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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经济体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分析

2023-06-09王诗雨

亚太经济 2023年3期
关键词:经济体跨境流动

刁 莉 王诗雨

数字服务贸易的范围从早期包含无形的数字产品和服务,如旅游、教育、游戏、软件、电子图书等拓展至包含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服务,如数字传媒、云计算、搜索引擎等,基于高速、快捷的数据连接技术,贸易双方通过网络信息空间即可完成供需交换,并以在线支付渠道完成付款结算。贸易模式的转变对现实经济活动起着引导作用。WTO 数据表明,自2016年起,新兴经济体①的数字服务贸易出口量呈持续上升趋势。分国别来看,中国和印度的数字服务贸易出口位于前两位,且两国的发展呈现出并驾齐驱、你追我赶的态势。第二梯队为韩国、巴西、俄罗斯、墨西哥和土耳其,第三梯队为阿根廷、南非、沙特阿拉伯和印度尼西亚。处于二、三梯队的新兴经济体较中国和印度而言,发展存在一定差距。

由于新兴经济体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的诉求不同,为保障自身权利,其设立的贸易壁垒差异显著。究其背后的原因,主要是市场准入差异、监管差异与利益诉求差异。市场准入方面,各国的分歧围绕是否开放、如何开放、开放程度如何等问题展开。部分新兴经济体倾向于更为开放的市场准入规则,通过构建有利于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商业环境获得规模经济;亦有新兴经济体认为完全开放会导致更具优势的跨国企业占据本国市场份额,阻碍本国数字产业的发展,倾向于更为严格的市场准入规则。监管方面,部分新兴经济体缺乏监管制度及完整的监管体系,自身监管机构的发展滞后,数据掌控能力、资源整合能力较弱,导致各国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持不同态度。利益诉求方面,美国追求开放、自由的贸易环境,在鼓励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的同时重视本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欧盟更关注隐私权,一定程度上反对数据自由流动。与发达经济体相反,大多数新兴经济体重视本国信息安全问题,对数字服务贸易持谨慎且保守的态度,由此产生较高的壁垒。因此,利益诉求的差异亦是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成因之一。

当前,各新兴经济体的政策差异化显著,以中国、印度、韩国和俄罗斯为例。2021 年,中国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②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③。在美欧模板存在分歧的情况下,依靠自身国际影响力,积极推进数字服务贸易规则的第三种力量“亚太模板”。印度基于本国数字服务贸易市场的潜力,提出“数字印度”战略。韩国加入DEPA,成为数字服务贸易领域的第四种力量④。俄罗斯则由于服务贸易的逆差常态化,倾向于更为审慎的贸易政策。于新兴经济体而言,加入“美式模板”或“欧式模板”,或是形成自己的规则体系,如“中式规则”“DEPA 协定”,是其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数字服务贸易及其壁垒发展概况

(一)全球数字服务贸易现状

世界银行《全球经济展望》报告显示,各国的经济增长正面临预期下调、增速放缓的形势。面对如此国际形势,各经济体需探寻新的经济增长动力并制定相应措施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在数字经济飞速发展、通信与信息技术不断完善、电子商务与电子支付业务迅速崛起的时代背景下,数字服务贸易正呈现高速发展的态势。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数据表明,全球数字服务贸易额于2019 年已突破31925.9 亿美元,至2021 年已增长至38610.8 亿美元,在全球服务贸易的占比也从50%以上增至63%左右,数字服务贸易的主导地位得以确立。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转变,线上消费占比逐年提高,数字服务贸易受新冠疫情的冲击远小于实体服务贸易,发展势头依然强劲。

基于保护本国数据安全、个人隐私、知识产权等目的,各经济体对数字服务贸易持不同态度,全球数字服务贸易领域呈现不平衡及多元化的发展格局,“美式模板”“欧式模板”“亚太模板”与“DEPA 协定”四种力量共存。“美式模板”下,美国发布了《数字贸易法案》《数字贸易12 条》,签署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美墨加协定》(USMCA)等自由贸易协定,主张高度开放的数字服务贸易规则体系。“欧式模板”下,欧盟提出了《数字单一市场战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迈向数字贸易战略》等战略法案并签署了《欧盟与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主张开放与监管并行的数字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吕延方和王冬,2022)。美欧模板存在一定程度的分歧,如USMCA 通过倡导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与拒收数字服务税两项措施消除壁垒;而欧盟发布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2018)则表明,欧盟在数据采集与跨境流动方面设定了行为权限,重视隐私保护。美欧规则体系并存且存在分歧的局面为新兴经济体提供了机遇与挑战。

(二)数字服务贸易内涵

数字服务贸易是一种新型贸易模式,学术界普遍认为通过互联网传输信息、交付商品和服务的贸易为数字服务贸易,但至今为止对其内涵和范围未有统一的定论。联合国贸发会议在2015年最先提出了“数字化交付服务”,将其定义为“通过信息通信网络跨境交付的所有服务贸易”。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在《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报告》中则将其定义为通过互联网远程交付的服务产品,涉及电子图书、软件、数据库服务等产品。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指出,数字服务贸易不仅包括产品及服务,还包括数据的跨境流动⑤。商办服贸函〔2019〕245 号文件将通过数字化技术进行生产、研发,使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用户交付的产品和服务界定为数字服务⑥。

亦有学者对其进行了讨论,王拓(2019)认为数字服务贸易的重点研究领域包括数字技术的应用、产业和贸易的数字化转型、数字贸易的市场开放和主要壁垒及跨境数字流动对贸易产生的影响四个方面。刘斌和崔楠晨(2022)从数字贸易出发,对比分析数字服务贸易内涵,认为从产业领域划分,数字贸易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以货物贸易为主,二是以服务贸易为主。货物服务贸易基于实体服务业发展,而数字服务贸易则基于互联网技术实现共享信息交换,在网络空间即虚拟空间完成服务产品交易,并利用在线支付系统完成结算,此为二者区别。岳云嵩和李柔(2020)指出,数字服务贸易是指通过网络跨境传输交付的产品和服务贸易,既包含于数字贸易,又包含于服务贸易。张可儿(2021)指出,广义的数字服务贸易可拓展至云计算、搜索引擎、卫星定位等信息技术服务。

基于上述文献可知,数字服务贸易的概念及内涵随着学者们的研究而不断完善。从早期包含无形的数字产品和服务,如旅游、教育、游戏、软件、电子图书等,拓展至包含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服务,如数字传媒、云计算、搜索引擎等,实现了数字服务贸易内涵的补充,研究边界进一步扩展。

(三)新兴经济体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特征

关于数字贸易壁垒的测度,学术界有三种方法,涉及的指标包括“数字贸易限制指数”(DTRI)、“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数字STRI)及“数字贸易与美国贸易政策报告”。数字贸易限制指数(DTRI)从财政限制、企业设立限制、数据限制及贸易限制四个维度评估各经济体的贸易限制程度;“数字贸易与美国贸易政策报告”则以关税为边界,将数字贸易壁垒划分为关税及非关税壁垒两个维度,进一步对本地化要求、知识产权侵犯、政策一致性、审核制度及网络中立、网络安全等五个部分进行定性分析。而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数字STRI)可以针对性考察数字服务贸易。该指数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从基础设施与联通性、电子交易、支付系统、知识产权、影响数字服务贸易的其他壁垒五个维度进行评估,可量化分析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沈洁,2022)。基于此,本文选取数字STRI指数对新兴经济体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值进行专一性考察,数据来自OECD数据库。

如表1所示:从国别角度分析,2021年俄罗斯数字服务贸易壁垒较高,为0.424;其次是沙特阿拉伯,壁垒值为0.405,二者均处于0.40~0.43 之间。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最低的国家是墨西哥,其壁垒值不到0.08,远低于其他的新兴经济体;再次为韩国,限制指数不超过0.15。从时间角度分析,6年来新兴经济体的贸易壁垒大部分呈上升趋势,少部分维持原状或有所降低。其中,限制指数无明显变化的是墨西哥(0.079)和南非(0.342);限制指数有所降低的是巴西,其数字服务贸易壁垒从2019 年的0.245 小幅下降至2021 年的0.223;其余大部分新兴经济体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均有所增加。

新兴经济体数字服务贸易的具体限制措施存在差异。如图1 所示:在基础设施与联通性方面,阿根廷、俄罗斯和南非壁垒值最高;在电子交易维度,印度尼西亚的限制措施更为严格;在支付系统维度,值得注意的是韩国、巴西和南非无限制措施,指数为0,印度、土耳其和俄罗斯的限制水平较高;知识产权方面,韩国、墨西哥、土耳其、阿根廷、印度、印度尼西亚和俄罗斯7国的限制指数均为0,说明上述新兴经济体在知识产权领域开放程度较高。

图1 新兴经济体五个维度的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

二、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

各经济体设置数字服务贸易壁垒主要通过三类措施: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数字服务企业的市场准入限制及数字服务税的征收管理措施。

(一)跨境数据流动限制

跨境数据的自由流动是贸易得以实现的关键。作为价值基础,数据贯穿于数字服务贸易的各个环节。如交易双方基于网络产生交换需求,离不开大数据与互联网技术的支持。同时,完成交换后的付款结算以数据安全为核心,促使结算方式向便利化、智能化方向转变。跨境数据的自由流动一定程度降低了交易双方在上述贸易环节获取信息与沟通交流的成本。

不同经济体对数据跨境流动的敏感程度各异,由此导致限制措施的多元化、具体化。发达经济体如美国以本国利益为中心,坚持数据的自由流动,并强调行业自律原则。如2020年7月,《美墨加贸易协定》要求禁止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限制性措施,反对金融监管者以访问数据为由的数据本地化存储,强调实现数据的自由流动(李馥伊,2018)。与美国相似,日本政府对跨境数据流动持相同立场。如2018 年4 月,日本已向WTO提交有关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和禁止数据本地化的相关主张。而欧盟国家不同于美日,更加重视个人隐私保护,支持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数据的自由流动。同时,政府多强调数据的监管与保护,支持部分数据本地化主张。2018年正式生效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确立了当前欧盟以“充分保护”为基础原则,加以适当保障措施的数据跨境治理体系。新兴经济体如中国则有别于欧美国家,强调以“数据安全”为中心的跨境数据流动,即以“依法有序、保障安全”为原则,促进数据的跨境流动(谭观福,2022)。

数据的跨境流动监管未形成统一的法律条款,各国以保护本国数据安全、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及知识产权等为目的,采取非统一措施进行数据流动限制,包括但不限于禁止企业将数据上传至云端后进行境外转移;或对即将转移境外的数据要求本地副本留存与政府许可。虽然各经济体限制措施各异,但为更好地融入全球数字服务贸易,新兴经济体应在保护本国数据安全的情况下,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把握机遇,倡导跨境数据的自由流动,推进本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

(二)数字服务企业的市场准入限制

数字服务的提供者能否进入市场是影响贸易效率的重要因素。市场准入问题基本为“开业权”问题,包括两方面:一是探讨外国服务产品提供者能否通过互联网进入一国市场,二是其服务产品入境后能够进入哪些市场(刘金花,2005)。市场实现自由准入是贸易自由化的前提,各经济体出于维护本国利益、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一定程度地对市场准入进行条件规定,加以限制。针对此,WTO 成员曾围绕《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数字服务贸易领域展开讨论,但该协议并未产生明确的规制结果。目前,多数国家的数字服务贸易多针对双边或区域贸易达成合作,少有多边贸易的存在,统一的数字服务企业市场准入规则尚未形成,由此导致的壁垒仅凭WTO协议难以改善,各经济体的市场准入情况需具体讨论。

(三)数字服务税的征收管理措施

数字服务税的征收也是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之一,具体指国家对跨国公司海外子公司所销售的数字服务征收的一种税(沈玉良等,2021)。欧盟国家认为,数字贸易模式下会导致数字企业利润价值与课税程度的不匹配,相继提出数字服务税征收法案,目前以英、法等国家为首的部分国家已开始征收单边税。如2019 年,法国宣布对全球收入超过7.5 亿欧元且在法国的数字收入超过2500 万欧元的广告服务、个人数据销售、销售中介等企业,征收3%的数字服务税(黄明林和周敏,2021)。2020 年起,英国开始对收入超过5 亿英镑且在英国国内的数字收入达2500 万英镑的大型数字企业,就其数字服务收入的2%缴纳数字服务税。而欧盟之外的其他经济体,其数字服务税征收制度仍处于起步或待起步状态,各国征税范围的划分、征税体系及框架尚未有统一定论(刘文华,2022)。

只有部分国家征收数字服务税会导致“税收歧视”问题,数字服务税征收标准不一会造成歧视的非统一性,违背《服务贸易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构成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因此,新兴经济体是否征收、如何征收数字服务税、对数字服务税采取何种态度仍需讨论,并为形成世界各国所接受的“包容性框架”提供依据。

三、新兴经济体数字服务贸易的限制性措施

受国情、理念、文化、发展阶段和法律体系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新兴经济体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存在差异。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印度、阿根廷、墨西哥和土耳其均以保护公民隐私为前提,提倡数据的自由流动;印度尼西亚和俄罗斯对数据流动监管较为严格,如印尼政府对数据保护进行立法并对违规人员进行罚款、俄罗斯要求公民个人数据收集必须使用位于俄罗斯境内的数据库等。在市场准入方面,除俄罗斯有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外,其余新兴经济体倾向于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在数字服务税方面,印度、土耳其和印度尼西亚已开征,但具体实施情况各异;其余新兴经济体未开征或已取消数字服务税的征收。

(一)印度

印度数字服务贸易市场潜力巨大。截至2020 年1 月,印度的互联网用户增势明显,较2019 年增长了23%,远超全球7%的增速,手机的普及率达78%。互联网、手机等电子信息系统的普及,为印度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同时,印度政府鼓励本国数字经济的发展并提出“数字印度”战略⑦,因此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印度政府表现出更为开放的态度。

在数据本地化与跨境流动方面,印度同欧盟国家一样,认可隐私的重要性。且印度的政策具有自身特色,着重推行支付系统数据的本地化储存,并对不同的行业及领域设置不同标准。面对开放的数据环境,印度政府应重视第三方平台的监管问题,加大数字网络平台监管力度,打击网络犯罪行为,保障企业的良性竞争。

在市场准入方面,印度放宽了电子商务实体的外国投资条件,鼓励外国人对印度本土的数字服务企业进行投资,以刺激本土经济增长(郭霞和朴光姬,2021)。但更为开放的投资环境可能导致本国投资者被挤出市场,因此,印度政府应对市场准入进行事前监管,通过对数字市场的反竞争行为立法进一步把控市场准入的具体情况。

在数字服务税方面,印度处于摸索阶段,相继发布了于2016 年开征并于2020 年改革的衡平税,以及2018年开征的源头代扣税,体现了印度对本国数字产业的保护意图。对此,印度政府应平衡此项制度变革所带来的收益与成本,进一步完善本国的数字服务税制度。

(二)阿根廷

随着阿根廷互联网渗透率的提升,其电子商务与电子支付业务迅速崛起,在本土实体经济发展速度减缓的同时,国内数字消费增长迅速。《数字议程2030》表明,阿根廷政府将发展数字经济放在国家战略的位置上,预计通过数字化转型为经济发展注入活力,提高本国生产力水平,增加就业并促进社会公平(周密和麦嘉璐,2022)。因此,阿根廷政府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限制性措施较少,数字服务贸易壁垒较低。

阿根廷重视个人隐私保护,根据其2016年出台的条例,允许私营部门在数据安全保障措施到位后将个人数据转移到国外,实现数据的跨境流动。数字服务税方面,与美国类似,阿根廷自2022年1月起取消对国内服务贸易企业征收出口预扣税。此项措施惠及信息技术、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文创设计等新兴服务业,有利于阿根廷就业市场的扩大及高附加值产业的发展。市场准入方面,阿根廷政府呈开放态度,《2022 年阿根廷数字化建设行业市场现状及海外企业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显示,其在数字基础设施,如网络、基站、卫星导航等方面有所欠缺,有较大的合作发展空间(姚明峰和颜欢,2022)。

数字服务贸易更为开放与自由可能会导致非法交易、侵犯个人隐私等现象的产生,对此,阿根廷政府应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如在数字货币交易时,监管部门应对交易相关的个人或企业信息进行收集与整理,上报可疑行为。在数据安全问题上,应提高本国隐私计算能力,以技术确保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性,保护公民隐私。

(三)墨西哥

墨西哥于2018年加入《美墨加协定》(USMCA),其数字服务贸易规则类同“美式模板”,这为墨西哥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打造了更有利的前景。随着消费数字化程度的加深,2020年墨西哥的数字销售增长了170%,成为持续创造收益的重要手段。

在数据安全方面,墨西哥禁止数据本地化措施,提倡在不侵犯公民隐私的情况下促进跨境数据的流动,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同时,墨西哥政府不提倡数字服务税的征收,允许外资企业进入墨西哥市场。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政策以《美墨加协定》为基础,而《美墨加协定》是基于美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极具美国色彩的规则体系,推崇较高层次的开放与自由,其协议本身以“美国优先”理念为核心,该规则体系是否适应于墨西哥当前的数字化程度是墨西哥政府应当考虑的问题,对高度开放的贸易环境进行有效的监管与治理是当务之急。

(四)俄罗斯、土耳其

俄罗斯的数字服务贸易逆差呈常态化发展趋势。由于俄罗斯当前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竞争力较弱,政府对数据流动持谨慎、保守的态度,如俄罗斯政府要求本国公民的个人数据收集必须使用位于俄罗斯境内的数据库。市场准入方面,由于俄罗斯在知识密集型的现代化服务项目,如金融、保险、电信、咨询服务等方面的国际竞争力不足,市场准入条件更为严格。但是,数字服务贸易能够为俄罗斯提供新的机遇,政府应在自身有效监管的范围内,一定程度地放开贸易限制性措施。

与俄罗斯相反,土耳其的市场开放程度较高。根据土耳其的《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者与本土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数据安全方面,土耳其倡导公民个人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这要求土耳其政府具备成熟的监管能力,由此才能切实保障用户数据信息,有效打击数据泄露行为。数字服务税方面,土耳其政府自2020年3月1 日起,以7.5%的税率按月征收数字服务税,征收对象为土耳其境内收入超过2000 万里拉且全球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数字服务供应商。

(五)韩国、巴西、印度尼西亚

韩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势头强劲。据韩联社报道,为有效应对急剧变化的数字通商环境,韩国于2020年正式加入DEPA。DEPA 是新加坡、智利和新西兰就数字贸易相关规定、标准和指南等签署的多边协定,由16个主题模块构成。相关成员国可根据自身的利益诉求,加入其中的部分模块,不必同意所有内容。此协定生效后,成为数字服务贸易领域的第四种力量,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顾阳,2022)。虽然DEPA体量规模较小,但其关于数据流动的规则及制度规范可行性较高,能够与合作伙伴达成统一。因此,韩国应积极融入并顺应趋势,与DEPA成员国展开高效合作,以刺激本国经济增长。

巴西在数字服务贸易方面缺乏竞争力,以服务业进出口贸易为例,2016年巴西贸易逆差明显,进口额为出口额的两倍及以上。基于此,在数字服务税方面,巴西政府保留征收数字服务税的权力,禁止征收关税。在数据安全方面,巴西政府要求数据本地化存储,外国企业在数据处理与存储方面需征得巴西中央银行的批准。在巴西本土数字服务企业缺乏竞争力的情况下,如何在保护本国产业利益的同时拉动经济增长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印度尼西亚注重数据安全的保护,其出台的数据保护法案要求对违反规则的人员进行处罚。这意味着在印尼经营的投资者,必须确保其投资的目标公司完全遵守此类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部分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此项措施会一定程度地提高投资成本,降低其对外国投资者的吸引力。因此,政府需把握二者之间的平衡,在监管层面提出合理、有效的方式。数字服务税方面,政府自2020 年7 月1 日起规定国内消费者进口数字产品(无形商品和服务)将按1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此项措施预计为政府提供额外的税收收入。市场准入方面,印尼在数字服务贸易相关的电信、视听服务部门持开放态度,允许外资企业进入市场。

综上,新兴经济体能否实现政策层面的有效监管,是数字服务贸易顺利进行的关键。结合具体情况,完善本国的监管规则与体系,有助于保护公民隐私,推动数据的自由流动。同时,解决市场准入的垄断行为、促进数字服务企业良性竞争、征收数字服务税亦需相应法律体系及监管制度的保障。目前,新兴经济体尚未形成适用于自身的数字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全球数字服务贸易以“美式模板”“欧式模板”为核心。针对此,如何形成适用于本国的数字服务贸易规则体系是新兴经济体实现贸易自由化的核心问题。在此方面,中国正积极发挥引领作用。作为数字服务贸易大国,中国正努力成为该领域国际规则制定的参与者和实践者⑧。作为参与者,中国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与《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积极融入全球数字服务贸易领域。作为实践者,中国正积极推进数字服务贸易规则的第三种力量“亚太模板”⑨。

四、中国推动新兴经济体数字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作用与建议

在新兴经济体互联互通、国际合作不断深化的趋势下,数字服务贸易持续上升,中国移动支付软件、多款跨境电商软件的影响力不断扩大。数字服务贸易作为中国未来新的贸易增长引擎,得到各方高度关注。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要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机制,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设贸易强国⑩。这将数字服务贸易的重要性提升到了新的高度。目前,在数据流动方面,中国坚持以防控风险为基础,以个人信息及数据保护为核心,强调本土市场保护,对跨境数据流动设立了一定的条件。在市场准入方面,中国正逐渐放宽门槛,如《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第二条指出,应放宽数据要素交易和跨境数据业务等相关领域的市场准入⑪。

中国作为全球最具竞争力的新兴经济体,能够影响并辐射其他新兴经济体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推动世界经贸格局的深刻变化。随着以数据为要素、服务为核心、数字技术深度赋能为特征的数字服务贸易蓬勃兴起,中国应从以下三方面出发,发挥自身的引领作用,推动新兴经济体实现数字服务贸易自由化。

第一,提高自身数字服务贸易监管水平,为新兴经济体提供可行参考。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数字服务企业的市场准入及数字服务税的征收管理,要求具备透明、可靠的数字监管与治理环境。针对新兴经济体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措施、治理体系存在空白等问题,中国应加快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为新兴经济体提供可行参考,促进新兴经济体贸易自由化进程。

第二,共建数字服务贸易平台,培育新业态、新模式。商务部部长王文涛表示,应从培育数字贸易龙头企业、办好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稳步推进数字贸易示范区建设三方面出发,推动数字贸易基地做强做大,进一步辐射至数字服务贸易领域⑫。在此基础上,带领新兴经济体共建数字服务贸易平台,培育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合作关系,有助于推动新兴经济体数字服务贸易水平的提高,进一步促进贸易自由化,降低数字服务贸易壁垒。

第三,积极参与国际数字服务贸易的谈判与规则制定,引领新兴经济体实现合作共赢。在具体的合作过程中,一方面,应灵活、包容、准确地把握新兴经济体利益诉求,加强与利益趋同国的合作,协调与利益分歧国的矛盾;另一方面,考虑到部分新兴经济体未形成适应于自身的贸易规则体系,中国应引领新兴经济体,推动全球包容、和谐的数字服务贸易规则体系构建。

注释:

①“E11”将“新兴经济体”界定为:“二战后经济相对快速增长、具有较大经济规模和人口总量、目前人均收入相对较低、经济开放程度较高、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发展中经济体,包括阿根廷、巴西、中国、印度、印尼、韩国、墨西哥、俄罗斯、沙特阿拉伯、南非和土耳其等11个国家。

②参见:中方正式提出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1-9-26.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bldhd/202109/20210903199707.shtml。

③参见:中方正式提出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1-11-3.http://perth.mofcom.gov.cn/article/jmxw/202111/20211103214091.shtml。

④参见:韩国就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举行听证会[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1-5-11.http://kr.mofcom.gov.cn/article/jmxw/202105/20210503060055.shtml。

⑤参见:数字贸易发展与影响白皮书(2019)[EB/OL].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19-12-26.http://www.caict.ac.cn/kxyj/qwfb/bps/201912/t20191226_272659.htm。

⑥参见:《商务部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9〕245 号)[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0-4-16.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xwfb/xwrcxw/202004/20200402956035.shtml。

⑦参见:用“印度制造”和“数字印度”引领国家未来[EB/OL].新华网,2016-10-21.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6-10/21/c_129331813.htm。

⑧参见:王一鸣.推动创新,变数字贸易国内市场规模为国际竞争优势[EB/OL].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2022-9-13.http://www.cppcc.gov.cn/zxww/2022/09/13/ARTI1663040249684503.shtml。

⑨参见:数字经贸协定看亚欧新范式[EB/OL].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2022-6-24.http://tradeinservices.mofcom.gov.cn/article/szmy/zjyjgd/202206/134605.html。

⑩参见: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2022-10-25.http://www.gov.cn/xinwen/2022-10/25/content_5721685.htm。

⑪参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的特别措施[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1-28.https://www.ndrc.gov.cn/xxgk/jd/jd/202201/t20220128_1313626.html。

⑫参见:王文涛.坚定信心,奋发有为,推动商务高质量发展迈出新步伐[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2023-3-3.http://www.gov.cn/govweb/xinwen/2023-03/03/content_574425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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