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语体系视阈下党规国法的衔接问题研究
2023-06-19徐昕吴金昌
徐昕 吴金昌
摘 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重器,党规国法的衔接与否事关法治体系建设与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以话语体系作为研究视角可以发现,党规国法存在外部表达不协调、内在思想不融贯、主要目标不一致三大障碍。这些障碍造成党规国法话语层面的隔阂,阻碍了两种规范的深化衔接。为消除话语隔阂,深化党规国法衔接以助力法治目标实现,应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依托,构建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将党规国法的话语体系纳入法治话语体系的范畴中,通过法治话语体系一致的外部表达风格、突出的内部思想指引以及明确的主要目标方向,统筹协调并消弭党规国法话语体系的差异性要素,使两种规范在话语层面上达致高度协调,进而促进党规国法的整体衔接,推动法治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与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党内法规;国家法律;话语体系;衔接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23)06-0033-08
作者简介:徐昕(1979—),女,浙江兰溪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贸易谈判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吴金昌(2000—),男,江苏徐州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贸易谈判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1]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重要方式,而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在经历长期的理论与实践探索之后,中国共产党科学地回答了党法关系,有力驳斥了“党大还是法大”的伪命题,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中,使“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共同成为党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重器”[2]。然而,黨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还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一致、不协调、不衔接等问题,这必然会导致依法执政的障碍[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注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的要求,为促进党规国法的衔接协调提供了理论上的宏观指引。无论是党内法规抑或是国家法律,每种规范的产生与发展都立足于特定的历史背景,隐含着侧重不一的功能诉求及差异化的表现特征。现阶段促进党规国法的深化衔接绝非简单的、概念形式上的移植合并,而是基于不同视角分析基础上的创新性融合发展。与其他研究视角相比,话语体系更能对理论规范进行由表及里的解构与建构。因此,以话语体系视角观照党规国法的衔接问题,能够掌握两种规范深化衔接的主要困境,从而找到进一步衔接的方向与路径。
一、话语体系视阈下党规国法衔接的维度
在话语体系视阈下探究党规国法的衔接问题首先须厘清两种规范得以脱钩与衔接的具体维度,而对该维度的厘清须建立在把握话语体系的一般向度之上。话语体系是在解构话语这一客体基础上的系统建构,经过数阶段的理论探索,有关话语本身的理论不断丰富成熟,因此话语体系的基本向度也已确定。
(一)话语体系的三重向度
诺曼·费尔克拉夫在《话语与社会变迁》中指出:“话语不仅反映和描述社会实体与社会关系,话语还建造或‘构成社会实体与社会关系;不同的话语以不同的方式构建各种至关重要的实体。”[4]在现当代,话语不再是局限于索绪尔主义下语义学意义上的“狭义话语”,即排除任何非语言因素的影响而关注话语符号传达信息的规律与方式。相反,话语本身就可以成为一种干预或影响他人的实践,如哲学家福柯就认为外部性是话语体系的核心特征之一[5],因此话语体系由信息的传达与干预影响两个方面构成。我国有学者结合当代哲学话语理论的演变过程,认为话语包含三个具体范畴:一是话语不再仅仅是表达意向的符号体系,更是行动实践与思维活动的联结体系;二是话语不再只是特定意识形态的传递工具,其本身就构成了主体间性,主体间性即话语交互双方二元互动的性质;三是话语即话语权,话语更为重要的属性是改变和影响他人行为的意义系统[6],这三个方面共同构成了话语体系。结合中外关于话语理论的各种论述,总的来看,话语体系应包含三重基本向度:一是话语的外部表达向度,即通过对词语、语句、语篇等话语构成要素的合理筛选与有序安排,实现话语所承载信息的精确表达,让单独的定义、概念更加清晰明白,让具备相似性的信息呈协调的统一表达系统;二是话语的内在思想向度,每一种话语体系的形成都建立在特定历史阶段的、具体的思想内涵与理论指导之上,而话语体系的内在思想直接决定着话语体系外部主体间性的性质和实现程度;三是话语所欲实现的主要目标向度,即话语体系的内在思想通过各种外部表达形式传递,能够起到其预先所欲实现的某种统一受众认知、凝聚特定共识的目的及作用。
(二)话语体系向度上的党规国法衔接维度
以话语体系的三重向度为基础,党规国法衔接的具体维度得以展开。首先,在话语体系的三重向度中,外部表达向度是对事物现象外在实践和内在规律进行阐释、总结、表达的外部话语集合,是主观意识反映的客观表达,也是不同主体进行持续、聚焦、系统交流的直接媒介[7]。因此,促进党规国法衔接的第一个维度要从外部表达向度展开。话语体系的外部表达向度主要聚焦于词语、语句、语篇等话语元素的选择与运用,因而党规国法在外部表达向度衔接的具体维度主要是两种规范在话语元素上的衔接问题。其次,话语体系是具有意识形态的符号系统,词语、语句、语篇等外部表达构成了符号系统的具体语码,而内在思想是决定话语体系意识形态的根本因素。不同规范在不同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的内在思想,而不同的内在思想塑造着不同规范差异化的外部表达,决定着不同话语体系衔接的可能性与程度。故而,党规国法在内在思想这一向度衔接的具体维度应立足于各自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与思想根源,同时结合思想的集合及表现形式逐一展开。最后,话语不仅是主体单方面的表达,更是通过外部表达与内在思想的结合以实现预设目标的实践。话语体系集中反映了主体所欲实现的目标,不同的话语体系往往存在迥异的侧重目标由此导致巨大的差异。因此,在主要目标的向度上,党规国法的话语衔接维度应重点关注两种规范在整体及阶段性目标上的差异问题。
二、话语体系视阈下党规国法衔接的困境
(一)党规国法话语体系的外部表达不协调
话语体系的外部表达由各种不同的具体话语元素构成,这些具体的话语元素实际构成了外部表达的微观结构。在语言学中,微观结构一般指一段话语的最小意义单位,是表达最小事件单元的最小命题[8]。在党规国法的话语体系中,能够反映或表达最小意义事件或状态的言语即党内法规语篇和国家法律的语篇。同时,语篇又由词语构成的语句连接而成。因此,党规国法在话语体系外部表达向度的困境主要是由词语、语句乃至语篇等话语元素的选择及风格差异导致的。
党内法规的话语元素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从话语元素的来源上看,有学者总结党内法规主要从四个方面吸收话语元素:一是党务活动主体、行为和内容的概念,因为党内法规规范的对象即为党务活动;二是党的理论及相关政策方针,党在不同历史阶段形成的重要方针政策通常会写入党章,成为党内法规的组成部分;三是党在各类政治文献中的主张和观点,如党在重要会议报告、讲话中的论述转化为党内法规的内容;四是党在政治实践中总结的各类术语,常识等[9]。由此可见,政治话语成为党内法规中词语、语句的主要来源。党内法规适用的群体是普遍高素质的中国共产党员,调整的对象是高于社会一般活动要求的党务活动。因此,党内法规词语、语句的选择须立足于深厚的政治基础,强化政治导向与感召力,政治性是其最鲜明的底色。然而,国家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制度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各种活动不论大小都有可能牵涉到法律事务中来[10],在此范围内各种日常表达,如“婚姻”“盗窃”“证据”等都会成为国家法律话语表达的来源。国家法律所面对的群体是普通的社会大众,强调应以社会一般人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规范制度的设计与话语的表达,即以体现法律正义、维护社会公平为基准,不偏不倚,既不对主体提出超出社会一般水平的要求,也不纵容任何违法行为。因此,相较于党内法规话语元素的强烈政治性,国家法律的话语元素更多体现为对“中立性”的要求,尽量避免价值评判与预设立场[11]。
党内法规的话语元素形象通俗。在谈及党的政策与方针制定时,毛泽东指出:“要在人民群众那里学得知识,制定政策,然后再去教育人民群众。所以要当先生,就得先当学生。”[12]要当“先生”,首先需要了解“学生”的思维方式,用“学生”能够理解、易于理解的语言表达去“教育学生”。因此,在由章程、准则、条例等规范组成的党内法规中,多数内容的选词造句极尽通俗性。如将大贪小贪称为“虎贪”“蝇贪”;将国法党纪称为“底线”“红线”;将反腐肃风喻为“刮骨疗毒”以“治病救人”[11]。这些类比、比喻的运用能够引起人民群众的广泛共鸣,形象而接地气地传达党的价值主张,有利于形成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但是由于不同概念的创造性转述,常常会存在语义层面上的概念模糊等问题。与党内法规话语元素的通俗易懂相对,国家法律的话语元素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这种专业性是法律制度高效实施与保持其权威性的重要基础,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词语运用的精准性和审慎性。法律制度的话语表达往往尽力剔除感情色彩,采取叙述、说明与论证的表达方式,一般没有描写与抒情,极少运用比喻、类比、夸张、排比等修辭[11]。二是表意的精确性。法律制度中的概念通常有着准确的内涵或外延,尽量减少话语表达的模糊性,如对于“数额巨大”“数额较大”的确定,相关条文都有明确的规定标准。
党内法规的话语元素具有鲜明的民族性,体现了中国风格与中国特色。如“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墨守成规”等具有深厚传统文化底蕴的成语在党内法规中得到普遍使用,彰显了党内法规的中国特色和民族底蕴。国家法律的话语元素则具有明显的舶来性。新中国建立伊始,为迅速建立一套能够稳定国家运行的法律制度,在吸收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立足中华法系特色的基础上,我国很多法律部门大量借鉴了国外较先进制度的理论及相关表述。如米健就指出:“当代中国民法,主要是总则、物法和债法中的许多制度、规则、术语均来自于西方法律,而其中绝大部分又来自于德国民法。”[13]在吸收转化外国法律理论表述、制定本国法律的过程中,因要尽量保证还原性,故而很多法律制度的词语、语句、语篇与中国普遍的语言表达具有很大差异,甚至较为拗口,因而舶来性是国家法律话语元素的重要特征。
在话语体系外部表达的微观结构上,通过对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词语、语句、语篇等话语元素的分析,可知两种规范的话语体系虽然在用词造句上有一定的联系,但相较于联系,二者的差异是主要的。党内法规话语元素的政治性、通俗性、民族性与国家法律话语元素的中立性、专业性、舶来性形成强烈的对比,使得两种规范在外部表达的微观结构上呈现出巨大的语言风格差异,在直观上将党规国法区分开,造成两种规范衔接困难。
(二)党规国法话语体系的内在思想不融贯
中国传统哲学通常从“道”与“器”两个角度分析事物,“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在传统哲学的范畴内,如果将话语体系的外部表达比作“器”,那么内在思想则是“器”所要具体承载与传达的“道”。话语体系是具有意识形态的符号系统,词语、语句、语篇等话语元素构成了符号系统的具体语码,而内在思想是决定话语体系意识形态的根本因素。不同的内在思想塑造着不同话语体系的外部表达,决定着不同话语体系衔接的可能性与程度。
党内法规话语体系的内部思想来自党领导人民建设、发展国家的全部实践。党内法规作为一个明确的概念,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并没有被提出,但党内法规的核心内容如《党章》等,几乎与中国共产党同时诞生。明确的党内法规概念诞生与强化的过程,是循序渐进、逐渐发展的过程。1938年,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指出,“须制定一种比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阶级领导机关的行动”,第一次提出了党内法规的概念;1990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首次正式使用了党内法规的名称;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治体系中。党内法规从概念的提出到上升成为法治领域内的范畴,发展历程贯穿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是中国共产党在不同时期在管党治党方面实践探索的集中成果,因而党内法规话语体系的内在思想是立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革命、建设与改革的具体实践的,具有鲜明的本土性与强烈的实践性。在不断实践与摸索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形成了不同的思想理论成果,《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这些思想理论之中对党的相关阐述决定着党内法规的意识形态,同样也是党内法规话语内在思想的来源。
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发展相较于党内法规更为曲折复杂,其话语体系的内在思想呈现多元化的特征。19世纪末,清政府为了维护统治,开始着手改革传承千年的中国传统法律体系,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于1908年颁布了具有近代宪法特征的《钦定宪法大纲》,但由于该大纲的实质仍为封建专制主义,最终以失败告终;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在名义上统一全国后,广泛移植大陆法系的相关内容,在其存续期间内逐步形成并完善《六法全书》,《六法全书》的形成标志着以近代法律理论为指导、具有近代特征的法律在中国最终确立,但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色彩依然浓厚[14] ;1949年,新中国成立伊始明确宣布废除《六法全书》,要求建立“人民的法制”,并于1950年颁布了《婚姻法》,1954年颁布了《宪法》,但之后由于受到反右、“文革”等影响,法律制度的建设在整体上受阻,直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现代的法律制度体系才逐渐建立起来。与党内法规内部思想的实践性与连续性相比较,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是一种意识形态取代另一种意识形态,横跨不同统治阶级历史阶段的发展过程。如果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十六字法制建设方针为标志,中国现代法律制度的整体建设与完善到目前尚不足50年,而这段时间积累的本国法律实践经验,无论是相较于现代法律制度建设需要来说,还是相较于党内法规的百年底蕴来说都较少。同时,从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史来看,无论是《钦定宪法大纲》还是《六法全书》,不同历史阶段的统治阶级在立法上都积极并广泛借鉴吸收西方较先进的法律思想和理论成果,进行有利于维护自身统治的创造性转化。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明确废除并抵制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色彩浓厚的《六法全书》,但在后续的立法过程中,《六法全书》吸收转化的具有普遍价值的西方法律思想以及西方法律思想理论本身,仍是立法的重要参考,是我国国家法律话语体系内在思想与理论的主要来源。
党内法规话语体系的内在思想基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革命、发展的百年实践,是连续不断的发展过程,它集中反映了各个历史阶段党的先进思想理论成果,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些思想理论都扎根于中国现实,因而具有中国特色,能最大程度契合中国的发展要求。与之相对的,国家法律话语体系的内在思想缺乏一个长期稳定的本土积累环境,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因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而表现出不尽相同的意识形态,因此真正能够代表人民的中国现代法制没能充分地汲取立足于中国国内的社会主义法制实践经验。同时,为了迅速建立法律体系以保障国家运行,很多法律部门是在广泛借鉴或直接吸收国外先进法律思想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此,无论是在思想生发的实践基础上,还是在思想内容的本土性上,党规国法的话语体系都有较大的区别,而这种区别是致使两种话语体系乃至两种规范体系相割裂的内在因素,也是党规国法衔接的深层困境。
(三)党规国法话语体系的主要目标不一致
话语体系的主要目标是其内在思想通过外部表达所欲实现的主要诉求,其核心与话语体系主体的主要目标相重合,决定着外部表达话语元素的选择倾向及内在思想的吸收借鉴。缺乏一致的主要目标,不同话语体系将面临脱钩的困境。
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正式提出党内法规的概念,指出需制定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因此,在黨内法规正式诞生之初,党内法规及其话语体系的主要目标是统一党内各方行动以促成良性党内关系的建立。在不断探索与实践的基础上,2012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制定条例》)正式颁布,根据《制定条例》第1、2条的规定可知,该阶段党内法规及其话语体系的主要目标是规范党组织及党员的行为活动以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进入新时代以后,党内法规及其话语体系为回应时代课题,其主要目标也发生了变化。2019年8月30日修订的《制定条例》,第1条将“推进依规治党”作为《制定条例》与党内法规及其话语体系的主要目标。通过对不同历史阶段有关党内法规目标论述的梳理可以发现,党内法规及其话语体系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目标导向,但都是围绕如何管党治党以促进党的建设与发展制定的。
与党内法规的主要目标相对,1949年3月31日,华北人民政府颁布了《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指出“应当肯定,人民法律的内容,比任何旧时代统治者的法律,要文明与丰富,只须加以整理,即可臻于完备”;同年9月29日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7条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可见,新中国法律制度建立的首要目标是实现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最大程度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围绕这一首要目标,法律制度在之后的建设发展中又产生了各种具体目标。1956年,党的八大提出: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因此,稳定的社会主义生产生活秩序是国家法律及其话语体系追求的目标之一。1978年12月31日,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因此,平等的适用是国家法律及其话语体系所欲实现的状态。总的来看,国家法律及其话语体系的主要目标是紧紧围绕人民利益与国家事业展开的,将人们对法的平等、秩序、效率等一般价值诉求具体化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转化为国家法律及其话语体系的具体目标。
从上述分析可知,党内法规话语体系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党内部的建设与发展,形成良好的党内关系,基于这一目标,其功能主要围绕规范党的组织及党员的各种行为活动展开。国家法律话语体系的主要目标是发挥维护社会秩序等功能,为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从而最终实现人民利益,其功能主要围绕维护国家运行与规范公民行为展开。由于差异化的目标导向,党内法规话语体系与国家法律话语体系之间存在难以衔接以发挥规范合力的困境。
三、话语体系视阈下党规国法衔接的路径
话语体系视阈下的党规国法衔接存在外部表达不协调、内在思想不融贯、主要目标不一致三大困境,这些困境根源于两种规范在产生原因、发展历史等方面的差异性。一般认为,在党内法规体系被正式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并行不悖、少有交集的两种规范,党规国法各有各的规范特征、功能目标,因此党规国法的话语体系各具独立性是自然而然的事。然而,这种独立性在党内法规体系成为法治体系的子系统之后造成了党规国法话语体系衔接的困境,因为党规国法不再是相互割裂的两种规范,它们共同构成了法治体系,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有机整体。由此可见,法治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对党规国法的衔接提出了新的要求。法治体系在提出党规国法衔接要求的同时,也指出了其衔接的方向所在,即以法治体系这一全新论断为核心,统筹消弭党规国法的差异性要素。在话语体系层面上具体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以法治体系为依托,构建当代法治话语体系
法治话语体系是话语体系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话语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领域的创新性表达与创造性转化。有学者认为,中国法治话语权的重要基础为具有特色且出色的法治体系[15]。由于法治话语权是法治话语体系具体内容,因此法治体系同样是法治话语体系重要的现实基础。特定国家法治话语体系应为该国有关法治的思想、理论、知识、文化以至语言及思维的总体概括,集中体现为法治的理论与知识体系[16];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描述一国法治运行与操作规范化有序化程度,表征法治运行与操作各个环节彼此衔接、结构严整、运转协调状态的概念,也是一个规范法治运行与操作,使之充分体现和有效实现法治核心价值的概念”[17]。从话语体系的三重向度来看,法治体系塑造了法治话语体系的外部表达,确立了法治话语体系的内在思想,影响了法治话语体系的主要目标。因此,法治体系对法治话语体系具有建构上的决定意义,是法治话语体系的载体,也是我国法治话语体系建构的根基[18]。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法治话语体系的载体与建构根基,决定了法治话语体系的组成内容。法治体系的建立是时代变化与法治内容发展的要求[19],是法治建设需要转向整体主义的内生自主发展,回应战略大环境的深刻变革的理论成果[20]。因此,法治体系必然是著眼于时代变化与中国特色而建设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高度概括了法治体系的系统内容,将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子系统,统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范畴之中。前四个子系统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已有涉及,主要聚焦于法治建设中的法律制度层面,第五个子系统则首次将党内法规提升到与国家法律同等的位置,承认了党内法规体系在法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地位。习近平多次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因此,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治体系的框架内,实质是法治建设立足中国特色,转向内生自主发展的必然要求与重要表现。由法制向法治的跨越式跃进,主要推动力之一就是党在法治建设中领导作用的不断加强,主要表现就是承认并强调党内法规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故而,从法治建设的要求与特征出发,我国法治体系的内部构成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国家法律体系,包括法律规范与法治实施、保障、监督四个方面;二是单独的党内法规体系。因此,以法治体系为依托的法治话语体系自然包括党内法规话语体系与国家法律话语体系两个部分,其背后具备理论支撑与逻辑上的自洽性,促进党规国法话语体系的衔接既是构建法治话语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必由之路。
(二)以中国特色为底色,促进党规国法表达协调
解决党规国法在话语体系外部表达向度不协调的问题,法治话语体系应打造以中国特色为底色的外部表达风格,促进党规国法话语体系在话语元素选择及表达上的相互借重,使二者共同构成的法治话语体系既具备“法言法语”的中立性与专业性,又不失“党言党语”的生动性与民族性,真正让具备中国特色的话语表达风格融入到法治话语体系之中。
首先,针对两种规范外部表达“政治性”与“中立性”的差异问题。在法治话语体系中,应更加注重政治性话语元素的引入。习近平强调:“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法治不能脱离政治,法治话语也不能忽视政治话语元素。中国共产党是世界上最大的政党,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因此党内法规所发挥的规范作用绝不局限于中国共产党本身,而是广泛地辐射全国各族人民,深刻地影响各项事业。因此,国家法律应在保持其中立性话语表达风格的同时,引入更多政治话语元素,如《宪法》第一章第1条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表述就是在国家法律中引入政治话语元素的典型例证。
其次,针对两种规范外部表达“通俗性”与“专业性”的差异问题。党规国法话语体系应同时加强对向特征,共同塑造通俗性与专业性兼具的法治话语体系。《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15条指出:“党内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党内法规的通俗性表达是党的群众路线与群众方法的具体体现,也是党内法规不断丰富语料的重要表征。但过度的修辞表达很有可能会削弱党内法规表意的准确性并给实际操作带来一定困难,因此党内法规的相关表述应更加注重遣词用句的准确性与专业性,逐渐向“法言法语”靠拢。而与之相对的,国家法律的话语表达可能存在专业程度过高,普通公民不常接触、理解困难的词句,以至于导致虽有法而民不知、不解的窘况。因此,应在保持国家法律专业化的同时引入更多的日常通俗用语,使法律真正地贴近人民群众。
最后,针对两种规范外部表达“民族性”与“舶来性”的差异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陈玺认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理论渊源。”[21]而鲜明的民族性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最重要的特征之一。现阶段坚持走法治道路,建设完善以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为构成的法治体系,需要特别重视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突出中国特色。因此,在党规国法“民族性”“舶来性”的差异上,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表述应在保持表意准确的同时,更多地吸收借鉴或创造性转化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表达,与党内法规一道建构具备民族风格、中国特色的法治话语体系。
(三)以法治思想為核心,融通党规国法内在思想
由于在实践基础与实践经验上存在较大的差距,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内在思想存在一定程度不融贯的问题。党内法规话语体系的内在思想来源于党领导人民建设发展的实践,以党的指导思想为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国家法律话语体系的内在思想由于立足于本土的实践较少,多数法理理论吸收借鉴外国法律制度内核。融通党规国法话语体系的内在思想,绝非忽视一种思想而重视另一种思想,而是立足于两种规范共同作用的实践基础并吸收基于该实践的经验,以能够指导党规国法共同实践的思想理论加强党规国法内在思想的融通,并将之作为法治话语体系的内在思想,而这个思想理论就是习近平法治思想。
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会议首次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思想内涵丰富、系统完备,是党的领导、建设实践与国家法律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其主要方面可以概括为“十一个坚持”,而第1条“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提供了党规国法话语体系内在思想融贯的思路。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要求发挥党在法律制度层面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作用,而党领导依法治国首要遵守党内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实践过程既是法律制度层面上领导各法治具体环节运行的实践过程,也是党内法规发挥作用的实践过程。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导向,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能不断开拓并夯实两种规范体系共同的实践基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立足于共同的实践基础,党规国法话语体系内在思想的割裂性会逐渐降低,从而深化两种话语体系内在思想的衔接融贯。
(四)以法治目标为指引,凝聚党规国法同向合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共同成为法治体系的范畴之前,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有不同的主要目标,致使党内法规与法律制度彼此独立,没有一致的方向发挥合力。而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通过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将党内法规体系的主要目标与国家法律体系的主要目标都纳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之内。在总目标的统筹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不再仅仅聚焦于其各自独立的主要目标,而是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二者的共同目标。具体而言,党内法规着眼于党内层面的管党治党目标与国家法律着眼于国家社会层面的维护秩序、促进公平等目标是有机统一的,两种目标具备同向性与互补性,共同指向法治体系与法治国家的建设,是依法治国总目标下的两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子目标。因此,在现阶段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过程中,党规国法话语体系的主要目标也要服从于总目标的统筹安排,因为这种统筹安排将促进两种目标朝一致的方向发力,从而深化两种话语体系主要目标层次的衔接,最终助力党规国法的整体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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