台从业人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从税收征管角度来看,蔡昌(2020)认为在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下,平台代征税款存在合法性争议。同时,由于平台企业未被赋予相关权利义务,导致税务机关很难获得线上交易准确的销售数据和交易信息,阻碍了税款的征收和稽查。平台经济下收入产生地和收入实现地不一致,大量平台企业注册在经济发达地区或税收洼地,大量税收集中在平台企业所在地区,从而导致税款征收与税源产生的背离。

从税负承担角度来看,宋永生(2021)认为平台内经营者多为自然人,取得个体工商户身份存在一定的难度,未能享受我国税法针对个体工商户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出现自然人税费负担较重、不同纳税主体税负不均等问题。白彦锋等(2021)认为,数字经济下的数字服务税会带来高税国与低税国之间、数字强国与小国之间以及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剧数字强国之间的激烈博弈。马海涛(2021)认为,在规模应用无形资产和大量开展无实体经营等市场特征的加持下,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极大地强化了跨国公司的激进避税,加剧了国家或地区间的税基侵蚀与税收失衡。

从税收监管角度来看,宋永生(2021)认为部分平台业务的合同流、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票流等涉税信息不能逐一匹配,业务真实性经不起检验,而自然人纳税人因暂不能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部分平台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大量采取现金交易,在平台之外到处找票、开票虚抵进项,或者要求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所得税。部分平台企业为了获得更多财政补贴,制造虚假交易,虚开增值税发票,出现违法犯罪行为。

为了更好地把握平台经济涉税风险,课题组基于成都市平台企业的发展现状,选取了三家具有代表性的平台企业进行实地调研,通过详细了解平台企业的经营特点、盈利模式以及税收情况,系统梳理平台企业存在的涉税风险,并提出加强平台企业税收监管、完善平台企业税收治理的相关对策与建议。

二、典型平台企业调研情况

(一)典型平台企业的运营模式

课题组选取了成都地区三户平台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其中,A公司提供网约车服务,B公司提供软件技术服务,C公司提供智能化供应链物流服务。根据调研发现,A、B、C三户平台企业的经营模式均表现为向上下游用户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并从中获取相应服务费。在具体经营和结算方式上,A、B、C三户平台企业存在以下特点:

A公司将收到下游用户支付的车费全额确认为收入,除去免税额后,全额缴纳增值税。同时,A公司将车费扣除一定比例的佣金后向上游提供服务的司机结算,司机每周可以提现至个人银行账户,A公司营业成本中95%以上为向上游提供服务司机结算的费用。

B公司通过搭建网络虚拟聊天室,为陌生人提供聊天打赏平台从而进行盈利。具体而言,用户通过平台充值买礼物打赏其他用户,B公司和收到打赏的用户按比例分成并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收到打赏的用户结算。结算时,B公司根据与第三方共同认可的交易流水将总金额支付给第三方公司,再由第三方公司与数十万个人用户进行结算。

C公司向制造业企业提供数字化和智能化的供应链物流服务,属于交通部认定的第三方物流供应商。C公司采取有限开放平台模式,通过吸引社会上具有资质运力的个人入驻,由公司作为无车承运平台,将货主的需求通过公司平台发送给实际承运人,由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公司从货主(下游合作伙伴)获得收入,向上游司机支付费用,并赚取利润。该公司具有相对稳定的下游合作伙伴和业务量,一般为四川地区大型国有企业。

(二)典型平台企业的涉税特点

通过调研发现,三家平台企业涉税情况呈现以下特点:

1.收入规模大但毛利率低。平台企业毛利率逐年下降,产生毛利仅够覆盖期间费用,实际利润总额呈现亏损状态。以B公司为例,2021年毛利率大幅下降,但期间费用率并无任何相应变化。

2.地区之间税种贡献及各年度税款收入不够均衡。部分平台企业的税源产生地与征收地背离严重。以B公司为例,B公司在外省成立了分公司,其主要的增值税贡献均体现在外省分公司,无法体现在B公司。B公司仅作为母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成都地区产生企业所得税贡献。同时,由于平台企业的前期经营亏损严重,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贡献较低。比如,B公司2019年和2021年的利润率分别为4.82%、5.07%,本应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但均被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导致无法产生企业所得税贡献。

3.与收入规模相比,平台企业自身税源驱动力有限。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實际税负人为最终消费者而非平台企业。以A公司为例,根据其支付的各项税费剔除增值税金额后测算,A公司仅产生税款1100万(主要是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实际综合税负仅为0.24%。

4.平台企业未对从平台获取收入的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调研的三家平台企业为例,A公司和C公司从未对从平台获取收入的大量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B公司仅在2019年进行了代扣代缴,2020年相关支付交由第三方执行,但对其是否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并未掌握,也不关心是否代扣代缴。

5.营业成本中存在大量关联支付且未获取发票。通过对A、B两家平台公司取得发票的营业成本进行分析后发现,平台企业营业成本95%以上均为支付给关联企业的管理服务费或信息技术服务费。同时,未获取发票的营业成本占总营业成本比例非常大且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申报扣除。以A、C公司为例,A公司未取得发票的成本占营业总成本的98.2%,C公司未取得发票的成本占营业总成本的61.05%,且A、C两家平台企业均将该部分未获取发票的营业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

三、平台企业存在的涉税风险

(一)平台企业无法获取发票导致的涉税风险

1.平台企业难以从上游自然人服务方获得发票。由于平台上游服务提供方(个体司机等)学习能力参差不齐,且代开发票程序复杂,导致其本身的纳税遵从度普遍较低,缺乏学习网上代开发票操作的动力。同时,个人缺乏主动进行代开发票的动机,导致平台企业无法按照税法及财务相关规定对列支的营业成本正常、及时、足额获取发票。

2.平台企业税前扣除未取得发票的成本。由于平台企业无法获取发票部分对应的营业成本占总营业成本比重非常高,平台企业难以承受不税前扣除的代价。平台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无票扣除,不符合现行“以票管税”的征管要求,最终累积了大量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及潜在的洗钱风险。

3.引入第三方公司支付无法消除无票风险。部分平台企业为了自身而规避上述涉税风险,选择在自身与上下游之间引入第三方公司,以便于通过第三方开具发票“合规”地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然而,这种方法只是平台企业将涉税风险在企业之间或地区之间进行转嫁,实质上并不能真正避免涉税风险。

(二)平台企业虚开发票导致的涉税风险

1.平台企业具有虚开发票的强烈动机。平台企业因收入规模很大,为降低自身税负,具有强烈动机来虚增营业成本。营业成本最主要的部分是向对其提供劳务、服务等众多个人支付的成本,而税务机关尚无法对该部分成本支出的真实性进行有效监管。鉴于此,部分不法平台企业便试图通过虚开发票以达到虚增营业成本降低税负的目的。

2.平台企业利用汇总代开便利虚开发票。所谓汇总代开,是指平台企业将为其提供劳务、服务的众多个人信息进行汇总,自己定期给自己代开成一张或数张金额较大的发票。个别平台企业往往通过购买个人身份信息,在平台上注册虚构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并利用平台企业汇总代开的便利,虚构上下游交易,虚增营业成本。

3.平台企业注册空壳公司虚开发票。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国家对平台企业审慎包容的支持政策,大肆注册空壳公司,以平台企业的外壳掩护虚开发票牟利的真实违法行为。有些平台企业真假业务混合开展,一边为其他公司虚开发票赚取“点子费”,一边通过汇总代开虚增支出,从而降低自身税负,使之更具有隐蔽性,增大税收监管难度,扰乱正常税收经济秩序。

(三)从平台企业取得收入的自然人存在涉税风险

平台企业利用自身信息技术优势突破了传统企业与个人之间稳定的雇佣关系或有形实物的买卖关系,各地海量自然人只要满足平台企业的注册条件、相关资质要求均可以为平台企业提供服务和劳务,并从平台企业取得收入,这必然为自然人纳税人带来相应的涉税风险。

1.自然人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不同,相应涉税后果迥异。目前,对平台上的自然人纳税人是否应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办理何种税务登记、如何办理税务登记等,各地操作不一,导致有的自然人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有的自然人纳税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更有甚者不办理税务登记。以增值税为例,增值税对个人应税行为的起征点是单次500元,并无减免税规定;而对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而言,增值税免税月销售额为15万元。因此,实践中,很多从平台企业取得收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并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下自行享受了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免税规定,显然不符合税收征管规定,存在个人涉税风险。

2.自然人纳税人可能未正确或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纳税人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具体关系以及为平台企业提供的实质业务不同,自然人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项目就会产生差异。若双方之间为雇佣关系,自然人纳税人应当视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自然人纳税人应当视为取得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若自然人纳税人作为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则应当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在为平台企业提供同一服务、劳务的多个自然人纳税人之间究竟是雇佣关系、劳务关系还是合伙关系,仍然存在认定上的争议。比如,货车司机的长途运输通常是由多人完成的,他们共同取得一笔收入,而这些人之间如何分配收入则需要考虑其相互间的关系。实践中,很多自然人纳税人往往并不会真正按照关系实质和业务实质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选择按实际税负低的征收项目缴纳,导致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

3.平台企业未正确对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为避免直接对自然人纳税人进行支付,不少平台企业引入第三方公司,从而避免相应的代扣代缴义务。根据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3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个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难以确定的情形需要税务机关认定。因此,即便平台企业引入第三方公司,并不意味着必然不是扣缴义务人,仍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自然人纳税人的税务监管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税务工作的难点。税务机关难以像对企业纳税人一样对自然人纳税人进行全面、准确的识别,由此导致从自然人纳税人税收征管的第一步就存在缺失。自然人纳税人收入来源的多样性、隐蔽性,尤其是在平臺经济兴起之后,税务机关更难以对自然人纳税人的全部收入进行监管。同时,为平台企业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性、灵活性极强,平台企业注册地和自然人纳税人的实际居住地、户口所在地、收入取得来源地等可能完全不一致,当自然人纳税人存在涉税风险时,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下的属地管理模式面临巨大挑战。

四、平台经济涉税风险防控的对策建议

(一)转变平台经济税收风险防控理念

平台经济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但平台经济企业虚开发票等不法行为,其实质是“开票公司”互联网化的结果。因此,要辩证地认识平台经济及其可能带来的涉税风险。

1.继续扶持规范纳税和合法经营的平台企业。对于与监管部门合作较深入、主动公开业务数据和资金流向的大型互联网平台,应该继续保持支持力度,从包容审慎角度出发,辅导其做好日常管理,帮助其提升自我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2.重点监控涉税风险较高的平台企业。对于存在刻意寻求税收洼地且难以跟踪的企业,务必加强税源监管。特别是,针对平台企业数据可能存在的造假情况,绝不能一味相信其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核实平台企业是否存在涉嫌虚开发票、虚构业务等情形,一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3. 加强与地方政府对平台企业的税收政策协调。部分平台企业会以“高收入”“低占地”为诱饵,胁迫地方政府向税务部门施压,准予其获得委托代征、汇总代开发票以及享受各类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的资格。税务部门应当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统一思想、明确口径,不得为存在涉税风险的企业开绿灯。

(二)完善平台经济税收法律与政策

当前,税收政策的制定严重落后于平台经济发展的实际,大量现行有关涉税风险、税企争议的政策已有十余年,不合当前税收管理实际,不利于客观解决平台经济存在的税收政策问题。因此,要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必须完善平台经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1.加快出台适用于平台经济的一揽子税收法律法规。一方面,要借助正在进行的增值税、消费税立法以及《税收征管法》修订契机,将平台经济模式补充进相关法律法规,提升新经济业态的税收法律层级,促进对平台经济监管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另一方面,对平台经济各税制要素进行明确、规范和细化,及时制定适用于平台经济委托代征行为的税收法律制度,明确税企双方各自应承担的税收权利义务,促进税企双方化解争议,降低涉税风险,既避免税务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危害纳税人合法权益,又有效地防止国家税收流失。

2.完善平台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平台经济是依靠数据要素驱动而盈利的新经济业态,而数据要素因其价值仍难以准确量化,现阶段仍需要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建议加大对平台经济的税率优惠,降低平台企业税负,促进平台经济快速发展,进一步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3.完善平台劳务提供者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平台上提供劳务的个体劳动者普遍是缺乏劳动保障且收入偏低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办税能力较弱。国家应支持该部分人员就业,并出台优惠政策,不能将其收入机械地判定为“经营所得”或“劳务报酬”来套用现有公式计算个人所得税,而应根据其收入高低合理地征收税款,应鼓励其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加快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体制的转变

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带来了平台经济的飞速发展,现行“以票管税”的征管体制已经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在信息技术不断成熟的推动下,平台企业的用户信息、交易订单、物流跟踪、支付记录等都可以得到全面、准确地掌握,以数治税的技术和现实条件现已经具备,需要加快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体制的转变。

1.打通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强化涉税信息共享。通过搭建税务机关与市场监管、金融监管、交通运输监管等部门之间的涉税信息传递共享平台,全面真实准确地掌握纳税人交易情况,以从源头上避免税源流失。

2.强化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平台企业应严格落实《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坚决防止利用数据、技术优势等加大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逃避纳税义务。

3.加强税务机关信息管税能力建设。改变传统的经验式风险管理,通过加强税收大数据平台建设,搭建涉税数据自动化分析模型,实现风险纳税人自动画像、及时预警、精准应对。

(四)全面推动发票电子化改革进程

当前,应当以推进“金税四期”为契机,全面推动发票电子化改革,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优化智能办税体验。

1.提升智能办税能力,简化发票开具业务。具体地,要依托全电发票“去版式”特征,凭借全电发票与纸质发票一样具备的法律效力,取消要求个人代开纸质发票这一规定,不再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进行发票的交付,而是在个人开票环节直接通过信息系统将发票数据文件自动同步发送至受票方平台的税务数字账户,便利交付入账,减少人工收发,简化平台企业对海量自然人纳税人发票的归集。在智能化办税模式下,平台企业纳税人可以相对容易地获得发票,以便解决增值税进项抵扣和所得税成本列支的规范问题。

2.拓宽个人用户利用移动终端实现发票代开的途径。尽可能简化发票开具流程和优化开具手段,减轻办税服务厅压力,实现“手机开票、自动归集”的模式。可探索在税务机关、平台企业、平台用户之间搭建安全、开放的接口,准予平台企业为自然人纳税人搭建简易开票界面或捆绑平台业务结算功能,在自然人纳税人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常规业务结算功能即可实现自动开具电子发票,彻底解决平台企业取得发票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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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周克清,郑皓月.平台经济下第三方平台信息共享对个税遵从的影响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9).

(责任编辑:严冰)

*本文得到201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个人所得税改革与国家治理转型”(项目编号:19XJY021)的资助,特此致谢。

课题组组长:李杰生,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课题组副组长:夏显辉,男,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学会会长;周克清,男,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课题组成员:陈坤林,男,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学会副会长;文  仪,女,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科研所所长;李汉琦,女,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干部;闫虹雨,男,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干部。

课题执笔人:周克清、李汉琦、闫虹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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